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汪辉祖的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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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汪辉祖在长期的作幕与仕宦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也形成了调处息讼、减少讼累,详慎推求、毕得其实,矜恤两造、慎重民命,律以养人、礼顺人情等宝贵的法制思想,这些对于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都有启发与借鉴意义。
  【关键词】汪辉祖;法律;思想
  
  汪辉祖,字焕曾,号龙庄,晚号归庐,浙江绍兴府萧山县人。清代“自督抚以下,司、道、府、州、县,衙门虽自不同,俱各延有幕宾。”而汪辉祖自乾隆十七年至五十年,在江浙地区佐理州县幕府长达三十四年,后又曾在湖南作官,长期从事刑名之事,积累了丰富的从业经验,并形成了相关法律思想,本文拟对其法律思想作一粗浅总结。
  
  一、调处息讼、减少讼累
  
  清代官场中,刑狱治民与钱粮征输是地方政府的两大事务。钱粮征收,一年两次,刑名事务,常年不断,所以,“地方之要,首在狱讼”,司法成为清代地方行政中的头号政务。州县官听理辖区内所有案件,不仅接受诉状、实施调查、讯问与侦缉罪犯,而且主持庭审、宣布判决。理讼责任重大,关系官员考成,万一处理不当,轻则罚俸,重则革职乃至处以死刑。刑名幕友起草官批,准备案情摘要,拟写上呈报告,从受理、庭审到判决,皆由其幕后策划。
  但对于平民百姓而言,诉讼往往意味着财产与身心的劫难。除地方官贪赃枉法外,胥吏衙役皆以讼案为生财之道。一打官司,原告就需交纳挂号费、传呈费、买批费、送稿纸笔费、出票费、升堂费、坐堂费、踏勘费、结案费、和息费等种种陋规。此外,青吏差役还借端向原、被告患意敲诈勒索,如果是命案,则杀人犯或嫌疑犯的财物更是被勒索一空。因此,中国法律中就有避讼、厌讼的传统,而无讼则一直是执政者追求的目标。《论语·颜渊》云:“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清代康熙帝曾作“圣谕十六条”,告诫国人“和乡党以息争讼”,“息诬告以全良善”。
  汪辉祖也从百姓的角度出发,大力提倡息讼。他说:“词讼之应审者,什无四五。其里邻口角,骨肉参商细故,不过一时竞气,冒昧启讼,否则有不肖之人,从中播弄。果能审理平情,明切譬晓,其人类能悔悟,皆可随时消释。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亦宁人之道,断不可执持成见,必使终讼,伤闾党之和,以饱差房之欲。”地方刑事案件不多,大量的民事诉讼“类皆户婚细故。两造非亲则故,非族则邻,情深累世,衅起一时,本无不解之仇。第摘其词中要害,酌理准情,割切谕导,使弱者心平,强者气沮,自有亲邻调处。与其息于准理之后,费入差房,何如晓于具状之初,谊全姻睦”。汪辉祖认为断案不如息案,“勤于听断,善已,然有不必过分皂白,可归和睦者,则莫如亲友之调处。盖听断以法,而调处以情;法则径渭不可不分,情则是非不妨稍借;理直者既通亲友之情,义曲者可免公庭之法”。能使民众免于涉讼,是汪辉祖首先追求的目标。
  实在须审理的,则力求减少讼累。首先,汪辉祖主张尽量避免牵连无关人员。慎初报,“初报以简明为上,情节之无与罪名者,人证之无关出入者,皆宜详审节删。多一情节,则多一疑窦,多一人证,则多一拖累”,其次,勤听讼,速结案,尽量少耗费百姓的时间、精力。官员称职在勤,刑名幕友办理幕务,最要亦在勤,否则遇事迁延,民众乃受拖累;审案贵结,“宕延时日,讼者多食用之费,家人增悬望之忧,是虐民也”,“故不审不如不示期,不结不如不传审”。
  
