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与高等教育重建——“和谐社会”视域下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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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新命题的提出,体现了党和国家新一代领导集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认识的深化和发展,为我国社会发展和建设指明了方向。同时,对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承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使命,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和谐”发展,发挥其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
  关键词:“和谐社会”;高等教育;重建
  
  一、“和谐社会”:一个与时俱进的发展理念
  
  自2002年党的十六大召开以来.,“和谐社会”的理念日渐在党和国家领导集体的执政纲领中明晰起来。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在本世纪头20年,集中力量,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使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生活更加殷实”的奋斗目标,同时,强调要努力建立起“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的社会关系,初显了“和谐社会”的基本轮廓。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该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并且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后,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经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中央党校讲话及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两次“升温”,已在社会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经过2005年3月刚闭幕不久的“两会”的进一步倡导,“和谐社会”已成为民众耳熟能详的高频话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遂成为党和国家政府崭新的执政理念。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所谓民主法治,意味着在社会中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所谓公平正义,它意味着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所谓诚信友爱,它意味着全社会能够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能够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所谓充满活力,意味着在这个社会中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所谓安定有序,意味着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管理完善,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所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它意味着人与自然良性发展,人们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从“和谐社会”的内涵不难看出,“和谐社会”的“和谐”体现了广泛性,它不仅意味着人自身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及人与社会的和谐,还意味着国家内部系统诸要素(政治、经济、文化)之间的和谐。概括言之,“和谐社会”是一个人与人、人与自然相互和谐的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充满创造活力的社会,是各方面利益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的社会,是社会管理体制和社会服务不断创新和健全的社会,是稳定有序、安定团结、各种矛盾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概念以及构建“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在当前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从理论上看,“和谐社会”相对于2002年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和2003年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无疑更富人文内涵,体现了经济、社会和价值体系的统一,体现了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问题认识的飞跃。它表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布局已经由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三位一体,提升为包括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内的四位一体,越发凸显发展所追求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内涵。它不仅充分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而且还充分体现了中央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思想。从实践上看,它有利于我们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挑战,化解在当前现实中存在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从战略上看,“和谐社会”的构建则体现了国家发展的价值取向,有助于提高国家的“软实力”,有助于我国在全球化进程中获取更多的国际资源[1]。总之,“和谐社会”的提出,为中国社会发展和建设指明了方向,势必对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的走向产生重要影响。
  
  二、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和谐发展
  
  作为党和国家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我国如何发展进行的重大战略性思考的结果,“和谐社会”的蓝图和构建“和谐社会”命题的提出不仅对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同时,对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也同样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要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必须重建我国的高等教育,致力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以发挥其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的作用。
  
  (一)建设“和谐社会”呼唤全面、“和谐”的高等教育质量观
  从工具价值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高等教育紧密相关,它要求我国高等教育必须培养全面、和谐、均衡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人才支持和知识贡献。
  今天,人类正不断迈向知识经济时代。所谓知识经济,就是指建立在对智力资源及其无形资产的占有和配置,以及对知识产品的生产、分配和消费基础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社会里,由于知识已成为最核心的生产要素,因而作为知识产品创新、生产和传播基地的高等教育自然被赋予新的内涵、功能和作用,并因此成为知识经济社会的核心构成和枢纽机构。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创新不仅是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标志,而且国家应对国际竞争的现实要求。在当今世界,以往通过技术引进实现技术转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新产品、新工艺这种工业经济时代的传统发展模式已遭遇严峻挑战:一方面,由于随着全球化信息网络的形成和技术的扩散,造成产品和工艺在技术上的趋同化;另一方面,技术贸易壁垒也正在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而日趋强化。在此情况下,国家必须加大创新力度,提高我国的科学技术创新力,才能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先机。这种严峻的形势要求高等教育必须承担科技创新的历史使命,通过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培养来实现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从“和谐社会”的内涵来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高等教育要致力于全面、和谐发展的人才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意味着高等教育必须培养学生具有正确地处理个人与自我、与社会、与自然之间多对关系的素质和能力。高等教育不仅要致力于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培养学生理性地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意识和能力,而且要培养学生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社会的关系的意识和能力,使之形成崇尚民主、法制的意识,培养行使公民职责的意识和能力,并建立起以责任、公平、正义、诚信、合作、奉献为核心的社会价值体系,自觉履行个人对社会、对国家、对他人的道义和法律责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高等教育必须致力于促进人内在的全面、“和谐”发展,使学生“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正如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所指出的,“教育应当促进每个人的全面发展,即身心、智力、敏感性、审美意识、个人责任感、精神价值等方面的发展。”[2]
  
