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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关键之一在于处理好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如何改变当前国内高校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失衡的现状已成为学者们急需解决的难题。学部制改革定位于学术权力为中心,是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创建学部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等机构,有力激发基层学者的学术权力活力,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相互协调,从而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 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 学部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212-02
科学的大学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等院校管理的体制问题和局限也逐渐显现出来,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探讨和践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大学制度,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稳步发展的题中之义。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和根基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全面、科学地理解和理清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是我们践行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学术界迄今为止尚无给出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当前我们通常所提到的现代大学制度,只是一些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而言的,适应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学制度的总称。现代大学制度在“实践中具有两个基本方面,即界定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和由大学的学术内行实行学术自治。”具体在我国,“现代大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笔者认为目前就我国而言,现代大学制度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大学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及大学成员行为规范的体系,其基本特征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社会评估监督;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办学者、学习者责、权、利分明。其中,大学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大学内部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大学成员行为规范体系主要是指明晰教师、学生、管理人员个人的责、权、利的规章、政策和行为准则。本文的视点立足于大学内部关系。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
从高等教育的萌生一直到现代大学的发展,学术自由、教授治学一直是大学的永恒主题。早在1810年,洪堡就曾在世界公认的第一所现代大学——柏林大学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基本思想,形成了影响世界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习自由”的原则。著名的麻省理工、普林斯顿等一批世界性大学也长期致力于优先建立一个拥有良好学术自由传统的大学制度体系,并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延续和传承着这一精髓。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办学理念的根基和源泉。现代大学制度作为维系这一办学理念的大学内部行为准则,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致力于体现学术自由、教授治学、大学自治的根本精髓,努力实现学术自由的宽松环境、保持学术自主性、原创和多样性。
二、我国大学的现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失衡
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或行政事务)。所谓学术权力是一种以教授、专家、学者或相关学术组织为主体的对学术事务客体进行自下而上的管理与规划的权力。所谓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机构或相关行政人员通过法律、政策、指示、指令等自上而下的手段对学校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与规划的权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学习和照搬“苏联模式”,一方面,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于大学近乎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十分巨细,大学严重缺乏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实行上令下行的科层制管理方式,学术权力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行政权力过多的介入学术事务,学者和学生一直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局面虽然在大批高等教育工作者和广大仁人志士的努力下有所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学内部仍然存在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失衡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泛化,大学管理的“科层化”色彩浓厚
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大学管理的“科层化”色彩过于浓厚,实际工作中行政权力直接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发语权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介入过多,忽视了学者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学术权力在大学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显现。究其原因可能是出于体制的惯性,人们在现实工作中仍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逻辑和方式来管理大学,按照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来设计大学的内部组织;按行政组织的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并同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从而确立管理中相应的隶属和服从关系。大学中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或者泛化为行政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或者作为“虚位”组织,学术权力在大学中往往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学术权力的弱化。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
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常常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互错位。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权力常常替代学术权力,以行政权力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以至于包办学术事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互越位和干预,不利于学术权力发挥作用,不利于高校形成一个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学术权力的主体——教授及其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
