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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社会工作可视为社会工作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其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表征。司法社会工作的兴起,—方面在于为违法犯罪的预防与控制提供了新的渠道,从而拓展了刑事司法系统的社会功能;另—方面在于在司法中注入新的社会力量和社会化的司法方式,体现司法为民的人本主义精神。当前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探索主要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为中心,但也正在逐步向成年人司法拓展。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未成年人;功能定位;范畴
[中圈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在国家司法权社会化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逐渐引入司法过程,为司法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其中司法社会工作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许多地方司法机构跟风引入并推广司法社会工作之时,却对司法社会工作缺乏深入研究和理性的认识。这不仅使得司法社会工作应有的价值难以被认识和重视,也导致了司法社会工作难以开展。为此,本文从司法社会工作的成熟领域——未成年人司法出发,围绕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的功能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功能定位及其范畴做一些探索性研究,以便为更进一步研究司法社会工作做一些基础性的铺垫,与此同时挖掘司法社会工作的应由价值及其对当代中国司法的意义,从而更好地在我国推进司法社会工作。
一、何为司法社会工作
何为司法社会工作,现有的研究文献很少涉及。而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文献也不是很多,通过cnki检索系统的检索,文章标题以司法社会工作为关键词的文章不超过10篇。但这并不表明对司法社会工作不够关注,而主要是源于在司法实务中社会工作的介入主要以未成年人的司法矫正为中心,使得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认识主要与司法矫正相关联,并围绕着社会工作与矫正或司法矫正的关系研究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所以,在概念界定上,司法社会工作经常被定义为以预防犯罪和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矫正工作。事实上,这种把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矫正社会工作尤其是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等同使用的做法,不能准确、科学地界定司法社会工作及其发现其应有的价值,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
在我看来,对司法社会工作内涵的探讨需从社会工作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就社会工作层面而言,社会工作是指利他主义为指导,以某种专业方法向有需要的人群,特别是贫弱人群提供服务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是向贫弱群体传输福利和帮助的服务活动。其基本属性为公益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其优点为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其基本职能在于为特殊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参与司法的服务仅仅是社会工作中的一种特定类型。就司法而言,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因此司法可称为法律的适用。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体除了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各种诉讼主体及其他参与人,通过各种主体的参与,帮助当事人实现自身的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目的。因此,社会工作与司法的契合点是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并以此实现司法的目的。也就是说,司法社会工作绝不仅仅限于司法矫正工作,其应当有更宽的界定和更广的应用价值。
基于此,我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可以界定为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总称。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意味着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表征。在这一简单概念背后蕴含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定位必须以服务于司法为始终,而司法社会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把司法工作中的非司法事务及其司法事务中可以分离出来的事务由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来承担,以更好地解决司法过程中司法系统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因此,与司法矫正社会工作只针对矫正本身所不同的是,司法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到司法运作的始终,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及其行政司法的整个过程,甚至可以介入到大司法体制下的人民调解制度中来。但从经验层面看,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及至将来主要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作用。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功能
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出现,发端于未成年人司法并逐渐向成年人司法渗透,其社会功能不仅在于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更在于通过社会化司法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的同时为未成年人融入和回归社会奠定基础。然而,司法社会工作之所以能在我国出现及社会功能取决于司法系统本身及其司法系统背后的社会因素。
1.结构性压力:转型中社会问题需要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过程中,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社会矛盾与社会犯罪的激增。这是社会结构性压力的社会后果,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结构的调整,导致贫富分化趋于严重。一方面表现为中国的基尼系统已经大大超越了警戒线。另一方面表现为中国业已形成十大阶层,而原来处于国家主人的优势群体工农阶层已经成为弱势群体,被甩出了改革成果分享机制之外,成为边缘群体。也使得社会矛盾和通过犯罪的弱者抗争急剧增加。第二,社会流动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冲突与对立机会,同时客观上也减少了犯罪的成本,导致城市社会性问题和犯罪问题激增。第三,家庭结构的解体,是社会犯罪一大诱因。当前家庭结构尤其是城市家庭结构从传统的家族式家庭变成了原子式家庭,单亲家庭和畸形家庭越来越多,家庭功能的缺失是当前犯罪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传统中国家庭式的救济方式和社会控制难以奏效,需要社会性救济。另外,观念的变迁导致传统与现代的张力也是社会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结构性压力是社会结构紧张引发社会失范的结果,从而激发了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和社会犯罪的严重化,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再尖锐的社会矛盾、再严重社会犯罪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法律的途径最后归口就是司法。然而,也正是这些尖锐的社会矛盾,和严重社会犯罪,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些压力和挑战不仅仅来自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同时也来自于当前司法系统本身的承载能力。比如案件数量的激增导致法官平均每天要审好几件案件,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犯人太多使得犯人无处羁押,也使得公安发现犯罪抓不抓、法院判不判成为一个问题。这些社会性因素促成了国家司法的社会化转向,而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化力量,恰好能通过其专业化优势介入到司法系统中来,以此辅助司法实现司法的功能。