  (二)建设“和谐社会”呼唤教育制度、政策“和谐”
  如前所述,高等教育培养和谐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高等教育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基石。另一方面,由于教育自身是社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教育要为和谐社会作贡献首先意味着教育领域自身必须“和谐”。教育“和谐”是社会和谐的起点,是社会和谐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基于此,作为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高等教育自身必须“和谐”。从当前来看,最紧要的无疑是高等教育制度、政策的“和谐”。
  和谐、合理的高等教育制度、政策是维系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和谐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然而,从我国当下高等教育发展的现实来看,仍存在着明显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尤其是我国地区间、城乡间、阶层之间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甚至出现差距扩大化)问题,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民众的极大不满。造成这种高等教育不公固然有历史上所造成的地区间、阶层间发展差距等等客观因素,但也有国家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政策和规则不公等制度性的原因。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方面,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区域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局面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纠正,而且在近些年来还制度性地被继续扩大,从而导致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公平在不断增加。如在高考录取线和录取率方面,由于高校录取的计划分配指标严重不公,造成各地录取分数线和录取率差距极大,实际上是在人为地制造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地区差距。以2002年为例,当年全国重点大学文科招生录取分数线最大差距为106分,理科录取分数线最大相差120分;一般本科大学录取分数线文科相差90分,理科相差107分。在录取率方面,同年全国高考的平均录取率为52%,东部的北京、上海等地均已超过70%,而在落后省区,只有30%左右[3]。以2003年招入的新生为例,当年各大学的本地生源比例分别是:北大17%,清华16%,北航13%,北理11%,复旦44%,上海交大45%,同济47%,武大50%,南大55%,浙大61%。该年北京市共有9万考生,但北大、清华共分配给他们1112个招生指标,81个考生就有一个上北大、清华;而50万考生的河南仅168个招生指标,2976人才有一个幸运者上北大、清华[4]。高校招生的地方保护,造成了高等教育机会竞争的极大不平等。直接违背了我国《教育法》第36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之规定。而长期以来我国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采取的向重点学校(问题出在“重点学校”的确定并不全是实力公平竞争的结果,而是搀杂了许多人为因素)倾斜的政策也加剧了高等教育内部发展的失衡,导致不同地区高等教育的质量不均衡,使教育过程和结果的公平无法得到保证。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不公平不仅直接导致人们未来经济收入的不平等,而且还埋下了城乡、区域、阶层矛盾的隐患,实际上正在成为社会不公平的加速器和诱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由此可见,我国高等教育政策、规则的不和谐、不公平不仅与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而且严重制约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改变这一现状,我们必须确保教育制度、政策的公正、合理,加大对高等教育资源内部分配、城乡分配、区域分配格局的调整力度,优化有限教育资源的配置,并通过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竞争规则来确保高等教育机会的均等和公正。让所有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给予每个人向前发展的动力和向上流动的希望,以重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三)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教育管理“和谐”
  从宏观方面来看,造成我国当前高等教育不公平的原因除了教育政策、体制等方面的偏失之外,还有教育管理乏力的原因。如教育腐败即是其一。近年来,由于高等教育领域在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和规范,导致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高等教育也受到社会腐败行为的侵蚀,如严重破坏高考制度的公平、公正的高考舞弊、招生黑幕问题[5],权学交易、钱学交易问题(“后门生”、“关系生”、“条子生”、“缴费生”),严重败坏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文明标尺的形象。而公立高校的高额收费制度则进一步阻碍了贫寒学子的上学之路,使得几乎每年都出现众多的考生因高额的学费而上不起学的现象。这些又间接加剧了受教育机会的不平等。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与时俱进,加强宏观的对高等教育的制度规范和管理,使教育管理“和谐”。
  从微观层面来看,高等教育要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高校内部的管理本身也必须“和谐”。高校管理的“和谐”意味着管理者要协调好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及学校内部的各种关系,致力于高校场域中各组成要素之间的和谐,在由管理者(校长)、教师、学生、教育内容、教育环境等要素构成的微型“生态系统”中,管理者通过民主的决策和管理,营造学校内部和谐、团结的氛围,缔造和谐的学校内部人事关系、和谐的师生关系、师师关系,建设一个和谐发展、有利于师生健康成长成才、不断走向进步的互相协调、文明高雅、令人向往的和谐高校。
  
