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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校勘学而言,陈垣先生的《校勘学释例》是一部经典著作,陈垣先生不仅选取了经典素材、经典例子,其“校勘方法”亦是经典,本文仅就书中提到对校、本校、他校、理校四种方法的各一小例,简析校勘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功用。
【关键词】:校勘四法;材料;功用;陈垣;经典
无论是目录学还是校勘学,还是以至绘画、书法、文物收藏等等门类,无不强调“流传有序”四字。然在其“流传”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兵乱”、“火灾”等等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等等而断其源流。而文字书籍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损毁、错误现象则更是难以避免。中国自唐始用“印刷”,到宋方才普及,此即意味着在宋以前古人著书大多皆是手写。或为了充实内府,或为了显彰家学,在传抄过程中,古人难免会出现衍、脱等问题。追及上古,文字的承载资料更加简单,甚至是口耳传之,这就自然导致了更正的必要。
自周末宋国大夫正考父校正商之名《颂》十二篇与周太师开始,到两百年后正考父的七世孙孔子,再到孔子弟子子夏,校勘学逐渐由无意识向自觉转型。及至炎汉,自刘向时也是注意收集一书的多本,以考察校勘的事务作为依据。古人以手抄书,错误难免众多,甚至以万计,陈垣先生在《校勘学释例》一书的序中便总结到:“余以元本及諸本校補沈刻元典章,凡得謬誤一萬二千馀條,其間無心之誤半,有心之誤半”。这篇序作于1931年,当时陈垣先生52岁正在新会,正值盛年,而先生所校的书又是元典章,此书作于至治二年,即公元1322年。于中国古典文献学而言,此书尚算后成(于宋后印刷术盛行)其中的错误竟然也至一万两千余处,更何况上古、中古的大量文献典籍。倘无校勘学此门学问,不知多少典籍丧佚,不知后世多少郢书燕说、穿凿附会之语。叶德辉也曾有言:“书不校勘,不如不读。”足见校勘这门学问之于文献学的重要作用。
陈垣先生自药商家庭成长,钻研宗教史之余,成就这篇著作。与前人不同的是,《校勘学释例》一书别出心裁地以“沈刻元典章”为蓝本,正是由于它的特殊性,选此书不是因为此书精妙,而是要选取适合校勘的一部书, 《校勘学释例》中重印后记中言:“余昔為同學講校勘學,要舉例說明,欲廣引群書,則檢對不易,欲單引一書,則例子不多。”在如何选用校对的对象问题上,陈垣先生选取了这部关于元代政治制度名正的书,可谓千挑百选,就是以便于找出校勘的例子为目的,便于例子成为典型为目的。后世许多关于校勘学的书籍无不从中取源。
又,“例子多就是錯誤多,錯誤多未必是好書,未必是重要的書,要找壹本好而又重要又錯誤多的書,莫如沈刻元典章。”
浅读全书,《校勘学释例》全书共一百七十五页,一共分为六卷。其中卷一行款误例分为11项,卷二通常字句误例分为11项,卷三元代用字误例分为5项,卷四元代用语误例分为6项,卷五元代名物误例分为9项,卷六校例分为8项。各部分是有详略之分的,并且是按照由浅入深的顺序进行的。在其中最详细和重要的第六部分中,陈垣先生提出了“校勘四法”的校书方法。这“四法”分别是“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在这四法中,亦有轻重缓急。可以说,校勘四法是由经验校勘向科学校勘的典型范例。
