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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自从英国引进之后,发展的极为快速,成为了众多国家研究学习的对象,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确实存有很多的优点,它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并且有助于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但却也存在一些弊端,如陪审团制度运行成本过高;陪审团易受种族、个人情感、宗教的影响做出不符合法律的判决;无因回避权有利于排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等问题。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了叙述。
【关键词】:美国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无因回避权;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概况
(一)美国陪审团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陪审制度源于英国。英国将司法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带到了美国后,美国在该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并且随着美国法律进程的发展,美国陪审团制度越发的成熟。如今已经成为了众多国家研究和学习的对象。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小陪审团构成。大陪审团也被称为“起诉陪审团”,它的职责主要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以及检控官所掌握的证据成都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担任此种职务的大陪审团一般是由6—23位法院从通讯录或候选名单中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而小陪审团又被称作为“审判陪审团”,它的构成一般是由随机抽取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侵权。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
1、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及对案件裁决的作用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单单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有可能会使用到陪审团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经过陪审团的审理,最终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则由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有罪的基础上裁定刑罚或者赔偿金额;反之,如果经过审判最终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法官则会审判宣告案件审理结束。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中有着明确的分工,陪审团只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则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2、陪审员的挑选
首先是确定候选陪审员。在美国《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中,明确的规定了候选陪审员的挑选条件。但总体来看,挑选条件较为宽松。法院在确定候选陪审员后再从候选陪审员中确定陪审员。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律师有权通过观察或者提问的方式对陪审员提出回避,从而剔除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性的陪审员(回避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要求回避权,一种是任意要求回避权)。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一)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1、陪审团制度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案件实现正义的其中一个标准,但在案件的讯问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收集证据手段不合法的情况,如若不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案件即使得到了宣判,也可能是冤假错案。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利用陪审团的力量来进行认定证据是否真实,并利用陪审团之间的互相监督,从而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证明。辛普森杀妻的证物由于陪审团认定收集证据程序有问题而被排除,从而认定辛普森的罪名不成立。这件案子的结局说明案件审判的结果不应只是实现结果的正义更应该注重程序的正义。
另一方面,陪审团的形成有助于避免司法行业的腐败受贿现象。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使得案件的裁量权非法官一个人所有,以至于当事人或者律师无法通过向法官行贿、请客的方式赢得案件,又因为陪审团的形成是随机的,并且由12个人组成,所以当事人或者律师也无法通过贿赂陪审团的手段赢得案件,这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2、陪审团的出现有助于帮助法官拓宽思路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多半都是随机选出的公民,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这一点也成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对象,有些学者认为没有法律思维和知识储备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会造成法律审判不公正的现象。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陪审团的出现恰巧拓宽了法官的思考问题的角度,以至于法官不但从法律的层面审判案件,还要从情理和公序良俗的层面上考虑问题,这有助于案件的全面考量。并且法律制定的初衷本来就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陪审团也是大多数人中的代表,他们作为陪审团人员审理案件时多半都是站在大多数人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这种朴素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二)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
作为一个美国公民,如若不是去法庭打官司,或者是在法庭里工作,那么除去当审判员的方式,很多人很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出入法院这样的场所,甚至于有些人一辈子都不会触碰到法律的边缘。因此公民作为陪审团出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成为了最直接、最快速的传播法律知识的途径。参與法庭审理的过程可以让公民近距离接触法院和法律,并给予了公民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机会,让他们以亲身感受的方式体验国家法律,以此起到警示的作用。并且这种方式给予了陪审团参与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利(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都会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同样会对后世起到重要的作用,以至于产生了与立法类似的效果)。
