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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基于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经过《南方周末》报道后引发社会巨大反响,二审做大幅度改判,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的“辱母案”为研究对象,来分析于欢案一审判决书背后所隐藏的意识形态,及二审的判决结果中舆情对社会事件的影响力。旨在揭露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同时强调语言对社会过程和结构的反作用,有助于巩固业已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物质条件,促进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共同进步。
关键词:批评话语分析;辱母案;判决书;无期徒刑;舆论有为
一、引言
当今的中国,客观存在两个社会舆论场,一个是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为主流媒体的社会舆论场,一个是以互联网应用为平台的民间舆论场。在新媒体环境下,基于互联网的社会舆论平台使得网络的信息量得到了快速增长,及时性、开放性、交互性、思想性、草根性成为网络评论信息的新特征,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拓展了社会舆论的传播空间,改变了民间舆论生成演变与聚合的机制。批评话语分析是系统功能语法中十分重要的理论,它可以与法院判决书、社会舆论场还有民间舆论场很好的结合起来。
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本文运用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辱母案”为例,旨在揭露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同时强调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自由主义报纸”——《南方周末》评论中语言对社会过程和结构的反作用,有助于巩固业已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物质条件,促进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共同进步。
二、批评话语分析理论
批评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又称批评语言学(critical linguistics)、批评性语言研究(critical language study)或语言学批评(linguistic criticism),是国外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话语分析方法。它不仅研究语言是什么,而且研究语言为什么是这样;不仅对话语的意义感兴趣,而且对话语如何产生这种意义感兴趣。它旨在透过表面的语言形式,揭露意识形态对话语的影响,话语对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以及两者是如何源于社会结构和权势关系又是如何为之服务的。批评话语分析作为一种语言研究的方法最早是1979年由R.Fowler等人在Lan-guage and Control一书中提出的。在过去的20年中,批评话语分析从初创到发展,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70年代后半期,文体研究发生一场重大变革:文体学家们不象以前那么热衷于文学语篇的形式结构,而是更多地关注语篇与它们的社会历史语境之间的关系,语篇的交际方面,也就是说,文学的语用方面(pragmatic aspects)。这一运动就是我们所讲的“语言学批评”(linguistic criticism)。与此同时,随着语言学方法熔入文学批评,特别是对文学语篇的语用、社会、历史层面的重视,文学批评家们更乐意将语篇视为一种话语方式(mode of discourse),因为文学语篇与非文学语篇一样,它们的结构形式经过社会符号学过程来体现世界,都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它们相关的社会语境下的一种交际活动。将文学语篇降格视为与非文学语篇一样的话语方式,扩展了语言学批评的视野,最终使八、九十年代一种以考察语言如何在社会、历史语境下运作为己任的全面、动态的语言研究(既包括文学语篇的研究又包括非文学语篇的研究)的形成———批评语言学或批评话语分析。
三、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的“无期徒刑”
(一)话语与意识形态
批评话语分析首先考察的是话语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这里的“意识形态”,是一中性的概念,指人们安排和证明自己生活的方式。Fairclough认为社会制度由“意识形态-话语结构”(ideological-discoursive formations,以下简称IDF)组成。每一个IDF与社会制度中的不同群体相联系,大致相当于一种“语言社区”(speech community)。每一个“语言社区”都有其各自的话语规范和意识形态规范。Fairclough将IDF中的成员称为主体(subject),社会制度通过强加意识形态和话语限制而构建意识形态和话语的双重主体。遗憾的是,主体往往并不能认识到其所处主体位置的意识形态基础,因为占主导地位的IDF的特征之一就是有能力将意识形态自然化(naturalize),也就是说,能使意识形态以非意识形态的常识出现并赢得主体的接受。[1]所以,话语中的意识形态成分往往具有不透明性。