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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因影视剧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在宣传行业文化上具有不可比拟的巨大作用。相比于公安题材影视剧,检察题材影视剧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传播度上都相差很多,群众耳熟能详的检察题材影视剧屈指可数。在检察题材影视剧中,比较有影响的两部是《国家公诉》和《全面目击》,这两部优秀的作品在不同角度反映了检察人的工作状态和精神世界,宣扬了主旋律。但检察题材影视剧普遍存在一定的问题,制约了检察文化的传播。本文将以《国家公诉》和《全面目击》两部片子为例,剖析我国检察题材影视剧的相关问题,从正确传播检察文化和提高检察文化影响力角度提出部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影视剧 检察文化 传播 投入
作者简介:杨娟,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16-02
一、影视剧对文化传播的特别作用
文化的传播需要以载体为依托,现代社会文化传播的载体包括影视剧、文字作品、绘画、音频等等,在传播力和接受度上,影视剧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视剧在感官上最全面。影视剧可以调动“视”、“听”两种感官,画面和声音同时进行,给观众带来最直观、全面、立体的体验。相比之下,其他文化载体只能调动“视”、“听”中的一种感官。二是观看影视剧文化门槛不高。欣赏影视剧不需要特别的文化水平门槛,因影视剧以影响和声音展示情节,文化水平较低的人也可以看懂。三是影视剧产业化程度高并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巨大,相比之下文字作品的市场规模就小得多,而市场规模正好反映了文化作品的受众数量和传播速度。因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和受众面,对文化的传播产生巨大影响,如香港TVB工业化生产的电视剧,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文化观念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TVB的律政剧对大陆观众的认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检察题材影视剧存在的问题——以《国家公诉》和《全民目击》为例
相比于公安题材的影视剧,检察题材影视剧无论在数量还是传播度上都相差很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客观上我国国家主义的庭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将审判过程的精彩程度表现出来,情节设计的空间较小,不能最大限度的吸引观众;另一方面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条文法为主,没有案例法生动活泼,造成高水平的编剧、导演稀缺。
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出现了一些优秀的检察题材影视剧,最具代表性的是电视剧《国家公诉》和电影《全民目击》。电视剧《国家公诉》政治主题鲜明,讲述了社会转型期从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冲突,揭示了滥用和怠用权力对法制社会的危害,充满凛然正气。而电影《全民目击》讲述了富豪林泰因女儿林萌萌而陷入杀人嫌疑后,聘请了律师周莉和童检察官智斗的故事。影片在表达亲情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个正直、干练的检察官形象。尽管两部作品是当前最优秀的检察题材影视剧,但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错误问题,反映了对检察官工作的认识误区。
(一)《国家公诉》的“土”问题
国家公诉不仅仅是一部检察剧,更是反映了官场的权力斗争,而该电视剧出现的法律错误多是受中国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反映了在一些人在认识上还将司法机关等同于政府部门,容易给群众造成误导。对这种错误,我们暂且称之为“土”错误。
如该剧第4集中有这样的情节。王副省长说:只要事实证明是有人放火,那该杀就杀,今天你们公检法三家都在这里,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评价:如果说公安局和检察院有侦查权(检察院对火灾可能存在渎职犯罪有侦查权)可以提前到现场了解案件,作出判断,那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能被动接受起诉后作出判决,不应当未诉先审,更不应当按照王副省长的要求“有个明确的态度”即未审先判。另外,王副省长作为政府官员即便有权召集会议,但也无权对检察院、法院直接发号施令,这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体制相悖。