對校法,是最為机械和死板的一种校勘方法。“因此对校手段运用的空间已经很小,必须广泛和深入地使用本校、他校和理校,才能尽可能找出并改正书中的错误。”[1]陈垣先生在这里称之为“不负责任”,其优势是准确、稳妥,犹如刘向校书时,一人拿着初始版本,另一人背对拿着另一版本,两相比对,考证同异。对校法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非對校絕不知其誤者,以其文義表面上無誤可疑也。”[2]在这一部分中,皆是必须由“对校法”才能知其正误的,例如,户八八六中,“一契约取四十五定”,而元作“四五十定”,这是根本的数字错误,是非对校法而不能校勘的情况,再如,刑一五中,“大德三年三月”,应作五月。在这一类情况中,各种例子都是必须通过对校法进行的,也正是对校法的优点所在。另一部分是“有知其誤,非對校無以知為何物者”,例如,兵三七中“该六十二日奏”元作“六月十二奏”,如果不使用对校法,就不能知道错误的原因,不知道释例为何物,“六十二日”显然错误,任何一个月份也不会到达六十二天。
本校法,与对校恰恰相反,是取用本书中的前后证据对比,例如,书中所举之例,“未滿九個月不許預告遷轉”而上下文作“九十個月”,再如,有用目录校书的情况,“犯姦放火大德五年”,而目录作“至元五年”。在本校法中,避免了今古之争,有效地规范了以今律古等等问题,“文献记载的事物是历史事物,而事物既有纵的发展变化又有横向的区别。校书者在考察文献记载的事物时也应该具备时地发展观。否则就会犯以今律古的错误,造成新的谬误。”[3] 第三,他校法,有与本校不同,他校是脱离于本书,这一“他书”皆可以是欲佐证材料的前后时代的书籍,而从这些“他书”中的材料文字进行选取并作为依托。例如,“纳尖尖”、“纳失失”之辩。因本书中仅此一词,仅显于此一处,无处可寻,必须依托他书才能完成。这里陈垣先生选择了《元史》,其中“纳失失为簾,覆棺亦以纳失失為之。”又,《元史》卷七八提到了关于冕服的“纳石失”,其注解为“金锦也”。到了这里,才得以用《元史》一书考出原来“纳尖尖”、“纳失失”都是讹误,且元典章的两个版本“元刻”“沈刻”都出现了讹误。
理校法,是“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4]在《校雠广义·校勘篇》等书中,也对“理校”较为“重视”,《校雠广义·校勘篇》一书中,是将前三法编在一起的,而将“理校”篇单独一节作为第二节,足见对其“慎重”。并且又分为“体例”、“语言”、“史实”三个篇章依次叙述举例。并且,陈垣先生逐渐引导理校法由书本经验向科学范式转型,“自陈垣总结清儒校勘成果和方法并著成《校勘学释例》后,校勘学中的四分法已被今人普遍认同,其中的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主要是以版本对校的手段处理文字异同;而理校法就需要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功力,以订正那些既无善本对勘而又自以为错误的地方。”[5]理校诸法特别强调校勘者本人的学术水平之高,及其逻辑能力需要之严苛程度。因为理校法无本可依,凭借推理、逻辑等方式进行考证,一旦考证讹误,反而会以讹传讹,且令不知者信以为真。在陈垣先生看来,钱竹汀先生考证《后汉书·郭太传》中文义不同的文字,又得“闽嘉靖本”加以考证,才知道原来多出的七十四个字都是注引的文字。在《校勘学释例》中,陈垣先生举理校的例子仅9个,因为他对“理校法”保持极大的谨慎态度,他认为如果没有极为确凿的证据就不能成立。例如,“兵三十四官人每根底要肚及”,应做“肚皮”。户五三一“亡宋淳佑元年”,应做“淳祐”。这些无一不是人们广知的事实,足见陈垣先生考证态度的严谨。当然,古今学者用理校法综合校勘中精彩的例子不在少数,例如,考证张籍《赠王建》的“白君”与“自君”等等。
校勘学对于文献学本身是不可或缺的,亦是功不可没的。然而可惜的是,现如今的诸多校勘成果却未能改正过来,未能完成校勘的最后一个过程。然而这不能阻碍校勘学中里程碑式著作的典型意义,《校勘学释例》就是这样的一部著作,不但选典型之本,校典型之例,出典型之法,对于后世理论、文献学本身都具有难以磨灭的影响。
注释:
[1]张帆《<元典章>本校举例》,节选自《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八辑,2014年,第334~358页。
[2]陈垣《校勘学释例》,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第144页。