我们根据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具体特征和《南方周末》对该事件报道的选择性地分析其中的及物性蕴含的意识形态。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审理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衛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南方周末》报道的《刺死辱母者》:“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网友H的评论:“于欢应当判处正当防卫,在长时间的侮辱恐吓下,精神接近崩溃,况且当着儿子的面侮辱其母亲,这种行为属千年来之罕见,简直是禽兽不如,死有余辜,警察未将当时的情况摸透,有敷衍了事之嫌,警察一走,于欢母子还能依靠谁,精神高度紧张和恐惧以及心中难以抑制的怒火,放谁身上都会发疯,法院判处有未结合现实情况具体分析之嫌,欠妥,不轻判于欢,难以服众。” 上述文字,分别从法院判决书、社会舆论场还有民间舆论场的角度对被告人的防卫是否过当进行了陈述。根据事件本身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书本身就足以引起民愤,又因《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横空出世,而引爆了中国舆论场。3月27日《南方周末》又发表社论《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来回应网民的质疑和官方的动作。
正如Fairclough所言“选择哪一种过程来表达一个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意义”。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书代表着权势一方的话语,其判决书的对案件的内容的陈述本身就足以引起民愤,加之在《南方周末》这种权威期刊的报道下更是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谁也未曾料到包括《刺死辱母者》一文的作者和于欢的辩护律师,这篇文章会引发轩然大波——铺天盖地的质疑和漫骂,聊城方面一下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境地。
(二)话语、控制与权势
批评话语分析认为,语言“不仅是交际的工具,而且是控制的工具”。语言结构被用来“调节人的思想和行为,将人物、事件和物体分类、划等级,以便证明某一制度和个人的地位”。[2]因此,所有的语篇都无一幸免地受到语言和社会的决定,这里的判决书和舆论场的评论也不例外。批评话语分析不仅仅是通过描述揭示意义,而且是对意义如何形成,如何隐蔽地给某一特定的意识形态以特权而控制意义,从而控制人作出社会和政治评论的过程。然而,语言使用者控制话语的能力却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他们往往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话语权力(ideological and discoursive power)。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审理认为,……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定性为故意杀人。”
《南方周末》报道的《刺死辱母者》:“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中青网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凤凰资讯》等相关媒体也出文“前来相助”,就其标题足以引起强烈反响——《 如果发生在古代 “刺死辱母者”会如何判刑?》。
网民C的评论:“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遭受侵犯,遭受极大侮辱的时候,就不应该考虑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只是自身的正当防卫?但是当自身受限不能行使的时候,处于同一情景下的关系人能不能代为行使?母子连心,特殊情况下,孩子为什么不能保护母亲,保护后为什么要付出无期徒刑的代价?这样量刑公平吗,不让百姓心寒吗,不让行恶者有恃无恐吗?”
批评话语分析认为,权势对维持一个IDF的主导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的对该事件性质的裁定无一处不体现了其权势对其地位的维持,因其审判的结果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益,“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硬是法力无边也无力回天了。在权势的高压下,社会舆情也不甘示弱,人们开始设想“若是‘辱母案’发生在古代,那么被告人至少也应该属于救母的英雄”。舆情是舆情,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认定于欢故意杀人!我们谁还能轻易的改写法律?而现在虽然比以往的社会更加文明了,但法制社会的结果却是让民众爱莫能助,“无期徒刑”四个大字不仅仅摆在了被告人家属的眼前,也活生生地摆在了伦理人情的眼前。
(三)话语与社会