2.专业优势:司法职能的分离需要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承担。国家司法的社会化是通过社会性力量辅助司法实现司法功能的一种方式,也是通过司法改革化解转型社会中的结构性压力的一种措施。而在国家司法社会化的同时,司法也在逐步专业化。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司法也逐渐由惩罚性司法转向恢复性司法,这一点在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中表现的尤其充分,而司法专业化在中国的独特意义还在于司法的政治化向司法化转变。传统中国的司法依附于行政体制,当前中国的司法尽管逐渐与行政分 离,但却承担了许多政治功能。司法的政治性加之中国传统文化使得司法成为一种家长式的全能主义模式。而司法的专业化一方面逐渐解构了司法的全能主义模式,非司法性事务开始逐渐向社会转移,这也是司法的专业化是司法回归本真的表征。另一方面,司法的专业化也使得司法对非司法事务也逐渐变得越来越不专业化,其必须由其他专业的力量来替代。甚至那些可以转移的司法工作,也可以由其他专业组织替代。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性力量,在介入司法工作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以利他主义为取向的助人活动,从而实现以扶助弱势群体,帮助问题人群的目标。而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定位由惩罚性司法转向了恢复司法,这一点在少年刑事司法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不仅表现在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在理念上的契合,还鲜明地体现于工作方法之上的契合。这也使得刑事政策也兼具了社会政策的功能,而司法的目的也同样兼具刑事政策的目的和社会政策的目的。因此,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具有同样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替代司法本身的社会政策功能导向的非专业性,并辅助司法实现其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目的。
3.司法系统: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社会结构性压力和司法职能的转型是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前提,而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究竟处于什么角色,需要从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当事人及对社会所起到的作用这三个层面来确定,而且这三个层面是一体的、相互作用的,最终以实现司法目的为基本取向。
从司法层面而言,司法社会工作纳入司法系统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其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和司法结构中可以被界定为其他参与人的角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不是司法结构的必备结构,而仅仅是补充结构。也就是说,当司法过程出现结构性缺陷的时候才需要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但司法社会工作的参与一方面可以改善司法的主体结构,增强当事人的抗辩能力。另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分流司法机构的非司法事务和可以分流的司法事务,从而辅助司法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司法目的。从当事人层面而言,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司法主要是为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侵害人和受害人)提供专业性服务,对当事人起着救助的功能。这是基于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从社会层面而一言,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司法社会化的重要表征,其一方面,通过加强司法过程的社会参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另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对司法起到一定的监督功能,以此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
从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功能可以看出,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几乎可以涵盖司法运作的全过程,但其具体的工作范畴既要考虑司法社会工作的可介入性,即根据社会工作的属性及其方法能否承担司法中的某些事务。又要考虑司法工作的可分离性,即司法中的哪些事务可以供社会工作承担。当前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不是一个确定的领域,它会随着司法目的和功能的变迁而发生改变,就目前而言,其基本范畴以未成年人司法为中心,主要侧重刑事司法领域,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司法社会工作不是很多,但很有应用价值,需要今后研究探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矫正社会工作
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一个种类和工作模式,由于其最先介入司法领域,并有比较成熟的工作模式,使得许多人把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等同为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而且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更是一种刑事政策,其以实现司法矫正为目的,有利于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在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阶段,主要运用于审判后的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但司法矫正社会工作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介入,甚至可以在事前干预,当然这又需要我们把司法矫正社会工作与一般的矫正工作相区别。
2.合适成年人工作