再如第27集,周秀丽受贿案由叶子菁出庭公诉。评价:本剧中,周与叶是同学关系,有一定的利益纠葛,该同学关系确实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这样才能彰显法治思维。但为了彰显叶的大义凛然,此情节被着重描写。
以上两处有代表性的错误或误导都能反映编剧、导演较为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如检察院、法院是政府的部门,政法剧要展示大义灭亲等等,而编剧、导演的错误或误导也恰恰代表了相当数量普通观众的认识。
(二)《全民目击》的“洋”问题
《全民目击》的问题是庭审过程出现了很多的普通法系国家庭审才会出现的情况,我们姑且称之为“洋错误”。
如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随意走动的问题。影片中,在法庭上检察官和律师为询问证人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肢体语言非常明显。这是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才会有的现象,而我国大陆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要坐在相应的席位上,庭审过程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在肢体语言方面一般也不会过于夸张。
再如律师刑事辩护风险代理的问题。剧情中,女律师在车中安排团队分工,其负责反驳,男助手负责补充逻辑,女助手负责煽情,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辩护人。
以上两个典型错误反映了该片编剧和导演受普通法系影响较深,而对我国实际庭审过程了解不够深入,过多的展示了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对法官判断的影响,也代表了很多深受美国、英国、香港影视剧影响的观众的看法。
当然,以上探讨并不是否定这两部优秀的作品,仅仅以此为例说明检察题材影视剧普遍存在的两个典型性倾向。
三、检察题材影视在传播检察文化方面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因检察题材影视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其没能担负传播检察文化的重任,目前来看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影视界拍摄检察题材作品的动因不足。拍摄警察题材的影视剧很普遍,但司法题材影视剧凤毛麟角。我认为原因包括:第一,编剧很难驾驭此类题材的剧本。编剧多不是法律学科出身,设计此类剧情时,既要考虑剧情吸引力制造感官冲击,又要顾及法律具体规定,不能让情节推进违背法律常识。一般编剧很难做到。第二,此题材的影视剧存在一定商业风险,让从业人员不敢轻易涉足。《全民目击》已经是较为成功的检察题材商业电影,除其之外少有成功,但诸如《警察故事》的警察电影在商业获得成功则容易得多。第三,我国属条文法国家,注重逻辑推演,但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降低此类影视剧的吸引力。 二是检察题材影视剧对检察文化传播的作用较小。因理解偏差,甚至情节设计的错误导致影视剧并没有传播真正的检察文化,甚至传播的是错误的检察文化,不利于检察文化的正面宣传。我认为,在主观方面,检察机关尤其是高级别的检察机关普遍尚未认识到影视作品对宣传检察文化的重要性,对检察文化建设还仅停留在院内,仅停留在传统的文艺演出、文化比赛、学术论坛等形式。这些形式的影响力在最好状态下也仅保持在院内,而不能将范围扩大到社会。在普通群众看来,检察机关还略显神秘,相关部门忙于内部的业务工作,无暇参与影视制作。即便高级别的检察机关认识到参与影视作品的重要性,但受限于人力、财力,也无法最大限度的投入。
四、以影视剧正确传播检察文化和提高检察文化影响力的意见和建议
从TVB律政剧获巨大成功来看,通过影视剧正确传播检察文化并提高检察文化影响力并非不可能。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相关题材的影视剧制作。如果影视界愿意拍摄此类题材作品,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参与配合的任务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宣传部门承担,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应当统领检察系统文化建设。一来可以明确鼓励更多的影视界人士投身此类题材中;二来可以对相关的法律问题给出权威性的指导意见;三来可以调动较多的资源协助拍摄。
二是加大检察题材影视作品的投入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一定的检察文化建设经费,经费的使用可以改变过去惯常的做法,减少在文艺演出、文化比赛等传统形式上的投入,鼓励检察人员利用业务时间编写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影视剧剧本。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赞助或参与投入影视剧创作。注重搜集全国检察系统的先进人物和事例,将情节性强、可改编的人物、事例定期推荐给影视界人员,形成互动。
