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也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和检验检察机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基层院作为面对矛盾纠纷的第一线,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就是增强了促进和谐的本领,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竖起了基点。在基层实践中,选择正确路径,把化解矛盾贯穿执法办案的始终,成为了新时期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基本要求。而侦查监督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重要职能部门,除了监督立案、侦查等法律环节之外,积极地去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也是一项重点工作,建立适合检察工作特色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侦查监督部门责无旁贷。
一、建立以个案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与其他法律监督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监督不是源于其管理权限,可以对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直接纠正,而是源于特定的法律手段,且并不导致行为的直接改变,只是引起一个特定的审议性法律程序由被监督者或其上级机关根据监督机关提供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对被监督事项作出处理。相对条块管理而言,检察监督可称之为点状管理,它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直接处置违法犯罪行为,间接引导管理活动,整个侦查活动、诉讼监督活动都是通过具体个案的办理来完成对犯罪的揭露、对公正司法的维护、对执法活动的规范的。即使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强调的侦防一体,也是根据查办案件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正确、合理的意见去影响相关单位的管理,是以个案为切入点的一种延伸。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个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办案工作的有机构成,当然也离不开个案平台。从侦查监督工作的实践出发,以个案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可从不捕不诉案件重当事人双方矛盾融化方面构建:
不捕不诉一般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偶犯、胁从犯,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犯罪,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等。由于不诉决定是终局性决定,不捕决定虽并不意味着终结诉讼,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将相当部分的不捕案件作撤案处理,就形成了相当部分的不捕案件在检察环节上的“事实”终结。案结事了是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把不捕不诉案件的着力点用在推动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化解上。这包括:
1.征求四方意见,摸清矛盾拐点。即通过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征求公安办案部门意见、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意见,弄清矛盾症结所在,寻找实现矛盾拐点的途径。一是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而不只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意见,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和有一定说话分量的其他亲属,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是如此。主要是听取其对消除双方矛盾所持的态度、能采取的途径。二是征求公安办案部门意见时,重点要了解作不捕不诉决定对矛盾化解将产生何种作用,以保障决策准确性。三是听取单位(社区)意见时,要抓住三个重点:首先是了解矛盾激化的诱因,为矛盾化解掌握主动权;其次是了解单位及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期待,以保障案件处理结果能为社会所认同;第三是了解单位(社区)在督促双方和谐相处与稳控过激行为中所能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帮教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2.推动双方对话,促成书面和解意见。以当事人双方能够接纳的承受点为切入点,进行引导推动,促成双方对话,在对话中缩小分歧、达成谅解,并促成当事人分别提出书面谅解意见和补偿意见。其中,在被害方的谅解意见书中,要有其对加害行为谅解、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对所受损害的赔偿要求等;在被告方的补偿意见书中,要有被告人的悔过态度、被告方的赔偿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的期望等。
3.围绕化解目标,促成矛盾化解。当事人有依照协商意见履行义务的诚意,所在单位(社区)能积极采取相应的帮教与稳控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大胆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若作出不捕不诉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则不宜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而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具备相应条件,人民法院仍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分、适用缓刑等从轻处罚判决。
二、强化把化解矛盾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环节的措施
1.批捕环节要严把案件逮捕质量关。批捕工作化解矛盾还是应该重者衡重,继续思考如何在和谐社会视角下,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准确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此专门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基层应该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案件进行不同归类,总结“无逮捕必要”适用的具体条件,对审查批捕进行 “度”的具体规定,完善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已经达成调解的轻伤害案件,采用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方式处理。
2.立案监督环节要加大立案监督力度。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亮点。基层检察院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而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其他信访单位进行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矛盾已经处于一定的激化状态,更加需要小心处理。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要与本院的控申部门建立科学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移送的线索,要形成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协同控申部门做好控告人的工作,耐心地向控告人说法明理,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杜绝矛盾隐患。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该刑事司法政策从实行以来,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解起到积极作用,使一大批因轻刑案件激化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
