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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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死刑是世界上最古老,同时最严厉的刑罚之一,因此也称为极刑和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的罪行。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坚决镇压,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保护合法居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线等方面,拥有特殊及重要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死刑的存废制度越来越受到人民的质疑和争议,成为学者争论的焦点。死刑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究竟是什么,需要我们来思考和探究。
  【关键词】死刑;刑罚;存废;制度;威慑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81-02
  一、死刑的概念、历史渊源
  死刑,又称极刑,是行刑者基于相关权力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有学者认为:“死刑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随着国家和法的产生,而由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所创制的第一批刑罚方法之一。在古代即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死刑成为统治阶级残酷镇压被统治阶级,巩固其统治秩序和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利器。种类和数目繁多的死刑条款,其矛头首先集中指向危害奴隶主阶级和封建主阶级根本利益的行为,同时也广泛涉及对奴隶主和封建主国家的社会治安、行政运行、财产权属、风化道德、家庭伦理等各方面秩序和利益的维护,可谓恢恢法网中死刑比比皆是。”[1]中国古代死刑的执行方式很多,非常野蛮,例如把尸体晒成肉干,称为脯;将人五马分尸,称为车裂。腰斩、凌迟、活埋及株连等方式也包括在内。还有外国古代的死刑执行也是很野蛮残酷的,例如将人活活烧死、鞭打致死,以及和狮子等猛兽决斗而被生生吃掉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总的来说,古代刑罚的执行方法都具有比较野蛮残酷的特征,鲜明的体现了这种残酷的方式对于严惩犯罪者,镇压犯罪者所凸显的惩罚作用,成为统治者维护其利益最有力的武器。
  二、国内外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现状
  当今,联合国中的一百九十六个成员国里,已经有一百零三个国家废除了死刑。而世界上的国家对于死刑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国家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宣告废除死刑,即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第二类,国家对普通的刑事犯罪废除死刑这类的惩罚,而对某些情节严重或者需要严惩的犯罪仍保留死刑,这一类是部分废除死刑的国家;第三类,国家在法律明文规定有死刑制度,但是在过去的十年内或者更长时间内没有执行过死刑,甚至没有判处过死刑的国家,这一类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而有的资料指出:“东欧各国拒绝死刑,因为这些国家是从极权压迫中走出来的,它们所奉行的价值观是以民主和自由的名义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侵犯,使公民不为群众的意见所左右。从人权的角度来看,支持死刑的最顽固的理由即死刑是对犯罪的报应,需要告发犯罪、让犯罪为骇人听闻的罪行赎罪,这一理由不为人所接受。功利主义的理由也不为人所接受,该理由认为不这样严厉地实施惩罚,就不能对深思死刑罪的人形成充分而广泛的威慑。以上理由之所以不能被接受,原因在于大多数废除主义者认为,社会科学提供的证据无法支持‘死刑是阻止谋杀所必须的’这一论断。”[2]
  我国刑法共有六十八个死刑的罪名,但我国还不是世界上死刑罪名罪名最多的国家,我们的邻国韩国,他们的死刑罪名比我国的还要多很多,他们一共规定了一百六十多种死刑的罪名,但我国执行死刑的数目确实远远大于韩国的,韩国从一九四八年到一九九八年这五十年里,只执行了九百零二起死刑,可我国虽然死刑罪名少于韩国,实际执行的数目却高于韩国,这是值得我们反思的。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有关居民楼安装防盗窗。在平时的生活中只要稍作观察就能发现,一般居民楼的窗户上都安装了防盗窗,有的小区不仅低层安装,甚至有的高层也安装了防盗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怪的现象呢?这里主要的原因是小偷太猖獗了,为了防止他们从窗户的位置进入房间盗窃,安装防盗窗是很有效果的,一楼楼矮,所以一楼的住户安装了, 可为什么二楼三楼甚至更高层也安装了呢?因为一楼安装了防盗窗,小偷无法进行盗窃,但是小偷可以顺着防盗窗爬到二楼,去偷二楼的。于是出现了一楼安装,二楼也安装正是由于社会治安工作不好,国家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促使了我国的重刑倾向,老百姓希望把犯罪人的刑判的重一点,起到威慑犯罪的作用,用重刑来使社会治安有所好转,这样能增加他们的安全感。但是有些时候这种方式也会使本不必要承受死刑的人由于社会媒体和舆论的压力而被判了死刑,每个人生来都有活着的权利,本不该死却离开了这个世界是我们都不愿看到的。值得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减少十三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这次修改完善了有关死刑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于生命权的愈发尊重。
  三、死刑存废之争:是保留还是改革?