三是加大案件及具体细节的检务公开的力度。如前文所述,英美法系国家律政剧较为发达的原因之一是重视案例,一个重要案例的影响可能是极其深远的。目前检务公开存在抽象多具体少的问题,虽然公开了,但群众还是很难理解相关内容。如果以案例形式强化检务公开,就会增加吸引力,降低理解难度,让人们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及办案细节。
注释:
因TVB律政题材电视剧的传播力,导致相当数量的大陆观众认为法庭庭审就是此类电视剧中的场景,殊不知TVB电视剧表现的是香港普通法系的庭审模式,而我国大陆的庭审模式完全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直呼“法官大人”,这很可能就是受TVB电视剧影响的结果。
关键词 影视剧 检察文化 传播 投入
作者简介:杨娟,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16-02
一、影视剧对文化传播的特别作用
文化的传播需要以载体为依托,现代社会文化传播的载体包括影视剧、文字作品、绘画、音频等等,在传播力和接受度上,影视剧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视剧在感官上最全面。影视剧可以调动“视”、“听”两种感官,画面和声音同时进行,给观众带来最直观、全面、立体的体验。相比之下,其他文化载体只能调动“视”、“听”中的一种感官。二是观看影视剧文化门槛不高。欣赏影视剧不需要特别的文化水平门槛,因影视剧以影响和声音展示情节,文化水平较低的人也可以看懂。三是影视剧产业化程度高并发展迅猛。市场规模巨大,相比之下文字作品的市场规模就小得多,而市场规模正好反映了文化作品的受众数量和传播速度。因影视作品的影响力和受众面,对文化的传播产生巨大影响,如香港TVB工业化生产的电视剧,对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文化观念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是TVB的律政剧对大陆观众的认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检察题材影视剧存在的问题——以《国家公诉》和《全民目击》为例
相比于公安题材的影视剧,检察题材影视剧无论在数量还是传播度上都相差很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客观上我国国家主义的庭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不易将审判过程的精彩程度表现出来,情节设计的空间较小,不能最大限度的吸引观众;另一方面法律的专业性较强,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以条文法为主,没有案例法生动活泼,造成高水平的编剧、导演稀缺。
尽管如此,我国还是出现了一些优秀的检察题材影视剧,最具代表性的是电视剧《国家公诉》和电影《全民目击》。电视剧《国家公诉》政治主题鲜明,讲述了社会转型期从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的诸多矛盾冲突,揭示了滥用和怠用权力对法制社会的危害,充满凛然正气。而电影《全民目击》讲述了富豪林泰因女儿林萌萌而陷入杀人嫌疑后,聘请了律师周莉和童检察官智斗的故事。影片在表达亲情的同时,也呈现出一个正直、干练的检察官形象。尽管两部作品是当前最优秀的检察题材影视剧,但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法律错误问题,反映了对检察官工作的认识误区。
(一)《国家公诉》的“土”问题
国家公诉不仅仅是一部检察剧,更是反映了官场的权力斗争,而该电视剧出现的法律错误多是受中国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反映了在一些人在认识上还将司法机关等同于政府部门,容易给群众造成误导。对这种错误,我们暂且称之为“土”错误。
如该剧第4集中有这样的情节。王副省长说:只要事实证明是有人放火,那该杀就杀,今天你们公检法三家都在这里,要有一个明确的态度。评价:如果说公安局和检察院有侦查权(检察院对火灾可能存在渎职犯罪有侦查权)可以提前到现场了解案件,作出判断,那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只能被动接受起诉后作出判决,不应当未诉先审,更不应当按照王副省长的要求“有个明确的态度”即未审先判。另外,王副省长作为政府官员即便有权召集会议,但也无权对检察院、法院直接发号施令,这与《宪法》规定的“一府两院”的体制相悖。
再如第27集,周秀丽受贿案由叶子菁出庭公诉。评价:本剧中,周与叶是同学关系,有一定的利益纠葛,该同学关系确实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这样才能彰显法治思维。但为了彰显叶的大义凛然,此情节被着重描写。
以上两处有代表性的错误或误导都能反映编剧、导演较为一些根深蒂固的观念,如检察院、法院是政府的部门,政法剧要展示大义灭亲等等,而编剧、导演的错误或误导也恰恰代表了相当数量普通观众的认识。
(二)《全民目击》的“洋”问题
《全民目击》的问题是庭审过程出现了很多的普通法系国家庭审才会出现的情况,我们姑且称之为“洋错误”。