一般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多由学校和院系以及行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学术组织的成员结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学校和院系领导虽然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思维上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由于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学者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学者及学术组织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有限,学者及学术组织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体现,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欠缺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保障,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体现。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但在实践中,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不规范,相关决议的效力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学术权力在世界决策中的缺位。
三、改革契机:探索学部制改革,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
如何改变当前国内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存在的失衡状况,构建和谐的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近年来,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10余所国内著名高校启动的学部制改革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从实际来看多数研究型大学在改革实践中把学部制定位于以学术为中心,通过把学部组织创建为学术分类管理的平台、教授治学的组织结构和整合拓展办学资源的载体,这些致力于形成一级新的学术组织,建立学术资源整合平台的做法对于激发基层学术权力活力实现教授治学,改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状况起到很好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学部定位于一级新的学术组织,是进行学术分类管理的平台
通过学部制改革把学部定位于一级学术组织,使它们不具有行政权力,只具有学术权力,学部的功能和职责实行学术管理,为学术服务。学部制改革根据实际需要把具有相近知识背景和较强学术关联的学科统一到一个学部,从而实行学部制的分类管理,实现学术资源的科学整合。因为学部制改革增加的是一层学术管理机构而不是行政管理层次,并没有增加行政管理人员,这就直接提升了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的发语权,有利于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均衡。在实际实践中采用“学部制”作为一级学术组织获得成功的典型代表是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在增加学部后,利用学部拥有的学术权力,在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活力的同时,由于没有增加行政管理层次,因此不会增加大量管理人员,不会导致组织结构高耸化,这对于强化学术权力弱化了行政权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学部内部建立学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制度
学部作为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在其内部建立学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制度,从而在制度上切实保证专家学者参与学术管理的权利,体现学术权力在学术性事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并努力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学部制改革强调学部的学术功能,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学部委员会的功能和作用,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和学者的学术权力活力,为学术发展创造一个自由活跃的氛围,促进学术的良性健康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是目前试行学部制改革较为典型的高校之一,它在其教育学部下设置了一个用于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规章制度的咨询评议机构,而咨询评议机构则由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实体性学术机构构成,这些学术机构和平台多由具有较强学术能力的教授组成,不具有行政级别,同时还规定只要担任学部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能再担任学术机构的职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的这一做法很好地激发了学者的主观能动性,在激发学者的学术活力的同时实现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离。
(三)确立学部制学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成果的共享
通过学部制改革构筑起学部学术交流平台,有利于实现院系组织结构调整,实现信息、资源、成果的共享,为基层学术人员自我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活力。学部制改革实行以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为核心搭建创新平台,按学科群组建教学、研究中心,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有的学科壁垒,有利于促进校内资源配置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在激发基层学术人员的学术积极性和自我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缓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状况。
(四)学部制改革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的松散管理,释放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度控制
学部制改革在整合所辖学院的行政职能部门后实行大部制、大平台、大团队式的扁平化松散管理有利于释放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度控制,为实现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积极作用提供契机。在实际管理中学部制改革改变了过去“金字塔式”的科层设置和管理模式,本着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更多的管理权下放给各学院,通过权力下放,充分给予各学院人、财、物的相对独立权。真正实现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宽松管理,达到给予各学术主体充分的学术自主权,从而为广大学者提供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学部制改革的这一管理模式对于缓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状况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学术与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严重失衡已成为制约我国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障碍之一。通过学部制改革能够增强学术权力在大学中的作用力,从而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有条件的大学可在现有校院管理框架中因校制宜地探索和尝试学部制或大学院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邹晓东,吕旭峰.学部制改革初探:基于构建跨学科研究的组织体系的思考[J].武汉:高等教育研究,2010.
[2]赖云云.研究型大学学部制探微[J].教育时空,2009.
[3]李玲.高校“学部制”改革探析[J].长沙: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
[4]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5]闫志刚,思齐.学部制:大学管理体制改革走向“深水区”[J].北京:教育与职业,2009(34).