具体到审查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邻里之间、同事朋友之间因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而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等,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不适用逮捕措施可能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
办案人员既要转变“构罪皆捕”的传统思想,又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一方面,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贩毒犯罪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音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抗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失足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提高办案人员的个体素质,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正确的政策、方针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一次次耐心的沟通来落实,每一个矛盾的化解要通过具体的办案人员来实现。“在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的整体思路和制度的构建,对办案人员在工作中的的个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政策正确和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相应的“单兵作战”能力,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检察机关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年轻化、专业化程度也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法律基本素养不断提高,在人员素质“法律化”“专业化”的基础上,应注重对人员素质在政策把握、社会知识、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提高,以胜任检察工作中的新任务,适应前进的社会中的新期待。
1、加强对当前政策的把握。办案人员不仅要重视对法典、法条的掌握,还要加强对当前的各项相关刑事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等政策的掌握,以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认识把握具体案件的特点,分析和化解个案中出现的具体矛盾。
2、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把握。案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注重了解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机构的意见,准确把握个案中呈现出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干群矛盾等多种矛盾的不同特点,选准化解矛盾的突破口。
3、加强对法律可释性的把握。办案人员在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的过程中,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针对各类当事人不同的身份、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使用对其来讲是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与政策,要善于把专业领域内的“法言法语”“翻译”成能够让一个有正常智力的普通人充分理解和信服的大众话语,而不是只满足于自己的语言如何专业、如何规范。须知,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所讲的话,只有听得明白,才有可能听得进去,只有听得进去,才有可能去改变自己对矛盾冲突所持的固有观念,而当事人观念的调整是其行为调整的前提,如果矛盾的双方或一方都不去调整自己的观念与行为,矛盾是无法化解的。
4、加强对诉求合理性的把握。矛盾无法化解,根本原因是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办案人员要善于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准确的判断,哪些诉求是合理的,哪些诉求是不合理的,哪些诉求是合理与不合理的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办案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不合理的诉求应当如何处理,对不合理诉求中的合理因素如何对待,办案人员要更加努力的探索方法、总结经验。
5、加强对矛盾可变性的把握。办案人员在面对需要化解的矛盾时,要加强对矛盾的动态把握:绝对不能引发新的矛盾或是激化原有的矛盾,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弱化矛盾,最终化解矛盾。
一、建立以个案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确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与其他法律监督最大的区别在于它的监督不是源于其管理权限,可以对被监督者的不当行为直接纠正,而是源于特定的法律手段,且并不导致行为的直接改变,只是引起一个特定的审议性法律程序由被监督者或其上级机关根据监督机关提供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对被监督事项作出处理。相对条块管理而言,检察监督可称之为点状管理,它以案件办理为切入点,直接处置违法犯罪行为,间接引导管理活动,整个侦查活动、诉讼监督活动都是通过具体个案的办理来完成对犯罪的揭露、对公正司法的维护、对执法活动的规范的。即使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强调的侦防一体,也是根据查办案件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正确、合理的意见去影响相关单位的管理,是以个案为切入点的一种延伸。检察工作的基本方式是个案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办案工作的有机构成,当然也离不开个案平台。从侦查监督工作的实践出发,以个案为平台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可从不捕不诉案件重当事人双方矛盾融化方面构建:
不捕不诉一般适用于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情节较轻的从犯、偶犯、胁从犯,弱势群体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犯罪,危害不大的轻微犯罪等。由于不诉决定是终局性决定,不捕决定虽并不意味着终结诉讼,但实践中公安机关会将相当部分的不捕案件作撤案处理,就形成了相当部分的不捕案件在检察环节上的“事实”终结。案结事了是执法办案的基本要求,因此,必须把不捕不诉案件的着力点用在推动当事人双方矛盾的化解上。这包括:
1.征求四方意见,摸清矛盾拐点。即通过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征求公安办案部门意见、征求当事人所在单位(社区)意见,弄清矛盾症结所在,寻找实现矛盾拐点的途径。一是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而不只是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意见,还包括其家庭成员和有一定说话分量的其他亲属,特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更是如此。主要是听取其对消除双方矛盾所持的态度、能采取的途径。二是征求公安办案部门意见时,重点要了解作不捕不诉决定对矛盾化解将产生何种作用,以保障决策准确性。三是听取单位(社区)意见时,要抓住三个重点:首先是了解矛盾激化的诱因,为矛盾化解掌握主动权;其次是了解单位及群众对案件处理的期待,以保障案件处理结果能为社会所认同;第三是了解单位(社区)在督促双方和谐相处与稳控过激行为中所能承担的责任,以保障帮教化解工作落到实处。