  (四)建设“和谐社会”要求高等教育环境“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内部各子系统协调发展。因此,从宏观来看,高等教育作为社会子系统——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相和谐。如在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和谐方面,尽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投入有了不少增长,但整体来看,教育的投入还显不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省属高校。根据近年来我国财政收入有了较大幅度增长的状况,为了应对全球范围内的科技革命的挑战,国家应相应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使高等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和其承担的历史使命相适应、相和谐。在高等教育与文化发展的适应与和谐上,为了使教育与文化环境和谐一致,我们当前一方面应当整顿使教育陷入尴尬境地的一些不良文化环境,另一方面,必须根据当今文化发展的趋势自觉对高等教育的环境进行改造,使之与文化环境相和谐。在高等教育与社会政治改革、发展的和谐、适应方面,同样也必须与我国当前政治体制的改革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展和需要相适应。在微观方面,高校环境是高等教育环境的核心,因此,高校必须创设一个和谐的、有助于育人的充满生机活力的学校教育环境,使高校真正成为培育高级人才的摇篮。总之,高等教育环境
  和谐意味着高等教育必须取得自身内的生态平衡和自身与社会的生态平衡。
  
  三、建设我国和谐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确认教育公平的独立价值
  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致力于推动高等教育公平。因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评判标准就是社会的公平和公正。高等教育公平是是社会公平价值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和体现,它不仅是社会公平、稳定、自由、和谐的基础,而且是国家富强、民族复兴、人民安定和谐之本,是社会底层实现向上流动的基本保障。高等教育不公平不仅危及社会公平和社会效率,而且危及社会和国家的稳定。因此,我们必须要防患于未然,加快高等教育实现公平的进程。
  要加快高等教育公平的进程,首先必须在认识上正确理解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并进一步确认教育公平的独立价值。长期以来,在我国教育理论界有一种提法,叫教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种提法实际上存在很大的片面性,它没有揭示出教育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真实关系,在哲学上犯了颠倒教育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与发展的基本手段、基本途径之间关系的错误。实际上,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存在一种非直接相涉性、疏离性,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既不存在“鱼与熊掌”的冲突与对立关系,也不存在此消彼消、此长彼长的正相关关系。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当中某一方状态的改变对于另一方状态并无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在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有其各自所特有的规定性以及衡量标准,这种衡量标准不可相互归约或替代。基于此,公平与效率都是高等教育发展的价值追求,二者不能相互归并和替代,其中任何一种价值的缺失都不可以用另一种价值的增加来弥补。只有公平与效率同步发展,才是高等教育真正的全面进步。因此,对公平与效率的同等关注,应是我国高等教育政策制定的合理性的支柱与现实基础。在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中,我们必须将公平作为一个独立的价值目标,而不能将教育公平理解为从属于教育效率的一种辅助性手段[6]。据此,我们必须致力于维护高等教育政策、竞争规则的合理与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教育支持。确认高等教育公平的独立价值不仅是构建“和谐教育”之所需,而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选择。
  
  (二)必须坚持科学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对发展规律认识的重要升华,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党在总结经验教训后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科学发展观摆脱并超越了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局限性,强调了人自身发展的地位,凸现了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特征,只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应式由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式向依靠知识、技能和创造的集约式的根本转变,才能推进人与自然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揭示了发展的普遍规律,它作为一种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和策略,对于思考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在当今社会,由于高等教育自身的复杂性以及对经济、政治、文化全面的、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影响,决定我国高等教育必须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重新规划、调整发展思路和目标,在改革和发展中统筹好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教学与科研的协调发展,各级各类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做大、做强、做特、做活的协调发展,促进高等教育发展的良性循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高等教育的收益。通过更多更优的符合社会要求和满足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的培养,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进一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发挥教育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基础性和先导性的作用。
  