如律师和检察官在法庭上随意走动的问题。影片中,在法庭上检察官和律师为询问证人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肢体语言非常明显。这是英国、美国等普通法系国家才会有的现象,而我国大陆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要坐在相应的席位上,庭审过程不能离开座位随意走动。在肢体语言方面一般也不会过于夸张。
再如律师刑事辩护风险代理的问题。剧情中,女律师在车中安排团队分工,其负责反驳,男助手负责补充逻辑,女助手负责煽情,但是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个辩护人。
以上两个典型错误反映了该片编剧和导演受普通法系影响较深,而对我国实际庭审过程了解不够深入,过多的展示了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在庭审中的表现对法官判断的影响,也代表了很多深受美国、英国、香港影视剧影响的观众的看法。
当然,以上探讨并不是否定这两部优秀的作品,仅仅以此为例说明检察题材影视剧普遍存在的两个典型性倾向。
三、检察题材影视在传播检察文化方面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因检察题材影视剧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其没能担负传播检察文化的重任,目前来看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一是影视界拍摄检察题材作品的动因不足。拍摄警察题材的影视剧很普遍,但司法题材影视剧凤毛麟角。我认为原因包括:第一,编剧很难驾驭此类题材的剧本。编剧多不是法律学科出身,设计此类剧情时,既要考虑剧情吸引力制造感官冲击,又要顾及法律具体规定,不能让情节推进违背法律常识。一般编剧很难做到。第二,此题材的影视剧存在一定商业风险,让从业人员不敢轻易涉足。《全民目击》已经是较为成功的检察题材商业电影,除其之外少有成功,但诸如《警察故事》的警察电影在商业获得成功则容易得多。第三,我国属条文法国家,注重逻辑推演,但对案例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降低此类影视剧的吸引力。 二是检察题材影视剧对检察文化传播的作用较小。因理解偏差,甚至情节设计的错误导致影视剧并没有传播真正的检察文化,甚至传播的是错误的检察文化,不利于检察文化的正面宣传。我认为,在主观方面,检察机关尤其是高级别的检察机关普遍尚未认识到影视作品对宣传检察文化的重要性,对检察文化建设还仅停留在院内,仅停留在传统的文艺演出、文化比赛、学术论坛等形式。这些形式的影响力在最好状态下也仅保持在院内,而不能将范围扩大到社会。在普通群众看来,检察机关还略显神秘,相关部门忙于内部的业务工作,无暇参与影视制作。即便高级别的检察机关认识到参与影视作品的重要性,但受限于人力、财力,也无法最大限度的投入。
四、以影视剧正确传播检察文化和提高检察文化影响力的意见和建议
从TVB律政剧获巨大成功来看,通过影视剧正确传播检察文化并提高检察文化影响力并非不可能。
一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相关题材的影视剧制作。如果影视界愿意拍摄此类题材作品,检察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参与配合的任务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宣传部门承担,高级别的检察机关应当统领检察系统文化建设。一来可以明确鼓励更多的影视界人士投身此类题材中;二来可以对相关的法律问题给出权威性的指导意见;三来可以调动较多的资源协助拍摄。
二是加大检察题材影视作品的投入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一定的检察文化建设经费,经费的使用可以改变过去惯常的做法,减少在文艺演出、文化比赛等传统形式上的投入,鼓励检察人员利用业务时间编写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影视剧剧本。在经费充足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赞助或参与投入影视剧创作。注重搜集全国检察系统的先进人物和事例,将情节性强、可改编的人物、事例定期推荐给影视界人员,形成互动。
三是加大案件及具体细节的检务公开的力度。如前文所述,英美法系国家律政剧较为发达的原因之一是重视案例,一个重要案例的影响可能是极其深远的。目前检务公开存在抽象多具体少的问题,虽然公开了,但群众还是很难理解相关内容。如果以案例形式强化检务公开,就会增加吸引力,降低理解难度,让人们更加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内容及办案细节。
注释:
因TVB律政题材电视剧的传播力,导致相当数量的大陆观众认为法庭庭审就是此类电视剧中的场景,殊不知TVB电视剧表现的是香港普通法系的庭审模式,而我国大陆的庭审模式完全不同。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会直呼“法官大人”,这很可能就是受TVB电视剧影响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