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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社区矫正经过十多年的发展,逐渐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模式。但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存在许多实践困境: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失范、青少年社区矫正方法失效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符合矫正内容的专业性,既是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也是节约青少年社区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经验,促进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发展,要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队伍建设,拓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范围,构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青少年;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不断进行刑罚制度创新和改革的产物,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构成一般包括三类,即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尤其大学生志愿者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辅助力量。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中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探索大学生志愿服务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发展存在的相关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十余年的发展历史中,从体制机制、参与主体、矫正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亟待破解。
(一)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
社区矫正被引进中国并于2003年开展试点至今,逐渐获得社会民众的理解和赞同,但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这距离社区矫正长远发展的社会力量支持还存在很大差距。青少年社区矫正在中国本土化的障碍较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刑罚世轻世重”观念为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经久不衰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1]重刑思想的影响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推广困难重重。原因之一是社会民众的观念误区。社会民众普遍不信任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甚至把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等同起来。社会民众在不安全感心理的作用下,宁愿将青少年罪犯投放进监狱这个“保险箱”,认为长期监禁的隔绝作用安全稳定,效果更佳。原因之二是刑罚机关的保守倾向。重刑思想不仅存在于社会普通民众,也存在于刑罚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影响他们的刑事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行刑人员往往受宁重勿轻思想和社会民众舆论的影响,面对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时表现出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制约了我国司法资源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的配置,制约了学术界对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制约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从青少年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到矫正期满离开,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青少年罪犯特殊矫正制度、青少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职权制度、矫正人才资源的管理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等这些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息息相关的制度都尚未相应建立。至今尚无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行刑制度。[2]虽然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把未成年犯罪人列入特殊适用范围,2019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但青少年犯罪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人不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都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区别对待的范围有限。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失范还体现在立法冲突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据立法机关的法高于司法机关的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按照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出现了立法冲突。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法律文件虽然存在却不能很好地执行和落实,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效率。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方法失效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未定型,有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这决定了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时应考虑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采用适合他们的社区矫正方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不仅仅是把他们放置在社区中,而应该采取相应的矫正方法让他们认识到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社区矫正作为法律规定的某些刑罚或刑罚制度的附隨后果,自然也应体现出应有的惩罚性。[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包括惩罚、教育、帮助、矫正、回归等,最终目的是矫治青少年罪犯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的各个试点经过多年探索,总结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矫正模式和矫正方法,常用的矫正方法包括教育谈话、走访谈话、思想汇报、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较为传统的方式。总体而言,不少试点青少年社区矫正措施较单一,方法不多,矫正内容不具体。新时代背景下,这些传统的矫正方式面临新的挑战,某些社区矫正方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当今青少年矫正对象的需求。传统矫正方法的失效直接影响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达不到理想的矫正效果。
二、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要充分运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基础设施,发挥社区自身的优势,动用社会的各种资源,达到教育、感化社区矫正对象,帮助其再社会化,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大学生志愿者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大型赛事还是扶危济困的过程中,亦或是在社会理念的宣传工作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符合矫正内容的专业性,既是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又是新时代下节约青少年社区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
(一)矫正内容的专业契合 自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个试点根据当地的实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从这些社区矫正模式来看,几乎都离不开志愿者的参与,换言之,有志愿者的力量,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更明显。以北京模式为例,北京试点推行“3+N”社区矫正模式,即专业矫正人员、社工、志愿者为主,社区专门配备的司法助理员为辅,同时吸纳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广东试点则形成了“1+1+1+n+m”的格局,即司法行政部门监管指导+共青团组织统筹协调+枢纽型社会组织牵头组织+多家司法社工组织共同实施+广泛发动志愿者参与。近年来社会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逐渐增多,但是由于专业背景不对口,实际矫正效果不一定非常有效。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内容很多,为了矫正青少年罪犯思想、心理和行为上的恶习,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其现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过程中,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始终贯穿其中。大学生志愿者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恰好和这些矫正内容高度契合。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采用帮治结合的方式,给予他们专业教育、婚姻、就业、培训、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帮教,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以便更好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背景优势,是专业矫正队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效。
(二)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