批评话语分析从Halliday关于语言是一种社会符号系统的观点出发,认为意义不是在三维话语分析空间中产生的,语言的使用蕴含于社会语境之中。Fairclough认为任何话语都可以同时视为一种三维的概念:语篇(text),口语或书面语;话语实践(discoursepractice),包括语篇的生成与解释;社会文化实践( social-culturalpractice)。[3]话语的这一性质要求话语分析也必须是三维的,一般应包括:对语篇的语言学描述,对语篇与话语过程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对话语过程与社会过程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而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方面是权势关系以及维持这些权势关系的价值观念。在大多数历史时期,价值观念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权势关系也常常处于竞争、变化之中。
于是,在舆论压力之下,于欢案很快就进行了二审。《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华每日电讯《“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 ‘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 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网友Z的评论:“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将理学概念 ‘天理’与政治概念 ‘民心’通过以道德概念‘正义’与媒介等同起来,毫无违和感,直观感性,深得我心。”
话语有助于构成知识、社会关系、社会主体,于欢案的发生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当前民间借贷泛滥、利率畸高、非法集资、非法讨债、以及当红明星的“阴阳合同”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案件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应当拘泥于案件本身的评判,而应放眼于整个社会,综合考量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于欢案一审判决忽略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忽略了亲子伦理关系在中国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忽略了民众对高利贷、非法讨债的厌恶情绪,对于欢处以重刑,因而引来骂声一片。批评话语分析不仅强调社会对话语的影响,还强调话语对社会的反作用力。進而证明了语言不仅是对社会过程和结构的一种反射,而且有助于巩固业已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物质条件。二审判决强调了人格尊严和人伦的意义,对非法讨债手段予以否定,对于欢改处轻刑,同时又对过当的防卫行为实施一定的刑罚,引导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鼓励私力救济,既安抚了民众的不良情绪,又不屈服于“无罪”舆论,应该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话语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文化变化和社会文化再生产起着重大作用。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争夺盟主权(hegemony)的实践与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话语实践的形式(本文指法院判决书)出现的,自然化的话语规范是维持和再生产意识形态盟主权的有效机制,盟主权斗争的重要目标在于将现存的话语规范非自然化(denaturalize),并以新的话语规范取而代之。而权势话语本身就是文化盟主权的领域之一。某一阶级或群体对整个社会或其中一部分所拥有的盟主权部分地来自于它对话语实践与话语秩序(order of dis-course)的定型能力。现代社会权势限制和控制话语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权势自上而下地对话语实践进行干涉并使之改变,并在话语秩序中重构盟主权,用以作为在社会制度和文化领域中重构盟主权这一更广泛斗争的一部分。形成研究社会制度和机构的话语实践。对于欢处以刑罚就是引导人们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了国法的尊严。对于欢大幅度减轻处罚,则体现的是话语对社会的反作用力是法与情的完美结合,顺乎天理、合乎人情。人治被迫允许社会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介入和社会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被允许介入社会司法活动,给有意愿创造历史的人民提供了一个原动力,这才是于欢等个案最大的社会意义。舆论有为,同时也是法治胜利。
四、结语
批评话语分析是一种以社会为本的语言分析方法。它实际上凸显了语言中人们熟视无睹的权势关系与意识形态过程。相对于主流语言学和主流话语分析,批评话语分析更注重从社会制度和社会构成这一更深的层次来寻求解释话语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它在强调社会对话语的影响的同时,还注重研究话语对社会的反作用力,充分认识到话语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文化变化和再生产所起的重大作用。批评话语分析作为一种语言分析的方法,已为许多社会科学如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传播学、社会语言学等学科所采用,它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启示也是重大而深远的。
参考文献:
[1]辛斌.语言、权力与意识形态:批评语言学[J].广州:现代外语.1996:01
