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一起案件,因被骗给单位造成60万元损失的财务经理杜某被判赔偿12万元。这一判决使财务人员遭电信诈骗的话题再次进入我们的视野,诈骗中财务人员和公司的责任划分也成为讨论的关键。
在该起案件中,诈骗人员冒充某公司的总经理的QQ号,长期潜伏在财务经理杜女士的身边,最终在2015年4月22日中午向杜女士发出转账指示,要求她转账60万元。杜女士在没有和老板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快速地通过出纳,将该笔钱分成12笔转出,用时15分钟。半小时后,公司总经理打来电话,杜女士发现被骗。虽然立即报警,案发至今,损失款项始终没有追回。事发之后,直接负责转账的出纳和杜女士先后辞职。损失惨重的公司将杜女士起诉到法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财务人员受骗案件。和常见的“大面积撒网”式的诈骗不同,针对财务人员的诈骗都是采用“精准投放”的方式,騙子利用买到的某些公司内部领导及员工的个人信息,再经由木马手段侵入社交软件,长期潜伏,了解目标人物的通讯习惯后才会突然下手。而被诈骗的这些公司,多是一些规模不大的民企,这些中小型的公司多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尤其在一些小企业里,老板的权限一般较大,财务人员在执行老板指令时一般不敢进行例行询问,这更为诈骗人员创造了条件。
在大多数财务人员遭电信诈骗的案件中,财务人员都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用人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劳动者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失,超过了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
有法官表示,在实际审判的时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雇佣的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没有严格按照单位明文规定的工作流程,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没有向上级做最基本核实,自己的基本工作义务都没有履行,就仓促转款,这就属于重大过失。
法院同时还要考察单位的各项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最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虽然在以往的判例中,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财务人员被判赔偿的损失额通常都在实际损失的50%以下,但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巨大的财务压力和损失。其实,这些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公司应健全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财务人员并能切实贯彻执行。公司还应针对新的诈骗现象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财务人员也应改变自己“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以审慎、警惕的态度面对风险,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事日常工作。这样做到防患于未然,比造成损失后再分辩双方责任更有意义。
在该起案件中,诈骗人员冒充某公司的总经理的QQ号,长期潜伏在财务经理杜女士的身边,最终在2015年4月22日中午向杜女士发出转账指示,要求她转账60万元。杜女士在没有和老板电话核实的情况下,快速地通过出纳,将该笔钱分成12笔转出,用时15分钟。半小时后,公司总经理打来电话,杜女士发现被骗。虽然立即报警,案发至今,损失款项始终没有追回。事发之后,直接负责转账的出纳和杜女士先后辞职。损失惨重的公司将杜女士起诉到法院。
这是一起典型的财务人员受骗案件。和常见的“大面积撒网”式的诈骗不同,针对财务人员的诈骗都是采用“精准投放”的方式,騙子利用买到的某些公司内部领导及员工的个人信息,再经由木马手段侵入社交软件,长期潜伏,了解目标人物的通讯习惯后才会突然下手。而被诈骗的这些公司,多是一些规模不大的民企,这些中小型的公司多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尤其在一些小企业里,老板的权限一般较大,财务人员在执行老板指令时一般不敢进行例行询问,这更为诈骗人员创造了条件。
在大多数财务人员遭电信诈骗的案件中,财务人员都会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用人单位代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用人单位则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劳动者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失,超过了企业、事业单位应承担的正常经营风险。
有法官表示,在实际审判的时候,法院一般会认定,受雇佣的劳动者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才会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员工没有严格按照单位明文规定的工作流程,或者接到通过社交软件发送的转款指令后,没有向上级做最基本核实,自己的基本工作义务都没有履行,就仓促转款,这就属于重大过失。
法院同时还要考察单位的各项制度与管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最后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对于分担损失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做出赔偿比例的最终判决。
虽然在以往的判例中,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财务人员被判赔偿的损失额通常都在实际损失的50%以下,但这对于双方来说都是巨大的财务压力和损失。其实,这些损失是可以避免的。公司应健全完善自身的管理制度,并确保制度规定及时、完整告知财务人员并能切实贯彻执行。公司还应针对新的诈骗现象及时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财务人员也应改变自己“在工作中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无须自担责任”的错误观念,以审慎、警惕的态度面对风险,严格按照规章制度从事日常工作。这样做到防患于未然,比造成损失后再分辩双方责任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