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多重角色,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角度来讲,大学生志愿者是使能者、矫治者。大学生志愿者扮演使能者的角色,不仅为他们提供直接服务,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挖掘青少年罪犯的潜能,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存在的意义,依靠自我内在力的推动转变观念,尽快融入社会。矫治者的角色是指大学生志愿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从日常生活、心理调适、思想状态等方面进行介入,扮演治疗者的角色,帮助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是25岁以下,这恰好是大学生的年龄层。因此,大学生志愿者不仅是使能者和矫治者,还可能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朋辈好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往往表现出抗拒、悲观和绝望状态,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人员、父母等可能存在代沟,与同龄人则无话不谈。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朋辈群体,能更好地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矫正任务,同时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边沁在《立法理论》中指出:“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他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它们何时生效。”[4]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相互之间的相近性和趋同性,使这种矫正活动更多地针对他们的需求实施矫正活动,呈现直接性、示范性和吸引力。借助朋辈教育的力量,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促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形成。
(三)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
西方国家逐渐兴起社区矫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成本过高。我国的社区矫正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投入尚不足,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是节约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与监禁刑罚相比可以节省修建监狱、看守人员、罪犯生活费等经费。此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社区中完成,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矫正工作。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能有效减少刑罚执行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刑事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5]大学生志愿者来自各大高校,本身专业文化水平及人文素质较高,加之选拔的是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的大学生,这样一方面弥补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能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帮助,满足他们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属于无偿服务,虽然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却不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花费额外经费,大大降低行刑成本。而节省下来的行刑资源可用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其他投入,如用于购置矫正用品、读物、心理测评仪器等,从而节省行刑成本,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路径
(一)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隊伍建设
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专业性和各方面素质要求高,这就要求志愿者提升自身的能力。而对社区矫正志愿组织而言,管理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才能推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日益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国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相对完善,很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我国香港在志愿者管理队伍方面的工作经验亦值得借鉴。香港政府对义工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只有素质高、专业性强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担任管理者。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包括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和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者。其一,把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质量关。志愿组织在招募大学生志愿者时要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思想、能力、素质等全方位综合考察,特别是高度的志愿服务精神应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其二,培养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骨干力量。在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多留意有管理能力的志愿者,在众多的志愿者中培养骨干力量,用青年影响青年,用青年带动青年,能够保持志愿队伍的活力。其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化程度高的志愿者管理队伍能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发挥强有力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保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高效运行。司法机关、高校党团组织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组织的领导者和指导者,应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积累社区矫正和志愿组织管理的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指导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只有打造强有力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才能确保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效深入开展。 (二)拓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范围
志愿人员广泛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特色。例如,日本罪犯社区处遇制度是以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为显著特色的,志愿者实际上成为社区处遇的主要力量。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包括退休人员、宗教人士、社会团体人员和学生,而恰恰是这种复杂性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志愿者也发挥了多元性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范围广。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经验,我国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除了关照、聆听、交往、帮助等之外,还要拓宽参与范围。其一,充当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方面的教师。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矫正他们的心理、行为和思想恶习,重新回归社会,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必不可少。其二,充当社会物理环境的调节者和促进者。大学生矫正志愿者要积极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帮助,为他们寻找机会锻炼自身能力。其三,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大学生志愿者文化素养高,专业技能强,参与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能为社区矫正机构带来学术力量。其四,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决策,为决策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大学生志愿者具有活力和热情,创意多,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相仿,熟知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和兴趣点,他们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决策能使活动设计富有创新性,符合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
(三)构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
开展社区矫正活动时矫正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直接接触,这两者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帮扶关系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从国外社区矫正实践看,社区矫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在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就大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而言,从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等方面构建起大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良好的、互动的帮扶关系。其一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大学生志愿者的每个矫正小组都应该有心理学、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专业的志愿者,提前收集矫正对象的有关资料,分析与诊断问题,制定矫正计划,评估矫正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相互配合,保证服务内容的专业性。其二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方法的多样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多样,这就要求大学生志愿者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服务工作,如文化辅导、集体谈话、个别谈心、书信交流等。其三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记录的条理化。详细记录大学生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的服务过程能为矫正服务效果提供依据。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大学生志愿者需要及时、全面地记录矫正对象的表现、改正情况、所遇困惑,以便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查看和把握该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其四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成果的规范化。规范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成果,把矯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背景、主要问题陈述、矫正过程和个案反思做规范的文字整理,既是矫正对象的资料存档,也是矫正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为以后的志愿者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67.