[2]陈艺. 近十年国内批评话语分析研究综述[J].湖南: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2
[3]胡壮麟等.系统功能语法概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9:10
作者简介:董盼盼,1993年5月12日出生,女,汉族,籍贯:陕西省,现就读于西安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2016级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方言学。
关键词:批评话语分析;辱母案;判决书;无期徒刑;舆论有为
一、引言
当今的中国,客观存在两个社会舆论场,一个是以报纸、广播电视等为主流媒体的社会舆论场,一个是以互联网应用为平台的民间舆论场。在新媒体环境下,基于互联网的社会舆论平台使得网络的信息量得到了快速增长,及时性、开放性、交互性、思想性、草根性成为网络评论信息的新特征,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拓展了社会舆论的传播空间,改变了民间舆论生成演变与聚合的机制。批评话语分析是系统功能语法中十分重要的理论,它可以与法院判决书、社会舆论场还有民间舆论场很好的结合起来。
2016年4月14日,于欢在母亲苏银霞和自己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侮辱后,情急之下用水果刀刺伤了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本文运用批评话语分析理论以“辱母案”为例,旨在揭露不平等的权利关系的同时强调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自由主义报纸”——《南方周末》评论中语言对社会过程和结构的反作用,有助于巩固业已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物质条件,促进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共同进步。
二、批评话语分析理论
批评话语分析(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又称批评语言学(critical linguistics)、批评性语言研究(critical language study)或语言学批评(linguistic criticism),是国外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话语分析方法。它不仅研究语言是什么,而且研究语言为什么是这样;不仅对话语的意义感兴趣,而且对话语如何产生这种意义感兴趣。它旨在透过表面的语言形式,揭露意识形态对话语的影响,话语对意识形态的反作用,以及两者是如何源于社会结构和权势关系又是如何为之服务的。批评话语分析作为一种语言研究的方法最早是1979年由R.Fowler等人在Lan-guage and Control一书中提出的。在过去的20年中,批评话语分析从初创到发展,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
70年代后半期,文体研究发生一场重大变革:文体学家们不象以前那么热衷于文学语篇的形式结构,而是更多地关注语篇与它们的社会历史语境之间的关系,语篇的交际方面,也就是说,文学的语用方面(pragmatic aspects)。这一运动就是我们所讲的“语言学批评”(linguistic criticism)。与此同时,随着语言学方法熔入文学批评,特别是对文学语篇的语用、社会、历史层面的重视,文学批评家们更乐意将语篇视为一种话语方式(mode of discourse),因为文学语篇与非文学语篇一样,它们的结构形式经过社会符号学过程来体现世界,都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它们相关的社会语境下的一种交际活动。将文学语篇降格视为与非文学语篇一样的话语方式,扩展了语言学批评的视野,最终使八、九十年代一种以考察语言如何在社会、历史语境下运作为己任的全面、动态的语言研究(既包括文学语篇的研究又包括非文学语篇的研究)的形成———批评语言学或批评话语分析。
三、批评话语分析视角下的“无期徒刑”
(一)话语与意识形态
批评话语分析首先考察的是话语与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这里的“意识形态”,是一中性的概念,指人们安排和证明自己生活的方式。Fairclough认为社会制度由“意识形态-话语结构”(ideological-discoursive formations,以下简称IDF)组成。每一个IDF与社会制度中的不同群体相联系,大致相当于一种“语言社区”(speech community)。每一个“语言社区”都有其各自的话语规范和意识形态规范。Fairclough将IDF中的成员称为主体(subject),社会制度通过强加意识形态和话语限制而构建意识形态和话语的双重主体。遗憾的是,主体往往并不能认识到其所处主体位置的意识形态基础,因为占主导地位的IDF的特征之一就是有能力将意识形态自然化(naturalize),也就是说,能使意识形态以非意识形态的常识出现并赢得主体的接受。[1]所以,话语中的意识形态成分往往具有不透明性。我们根据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具体特征和《南方周末》对该事件报道的选择性地分析其中的及物性蕴含的意识形态。