司法社会工作中合适成年人工作主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其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基础,引入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一种工作模式。其一,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基本前提是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包括没有法定代理人,也包括有法定代理人但不愿到场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到场,从而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起到替代法定代理人的功能,其二,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适用范围是,可以应用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其主要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讯时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服务。其三,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以监护人的立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社会第三人的立场,监督司法的具体运作。当然,当前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的合适成年人不仅包括司法社会工作者,也包括教师、大学生及其他志愿者。但从专业性角度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司法社会工作者可能更好地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3.社会调查员工作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包括对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形成的书面材料。从社会调查的对象而言,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未成年人为对象,但不应限于未成年人。从社会调查的介入阶段而言,可以应用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包括取保候审阶段、诉前考察阶段和司法诉讼阶段等。从社会调查的基本目标而言,主要在于协助司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使用。司法社会工作参与社会调查工作主要基于社会工作的前提基础就是要对服务对象的全面调研与评估,并在社会调查中有很独特的方法和很强的专业优势,更易于辅助司法获得审判依据的目的。同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做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质证。但由于当前对社会调查的法律性质、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还有争议,使得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社会调查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4.社会关护员工作
社会关护也有的称为社会观护,其是指以保护未成年利益为核心,当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就关护对象而言,当前仅限于未成年人,而且主要是涉罪未成年人;就关护介入的阶段而言,可以在公安、检察、法院各个阶段都适用。从社会关护的目标而言,主要在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以防其受到司法过程中非法待遇。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观护是司法社会工作最为基本也最为专业的工作,因此由司法社会工作承担社会关护员工作也有最具有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的社会关护特别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及 犯罪人的关护,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尤其是少年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转向。但在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却忽视对受害人的关护,事实上,受害人往往在刑事司法中被遗忘,而让受害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他们可能更需要专业的社会关护。
5.其他的应用领域
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主要在刑事司法,尤其是少年刑事司法,许多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主要是为未成年人群体而设。但许多制度不仅可以向成年人刑事司法推进,而且可以向民事司法中推广。比如社会关护不仅限于刑事司法,在民事司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司法社会工作承担社会关护员职责,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一个有效方式。事实上,司法社会工作还可以广泛参与民事司法,可以探索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民事司法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探索司法社会工作者充当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及人民调解工作。探索司法社会工作者也可以充当陪审员角色等等。除此之外,司法社会工作在行政司法也有广泛的发展空间。比如协助司法解决官民对立的问题,解决涉诉信访的问题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但也需要注意,司法社会工作者所履行的这些角色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会存在一定困难,这也是当前司法社会工作者难以在这些领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论:有待推广的社会事业
综上所述,司法社会工作尽管已在许多地方青少年司法中全面引入并逐步推广至成年人司法。但作为新生事物,司法社会工作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也导致司法社会工作的更多社会功能无法被社会所认知和认同。然而,司法社会工作具有社会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双重功能,在当代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凡的意义。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理论清理和建构便变得极其重要,基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取向,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在未成年司法中进行制度试点理论探索,并逐步向成年人刑事司法推广,也可以逐步向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中推广。如果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能够被开发,那么不仅对社会工作在我国的推广、接受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更对中国司法的社会化具有里程碑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菁凤.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J].法制与社会,2010,(5).
[2]徐珂.谈发展司法社工的意义和双重目标[J].犯罪研究,2004,(1).
[3]王思斌.社会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工作的发展[J].江苏社会科学,2006,(2),
[4]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J].中国社会科学,2010,(2).
[7]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8]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
[9]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
[10]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以少年法庭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论证中心[J].法学杂志,2007,(6).
[11]许建军.来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制度正当性研究[J].法学研究,2008,(6).
[12]莫洪宪.邓小俊.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
[13]史志君,侯文飞.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东方经验——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案件调解的理论与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2).