[2]刘强.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及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3):110.
[3]郑丽萍.互构关系中社区矫正对象与性质定位研究[J].中国法学,2020(01):162.
[4](英)杰里米·边沁.立法理论[M].李贵方.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3.
[5]储槐植.刑事一体化和关系刑法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409.
责任编辑 邱翔翔
关键词:大学生志愿者;青少年;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不断进行刑罚制度创新和改革的产物,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构成一般包括三类,即社区矫正的专业人员、准专业人员和志愿人员,尤其大学生志愿者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重要辅助力量。我国可以借鉴国外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中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实际情况,探索大学生志愿服务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有效路径。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发展存在的相关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国十余年的发展历史中,从体制机制、参与主体、矫正模式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存在诸多现实困境亟待破解。
(一)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
社区矫正被引进中国并于2003年开展试点至今,逐渐获得社会民众的理解和赞同,但同时应清醒地认识到,这距离社区矫正长远发展的社会力量支持还存在很大差距。青少年社区矫正在中国本土化的障碍较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治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刑罚世轻世重”观念为重刑主义思想在我国经久不衰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养分。[1]重刑思想的影响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推广困难重重。原因之一是社会民众的观念误区。社会民众普遍不信任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甚至把社区矫正与“放虎归山”等同起来。社会民众在不安全感心理的作用下,宁愿将青少年罪犯投放进监狱这个“保险箱”,认为长期监禁的隔绝作用安全稳定,效果更佳。原因之二是刑罚机关的保守倾向。重刑思想不仅存在于社会普通民众,也存在于刑罚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中,影响他们的刑事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行刑人员往往受宁重勿轻思想和社会民众舆论的影响,面对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时表现出谨慎乃至消极的态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认知失衡,制约了我国司法资源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的配置,制约了学术界对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制约了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际效果。
(二)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现有的法律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从青少年罪犯接受社区矫正开始到矫正期满离开,这个过程中青少年社区矫正配套制度存在一定的不足。青少年罪犯特殊矫正制度、青少年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的职权制度、矫正人才资源的管理制度、前科消灭制度、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社区服务令制度等这些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息息相关的制度都尚未相应建立。至今尚无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行刑制度。[2]虽然2012年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把未成年犯罪人列入特殊适用范围,2019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七章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但青少年犯罪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人不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都仅针对未成年犯罪人而言,区别对待的范围有限。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度失范还体现在立法冲突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新《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据立法机关的法高于司法机关的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按照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就出现了立法冲突。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不同导致法律文件虽然存在却不能很好地执行和落实,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效率。
(三)青少年社区矫正方法失效
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正处于生长发育期,身心发展尚不成熟、未定型,有其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方式,这决定了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时应考虑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采用适合他们的社区矫正方法。对青少年罪犯实行社区矫正不仅仅是把他们放置在社区中,而应该采取相应的矫正方法让他们认识到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社区矫正作为法律规定的某些刑罚或刑罚制度的附隨后果,自然也应体现出应有的惩罚性。[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价值追求包括惩罚、教育、帮助、矫正、回归等,最终目的是矫治青少年罪犯的不良行为,帮助他们顺利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预防犯罪,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从司法实践看,我国的各个试点经过多年探索,总结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矫正模式和矫正方法,常用的矫正方法包括教育谈话、走访谈话、思想汇报、学习培训、公益劳动等较为传统的方式。总体而言,不少试点青少年社区矫正措施较单一,方法不多,矫正内容不具体。新时代背景下,这些传统的矫正方式面临新的挑战,某些社区矫正方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时代发展要求,无法满足当今青少年矫正对象的需求。传统矫正方法的失效直接影响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达不到理想的矫正效果。