三、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评析
(一)陪审团制度运行成本过高
上文中已提到,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团的形成要经
过一系列复杂繁琐的过程。尤其是美国法律赋予了律师无因回避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增加了律师的工作和成本,也让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更为复杂,使得整体案件的诉讼成本变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陪审团需要集中居住,不得工作,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读书看报,这种除了金钱以外的附加成本也会加重陪审团的负担。
与此同时,由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必须遵循“一致原则”即陪审团的12个成员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经过审理,最终总会有几个陪审员不支持大部分陪审员的观点,从而“坚定”的坚持自己的观点。一般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就会宣布“失审”或者“流案”,最终法院很有可能会采取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再审,这对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及当事人来说无疑是痛苦的,加重了彼此的成本的同时,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二)陪审团易受种族、个人情感、宗教的影响做出不符合法律的判决。
在《辩护狂》一书中雷波维兹多次提到他会在挑选陪审团的过程中极为慎重,有时甚至会用上几天的时间,他会调查这些陪审团的候选人是否有歧视、偏见的心态,从而排除那些还未庭审就认定被告有罪的候选人。这从侧面说明,陪审团的候选人易受个人情感或者宗教的影响,内心对被告存有偏见从而出现未庭审先定罪的主观心态。
而在该书的第十章提到的雷波维兹为9个黑人小伙子“强奸” 两位白人妇女进行辩护时,法院经过草率的审理就判定9个黑人男孩有罪。但在雷波维兹接手该案后,他发现这些黑人小伙子本是无罪的,被认定有罪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团中全是白人,而在当地的州白人极为歧视黑人,一旦有白人和黑人的刑事案件,黑人被认定有罪的概率为100%。虽然该州规定陪审团中应该有黑人存在,但是该州却从未落实过。他们认为黑人的智力不符合庭审要求。而雷波维兹正是利用陪审团中没有黑人这一点最终赢得了案件,改写了该州的历史。这个案例说明陪审团的成员很可能会受到自身种族的影响,根据种族的荣誉感或身份的特殊,未经审判就主观的认定被告有罪,不听庭审就先入为主的对案件进行裁决,这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它不符合案件审理公正性的要求。
其次,在美国的庭审过程中,律师的“演说”能力对案件的影响也极为重要,有些原本确实有罪的被告在律师慷慨激昂的无罪辩护“演说”后,陪审团的内心会出现动摇,从而基于人性怜悯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三)无因回避权有利于排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
上文中也提到了律师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是极为仔细的,他们会排除不公正的候选陪审员,以此保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陪审团。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律师在排除不公正的陪审员同时,也会挑选有利于自己和当事人的陪审员,甚至于花费重金和大量的时间去调查每个候选陪审员的职业、宗教信仰、是否有种族歧视等背景,并推断他们对该案的态度,从而进行选择。这样的做法会使得陪审团在庭审未开始时就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四、结语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得以留存至今,经历了历史的考验并且有着强烈的价值所在。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重要性,有其特殊的渊源——由美国法律自身特性决定,但该制度自身确实也存在一些弊端,适宜美国的同时不一定适用所有国家。
参考文献:
[1]贺建勇 朱炜.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A].江西公安專科学校学报.2010.
[2]卢淑和 饶世权.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A].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3]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A].法制与社会.2013.11(下).
[4]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 [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王小也.美国陪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宋秋艳.美国陪审制度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檀磊.美国司法审判陪审团制度研究. [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关键词】:美国陪审团制度;陪审员;无因回避权;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的概况
(一)美国陪审团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陪审制度源于英国。英国将司法制度和陪审团制度带到了美国后,美国在该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并且随着美国法律进程的发展,美国陪审团制度越发的成熟。如今已经成为了众多国家研究和学习的对象。
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小陪审团构成。大陪审团也被称为“起诉陪审团”,它的职责主要是根据检控官的指控,以及检控官所掌握的证据成都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担任此种职务的大陪审团一般是由6—23位法院从通讯录或候选名单中随机抽取的普通公民组成。而小陪审团又被称作为“审判陪审团”,它的构成一般是由随机抽取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小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决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有罪,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侵权。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主要内容
1、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范围及对案件裁决的作用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不单单适用于刑事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也有可能会使用到陪审团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经过陪审团的审理,最终裁定被告有罪或侵权,则由该案的主审法官在有罪的基础上裁定刑罚或者赔偿金额;反之,如果经过审判最终陪审团裁定被告无罪或侵权不成立,法官则会审判宣告案件审理结束。法官和陪审团在审理案件中有着明确的分工,陪审团只负责对案件事实的裁定,法官则负责具体的法律适用。
2、陪审员的挑选