[3]贾广瑞《理校方法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毕业论文,第30页。
[4]陈垣《校勘学释例》,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第148页。
[5]徐道彬《论戴震理校法的得与失》,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8年6月第2期。
【关键词】:校勘四法;材料;功用;陈垣;经典
无论是目录学还是校勘学,还是以至绘画、书法、文物收藏等等门类,无不强调“流传有序”四字。然在其“流传”的过程中难免会因“兵乱”、“火灾”等等人为原因和自然原因等等而断其源流。而文字书籍在流传过程中出现的损毁、错误现象则更是难以避免。中国自唐始用“印刷”,到宋方才普及,此即意味着在宋以前古人著书大多皆是手写。或为了充实内府,或为了显彰家学,在传抄过程中,古人难免会出现衍、脱等问题。追及上古,文字的承载资料更加简单,甚至是口耳传之,这就自然导致了更正的必要。
自周末宋国大夫正考父校正商之名《颂》十二篇与周太师开始,到两百年后正考父的七世孙孔子,再到孔子弟子子夏,校勘学逐渐由无意识向自觉转型。及至炎汉,自刘向时也是注意收集一书的多本,以考察校勘的事务作为依据。古人以手抄书,错误难免众多,甚至以万计,陈垣先生在《校勘学释例》一书的序中便总结到:“余以元本及諸本校補沈刻元典章,凡得謬誤一萬二千馀條,其間無心之誤半,有心之誤半”。这篇序作于1931年,当时陈垣先生52岁正在新会,正值盛年,而先生所校的书又是元典章,此书作于至治二年,即公元1322年。于中国古典文献学而言,此书尚算后成(于宋后印刷术盛行)其中的错误竟然也至一万两千余处,更何况上古、中古的大量文献典籍。倘无校勘学此门学问,不知多少典籍丧佚,不知后世多少郢书燕说、穿凿附会之语。叶德辉也曾有言:“书不校勘,不如不读。”足见校勘这门学问之于文献学的重要作用。
陈垣先生自药商家庭成长,钻研宗教史之余,成就这篇著作。与前人不同的是,《校勘学释例》一书别出心裁地以“沈刻元典章”为蓝本,正是由于它的特殊性,选此书不是因为此书精妙,而是要选取适合校勘的一部书, 《校勘学释例》中重印后记中言:“余昔為同學講校勘學,要舉例說明,欲廣引群書,則檢對不易,欲單引一書,則例子不多。”在如何选用校对的对象问题上,陈垣先生选取了这部关于元代政治制度名正的书,可谓千挑百选,就是以便于找出校勘的例子为目的,便于例子成为典型为目的。后世许多关于校勘学的书籍无不从中取源。
又,“例子多就是錯誤多,錯誤多未必是好書,未必是重要的書,要找壹本好而又重要又錯誤多的書,莫如沈刻元典章。”
浅读全书,《校勘学释例》全书共一百七十五页,一共分为六卷。其中卷一行款误例分为11项,卷二通常字句误例分为11项,卷三元代用字误例分为5项,卷四元代用语误例分为6项,卷五元代名物误例分为9项,卷六校例分为8项。各部分是有详略之分的,并且是按照由浅入深的顺序进行的。在其中最详细和重要的第六部分中,陈垣先生提出了“校勘四法”的校书方法。这“四法”分别是“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理校法”,在这四法中,亦有轻重缓急。可以说,校勘四法是由经验校勘向科学校勘的典型范例。
對校法,是最為机械和死板的一种校勘方法。“因此对校手段运用的空间已经很小,必须广泛和深入地使用本校、他校和理校,才能尽可能找出并改正书中的错误。”[1]陈垣先生在这里称之为“不负责任”,其优势是准确、稳妥,犹如刘向校书时,一人拿着初始版本,另一人背对拿着另一版本,两相比对,考证同异。对校法中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非對校絕不知其誤者,以其文義表面上無誤可疑也。”[2]在这一部分中,皆是必须由“对校法”才能知其正误的,例如,户八八六中,“一契约取四十五定”,而元作“四五十定”,这是根本的数字错误,是非对校法而不能校勘的情况,再如,刑一五中,“大德三年三月”,应作五月。在这一类情况中,各种例子都是必须通过对校法进行的,也正是对校法的优点所在。另一部分是“有知其誤,非對校無以知為何物者”,例如,兵三七中“该六十二日奏”元作“六月十二奏”,如果不使用对校法,就不能知道错误的原因,不知道释例为何物,“六十二日”显然错误,任何一个月份也不会到达六十二天。