  (三)贯彻“以人为本”的新理念
  在2003年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概念,反映了新一届党和国家领导集体在发展问题上的新思维,这对于致力于我国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所谓“以人为本”,实际上就是一切活动都要以人为出发点,以人为动力,以人为目的。这是一个普适性的理念,它不仅是一切社会历史活动的指导原则,同时也是教育发展的指导理念与原则。在高等教育政策的制定方面,“以人为本”意味着一切教育决策必须要体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新理念,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利益和需要,切实保障和维护最广泛的人民群众的教育权益,突出教育发展的价值属性。在教育管理方面,“以人为本”意味着一切管理必须从人出发,充分依靠人、重视人,调动和发挥人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关注人的生存和发展。教育活动中的“以人为本”意味着学校教育与教育者必须转变视角和自身的角色,从视学生为“物”转变为视学生为具有鲜活生命的人,从学生出发,真正把学生当“人”看,尊重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权利、人格和个性需要,关心、理解和信任每一个学生,要以学生的发展作为目标,立足于学生潜能的开发、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发展,把尊重、提高、发展学生作为高校的根本任务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及归宿。完整而全面地关照他们的和谐发展。“以人为本”要求一切活动必须以人为基础、动力和目的,从现实、具体的人出发,提高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内在动力,一切着眼于人的发展,体现了对人主体价值、人的历史主体地位、作用的科学认识。对于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依法治教
  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要构建和谐社会必须牢牢树立以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观念。在教育方面,依法治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和必然要求。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必须通过依以法治教,切实加强相关法制的建设和贯彻来保障高等教育的和谐、健康发展。依法治教,它首先有利于教育决策的民主与科学,推进教育决策的民主,避免决策失误,提高教育执政和管理水平;其次,有利于规范教育行为,防止高等教育腐败;最后是有利于团结统一。依法治教是建立在广泛的民主基础之上,又有严格科学的行为规范和规章制度,有利于社会各界人士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进一步调动人们参与高等教育建设、发展的积极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教师法》(1993)、《教育法》(1995)、《高等教育法》(1999)、《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等与高等教育密切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高等教育法》甚至是专门的一部法律),但由于这些教育法规距近已一段时间,而另外一些必要的教育法律没有相应地建立起来,使得现行我国教育法制尚难以适应当前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鉴于此,在当前,除了应加快对《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进行修订外,还必须加快《学校法》、《教育投入法》、《教育考试法》、《招生法》等一些新的教育法律、法规的起草和制定,做到“有法可依”;另外一方面,针对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领域普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执法部门必须要充分发挥现有教育法律、法规的作用,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发挥教育法律的保驾护航的作用,用法制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高等教育权益,为高等教育的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丁元竹.建设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N].中国经济时报,2005-01-27.
  [2] 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R]. 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8.5.
  [3] 杨德广、张兴.关于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思考[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3,1.
  [4]http://china.dayoo.com/gb/content/2005-03/15/content-197210.htm.
  [5] 如2000年高考湖南省嘉禾县一中考点发生大面积舞弊事件,舞弊学生达203人;广东省电白县利用BP机进行的高考舞弊案,至少有33个考生涉及舞弊;湖南省隆回一中选送保送生舞弊,14名保送生中13名系作假,其中两人分别是该校正副校长的儿子,另外11名均为县及县属单位的干部子弟。杨东平.试论教育腐败[J].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2,2.
  [6]参阅拙文.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思考[J].江苏高教,2003.5.
  
  “Harmonious education” and rebuilding of higher education——On the development of higher education in China from a perspective of harmonious society
  Peng Ze-ping
  [School of Education,Southwest China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
  Abstract: Raise of the new proposition that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incarnates the cognition’s deepening and development on the Chinese-featured socialism cause of party and state new generation leadership, points out the direction of our social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at the same time, puts forward new challenge to our higher education reform and development in China. If higher education takes on the mission of constructing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it must develop harmoniously, performe the basal and leading function in constructing harmonious society.
  Key words: “harmonious society”; higher education; re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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