首先是确定候选陪审员。在美国《联邦陪审员挑选及服务法案》中,明确的规定了候选陪审员的挑选条件。但总体来看,挑选条件较为宽松。法院在确定候选陪审员后再从候选陪审员中确定陪审员。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律师有权通过观察或者提问的方式对陪审员提出回避,从而剔除可能会影响案件公正性的陪审员(回避分为两种,一种是绝对要求回避权,一种是任意要求回避权)。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
(一)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
1、陪审团制度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
程序正义是案件实现正义的其中一个标准,但在案件的讯问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收集证据手段不合法的情况,如若不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案件即使得到了宣判,也可能是冤假错案。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利用陪审团的力量来进行认定证据是否真实,并利用陪审团之间的互相监督,从而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辛普森杀妻案就是最好的证明。辛普森杀妻的证物由于陪审团认定收集证据程序有问题而被排除,从而认定辛普森的罪名不成立。这件案子的结局说明案件审判的结果不应只是实现结果的正义更应该注重程序的正义。
另一方面,陪审团的形成有助于避免司法行业的腐败受贿现象。美国实行陪审团制度使得案件的裁量权非法官一个人所有,以至于当事人或者律师无法通过向法官行贿、请客的方式赢得案件,又因为陪审团的形成是随机的,并且由12个人组成,所以当事人或者律师也无法通过贿赂陪审团的手段赢得案件,这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2、陪审团的出现有助于帮助法官拓宽思路
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多半都是随机选出的公民,没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这一点也成了很多学者的质疑对象,有些学者认为没有法律思维和知识储备的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会造成法律审判不公正的现象。但事实却不是这样,没有法律知识储备的陪审团的出现恰巧拓宽了法官的思考问题的角度,以至于法官不但从法律的层面审判案件,还要从情理和公序良俗的层面上考虑问题,这有助于案件的全面考量。并且法律制定的初衷本来就是保护大多数人的合法利益,而陪审团也是大多数人中的代表,他们作为陪审团人员审理案件时多半都是站在大多数人的立场上进行判断,这种朴素的思维方式有利于案件的审判。
(二)陪审团制度有助于对全民进行法制教育
作为一个美国公民,如若不是去法庭打官司,或者是在法庭里工作,那么除去当审判员的方式,很多人很可能一辈子也不会出入法院这样的场所,甚至于有些人一辈子都不会触碰到法律的边缘。因此公民作为陪审团出庭审理案件的方式成为了最直接、最快速的传播法律知识的途径。参與法庭审理的过程可以让公民近距离接触法院和法律,并给予了公民运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的机会,让他们以亲身感受的方式体验国家法律,以此起到警示的作用。并且这种方式给予了陪审团参与国家法律制定的权利(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每一个案件的审判结果都会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陪审团审理案件的过程和结果同样会对后世起到重要的作用,以至于产生了与立法类似的效果)。
三、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评析
(一)陪审团制度运行成本过高
上文中已提到,在参与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陪审团的形成要经
过一系列复杂繁琐的过程。尤其是美国法律赋予了律师无因回避权,这项权利的行使增加了律师的工作和成本,也让陪审员的选任程序更为复杂,使得整体案件的诉讼成本变高。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陪审团需要集中居住,不得工作,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读书看报,这种除了金钱以外的附加成本也会加重陪审团的负担。
与此同时,由于案件的审判结果必须遵循“一致原则”即陪审团的12个成员必须达成一致的意见。但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经过审理,最终总会有几个陪审员不支持大部分陪审员的观点,从而“坚定”的坚持自己的观点。一般在出现这种情况时,审理该案的法官就会宣布“失审”或者“流案”,最终法院很有可能会采取重新组成陪审团进行再审,这对案件的法官和陪审团及当事人来说无疑是痛苦的,加重了彼此的成本的同时,也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时间。 (二)陪审团易受种族、个人情感、宗教的影响做出不符合法律的判决。
在《辩护狂》一书中雷波维兹多次提到他会在挑选陪审团的过程中极为慎重,有时甚至会用上几天的时间,他会调查这些陪审团的候选人是否有歧视、偏见的心态,从而排除那些还未庭审就认定被告有罪的候选人。这从侧面说明,陪审团的候选人易受个人情感或者宗教的影响,内心对被告存有偏见从而出现未庭审先定罪的主观心态。
而在该书的第十章提到的雷波维兹为9个黑人小伙子“强奸” 两位白人妇女进行辩护时,法院经过草率的审理就判定9个黑人男孩有罪。但在雷波维兹接手该案后,他发现这些黑人小伙子本是无罪的,被认定有罪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团中全是白人,而在当地的州白人极为歧视黑人,一旦有白人和黑人的刑事案件,黑人被认定有罪的概率为100%。虽然该州规定陪审团中应该有黑人存在,但是该州却从未落实过。他们认为黑人的智力不符合庭审要求。而雷波维兹正是利用陪审团中没有黑人这一点最终赢得了案件,改写了该州的历史。这个案例说明陪审团的成员很可能会受到自身种族的影响,根据种族的荣誉感或身份的特殊,未经审判就主观的认定被告有罪,不听庭审就先入为主的对案件进行裁决,这对被告来说是极为不公平的,它不符合案件审理公正性的要求。
其次,在美国的庭审过程中,律师的“演说”能力对案件的影响也极为重要,有些原本确实有罪的被告在律师慷慨激昂的无罪辩护“演说”后,陪审团的内心会出现动摇,从而基于人性怜悯被告,做出无罪判决。
(三)无因回避权有利于排除对自己不利的陪审员
上文中也提到了律师在挑选陪审员的过程中是极为仔细的,他们会排除不公正的候选陪审员,以此保证有一个公正、客观的陪审团。但是在实际的案件中,律师在排除不公正的陪审员同时,也会挑选有利于自己和当事人的陪审员,甚至于花费重金和大量的时间去调查每个候选陪审员的职业、宗教信仰、是否有种族歧视等背景,并推断他们对该案的态度,从而进行选择。这样的做法会使得陪审团在庭审未开始时就对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判断,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性。
四、结语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得以留存至今,经历了历史的考验并且有着强烈的价值所在。陪审团制度在美国的重要性,有其特殊的渊源——由美国法律自身特性决定,但该制度自身确实也存在一些弊端,适宜美国的同时不一定适用所有国家。
参考文献:
[1]贺建勇 朱炜.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A].江西公安專科学校学报.2010.
[2]卢淑和 饶世权.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功能及其对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启迪.[A]. 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
[3]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A].法制与社会.2013.11(下).
[4]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 [D].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5]王小也.美国陪审制度对中国的启示. [D].青岛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6]宋秋艳.美国陪审制度研究.[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
[7]檀磊.美国司法审判陪审团制度研究. [D].辽宁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