本校法,与对校恰恰相反,是取用本书中的前后证据对比,例如,书中所举之例,“未滿九個月不許預告遷轉”而上下文作“九十個月”,再如,有用目录校书的情况,“犯姦放火大德五年”,而目录作“至元五年”。在本校法中,避免了今古之争,有效地规范了以今律古等等问题,“文献记载的事物是历史事物,而事物既有纵的发展变化又有横向的区别。校书者在考察文献记载的事物时也应该具备时地发展观。否则就会犯以今律古的错误,造成新的谬误。”[3] 第三,他校法,有与本校不同,他校是脱离于本书,这一“他书”皆可以是欲佐证材料的前后时代的书籍,而从这些“他书”中的材料文字进行选取并作为依托。例如,“纳尖尖”、“纳失失”之辩。因本书中仅此一词,仅显于此一处,无处可寻,必须依托他书才能完成。这里陈垣先生选择了《元史》,其中“纳失失为簾,覆棺亦以纳失失為之。”又,《元史》卷七八提到了关于冕服的“纳石失”,其注解为“金锦也”。到了这里,才得以用《元史》一书考出原来“纳尖尖”、“纳失失”都是讹误,且元典章的两个版本“元刻”“沈刻”都出现了讹误。
理校法,是“故最高妙者此法,最危險者亦此法。”[4]在《校雠广义·校勘篇》等书中,也对“理校”较为“重视”,《校雠广义·校勘篇》一书中,是将前三法编在一起的,而将“理校”篇单独一节作为第二节,足见对其“慎重”。并且又分为“体例”、“语言”、“史实”三个篇章依次叙述举例。并且,陈垣先生逐渐引导理校法由书本经验向科学范式转型,“自陈垣总结清儒校勘成果和方法并著成《校勘学释例》后,校勘学中的四分法已被今人普遍认同,其中的对校法、本校法、他校法主要是以版本对校的手段处理文字异同;而理校法就需要渊博的学识和深厚的功力,以订正那些既无善本对勘而又自以为错误的地方。”[5]理校诸法特别强调校勘者本人的学术水平之高,及其逻辑能力需要之严苛程度。因为理校法无本可依,凭借推理、逻辑等方式进行考证,一旦考证讹误,反而会以讹传讹,且令不知者信以为真。在陈垣先生看来,钱竹汀先生考证《后汉书·郭太传》中文义不同的文字,又得“闽嘉靖本”加以考证,才知道原来多出的七十四个字都是注引的文字。在《校勘学释例》中,陈垣先生举理校的例子仅9个,因为他对“理校法”保持极大的谨慎态度,他认为如果没有极为确凿的证据就不能成立。例如,“兵三十四官人每根底要肚及”,应做“肚皮”。户五三一“亡宋淳佑元年”,应做“淳祐”。这些无一不是人们广知的事实,足见陈垣先生考证态度的严谨。当然,古今学者用理校法综合校勘中精彩的例子不在少数,例如,考证张籍《赠王建》的“白君”与“自君”等等。
校勘学对于文献学本身是不可或缺的,亦是功不可没的。然而可惜的是,现如今的诸多校勘成果却未能改正过来,未能完成校勘的最后一个过程。然而这不能阻碍校勘学中里程碑式著作的典型意义,《校勘学释例》就是这样的一部著作,不但选典型之本,校典型之例,出典型之法,对于后世理论、文献学本身都具有难以磨灭的影响。
注释:
[1]张帆《<元典章>本校举例》,节选自《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八辑,2014年,第334~358页。
[2]陈垣《校勘学释例》,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第144页。
[3]贾广瑞《理校方法论》,山西大学2006届硕士毕业论文,第30页。
[4]陈垣《校勘学释例》,中华书局,1959年12月第1版,第148页。
[5]徐道彬《论戴震理校法的得与失》,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学报,2008年6月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