  一类是赞成死刑的观点。作为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有一下几种:“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俗语给人民带来的思想是深远持久的,这一种观点认为死刑是犯罪人杀人犯罪后应得的报应。曾任美国上诉法院院长的丹宁的话可以代表这类观点:“刑罚是社会表现它对不道德行为的谴责方式;而且,为了维护队法律的尊重,对重罪判处刑罚反映了大多数公民对这些罪行的厌恶感,这是必要的。认为刑罚的目的是威慑或改造或预防而不是其他别的东西,这是错误的。实际情况是,一些犯罪非常残暴,以至于社会必须给予适当的刑罚,作为作恶者应受到这种惩罚,不论刑罚是否是一种威慑因素。”这是一段非常有利的话语,单单这一点,死刑就有足够存在的理由。第二种观点是基于死刑具有其他刑罚都不具有的强烈的威慑力。死刑的威慑力就犯罪人而言,死刑剥夺其生命,使其不可能再犯;对于社会层面,死刑可以凸显某种犯罪的严重性,可以起到抑制这种犯罪的作用。一旦废除了这类犯罪的死刑,人们会认为这种犯罪不再严重,有关这种犯罪的犯罪率会上升。还有一个层面就是通过执行死刑,会使想要实施这类犯罪的人受到威慑,制止了其犯罪。第三种观点是只有把犯罪人执行死刑才能保证长久的安全,这种观点认为,对于严重犯罪,暴力型的犯罪,只要他还活着,即使是被判处无期都只是暂时的安全,因为犯罪人有越狱和减刑的可能,会重新回到社会进行此类犯罪,而对付这种犯罪只有执行死刑。最后一种观点是在经济角度出发的,死刑是一种相对经济的刑罚,无期徒刑及监禁会给纳稅人造成负担,死刑更为经济。   另一类是反对死刑的观点。观点有一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国家不是神授的制度,国家无权杀人,国家没有给予人生命也无权剥夺人的生命,现代国家需要的是人性的制度;死刑也存在误判及冤假错案,而一旦误判或出现错误是无法挽回的;犯罪人也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死刑剥夺了犯罪人赎罪的可能;“杀人偿命”“以牙还牙”是古代社会的观点,带有强烈的复仇欲,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法律的发展需求;死刑有可能起不到预想中威慑的作用;释放的杀人犯再犯的可能性较小,犯罪人越狱基本不可能;死刑会产生残酷化效应。[3]
  四、现阶段中国保留死刑的必要性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晚上九点多,山东省招远市麦当劳快餐店内发生一起命案,一名就餐女子因拒绝一邪教组织成员索要电话号码的要求,被六名邪教人员殴打致死,殴打过程的视频也进行了公开。该事件已经报道,群众愤怒,舆论哗然,在所有的网络反馈中,最主流的情绪是愤怒,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社会各界人士也纷纷表达了自己的愤怒,此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和热议,一方面是因为现场视频令人触目惊心,另一方面是因为受伤的是普通的市民,這不是有报复性和针对性的案件,更加具有恐怖性,不是普通的案件。民众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犯罪,必须加以严惩,对待这样的个例,我们不能对他们行为的野蛮和残忍不加以重视,而这样一起惨案又与邪教挂钩,所以民众更加强烈的要求处以死刑抑制这类犯罪。
  笔者认为,这类邪教人员被邪教冲昏了头脑,惨案已经发生,他们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的是无尽的痛苦,而作为犯罪人他们却没有丝毫的悔意,对法律也充满着蔑视的态度。每一个人都没有剥夺人生命的权力,但这样有着非正常思想的人,对他们实行死刑以外的刑罚,他们也会继续犯罪,这正是我国保留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
  五、结语
  孟德斯鸠曾冷静的说:“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4]卢梭则尖锐的指出:“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无能的一种标志。”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当今中国需要借助死刑的威慑来控制犯罪,但社会自身的发展趋势也是越来越和谐的,需要对人的尊严保持应有的尊重。死刑作为人类最古老的刑罚在世界上的地位日趋衰弱已是一个基本的事实,目前中国对于死刑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但应当是理性的,不能操之过急,需要循序渐进的不断完善。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死刑必将废除。我坚定的相信,通过国家、法律人及各界人士的努力,随着社会的发展,死刑在我国必将成为历史,我国会成为更加文明的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赵秉志.《死刑改革探索》,法律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61页
  [2]莫洪宪、叶小琴.《中国当代死刑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展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第1版,第36页
  [3][英]罗吉尔·胡德.《死刑的全球考察》,刘仁汉、周振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4页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燕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14页
  [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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