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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收邮件,顺便打开了前不久新注册的QQ账号“守护青春”,看到了小新的留言:“杨姨,用我们东北话来回答您:努力,是必须的!”
小新,是我所办理的一个强奸案件的少年嫌疑人,10月14日,在对其进行诉前考察满3个月之后,参照司法社工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案件情节以及自己了解的情况,我提出了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得到了检委会的支持。
在不起诉书中,我从事检察工作十年来第一次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写了不少的“非法语言”:“被不起诉人王某(17岁)和胡某(12岁)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利用春节休假时间来到北京与被害人胡某见面,住在××旅店××房间,两人在一起度过了春节。”
从受理此案的第一天起,我就感觉到,这个案件对于两个小孩来说,必然是人生中的第一个重大事件,根据生命历程理论,这会在他和她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上留下深刻的影响和印记,所以,处理案件的妥当与否,关系到两个人以及两个家庭的未来和幸福。所以,一定要慎重而细致!
从案情来看,其实这本该是一个美丽的爱情故事(姑且这么叫吧,虽然觉得他和她太过年轻,还不懂得爱情),但却如晴天霹雳,美丽戛然而止,他面对的是牢狱之灾,而她面对的是内心愧疚;而他和她带给他的父亲、舅舅,她的父亲、母亲等亲人,是无尽的伤痛和不解。她的母亲说自己经常做噩梦,梦见孩子不见了。
他的舅舅说,这孩子其实很懂事,才六七岁的时候就蹲在灶台边给母亲做饭,挚爱的母亲离世让他变得自闭,他太可怜了。作为检察官,作为一名从事少年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我深深地为这两个孩子感到心痛。我想帮他们!只有慎重而妥当处理此案,才不会给他们带来二次伤害。
公诉人的职权其实只有两个,起诉或者不起诉。如果起诉,他要从此背负强奸犯的罪名,这一点对于始终不能接受这个罪名耻辱的他来说太过残酷,而对于一再表示“是我害了他”的她来说,将是一个终身的心理负担。有可能作不起诉吗?
我查找到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N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毫无疑问,他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我又研究了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王某已满17周岁,但还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又去询问被害人现在的状况和意见,小晴的母亲让我感到钦佩,她很为自己女儿的行为痛心,也有些怨恨王某,但是她很客观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以及和王某舅舅谈论经济补偿的情况,她说希望大家之间不要有怨恨,希望两个小孩都还能拥有美好的未来。
强奸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重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这样的罪名作不起诉相当困难。我需要科学的论证,需要领导的支持。
主管检察长李华支持我的想法,鼓励我继续做工作。于是,我找到了和我们合作的首都师范大学的社工,这是我院委托社工介入的第22个案件。
“司法社工介入少年检察项目”自2009年9月运行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社工的介入为检察工作带来了多元的知识背景和思维方式,为检察工作决策带来了专业的支持和参考,尤其是他们那种关注儿童福利与成长、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的理念,为涉案少年良好回归社会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帮助。社工马宇飞和小新的交流非常顺畅,在对小新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之后,社工很快诊断出王某的问题所在,并给予了针对性的支持。
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应该是美好的。作为北京市第一批“少年检察官”的一员,我想,我们肩负着促进建立完善少年检察制度的历史使命和责任,这个责任应该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少年身上。
应该说,本案的小新和小晴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他们的犯罪与被侵害,发生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发生在海淀检察院少年检察工作锐意改革的形势下,发生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少年司法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他们有很善良又通情达理的家长,他们遇到了“4 1 N”的海淀少年检察模式。
愿他和她的未来,因为法律的守护,更加美好!
小新,是我所办理的一个强奸案件的少年嫌疑人,10月14日,在对其进行诉前考察满3个月之后,参照司法社工出具的评估报告,结合案件情节以及自己了解的情况,我提出了对其作相对不起诉的意见,得到了检委会的支持。
在不起诉书中,我从事检察工作十年来第一次在描述案件事实时,写了不少的“非法语言”:“被不起诉人王某(17岁)和胡某(12岁)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2010年2月11日,被不起诉人王某利用春节休假时间来到北京与被害人胡某见面,住在××旅店××房间,两人在一起度过了春节。”
从受理此案的第一天起,我就感觉到,这个案件对于两个小孩来说,必然是人生中的第一个重大事件,根据生命历程理论,这会在他和她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上留下深刻的影响和印记,所以,处理案件的妥当与否,关系到两个人以及两个家庭的未来和幸福。所以,一定要慎重而细致!
从案情来看,其实这本该是一个美丽的爱情故事(姑且这么叫吧,虽然觉得他和她太过年轻,还不懂得爱情),但却如晴天霹雳,美丽戛然而止,他面对的是牢狱之灾,而她面对的是内心愧疚;而他和她带给他的父亲、舅舅,她的父亲、母亲等亲人,是无尽的伤痛和不解。她的母亲说自己经常做噩梦,梦见孩子不见了。
他的舅舅说,这孩子其实很懂事,才六七岁的时候就蹲在灶台边给母亲做饭,挚爱的母亲离世让他变得自闭,他太可怜了。作为检察官,作为一名从事少年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我深深地为这两个孩子感到心痛。我想帮他们!只有慎重而妥当处理此案,才不会给他们带来二次伤害。
公诉人的职权其实只有两个,起诉或者不起诉。如果起诉,他要从此背负强奸犯的罪名,这一点对于始终不能接受这个罪名耻辱的他来说太过残酷,而对于一再表示“是我害了他”的她来说,将是一个终身的心理负担。有可能作不起诉吗?
我查找到了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N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毫无疑问,他的行为是构成犯罪的。我又研究了有关未成年人的司法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虽然王某已满17周岁,但还是未成年人,依照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我又去询问被害人现在的状况和意见,小晴的母亲让我感到钦佩,她很为自己女儿的行为痛心,也有些怨恨王某,但是她很客观地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以及和王某舅舅谈论经济补偿的情况,她说希望大家之间不要有怨恨,希望两个小孩都还能拥有美好的未来。
强奸罪是刑法中规定的一个重罪,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这样的罪名作不起诉相当困难。我需要科学的论证,需要领导的支持。
主管检察长李华支持我的想法,鼓励我继续做工作。于是,我找到了和我们合作的首都师范大学的社工,这是我院委托社工介入的第22个案件。
“司法社工介入少年检察项目”自2009年9月运行以来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实践证明,社工的介入为检察工作带来了多元的知识背景和思维方式,为检察工作决策带来了专业的支持和参考,尤其是他们那种关注儿童福利与成长、平等尊重接纳、助人自助的理念,为涉案少年良好回归社会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帮助。社工马宇飞和小新的交流非常顺畅,在对小新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之后,社工很快诊断出王某的问题所在,并给予了针对性的支持。
青春,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应该是美好的。作为北京市第一批“少年检察官”的一员,我想,我们肩负着促进建立完善少年检察制度的历史使命和责任,这个责任应该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少年身上。
应该说,本案的小新和小晴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他们的犯罪与被侵害,发生在当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大背景下,发生在海淀检察院少年检察工作锐意改革的形势下,发生在“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国际少年司法理念深入人心的今天,他们有很善良又通情达理的家长,他们遇到了“4 1 N”的海淀少年检察模式。
愿他和她的未来,因为法律的守护,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