  二、详慎推求,毕得其实
  
  汪辉祖认为,审理案件时,“必当详慎推求,毕得其实。然后酌情理之中……求其可生之道,予以能生之路,则犯自输服,诚如岳家军,不可撼动矣。”因此,强调理讼须慎重行事,就是要认真地探求事实。汪辉祖强调不可轻信草供,一定要慎重审讯。他指出:“罪从供定,犯供最关紧要。然五听之法,辞止一端。且录供之吏,难保一无上下其手之弊。据供定罪,尚恐未真。”办理重案,尤“须理清端绪,分别重轻,可以事为经者,以人纬之,可以人为经者,以事纬之。自为籍记,成算在胸,方可有条不紊,不堕书吏术中。其土音各别,须用通事者,一语之讹,毫厘千里,尤宜慎之又慎。”命案更需慎察情形,“情者,起衅之由,形者,争殴之状”,“此是出入最要关键,审办时,必须令仵作与凶手照供比试,所叙详供,宛然有一争殴之状,凿凿在目,方无游移干驳之患。”汪辉祖不仅要求反复详讯,对于审讯时所用的方法,也十分慎重讲究。他反对用刑,非刑更不用,“命有下手情形,盗有攫赃光景,撰之以理,衡之以情,未有不得其实者”,“若欲速成而刑求之,且勿论其畏刑自诬,未可信也,纵可信矣,供以刑取,问心其能安手?”其求得实情方法大致有:
  一是色听。两造当前,“必先定气凝神,注目以熟察之。情虚者良久即眉动而目瞬,两颊肉颤不已。出其不意,发一语话之,其真立露,往往以是得要犯。”
  二是多讯问。他说:“官坐堂上,可茶、可烟、可小食,从容自如;犯跪堂下,外则饥惫,内则畏惧,虽甚刁谲,言多必失。静听其隙而严诘之,受之以需,何患不得。”宜言之以理,动之以情,感化犯人。他审案,“与犯人言,温温然”,犯人言多必失,即可攻其隙伪。例如宁远县匡学义侵吞寡妇李氏田产案。匡学义欺李氏不识字,在李氏田契上都写明系与其合购。汪辉祖佯称应依产契批断,夸奖匡学义善于经营,然后问其现有家产、丁口以及应纳田粮,计其所余,衣食尚嫌不给,因而拍案大怒说:“然则汝同李氏买田之资,必由窃盗来矣!”匡学义大窘,方供认伪书同买产契。
  三是分别研讯,使犯人不能互相威胁串供。例如宁远李某殴徐某垂死一案,李称该日赴胡某寿宴,以同座六人为证,六人供词如出一口。汪辉祖乃分别询问入门先后,座位上下,肴撰名目,六人语无一同者,可见皆系伪证。又如盛大被诬为盗,自意逃军犯抢万无生理,所以信口诬服,其徒亦皆附和,八人口供熟滑如背书,无一语参差。经隔别研鞠,则供词歧异。
  四是依据证据断案。零陵县民谢子存,为侵吞弟媳家产,诬其遗腹子非亲生。汪辉祖觅得接生婆、乳母、医生等证人,遂尽悉案情。不过,汪辉祖也提醒要防止伪证,人证、物证不可逮信。
  五是据人情、事理判断供辞之是非。例如林好窃渔被诬为洋盗一案,事主供称兄弟三人分驾三舟同渔,被风飘至黄盘,又同泊一处,遭三艘盗船同伙强劫。汪辉祖指出:黄盘乃是外洋,三船因风驱散,决不可能飘至同处,为同伙洋盗劫掠之可能。后经再讯,果然是飘失之后各不相顾,被林好等各窃各船,并非同伙共盗。
  六是神殿问供。利用民众敬畏神灵,恐惧阴谴的心理,使其吐实。例如刘开扬殴毙其弟刘开禄一案,汪辉祖在城隆庙拜神听审,开杨之子闰喜自称系鬼卒导引,自首为殴杀开禄凶手,案情大白。
  