[关键词]司法社会工作;未成年人;功能定位;范畴
[中圈分类号]C913.5 [文献标识码]A
在国家司法权社会化过程中,各种社会力量逐渐引入司法过程,为司法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其中司法社会工作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种。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在许多地方司法机构跟风引入并推广司法社会工作之时,却对司法社会工作缺乏深入研究和理性的认识。这不仅使得司法社会工作应有的价值难以被认识和重视,也导致了司法社会工作难以开展。为此,本文从司法社会工作的成熟领域——未成年人司法出发,围绕着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的功能对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功能定位及其范畴做一些探索性研究,以便为更进一步研究司法社会工作做一些基础性的铺垫,与此同时挖掘司法社会工作的应由价值及其对当代中国司法的意义,从而更好地在我国推进司法社会工作。
一、何为司法社会工作
何为司法社会工作,现有的研究文献很少涉及。而有关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文献也不是很多,通过cnki检索系统的检索,文章标题以司法社会工作为关键词的文章不超过10篇。但这并不表明对司法社会工作不够关注,而主要是源于在司法实务中社会工作的介入主要以未成年人的司法矫正为中心,使得对司法社会工作的认识主要与司法矫正相关联,并围绕着社会工作与矫正或司法矫正的关系研究两者之间的契合点。所以,在概念界定上,司法社会工作经常被定义为以预防犯罪和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其主要工作内容为矫正工作。事实上,这种把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矫正社会工作尤其是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等同使用的做法,不能准确、科学地界定司法社会工作及其发现其应有的价值,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
在我看来,对司法社会工作内涵的探讨需从社会工作和司法两个方面进行考量。就社会工作层面而言,社会工作是指利他主义为指导,以某种专业方法向有需要的人群,特别是贫弱人群提供服务的活动,它是一种社会福利服务,是向贫弱群体传输福利和帮助的服务活动。其基本属性为公益性、自治性和民间性,其优点为专业化的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其基本职能在于为特殊群体提供专业服务,参与司法的服务仅仅是社会工作中的一种特定类型。就司法而言,司法是享有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因此司法可称为法律的适用。参与司法活动的主体除了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还包括各种诉讼主体及其他参与人,通过各种主体的参与,帮助当事人实现自身的权益,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的目的。因此,社会工作与司法的契合点是帮助当事人实现权利,并以此实现司法的目的。也就是说,司法社会工作绝不仅仅限于司法矫正工作,其应当有更宽的界定和更广的应用价值。
基于此,我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可以界定为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与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总称。对社会工作而言是工作领域的拓展,对司法而言则意味着是国家司法权社会化的表征。在这一简单概念背后蕴含了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定位必须以服务于司法为始终,而司法社会工作的意义就在于把司法工作中的非司法事务及其司法事务中可以分离出来的事务由专门的司法社会工作者来承担,以更好地解决司法过程中司法系统本身难以解决的难题。因此,与司法矫正社会工作只针对矫正本身所不同的是,司法社会工作可以介入到司法运作的始终,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及其行政司法的整个过程,甚至可以介入到大司法体制下的人民调解制度中来。但从经验层面看,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及至将来主要还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发挥作用。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功能
司法社会工作在我国的出现,发端于未成年人司法并逐渐向成年人司法渗透,其社会功能不仅在于预防与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更在于通过社会化司法在为未成年人提供特殊保护的同时为未成年人融入和回归社会奠定基础。然而,司法社会工作之所以能在我国出现及社会功能取决于司法系统本身及其司法系统背后的社会因素。
1.结构性压力:转型中社会问题需要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在我国社会快速发展与转型过程中,一个我们必须面对的问题是社会矛盾与社会犯罪的激增。这是社会结构性压力的社会后果,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社会结构的调整,导致贫富分化趋于严重。一方面表现为中国的基尼系统已经大大超越了警戒线。另一方面表现为中国业已形成十大阶层,而原来处于国家主人的优势群体工农阶层已经成为弱势群体,被甩出了改革成果分享机制之外,成为边缘群体。也使得社会矛盾和通过犯罪的弱者抗争急剧增加。第二,社会流动增加了不同社会群体的冲突与对立机会,同时客观上也减少了犯罪的成本,导致城市社会性问题和犯罪问题激增。第三,家庭结构的解体,是社会犯罪一大诱因。当前家庭结构尤其是城市家庭结构从传统的家族式家庭变成了原子式家庭,单亲家庭和畸形家庭越来越多,家庭功能的缺失是当前犯罪的重要原因。与此同时,传统中国家庭式的救济方式和社会控制难以奏效,需要社会性救济。另外,观念的变迁导致传统与现代的张力也是社会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社会结构性压力是社会结构紧张引发社会失范的结果,从而激发了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和社会犯罪的严重化,而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是再尖锐的社会矛盾、再严重社会犯罪都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而法律的途径最后归口就是司法。然而,也正是这些尖锐的社会矛盾,和严重社会犯罪,给司法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些压力和挑战不仅仅来自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同时也来自于当前司法系统本身的承载能力。比如案件数量的激增导致法官平均每天要审好几件案件,案件质量难以保证;犯人太多使得犯人无处羁押,也使得公安发现犯罪抓不抓、法院判不判成为一个问题。这些社会性因素促成了国家司法的社会化转向,而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化力量,恰好能通过其专业化优势介入到司法系统中来,以此辅助司法实现司法的功能。