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审理认为,……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辩护人认为于欢系防衛过当以此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南方周末》报道的《刺死辱母者》:“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网友H的评论:“于欢应当判处正当防卫,在长时间的侮辱恐吓下,精神接近崩溃,况且当着儿子的面侮辱其母亲,这种行为属千年来之罕见,简直是禽兽不如,死有余辜,警察未将当时的情况摸透,有敷衍了事之嫌,警察一走,于欢母子还能依靠谁,精神高度紧张和恐惧以及心中难以抑制的怒火,放谁身上都会发疯,法院判处有未结合现实情况具体分析之嫌,欠妥,不轻判于欢,难以服众。” 上述文字,分别从法院判决书、社会舆论场还有民间舆论场的角度对被告人的防卫是否过当进行了陈述。根据事件本身我们可以看到法院的判决书本身就足以引起民愤,又因《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横空出世,而引爆了中国舆论场。3月27日《南方周末》又发表社论《舆论与司法良性互动提升公平正义获得感》来回应网民的质疑和官方的动作。
正如Fairclough所言“选择哪一种过程来表达一个现实世界中真正发生的过程具有重要的文化、政治和意识形态意义”。 从上文我们不难看出,法院的判决书代表着权势一方的话语,其判决书的对案件的内容的陈述本身就足以引起民愤,加之在《南方周末》这种权威期刊的报道下更是影响着人们的价值判断。谁也未曾料到包括《刺死辱母者》一文的作者和于欢的辩护律师,这篇文章会引发轩然大波——铺天盖地的质疑和漫骂,聊城方面一下就陷入了千夫所指的境地。
(二)话语、控制与权势
批评话语分析认为,语言“不仅是交际的工具,而且是控制的工具”。语言结构被用来“调节人的思想和行为,将人物、事件和物体分类、划等级,以便证明某一制度和个人的地位”。[2]因此,所有的语篇都无一幸免地受到语言和社会的决定,这里的判决书和舆论场的评论也不例外。批评话语分析不仅仅是通过描述揭示意义,而且是对意义如何形成,如何隐蔽地给某一特定的意识形态以特权而控制意义,从而控制人作出社会和政治评论的过程。然而,语言使用者控制话语的能力却不尽相同,这是因为他们往往具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话语权力(ideological and discoursive power)。
《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审理认为,……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要求,……定性为故意杀人。”
《南方周末》报道的《刺死辱母者》:“庭审中的争议点在于,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以及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中青网评论《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也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是有温度的。任何执法不当与裁判不公,都是对法律精神的背叛与戕害。目前,被告人已经上诉,期待在即将到来的二审中,司法机关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公正裁判,实现排除社会危害性与阻止刑事违法性的统一,彰显法律之正义。”
《凤凰资讯》等相关媒体也出文“前来相助”,就其标题足以引起强烈反响——《 如果发生在古代 “刺死辱母者”会如何判刑?》。
网民C的评论:“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人格权遭受侵犯,遭受极大侮辱的时候,就不应该考虑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只是自身的正当防卫?但是当自身受限不能行使的时候,处于同一情景下的关系人能不能代为行使?母子连心,特殊情况下,孩子为什么不能保护母亲,保护后为什么要付出无期徒刑的代价?这样量刑公平吗,不让百姓心寒吗,不让行恶者有恃无恐吗?”
批评话语分析认为,权势对维持一个IDF的主导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法院的对该事件性质的裁定无一处不体现了其权势对其地位的维持,因其审判的结果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益,“无期徒刑”判决结果一出,硬是法力无边也无力回天了。在权势的高压下,社会舆情也不甘示弱,人们开始设想“若是‘辱母案’发生在古代,那么被告人至少也应该属于救母的英雄”。舆情是舆情,可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认定于欢故意杀人!我们谁还能轻易的改写法律?而现在虽然比以往的社会更加文明了,但法制社会的结果却是让民众爱莫能助,“无期徒刑”四个大字不仅仅摆在了被告人家属的眼前,也活生生地摆在了伦理人情的眼前。
(三)话语与社会
批评话语分析从Halliday关于语言是一种社会符号系统的观点出发,认为意义不是在三维话语分析空间中产生的,语言的使用蕴含于社会语境之中。Fairclough认为任何话语都可以同时视为一种三维的概念:语篇(text),口语或书面语;话语实践(discoursepractice),包括语篇的生成与解释;社会文化实践( social-culturalpractice)。[3]话语的这一性质要求话语分析也必须是三维的,一般应包括:对语篇的语言学描述,对语篇与话语过程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对话语过程与社会过程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而社会环境中最重要的方面是权势关系以及维持这些权势关系的价值观念。在大多数历史时期,价值观念不是单一的,而是多重的,权势关系也常常处于竞争、变化之中。
