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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我国首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主要功能是由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合理的异议,可以解决鉴定意见无法得到有效质证的难题。但是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法条规定过于笼统、不具体,并未详细规定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等一系列基本问题,如此会导致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遇到许多操作难题。我国的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一个崭新的研究领域,本文拟以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及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为切入点,为进一步完善规范该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鉴定制度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28. 214
我国新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利向法庭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对于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此法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实际上就是确立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条款弥补了鉴定人制度的不足,增强了控辩双方诉讼上的对抗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出路,可以使鉴定意见得到更加公正公开的庭审质证。
1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1. 1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特点
要从两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理解,一方面从专家的角度进行解析,对于专家没有资格条件等过多的限制,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正式教育而来,或者从实践经验而来,专门知识的运用没有统一标准。另一方面从辅助人的角度进行解析,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主要是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家意见,发挥的是辅助当事人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服务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参与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充分体现了服务性。二是中立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不能成为诉讼中当事人攻防的武器,其必须保持中立,主观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客观上要依据科学的原理。三是可替代性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也有权在诉讼任何阶段解除委托关系。
1. 2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辨明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更有不同,可以从对比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诉讼参与人的不同入手,以便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在资质条件要求上,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无严格要求,只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可以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说明解释案件专门性问题即可。目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要求非常严格,鉴定人必须经过国家考核并由法定管理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证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详细、准确叙述案件过程即可,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诉讼代理人则主要是凭借其拥有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通过上述比较的内容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理应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但我国新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
2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
2. 1 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
专家辅助人应该具有怎样的资格才算拥有专业知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庭的审查标准以及特别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一般采取严格标准,必备的条件要求是学历、职称或者专业内的学术地位。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不利于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审查判断的难度。法律仅仅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规范,在适用上势必会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困惑,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2. 2 对于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确
对于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学术界对专家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专家意见不同于辩护、代理意见,因此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诉法第48条并未将专家意见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因此不具有证据属性。因此,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趋势,但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规定仍不明确。
2. 3 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不明晰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程序操作规范不甚明确,造成实践操作性差及实际案件运用率低。第一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时间阶段,新刑诉法中只规定了可以在审判阶段参与到诉讼中,但在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参加,立法并未明确。第二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否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专家意见交换。根据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要求,进行庭前交换专家意见可以提高庭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交流案件信息的平台。
3 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3. 1 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
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笔者认为应该采取较为宽松的条件,并不必将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现实生活中,诸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医生、大学教授等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但他们的学识、能力完全可以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专家是凭借其掌握的知识、经验帮助案件裁判者理解相关证据的人,如将更多具有实践经验技能的人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更是为了达到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专家辅助人具有专家资格的材料。另外,法院还可以从反面对专家辅助人资格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精神状态不清醒的人不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 3. 2 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
对于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不宜赋予专家意见独立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适应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庭审的对抗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在法庭审理中专家辅助人依附于控辩一方,因此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证据意见不具有独立的地位,法官可以将其视为控辩双方的意见,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否认专家意见在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辅助性材料。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置强化了对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反复鉴定和重复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控辩双方可以确保当庭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因此,虽然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却极大地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裁判。
3. 3 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操作程序
明确专家辅助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在侦查和审查阶段是否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发表关于鉴定意见的意见,立法上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在审前程序中引入被追诉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对于案件性质的准确定性、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就应该允许其审查追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听取关于鉴定意见的看法。专家辅助人质证侦查机关出具的不利于被追诉人的鉴定意见,可以增强被追诉人对抗强大的追诉机关的能力,从而保障被追诉人有效辩护的权利。
建立庭前会议专家意见交换制度,随着刑事诉讼对抗制模式的发展要求,庭前证据开示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改革趋势,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专家意见具有专业性更需要开示交换程序的规制。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合理总结案件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争点后相互交换专家意见,针对一些特殊或者复杂情况的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案件法庭会考虑庭前交换专家意见。在交换过程中应重点保证控辩双方知悉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做出专家意见的过程,可以使辩方做出充分的诉讼防御。关于专家意见交换的时间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可以有非正式的意见交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约定时间进行专家意见交换。针对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聘请专家辅助人从而完成专家意见的情况,被告应该在审判结束前将专家意见提交给法院,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再由控辩双方决定具体的专家意见交换时间等。
参考文献:
[1]张军,江必新.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2]闫慧.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J].大江周刊(论坛),2013(1).