[6]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 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 学部制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2)07-0212-02
科学的大学制度是建设有中国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发展,创造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高等院校管理的体制问题和局限也逐渐显现出来,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探讨和践行高校管理体制改革,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大学制度,成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的稳步发展的题中之义。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和根基
(一)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
全面、科学地理解和理清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是我们践行现代大学制度的前提。关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概念,学术界迄今为止尚无给出一个公认的权威定义,当前我们通常所提到的现代大学制度,只是一些相对于传统计划经济而言的,适应当代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学制度的总称。现代大学制度在“实践中具有两个基本方面,即界定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和由大学的学术内行实行学术自治。”具体在我国,“现代大学的核心是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笔者认为目前就我国而言,现代大学制度是指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大学外部关系、内部组织结构及大学成员行为规范的体系,其基本特征应该是:政府宏观调控,大学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社会评估监督;举办者、行政管理者、办学者、学习者责、权、利分明。其中,大学外部关系主要是指大学与政府、社会的关系;大学的内部组织结构是指大学内部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大学成员行为规范体系主要是指明晰教师、学生、管理人员个人的责、权、利的规章、政策和行为准则。本文的视点立足于大学内部关系。
(二)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
从高等教育的萌生一直到现代大学的发展,学术自由、教授治学一直是大学的永恒主题。早在1810年,洪堡就曾在世界公认的第一所现代大学——柏林大学中首次明确提出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是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基本思想,形成了影响世界的“教学自由、研究自由和学习自由”的原则。著名的麻省理工、普林斯顿等一批世界性大学也长期致力于优先建立一个拥有良好学术自由传统的大学制度体系,并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延续和传承着这一精髓。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是现代大学办学理念的根基和源泉。现代大学制度作为维系这一办学理念的大学内部行为准则,在其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致力于体现学术自由、教授治学、大学自治的根本精髓,努力实现学术自由的宽松环境、保持学术自主性、原创和多样性。
二、我国大学的现状: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关系失衡
大学内部事务可以分为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或行政事务)。所谓学术权力是一种以教授、专家、学者或相关学术组织为主体的对学术事务客体进行自下而上的管理与规划的权力。所谓行政权力是指由行政机构或相关行政人员通过法律、政策、指示、指令等自上而下的手段对学校的行政事务进行管理与规划的权力。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主要学习和照搬“苏联模式”,一方面,大学与政府的关系体现于大学近乎是政府的附属机构,政府对大学的管理十分巨细,大学严重缺乏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实行上令下行的科层制管理方式,学术权力得不到充分的重视,行政权力过多的介入学术事务,学者和学生一直处于被动的学习状态。改革开放以来这种局面虽然在大批高等教育工作者和广大仁人志士的努力下有所改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学内部仍然存在着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关系失衡的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权力泛化,大学管理的“科层化”色彩浓厚
大学内部行政权力泛化,大学管理的“科层化”色彩过于浓厚,实际工作中行政权力直接干预或取代学术权力发语权的现象仍然存在。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介入过多,忽视了学者对学术事务的管理,学术权力在大学的地位没有得到充分显现。究其原因可能是出于体制的惯性,人们在现实工作中仍习惯于用行政管理的逻辑和方式来管理大学,按照行政机构的组织结构来设计大学的内部组织;按行政组织的方式对校、院、系进行权力分配,并同时赋予其相应的行政级别,从而确立管理中相应的隶属和服从关系。大学中的学术组织(如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等)或者泛化为行政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或者作为“虚位”组织,学术权力在大学中往往难以发挥实际的作用,这直接导致了学术权力的弱化。
(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
大学内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界限模糊,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常常交织在一起,造成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导致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互错位。在日常工作中行政权力常常替代学术权力,以行政权力的方式管理学术事务,以至于包办学术事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互越位和干预,不利于学术权力发挥作用,不利于高校形成一个民主、科学、高效的管理运行机制。
(三)学术权力的主体——教授及其学术组织的作用不突出
