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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9日,山东省蓬莱校车事故致12名幼儿殒命,再次将校车安全问题置于风口浪尖之上。为什么校车屡屡成了夺命之车?在校车安全问题上,幼儿园、家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真的就束手无策吗?现结合如下案例来谈一谈笔者的看法与建议。
【案例一】红太阳幼儿园用低价购买的报废公共汽车来做校车。仅在车厢外层上喷了“红太阳幼儿园专用校车”的字样。2014年3月10日7点45分,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幼儿入园的途中,油箱突然爆炸,引起车辆起火。造成9名幼儿死亡,3名幼儿受伤。
【案例解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红太阳幼儿园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必须承担因该起事故所引发的各项法律责任。同时,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应被收缴并强制报废,红太阳幼儿园因使用报废车辆做校车,应被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2014年5月12日,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因超速在紧急避让一辆电动车时突然向左变向,不幸撞上了路边停靠的拖挂车而倾翻,造成4名幼儿死亡,11名幼儿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骨折和擦伤。经查:司机张某仅开过2年的出租车,后因酒驾而被出租车公司开除。
【案例解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入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本案中,张某显然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他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造成人员伤亡情节严重,因此应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红太阳幼儿园由于没有对张某驾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聘用了不符合要求的司机,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因此,聘用张某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幼儿园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2014年10月12日7点30分,红太阳幼儿园教师李某将幼儿玲玲接上了校车。玲玲在车上与同伴嬉闹。李某生气地说:“再打闹,就不许你下车。”下午4点30分。家长来接玲玲时。李某才想起玲玲可能在车上。等打开校车看时。玲玲已经窒息死亡很久。
【案例解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本案中,教师李某在幼儿下车时没有核查人数,致使玲玲被遗留在校车上窒息死亡,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因为幼儿园要对其教职员工的行为负责,所以红太阳幼儿园在该起事故中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及分析来看,校车安全事故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不依法依规使用校车。笔者建议: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如美国的校车由教育部门直接管理,由专门的一个类似汽车租赁公司的单位来提供校车,司机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专门培训:二是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三是家长要勇于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说“不”,如拒让孩子上超载车、报废车等。
【案例一】红太阳幼儿园用低价购买的报废公共汽车来做校车。仅在车厢外层上喷了“红太阳幼儿园专用校车”的字样。2014年3月10日7点45分,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在接幼儿入园的途中,油箱突然爆炸,引起车辆起火。造成9名幼儿死亡,3名幼儿受伤。
【案例解析】《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中小学、幼儿园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等作为校车使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红太阳幼儿园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必须承担因该起事故所引发的各项法律责任。同时,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应被收缴并强制报废,红太阳幼儿园因使用报废车辆做校车,应被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2014年5月12日,红太阳幼儿园的校车因超速在紧急避让一辆电动车时突然向左变向,不幸撞上了路边停靠的拖挂车而倾翻,造成4名幼儿死亡,11名幼儿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骨折和擦伤。经查:司机张某仅开过2年的出租车,后因酒驾而被出租车公司开除。
【案例解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校车驾驶入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五)无犯罪记录;(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本案中,张某显然不具备开校车的资格,他应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由于造成人员伤亡情节严重,因此应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红太阳幼儿园由于没有对张某驾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聘用了不符合要求的司机,在管理上存在重大疏漏。因此,聘用张某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幼儿园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2014年10月12日7点30分,红太阳幼儿园教师李某将幼儿玲玲接上了校车。玲玲在车上与同伴嬉闹。李某生气地说:“再打闹,就不许你下车。”下午4点30分。家长来接玲玲时。李某才想起玲玲可能在车上。等打开校车看时。玲玲已经窒息死亡很久。
【案例解析】《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本案中,教师李某在幼儿下车时没有核查人数,致使玲玲被遗留在校车上窒息死亡,存在着严重的过失。因为幼儿园要对其教职员工的行为负责,所以红太阳幼儿园在该起事故中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及分析来看,校车安全事故之所以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不依法依规使用校车。笔者建议:一是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校车的管理,如美国的校车由教育部门直接管理,由专门的一个类似汽车租赁公司的单位来提供校车,司机必须经过教育部门的专门培训:二是幼儿园要严格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把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列入学期教育计划:三是家长要勇于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说“不”,如拒让孩子上超载车、报废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