于是,在舆论压力之下,于欢案很快就进行了二审。《于欢案二审判决书》:“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某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惡劣手段侮辱于欢之母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依法应予改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新华每日电讯《“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都说法律不可远离‘看得见的人情’,而那些公共发声,正是法律的庭院外看得见的人情民意。这并不是说,法律就该迁就和盲从民意,看舆论 ‘脸色’行事,而是指司法在保持独立公正的同时,也要接受舆论监督,经得起法治和民意的考量。如果某个判决在‘法律公正’、‘ 人本关怀’等指针上与普遍的民意脱节,那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是不是有些环节出了问题?” 网友Z的评论:“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将理学概念 ‘天理’与政治概念 ‘民心’通过以道德概念‘正义’与媒介等同起来,毫无违和感,直观感性,深得我心。”
话语有助于构成知识、社会关系、社会主体,于欢案的发生有着现实的社会背景。当前民间借贷泛滥、利率畸高、非法集资、非法讨债、以及当红明星的“阴阳合同”等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法院在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案件时,尤其是刑事案件,不应当拘泥于案件本身的评判,而应放眼于整个社会,综合考量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于欢案一审判决忽略了人格尊严的重要性,忽略了亲子伦理关系在中国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忽略了民众对高利贷、非法讨债的厌恶情绪,对于欢处以重刑,因而引来骂声一片。批评话语分析不仅强调社会对话语的影响,还强调话语对社会的反作用力。進而证明了语言不仅是对社会过程和结构的一种反射,而且有助于巩固业已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物质条件。二审判决强调了人格尊严和人伦的意义,对非法讨债手段予以否定,对于欢改处轻刑,同时又对过当的防卫行为实施一定的刑罚,引导人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鼓励私力救济,既安抚了民众的不良情绪,又不屈服于“无罪”舆论,应该说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话语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文化变化和社会文化再生产起着重大作用。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争夺盟主权(hegemony)的实践与斗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以话语实践的形式(本文指法院判决书)出现的,自然化的话语规范是维持和再生产意识形态盟主权的有效机制,盟主权斗争的重要目标在于将现存的话语规范非自然化(denaturalize),并以新的话语规范取而代之。而权势话语本身就是文化盟主权的领域之一。某一阶级或群体对整个社会或其中一部分所拥有的盟主权部分地来自于它对话语实践与话语秩序(order of dis-course)的定型能力。现代社会权势限制和控制话语实践的一种特殊形式就是权势自上而下地对话语实践进行干涉并使之改变,并在话语秩序中重构盟主权,用以作为在社会制度和文化领域中重构盟主权这一更广泛斗争的一部分。形成研究社会制度和机构的话语实践。对于欢处以刑罚就是引导人们依法行使权利,维护了国法的尊严。对于欢大幅度减轻处罚,则体现的是话语对社会的反作用力是法与情的完美结合,顺乎天理、合乎人情。人治被迫允许社会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介入和社会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被允许介入社会司法活动,给有意愿创造历史的人民提供了一个原动力,这才是于欢等个案最大的社会意义。舆论有为,同时也是法治胜利。
四、结语
批评话语分析是一种以社会为本的语言分析方法。它实际上凸显了语言中人们熟视无睹的权势关系与意识形态过程。相对于主流语言学和主流话语分析,批评话语分析更注重从社会制度和社会构成这一更深的层次来寻求解释话语的原因。更重要的是,它在强调社会对话语的影响的同时,还注重研究话语对社会的反作用力,充分认识到话语在现代和后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文化变化和再生产所起的重大作用。批评话语分析作为一种语言分析的方法,已为许多社会科学如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传播学、社会语言学等学科所采用,它对整个社会制度的启示也是重大而深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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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董盼盼,1993年5月12日出生,女,汉族,籍贯:陕西省,现就读于西安外国语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院2016级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专业,主要研究方向:方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