二、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行性
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要充分运用社区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基础设施,发挥社区自身的优势,动用社会的各种资源,达到教育、感化社区矫正对象,帮助其再社会化,重新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大学生志愿者作为社会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大型赛事还是扶危济困的过程中,亦或是在社会理念的宣传工作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符合矫正内容的专业性,既是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又是新时代下节约青少年社区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
(一)矫正内容的专业契合 自2003年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各个试点根据当地的实际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探索出具有地方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从这些社区矫正模式来看,几乎都离不开志愿者的参与,换言之,有志愿者的力量,社区矫正工作效果更明显。以北京模式为例,北京试点推行“3+N”社区矫正模式,即专业矫正人员、社工、志愿者为主,社区专门配备的司法助理员为辅,同时吸纳广泛的社会力量开展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广东试点则形成了“1+1+1+n+m”的格局,即司法行政部门监管指导+共青团组织统筹协调+枢纽型社会组织牵头组织+多家司法社工组织共同实施+广泛发动志愿者参与。近年来社会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逐渐增多,但是由于专业背景不对口,实际矫正效果不一定非常有效。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内容很多,为了矫正青少年罪犯思想、心理和行为上的恶习,社区矫正机构针对其现状制定社区矫正方案,在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执行过程中,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道德教育等内容始终贯穿其中。大学生志愿者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恰好和这些矫正内容高度契合。在青少年社区矫正过程中采用帮治结合的方式,给予他们专业教育、婚姻、就业、培训、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帮教,帮助他们提高自身素质以便更好改过自新,融入社会。大学生志愿者的专业背景优势,是专业矫正队伍的有益补充,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成效。
(二)朋辈教育的价值回应
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扮演多重角色,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角度来讲,大学生志愿者是使能者、矫治者。大学生志愿者扮演使能者的角色,不仅为他们提供直接服务,还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挖掘青少年罪犯的潜能,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自己存在的意义,依靠自我内在力的推动转变观念,尽快融入社会。矫治者的角色是指大学生志愿者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参与到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从日常生活、心理调适、思想状态等方面进行介入,扮演治疗者的角色,帮助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解决问题。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是25岁以下,这恰好是大学生的年龄层。因此,大学生志愿者不仅是使能者和矫治者,还可能是青少年矫正对象的朋辈好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初期,往往表现出抗拒、悲观和绝望状态,与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人员、父母等可能存在代沟,与同龄人则无话不谈。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属于朋辈群体,能更好地进行有效沟通,帮助他们顺利完成矫正任务,同时建立自己的社会支持网络。边沁在《立法理论》中指出:“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必须根据患者的性质及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措施。医药的秘诀就是研究所有的治疗措施,将他们结合使用,并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让它们何时生效。”[4]大学生志愿者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相互之间的相近性和趋同性,使这种矫正活动更多地针对他们的需求实施矫正活动,呈现直接性、示范性和吸引力。借助朋辈教育的力量,强化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促进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式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体系的形成。
(三)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
西方国家逐渐兴起社区矫正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传统监禁刑罚的成本过高。我国的社区矫正仍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投入尚不足,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是节约矫正成本的现实诉求。在司法实践中,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与监禁刑罚相比可以节省修建监狱、看守人员、罪犯生活费等经费。此外,青少年社区矫正在社区中完成,可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矫正工作。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能有效减少刑罚执行成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我国学者储槐植教授指出,在当代社会背景下,提高罪犯改造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刑法运行模式,刑事执法权从国家手中分出一部分给(还给)社会,使刑罚运行模式由“国家本位”向“国家—社会”双本位过渡,加强国家力量和社会力量在罪犯改造方面的协调与配合。[5]大学生志愿者来自各大高校,本身专业文化水平及人文素质较高,加之选拔的是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犯罪学、思想政治教育等专业背景的大学生,这样一方面弥补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知识的缺乏,能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专业化、个性化、人性化的帮助,满足他们多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属于无偿服务,虽然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大量的人力资源,却不需要社区矫正机构花费额外经费,大大降低行刑成本。而节省下来的行刑资源可用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其他投入,如用于购置矫正用品、读物、心理测评仪器等,从而节省行刑成本,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三、大学生志愿者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的路径
