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5-0082-01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刑诉法新增的内容。该法条因为增设了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而被认为是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理论界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对沉默权制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一、沉默权的概况
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是一种普遍权利,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在判断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从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权简单地说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有“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之分。“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属于默示沉默权。“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如美国的 “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個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办案机关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违反人道的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第三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沉默权确立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沉默权的确立,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理论界对沉默权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沉默权直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彰显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旨,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也直接对抗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实现程序上的正义。
从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沉默权的确立给刑事司法工作却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沉默权会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使得案件证据突破难度提高。
当前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直都是重要的定罪量刑证据。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言辞证据很大程度上成为定罪量刑的最主要证据。反贪、反渎部门不管是在线索初查,还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调查询问和讯问都是首要的。现在贪污贿赂案件逐渐走向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普遍受过高等教育,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法律知识。要突破其口供原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少犯罪嫌疑人受港台电影的影响,在面对审讯时提出有权保持沉默。在刑诉法修订之前,侦查人员还可以用法律规定: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来进行驳斥。现在确立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无疑会增强其对抗审讯的心理,给案件突破带来巨大的挑战。
2、沉默权的确立可能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对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更大的消耗。口供在我国目前的案件侦破过程中占用重要地位,没有口供几乎无法定案。沉默权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不提供口供,那么从犯罪嫌疑人自身供述这一途径获取案件证据或线索就可能被堵死。而有些案件的侦破不能没有口供,如对同案人、凶器的下落等。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使案件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侦查机关就不得不想办法从另外的渠道进行线索和证据的挖掘。在我国整体侦查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的现状面前,我们查办案件更多的还是依靠原始的人海战术。要从其他的途径获取线索和证据,侦查机关就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办案成本,同时也会花费更长的办案时间,影响办案效率。
3、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为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提供天然的避风港,导致社会正义的迟延。沉默权是制约国家司法权的防御性权利,必然影响着国家打击犯罪的效果。沉默权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力度上造成了一定阻碍,对犯罪后果损失挽回不利。特别是行受贿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中,行贿受贿人一方始终沉默,或者渎职侵权人不开口又得不到被侵权人的言辞控诉,就很可能形成孤证,无法建立起证据链条,最终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成案。沉默权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供述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手段受限制的现状下,极有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来指控犯罪,结果是社会正义无法伸张,公众对社会正义期盼的落空,最终势必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正义的信心。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刑诉法新增的内容。该法条因为增设了关于“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而被认为是首次在我国法律中正式确立了沉默权制度。理论界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角度对沉默权制度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一、沉默权的概况
沉默权在西方国家的诉讼活动中是一种普遍权利,也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之一。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明文规定,“在判断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从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沉默权简单地说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沉默权有“默示沉默权”和“明示沉默权”之分。“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如我国新刑诉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就是属于默示沉默权。“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如美国的 “米兰达规则”。
沉默权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实质是在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格尊严的前提下,确保其供述出于自愿。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個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义务向办案机关提供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或其他证据,办案机关不得采取刑讯逼供等违反人道的方式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提供证据;第二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办案人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第三个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压力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沉默权确立对刑事司法的影响
沉默权的确立,引发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理论界对沉默权的积极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沉默权直接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彰显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旨,有利于保证司法的公正;同时也直接对抗了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有利于实现程序上的正义。
从犯罪侦查的角度来看,沉默权的确立给刑事司法工作却是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沉默权会强化犯罪嫌疑人对抗审讯的心理,使得案件证据突破难度提高。
当前我们国家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一直都是重要的定罪量刑证据。特别是在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言辞证据很大程度上成为定罪量刑的最主要证据。反贪、反渎部门不管是在线索初查,还是在立案侦查阶段,调查询问和讯问都是首要的。现在贪污贿赂案件逐渐走向隐蔽化、智能化,犯罪嫌疑人普遍受过高等教育,有较好的心理素质和一定的法律知识。要突破其口供原本就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不少犯罪嫌疑人受港台电影的影响,在面对审讯时提出有权保持沉默。在刑诉法修订之前,侦查人员还可以用法律规定: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来进行驳斥。现在确立了沉默权,犯罪嫌疑人无疑会增强其对抗审讯的心理,给案件突破带来巨大的挑战。
2、沉默权的确立可能造成诉讼效率低下,对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造成更大的消耗。口供在我国目前的案件侦破过程中占用重要地位,没有口供几乎无法定案。沉默权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不提供口供,那么从犯罪嫌疑人自身供述这一途径获取案件证据或线索就可能被堵死。而有些案件的侦破不能没有口供,如对同案人、凶器的下落等。为了查清犯罪事实,使案件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侦查机关就不得不想办法从另外的渠道进行线索和证据的挖掘。在我国整体侦查技术水平相对滞后的现状面前,我们查办案件更多的还是依靠原始的人海战术。要从其他的途径获取线索和证据,侦查机关就不得不付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增加办案成本,同时也会花费更长的办案时间,影响办案效率。
3、沉默权的确立可能为犯罪分子逃避惩罚提供天然的避风港,导致社会正义的迟延。沉默权是制约国家司法权的防御性权利,必然影响着国家打击犯罪的效果。沉默权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力度上造成了一定阻碍,对犯罪后果损失挽回不利。特别是行受贿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案件中,行贿受贿人一方始终沉默,或者渎职侵权人不开口又得不到被侵权人的言辞控诉,就很可能形成孤证,无法建立起证据链条,最终导致案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成案。沉默权的确立,使得犯罪嫌疑人拒不开口供述有了法律上的依据,侦查机关在技术侦查手段受限制的现状下,极有可能无法获取足够的证据来指控犯罪,结果是社会正义无法伸张,公众对社会正义期盼的落空,最终势必影响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与正义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