一般高校的学术委员会多由学校和院系以及行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学术组织的成员结构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学校和院系领导虽然也是相关学科的专家,但在学术事务决策思维上难免带有行政色彩。另一方面,由于校务委员会、教代会制度不够健全完善,学者及学术组织缺少影响决策的制度化渠道,不能构成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在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学者及学术组织参与决策的途径和方式有限,学者及学术组织的权力得不到充分体现,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欠缺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细则的保障,学术权力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体现。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议学科和专业的设置,制定教学和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事项。但在实践中,学术委员会主要发挥咨询审议的功能,学术委员会的议事规则不规范,相关决议的效力不明确,这直接导致了学术权力在世界决策中的缺位。
三、改革契机:探索学部制改革,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制衡
如何改变当前国内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间存在的失衡状况,构建和谐的大学内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近年来,北京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等10余所国内著名高校启动的学部制改革可以为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从实际来看多数研究型大学在改革实践中把学部制定位于以学术为中心,通过把学部组织创建为学术分类管理的平台、教授治学的组织结构和整合拓展办学资源的载体,这些致力于形成一级新的学术组织,建立学术资源整合平台的做法对于激发基层学术权力活力实现教授治学,改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状况起到很好的效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学部定位于一级新的学术组织,是进行学术分类管理的平台
通过学部制改革把学部定位于一级学术组织,使它们不具有行政权力,只具有学术权力,学部的功能和职责实行学术管理,为学术服务。学部制改革根据实际需要把具有相近知识背景和较强学术关联的学科统一到一个学部,从而实行学部制的分类管理,实现学术资源的科学整合。因为学部制改革增加的是一层学术管理机构而不是行政管理层次,并没有增加行政管理人员,这就直接提升了学术权力在学校管理中的发语权,有利于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均衡。在实际实践中采用“学部制”作为一级学术组织获得成功的典型代表是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在增加学部后,利用学部拥有的学术权力,在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学术组织的学术活力的同时,由于没有增加行政管理层次,因此不会增加大量管理人员,不会导致组织结构高耸化,这对于强化学术权力弱化了行政权力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学部内部建立学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制度
学部作为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在其内部建立学部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制度,从而在制度上切实保证专家学者参与学术管理的权利,体现学术权力在学术性事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并努力实现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分离。学部制改革强调学部的学术功能,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学部委员会的功能和作用,激发基层学术组织和学者的学术权力活力,为学术发展创造一个自由活跃的氛围,促进学术的良性健康发展。北京师范大学是目前试行学部制改革较为典型的高校之一,它在其教育学部下设置了一个用于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学术规章制度的咨询评议机构,而咨询评议机构则由学术委员会、学术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实体性学术机构构成,这些学术机构和平台多由具有较强学术能力的教授组成,不具有行政级别,同时还规定只要担任学部行政领导职务的人员,不能再担任学术机构的职务。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的这一做法很好地激发了学者的主观能动性,在激发学者的学术活力的同时实现了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分离。
(三)确立学部制学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成果的共享
通过学部制改革构筑起学部学术交流平台,有利于实现院系组织结构调整,实现信息、资源、成果的共享,为基层学术人员自我发展和创新提供了活力。学部制改革实行以学科建设和学术发展为核心搭建创新平台,按学科群组建教学、研究中心,从根本上打破了原有的学科壁垒,有利于促进校内资源配置的整合、优化与共享,在激发基层学术人员的学术积极性和自我发展的同时也有利于缓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状况。
(四)学部制改革实行大部制扁平化的松散管理,释放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过度控制
学部制改革在整合所辖学院的行政职能部门后实行大部制、大平台、大团队式的扁平化松散管理有利于释放行政权力对学术事务的过度控制,为实现学术权力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积极作用提供契机。在实际管理中学部制改革改变了过去“金字塔式”的科层设置和管理模式,本着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把更多的管理权下放给各学院,通过权力下放,充分给予各学院人、财、物的相对独立权。真正实现以学术权力为基础的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宽松管理,达到给予各学术主体充分的学术自主权,从而为广大学者提供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研究环境。学部制改革的这一管理模式对于缓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失衡状况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学术与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严重失衡已成为制约我国构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障碍之一。通过学部制改革能够增强学术权力在大学中的作用力,从而协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有条件的大学可在现有校院管理框架中因校制宜地探索和尝试学部制或大学院体制改革。
【参考文献】
[1]邹晓东,吕旭峰.学部制改革初探:基于构建跨学科研究的组织体系的思考[J].武汉:高等教育研究,2010.
[2]赖云云.研究型大学学部制探微[J].教育时空,2009.
[3]李玲.高校“学部制”改革探析[J].长沙: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
[4]李福华.大学治理的理论基础与组织架构[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8.
[5]闫志刚,思齐.学部制:大学管理体制改革走向“深水区”[J].北京:教育与职业,2009(34).
[6]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