[3]刘广三,汪枫.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
[4]李江.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制度;司法鉴定制度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28. 214
我国新刑诉法第192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利向法庭申请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院对于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从此法条规定中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是专家辅助人,实际上就是确立了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条款弥补了鉴定人制度的不足,增强了控辩双方诉讼上的对抗性,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新出路,可以使鉴定意见得到更加公正公开的庭审质证。
1 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分析
1. 1 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特点
要从两个方面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理解,一方面从专家的角度进行解析,对于专家没有资格条件等过多的限制,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可以从正式教育而来,或者从实践经验而来,专门知识的运用没有统一标准。另一方面从辅助人的角度进行解析,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主要是解决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家意见,发挥的是辅助当事人的作用。
专家辅助人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服务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就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为委托人提供咨询,参与鉴定意见庭审质证,充分体现了服务性。二是中立性的特点,专家辅助人不能成为诉讼中当事人攻防的武器,其必须保持中立,主观上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分析判断,客观上要依据科学的原理。三是可替代性的特点,控辩双方可以聘请任何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辅助人,也有权在诉讼任何阶段解除委托关系。
1. 2 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一个基础性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没有具体规定,有必要辨明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有不少相似之处但更有不同,可以从对比专家辅助人与上述三种诉讼参与人的不同入手,以便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
在资质条件要求上,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质无严格要求,只需要具有专业知识,可以凭借其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来说明解释案件专门性问题即可。目前我国对鉴定人的资格条件要求非常严格,鉴定人必须经过国家考核并由法定管理机构颁发资质证书。证人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详细、准确叙述案件过程即可,是否具备专业知识不影响其作证的资格。诉讼代理人则主要是凭借其拥有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委托人进行诉讼活动的。
通过上述比较的内容可以看出,专家辅助人明显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诉讼参与人。专家辅助人参与庭审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理应列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畴,但我国新刑诉法并未明确规定。
2 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存在的立法问题
2. 1 对于专家辅助人的资格规定不明确
专家辅助人应该具有怎样的资格才算拥有专业知识,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法庭的审查标准以及特别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一般采取严格标准,必备的条件要求是学历、职称或者专业内的学术地位。立法规定的模糊性不利于控辩双方聘请专家辅助人,同时也增加了法庭审查判断的难度。法律仅仅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家辅助人进行规范,在适用上势必会给法官和当事人带来困惑,缺乏实践的可操作性。
2. 2 对于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不明确
对于专家辅助人就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学术界对专家意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有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专家意见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证据的独立法律地位,由于专家意见不同于辩护、代理意见,因此应当赋予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具有证据属性。也有观点认为,我国刑诉法第48条并未将专家意见明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因此不具有证据属性。因此,虽然专家辅助人制度顺应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趋势,但对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规定仍不明确。
2. 3 专家辅助人的具体操作程序规范不明晰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诉讼程序操作规范不甚明确,造成实践操作性差及实际案件运用率低。第一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专家辅助人参与到刑事诉讼的时间阶段,新刑诉法中只规定了可以在审判阶段参与到诉讼中,但在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能否参加,立法并未明确。第二个程序问题就是未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可否在庭前会议中进行专家意见交换。根据对抗制诉讼模式的要求,进行庭前交换专家意见可以提高庭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一个交流案件信息的平台。
3 对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建议
3. 1 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
专家辅助人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资质,笔者认为应该采取较为宽松的条件,并不必将范围限于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现实生活中,诸如科研单位的研究人员、医生、大学教授等并不专门从事鉴定业务,但他们的学识、能力完全可以出庭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提出意见。专家是凭借其掌握的知识、经验帮助案件裁判者理解相关证据的人,如将更多具有实践经验技能的人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更是为了达到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专家辅助人的资质审查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专家辅助人具有专家资格的材料。另外,法院还可以从反面对专家辅助人资格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比如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失去人身自由的人、精神状态不清醒的人不可以成为专家辅助人。 3. 2 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家意见的效力
对于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如何,笔者认为不宜赋予专家意见独立证据的法律地位,我国设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原因主要是适应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提高庭审的对抗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另外,在法庭审理中专家辅助人依附于控辩一方,因此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提出的专家证据意见不具有独立的地位,法官可以将其视为控辩双方的意见,其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但是不能否认专家意见在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在增强法官内心确信、对鉴定意见做出判断方面是非常重要的辅助性材料。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置强化了对鉴定意见的庭审质证,从而减少不必要的反复鉴定和重复鉴定。专家辅助人出庭协助控辩双方可以确保当庭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上的不足,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因此,虽然专家意见不具有证据效力却极大地影响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和裁判。
3. 3 明确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操作程序
明确专家辅助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在侦查和审查阶段是否可以聘请专家辅助人向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发表关于鉴定意见的意见,立法上未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该在审前程序中引入被追诉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在侦查阶段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客观,对于案件性质的准确定性、是否适用强制措施以及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允许犯罪嫌疑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就应该允许其审查追诉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并听取关于鉴定意见的看法。专家辅助人质证侦查机关出具的不利于被追诉人的鉴定意见,可以增强被追诉人对抗强大的追诉机关的能力,从而保障被追诉人有效辩护的权利。
建立庭前会议专家意见交换制度,随着刑事诉讼对抗制模式的发展要求,庭前证据开示交换制度的建立是改革趋势,专家辅助人制度中的专家意见具有专业性更需要开示交换程序的规制。在开庭审理之前双方当事人合理总结案件所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争点后相互交换专家意见,针对一些特殊或者复杂情况的聘请专家辅助人的案件法庭会考虑庭前交换专家意见。在交换过程中应重点保证控辩双方知悉专家辅助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做出专家意见的过程,可以使辩方做出充分的诉讼防御。关于专家意见交换的时间可以分三个阶段进行,在侦查阶段控辩双方可以有非正式的意见交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约定时间进行专家意见交换。针对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聘请专家辅助人从而完成专家意见的情况,被告应该在审判结束前将专家意见提交给法院,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再由控辩双方决定具体的专家意见交换时间等。
参考文献:
[1]张军,江必新. 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适用解答[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
[2]闫慧.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专家辅助人[J].大江周刊(论坛),2013(1).
[3]刘广三,汪枫. 论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完善[J].中国司法鉴定,2013(2).
[4]李江. 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若干问题探讨[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