2.推动双方对话,促成书面和解意见。以当事人双方能够接纳的承受点为切入点,进行引导推动,促成双方对话,在对话中缩小分歧、达成谅解,并促成当事人分别提出书面谅解意见和补偿意见。其中,在被害方的谅解意见书中,要有其对加害行为谅解、对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对所受损害的赔偿要求等;在被告方的补偿意见书中,要有被告人的悔过态度、被告方的赔偿意见、要求从轻处罚的期望等。
3.围绕化解目标,促成矛盾化解。当事人有依照协商意见履行义务的诚意,所在单位(社区)能积极采取相应的帮教与稳控措施的,检察机关应大胆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若作出不捕不诉不利于矛盾的化解,则不宜作出不捕不诉决定,而应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若具备相应条件,人民法院仍可以作出免予刑事处分、适用缓刑等从轻处罚判决。
二、强化把化解矛盾贯穿于侦查监督工作环节的措施
1.批捕环节要严把案件逮捕质量关。批捕工作化解矛盾还是应该重者衡重,继续思考如何在和谐社会视角下,严格把握“有逮捕必要”的逮捕条件,慎重适用逮捕措施,准确适用“无逮捕必要”条件。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就此专门出台了具体实施意见,基层应该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对于不同类型案件进行不同归类,总结“无逮捕必要”适用的具体条件,对审查批捕进行 “度”的具体规定,完善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通过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已经达成调解的轻伤害案件,采用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方式处理。
2.立案监督环节要加大立案监督力度。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也是亮点。基层检察院受理的立案监督线索,大多是合法权益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因为侦查机关没有立案侦查而到检察机关控申部门或其他信访单位进行检举、控告、申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矛盾已经处于一定的激化状态,更加需要小心处理。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高度重视这类立案监督案件,要与本院的控申部门建立科学的、制度化的信息沟通和线索移送工作机制。对于已经移送的线索,要形成专人办理的工作制度,严格依法审查;对于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及时向控告人反馈信息,并且要全程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对于不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要协同控申部门做好控告人的工作,耐心地向控告人说法明理,使控告人真心接受处理结果,杜绝矛盾隐患。
三、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打击犯罪与化解矛盾并重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我们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减少社会对抗。该刑事司法政策从实行以来,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解起到积极作用,使一大批因轻刑案件激化的社会矛盾得到及时化解。
具体到审查逮捕工作中,就是要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予以逮捕,对轻微刑事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如邻里之间、同事朋友之间因一般债权债务纠纷而引发的轻微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等,在犯罪嫌疑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财产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前提下,不适用逮捕措施可能更有利于缓和、化解矛盾。
办案人员既要转变“构罪皆捕”的传统思想,又要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宽严互补,宽严有度。一方面,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故意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贩毒犯罪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案件,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音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减少社会对抗性,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挽救失足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提高办案人员的个体素质,增强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正确的政策、方针要通过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一次次耐心的沟通来落实,每一个矛盾的化解要通过具体的办案人员来实现。“在检察工作中化解矛盾”的整体思路和制度的构建,对办案人员在工作中的的个体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政策正确和制度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如何提高相应的“单兵作战”能力,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检察机关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年轻化、专业化程度也不断增强,办案人员的法律基本素养不断提高,在人员素质“法律化”“专业化”的基础上,应注重对人员素质在政策把握、社会知识、沟通能力、应变能力等方面的提高,以胜任检察工作中的新任务,适应前进的社会中的新期待。
1、加强对当前政策的把握。办案人员不仅要重视对法典、法条的掌握,还要加强对当前的各项相关刑事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等政策的掌握,以社会和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高度认识把握具体案件的特点,分析和化解个案中出现的具体矛盾。
2、加强对社情民意的把握。案人员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应注重了解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机构的意见,准确把握个案中呈现出的家庭矛盾、邻里矛盾、干群矛盾等多种矛盾的不同特点,选准化解矛盾的突破口。
3、加强对法律可释性的把握。办案人员在与当事人面对面沟通的过程中,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要针对各类当事人不同的身份、文化程度和理解能力,使用对其来讲是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与政策,要善于把专业领域内的“法言法语”“翻译”成能够让一个有正常智力的普通人充分理解和信服的大众话语,而不是只满足于自己的语言如何专业、如何规范。须知,当事人对办案人员所讲的话,只有听得明白,才有可能听得进去,只有听得进去,才有可能去改变自己对矛盾冲突所持的固有观念,而当事人观念的调整是其行为调整的前提,如果矛盾的双方或一方都不去调整自己的观念与行为,矛盾是无法化解的。
4、加强对诉求合理性的把握。矛盾无法化解,根本原因是当事人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办案人员要善于对当事人的诉求做出准确的判断,哪些诉求是合理的,哪些诉求是不合理的,哪些诉求是合理与不合理的因素交织在一起的,办案人员要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不合理的诉求应当如何处理,对不合理诉求中的合理因素如何对待,办案人员要更加努力的探索方法、总结经验。
5、加强对矛盾可变性的把握。办案人员在面对需要化解的矛盾时,要加强对矛盾的动态把握:绝对不能引发新的矛盾或是激化原有的矛盾,在此基础上,不断地弱化矛盾,最终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