  三、矜恤两造,慎重民命
  
  汪辉祖对待涉讼两造,矜恤周至, 虽嫉恶如仇,但对盗贼人犯仍持仁恕之心。他曾经引用《元史·张养浩传》:“彼皆良民,饥寒所迫,不得已而为盗耳!”然后他说:“今盗亦犹是民也”,竟然群起盗窃,“岂沽恶不悛,其天性然软?抑有司之不能宣上德化,无以感之软?!”再则,“身为法吏,果能时时畏法,事事奉法乎?贪酷者无论,即谨慎自持,终不能于廉俸之外一介不取”,“故遇愚民犯法,但能反身自问,自然归于平恕。”
  他在佐幕时,“无论事之大小,必静坐片刻,为犯事者设身置想,并为其父母骨肉通盘筹画。始而怒,继而平,久乃觉其可矜。然后与居停商量,细心推鞠,从不轻予夹拶,而真情自出,故成招之案,鲜有翻异”。出任宁远县令之后,凡遇户婚田土案件,绝不轻易挞人,“至两造族姻,互汗细故,既分曲直,便判输赢,一予责惩,转留衅隙”,不如“将应挝不挞之故,明白宣谕,使知幅然自悟,知惧且感,则一纸遵依,胜公庭百挞矣”。这种做法,对民事案件双方将来的和睦相处,很有帮助。他还主张妇女不可轻唤,“盖幽娴之女,全其颜面,即以保其贞操,而妒悍之妇,存其廉耻,亦可杜其泼横”。依照清律规定,窃盗之罪计赃量刑,有的地方窃米依照时价估赃。汪辉祖在长洲县令郑毓贤幕,甚不以为然。乃为其主官拟一通察,分达各级上司,请求仍依部价估赃。其理由是:事主大多憎恶窃贼,不见浮开被窃数量;何况斛只大小难齐,米色高下不一,“凭一纸赃单,速拟缳首,恐日久弊生,不无冤抑”。巡抚获禀,行臬司议准通行。
  汪辉祖特别注意为犯人求生,反复申明:“求生二字,崇公仁心,曲传于文忠公之笔,实千古法家要诀。法在必死,国有常刑,原非幕友所敢曲纵,其介可轻可重之间者,所争止在片语,而出入甚关重大,此处非设身处地,诚求不可,诚求反复,必有一线生机,可以藉手”;“夫律例一书,于明刑之中,矜恤曲至,犯罪自首一条,网开一面,乃求生之路”; “名例一门,义尽仁至,大概必不得已而用法者,尤宜细细体究,而自首各则,断不可略观大意。倘有投案之犯,务在求生以全民命。欧阳崇公所谓‘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于我两无憾也’”。
  汪辉祖佐幕时几次辞馆,大部分也是欲为嫌犯解脱而致。后在宁远为官时,审理匡学义侵吞寡妇李氏田产一案,匡学义招出伪书同买之后,汪辉祖念其尚非大恶,而且为李氏经营,颇为出力,乃勒令匡学义归宗,劝李氏勿再苛究。再如刘开扬一案,刘开扬主使其子闰喜,殴毙其弟开禄。依照清律规定,刘开扬父子均应处死,而汪辉祖念“开禄气已将尽,不殴亦死。以开扬父子抵之,情稍可悯”,所以将下手之闰喜照故杀拟抵,不究余犯。后经臬司委员审出主使缘由,汪辉祖犯了“故出”,应受重罚,幸得巡抚念予以回护,令其速自更正,改依谋杀拟详,汪辉祖熟稳律文,当然知道“故出”人罪,“至死者坐以死罪”。他为此受到了上司的责备,但他能冒着自己考成的危险,去为犯人求生,是难得的。
  但是汪辉祖并不是一味宽纵,在许多案件里,他都挺身而出,维护弱小的利益,抑制强暴的侵害。例如“周张氏请为殇子立继”一案,汪辉祖强调“与其绝荡而伤慈母之心,何如继荡以全贞妇之志”;在黄俞氏应承夫产一案,他指斥“无干之族长”攘夺嫠妇应继之产,令其不得过问;在同姓不宗争继一案,他引经据典,说明同姓不宗即如异姓,而禁止争继。诸案皆因刁徒图产而起,在他凌厉的笔锋之下,贪鄙却步,孤寡得保,真是大快人心。他一贯秉持除暴安良的原则,对于估恶不悛之辈皆立予惩处,如严治地棍,痛杖凶丐老猴,枷系藉尸讹诈的地保,颊批讼师黄天桂及陈禹锡等等。然而即使对于这类刁徒,也不滥用非刑,可见其对待刑案被告的仁恕态度。
  四、律以养人,礼顺人情
  汪辉祖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下层规范,是一种呆板的准则,“学之不难”,“所虑者,知法而不通乎法之神明”。同时,他也指出:“律之为书,各条具有精蕴。仁至义尽,解悟不易,非就其同异之处,融会贯通,鲜不失之毫厘,去之千里。夫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致延及生灵。……如能引律而己,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一刑胥足矣,何藉幕为?”