2.专业优势:司法职能的分离需要专业的司法社会工作承担。国家司法的社会化是通过社会性力量辅助司法实现司法功能的一种方式,也是通过司法改革化解转型社会中的结构性压力的一种措施。而在国家司法社会化的同时,司法也在逐步专业化。专业化是社会分工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司法也逐渐由惩罚性司法转向恢复性司法,这一点在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中表现的尤其充分,而司法专业化在中国的独特意义还在于司法的政治化向司法化转变。传统中国的司法依附于行政体制,当前中国的司法尽管逐渐与行政分 离,但却承担了许多政治功能。司法的政治性加之中国传统文化使得司法成为一种家长式的全能主义模式。而司法的专业化一方面逐渐解构了司法的全能主义模式,非司法性事务开始逐渐向社会转移,这也是司法的专业化是司法回归本真的表征。另一方面,司法的专业化也使得司法对非司法事务也逐渐变得越来越不专业化,其必须由其他专业的力量来替代。甚至那些可以转移的司法工作,也可以由其他专业组织替代。
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专业性力量,在介入司法工作中具有天然的优势。司法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政策,是以专业化为手段,以利他主义为取向的助人活动,从而实现以扶助弱势群体,帮助问题人群的目标。而司法,尤其是刑事司法的基本定位由惩罚性司法转向了恢复司法,这一点在少年刑事司法中表现的更为明显,其不仅表现在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在理念上的契合,还鲜明地体现于工作方法之上的契合。这也使得刑事政策也兼具了社会政策的功能,而司法的目的也同样兼具刑事政策的目的和社会政策的目的。因此,司法社会工作与司法具有同样的价值取向,尤其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方法能够替代司法本身的社会政策功能导向的非专业性,并辅助司法实现其刑事政策和社会政策的目的。
3.司法系统:司法社会工作功能定位社会结构性压力和司法职能的转型是司法社会工作介入司法的前提,而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系统中究竟处于什么角色,需要从司法社会工作在司法、当事人及对社会所起到的作用这三个层面来确定,而且这三个层面是一体的、相互作用的,最终以实现司法目的为基本取向。
从司法层面而言,司法社会工作纳入司法系统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其在司法中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运作过程中和司法结构中可以被界定为其他参与人的角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不是司法结构的必备结构,而仅仅是补充结构。也就是说,当司法过程出现结构性缺陷的时候才需要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但司法社会工作的参与一方面可以改善司法的主体结构,增强当事人的抗辩能力。另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分流司法机构的非司法事务和可以分流的司法事务,从而辅助司法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实现司法目的。从当事人层面而言,司法社会工作参与司法主要是为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侵害人和受害人)提供专业性服务,对当事人起着救助的功能。这是基于司法社会工作的本质属性所决定。从社会层面而一言,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是司法社会化的重要表征,其一方面,通过加强司法过程的社会参与,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对司法的认同。另一方面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对司法起到一定的监督功能,以此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
从司法社会工作的社会功能可以看出,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几乎可以涵盖司法运作的全过程,但其具体的工作范畴既要考虑司法社会工作的可介入性,即根据社会工作的属性及其方法能否承担司法中的某些事务。又要考虑司法工作的可分离性,即司法中的哪些事务可以供社会工作承担。当前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不是一个确定的领域,它会随着司法目的和功能的变迁而发生改变,就目前而言,其基本范畴以未成年人司法为中心,主要侧重刑事司法领域,涉及民事和行政领域司法社会工作不是很多,但很有应用价值,需要今后研究探讨。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司法矫正社会工作
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一个种类和工作模式,由于其最先介入司法领域,并有比较成熟的工作模式,使得许多人把司法矫正社会工作等同为司法社会工作。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是指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和技术,为罪犯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违法人员,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而且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更是一种刑事政策,其以实现司法矫正为目的,有利于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在司法社会工作的介入阶段,主要运用于审判后的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但司法矫正社会工作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介入,甚至可以在事前干预,当然这又需要我们把司法矫正社会工作与一般的矫正工作相区别。
2.合适成年人工作
司法社会工作中合适成年人工作主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其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为基础,引入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一种工作模式。其一,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基本前提是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包括没有法定代理人,也包括有法定代理人但不愿到场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到场,从而无法有效履行监护责任。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起到替代法定代理人的功能,其二,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适用范围是,可以应用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其主要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审讯时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服务。其三,司法社会工作者作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司法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以监护人的立场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社会第三人的立场,监督司法的具体运作。当然,当前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中的合适成年人不仅包括司法社会工作者,也包括教师、大学生及其他志愿者。但从专业性角度而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司法社会工作者可能更好地实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