(一)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隊伍建设
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专业性和各方面素质要求高,这就要求志愿者提升自身的能力。而对社区矫正志愿组织而言,管理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素养,才能推进社区矫正志愿服务日益走向专业化和规范化。国外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相对完善,很多国家的非营利组织也有专业化的管理队伍。我国香港在志愿者管理队伍方面的工作经验亦值得借鉴。香港政府对义工管理人员的要求很高,只有素质高、专业性强的人才有资格申请担任管理者。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包括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自身和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组织管理者。其一,把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质量关。志愿组织在招募大学生志愿者时要严格把关,对申请者的思想、能力、素质等全方位综合考察,特别是高度的志愿服务精神应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其二,培养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骨干力量。在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过程中多留意有管理能力的志愿者,在众多的志愿者中培养骨干力量,用青年影响青年,用青年带动青年,能够保持志愿队伍的活力。其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管理队伍建设。一支专业化程度高的志愿者管理队伍能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发挥强有力的号召力和凝聚力,保证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健康、高效运行。司法机关、高校党团组织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组织的领导者和指导者,应注重自身能力的提升,积累社区矫正和志愿组织管理的相关知识,有针对性地指导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只有打造强有力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队伍,才能确保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工作的长效深入开展。 (二)拓宽青少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范围
志愿人员广泛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外社区矫正工作的一大特色。例如,日本罪犯社区处遇制度是以志愿者的广泛参与为显著特色的,志愿者实际上成为社区处遇的主要力量。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构成成分具有复杂性,包括退休人员、宗教人士、社会团体人员和学生,而恰恰是这种复杂性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诸多便利,志愿者也发挥了多元性的作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范围广。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工作经验,我国大学生社区矫正志愿者除了关照、聆听、交往、帮助等之外,还要拓宽参与范围。其一,充当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方面的教师。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矫正他们的心理、行为和思想恶习,重新回归社会,文化教育、职业技能教育和社会技能教育必不可少。其二,充当社会物理环境的调节者和促进者。大学生矫正志愿者要积极为青少年矫正对象提供就业帮助,为他们寻找机会锻炼自身能力。其三,参与司法机构的工作,包括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大学生志愿者文化素养高,专业技能强,参与理论研究和实地调研能为社区矫正机构带来学术力量。其四,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决策,为决策活动提供咨询和建议。大学生志愿者具有活力和热情,创意多,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年龄相仿,熟知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和兴趣点,他们参与社区矫正活动决策能使活动设计富有创新性,符合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
(三)构建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
开展社区矫正活动时矫正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直接接触,这两者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帮扶关系直接影响到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效果。从国外社区矫正实践看,社区矫正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在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方面总结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就大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关系而言,从服务内容、服务方法、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等方面构建起大学生志愿者与社区矫正对象良好的、互动的帮扶关系。其一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内容的专业化。大学生志愿者的每个矫正小组都应该有心理学、法学和思想政治教育学专业的志愿者,提前收集矫正对象的有关资料,分析与诊断问题,制定矫正计划,评估矫正成果。在这个过程中志愿者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为矫正对象提供相应的服务,相互配合,保证服务内容的专业性。其二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方法的多样化。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多样,这就要求大学生志愿者采用多种方式开展服务工作,如文化辅导、集体谈话、个别谈心、书信交流等。其三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记录的条理化。详细记录大学生志愿者与矫正对象的服务过程能为矫正服务效果提供依据。在社区矫正服务过程中,大学生志愿者需要及时、全面地记录矫正对象的表现、改正情况、所遇困惑,以便其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查看和把握该矫正对象的相关情况。其四是实现青少年社区矫正服务成果的规范化。规范整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服务成果,把矯正对象的基本情况、社会背景、主要问题陈述、矫正过程和个案反思做规范的文字整理,既是矫正对象的资料存档,也是矫正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为以后的志愿者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67.
[2]刘强.英国青少年社区刑罚执行制度及借鉴[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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