  礼主刑辅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极端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礼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同时礼成为判断有罪无罪的标准。礼认为对的,就是法认为合法的;礼所不容许的,也就是法所禁为的。”古代法律本身就是依据儒家礼教原则制定的,因此,引经决狱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所认定的司法审判的最高境界,《后汉书·应邵传》云董仲舒“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汪辉祖也因此主张“讲习律令,剖条发蕴,寻绎究竟,轻重之间,不爽株黍。及其援据比附,惟变所通,不为典要,律之所穷,通以经术。”
  可是,礼也不是至高、万全的规范。汪辉祖认为“礼顺人情,情之所不可禁,不能执礼以夺之也”。因此,汪辉祖提倡“法贵准情”。他说:“法所不容姑脱者,原不宜曲法以长奸情,尚可以从宽者,总不妨原情而略法”; “幕之为学,读律尚己,其运用之妙,尤在善体人情。盖各处风俗,往往不同,必须虚心体问,就其俗尚所宜,随时调剂,然后傅以律令,则上下相协”。
  在汪辉祖看来,法律规范有三个层次,上者为天理,中者为礼经,下者为法律。司法制度的目的,在于依据天理,公正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个人权利,起到养人、爱民的作用。对一个司法工作者而言,就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或其他规范,去体现天理的公平正义。汪辉祖在决断诉讼时,灵活地运用各种规范,不拘文义,变通法意和经旨,追寻每一个案件里最妥善、最确当的决断,目的都是养人、爱民。了解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汪辉祖为何在调处、勘验、听审、决断等各个环节,苦心孤诣地考虑涉案者及相关诸人的利害,设想周详,甚至不惜弃馆被参,为犯人开脱。例如在盛大犯抢被诬为强盗,林好窃鱼被诬为洋盗,徐姓私家拜斗被控为邪教,余某被控踢死卢标,许天若被控调戏致死蒋虞氏诸案,他都一一辨析事理,指明所控不实,而改用轻条。至于断案引用何种规范、如何诠释,也是以能否保障案件内各种相关之人的正当利益来衡量。例如在黄俞氏求承夫产一案,夫族便想滥引祔食原则;同姓不宗争继遗产二案,冯某即欲滥引“择立同姓”一条;浦四童养妻犯奸一案,各级上司倾向将童养妻与妻等视,汪辉祖皆引经据典,竭力指陈其不当,而改用其它准则。这些都体现了汪辉祖律以养人、礼顺人情的法律思想。
  
  参考文献:
  [1]田文镜.钦颁州县事宜·慎延幕宾[O].
  [2]佐治药言·勿轻令人习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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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宗炎.汪龙庄行状[A].晚闻居士遗集(卷八)[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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