3.社会调查员工作
社会调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对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背景情况,包括对未成年人身心特征、成长环境、犯罪原因等,进行专门调查分析形成的书面材料。从社会调查的对象而言,社会调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以未成年人为对象,但不应限于未成年人。从社会调查的介入阶段而言,可以应用于公安、检察院和法院三个阶段,包括取保候审阶段、诉前考察阶段和司法诉讼阶段等。从社会调查的基本目标而言,主要在于协助司法,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系统的评估,然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时参考使用。司法社会工作参与社会调查工作主要基于社会工作的前提基础就是要对服务对象的全面调研与评估,并在社会调查中有很独特的方法和很强的专业优势,更易于辅助司法获得审判依据的目的。同时,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做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可以作为专家证人,在法庭上质证。但由于当前对社会调查的法律性质、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其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还有争议,使得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社会调查还处于试点探索阶段。
4.社会关护员工作
社会关护也有的称为社会观护,其是指以保护未成年利益为核心,当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后,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为。就关护对象而言,当前仅限于未成年人,而且主要是涉罪未成年人;就关护介入的阶段而言,可以在公安、检察、法院各个阶段都适用。从社会关护的目标而言,主要在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权益,以防其受到司法过程中非法待遇。为未成年人提供社会观护是司法社会工作最为基本也最为专业的工作,因此由司法社会工作承担社会关护员工作也有最具有优势。但需要注意的是,当前的社会关护特别强调对犯罪嫌疑人及 犯罪人的关护,这是中国刑事司法尤其是少年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转向。但在强化对涉罪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却忽视对受害人的关护,事实上,受害人往往在刑事司法中被遗忘,而让受害人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他们可能更需要专业的社会关护。
5.其他的应用领域
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主要在刑事司法,尤其是少年刑事司法,许多在司法过程中引入司法社会工作的制度主要是为未成年人群体而设。但许多制度不仅可以向成年人刑事司法推进,而且可以向民事司法中推广。比如社会关护不仅限于刑事司法,在民事司法中也有广泛的应用,在司法实务中,通过司法社会工作承担社会关护员职责,是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之下,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解决涉及未成年人纠纷的一个有效方式。事实上,司法社会工作还可以广泛参与民事司法,可以探索司法社会工作介入民事司法的合适成年人制度,探索司法社会工作者充当调解员,参与司法调解及人民调解工作。探索司法社会工作者也可以充当陪审员角色等等。除此之外,司法社会工作在行政司法也有广泛的发展空间。比如协助司法解决官民对立的问题,解决涉诉信访的问题等等,这些都可以成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范畴。但也需要注意,司法社会工作者所履行的这些角色在法律性质的认定上会存在一定困难,这也是当前司法社会工作者难以在这些领域推广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结论:有待推广的社会事业
综上所述,司法社会工作尽管已在许多地方青少年司法中全面引入并逐步推广至成年人司法。但作为新生事物,司法社会工作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这也导致司法社会工作的更多社会功能无法被社会所认知和认同。然而,司法社会工作具有社会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双重功能,在当代社会转型与发展过程中具有非凡的意义。因此,对司法社会工作进行理论清理和建构便变得极其重要,基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取向,司法社会工作可以在未成年司法中进行制度试点理论探索,并逐步向成年人刑事司法推广,也可以逐步向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中推广。如果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能够被开发,那么不仅对社会工作在我国的推广、接受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更对中国司法的社会化具有里程碑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菁凤.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J].法制与社会,2010,(5).
[2]徐珂.谈发展司法社工的意义和双重目标[J].犯罪研究,2004,(1).
[3]王思斌.社会政策的实施与社会工作的发展[J].江苏社会科学,2006,(2),
[4]陆学艺.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
[5]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李汉林,魏钦恭,张彦.社会变迁过程中的结构紧张[J].中国社会科学,2010,(2).
[7]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M].张乃根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
[8]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
[9]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3.
[10]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以少年法庭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论证中心[J].法学杂志,2007,(6).
[11]许建军.来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制度正当性研究[J].法学研究,2008,(6).
[12]莫洪宪.邓小俊.试论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运用[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1).
[13]史志君,侯文飞.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的东方经验——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家事案件调解的理论与实践[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