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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摘要:2013年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从资产信用到资本信用,从法定资本到授权资本,究竟会对中国的经济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先简单介绍公司法重大修正的具体体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重大修正背后的原因,关于公司注册修改的意义,放宽公司准入条件后的种种影响,及对相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正;注册资本;重大修正
一、公司法重大修正的具体体现
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承诺认缴制,营业执照不再注明实收资本;②取消货币出资金额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③股东出资不需要再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④股东出资额不需要再进行工商登记;⑤取消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制;⑥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期出资限额以及剩余出资缴纳期限限制;⑦、取消公司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重大修正的原因
(一)我国创新动力日益枯竭是注册资本修改的根本原因
中国民营公司迅速发展是中国经济快速腾飞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设立门槛高,大量闲置资本的问题使私营公司的发展空间备受挤压,但同时国有企业体制的原因致使其成本高,效率低,导致我国的创新动力日益枯竭。
(二)立法和司法只关注公司注册资本相关情况是直接原因
在立法领域,我国法律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真实性,董事、高管所负有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都有明文规定,“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只关注公司资本是否真实,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公司成立后是否抽逃资本,”①可见,我国法律及司法对抽逃资本,虚假注册资本等问题都是有严格规定,但是公司破产现象仍然频发,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究其原因,大多是“用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充当注册资本,现物出资“名不副实”,或者投资者临时投人一笔资金,注册完毕即抽走的“皮包公司”。②
(三)公司经营中人们的对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是现实原因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履行义务及承担债务能力被社会狂热理解为就是资产信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司资本构成公司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与公司交易的向对方往往通过公司的资本额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③ “公司的资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因而公司资本并不是公司的信用基础,它并不能为公司交易相对方和债权人提供实质性的责任保障。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过分地依靠公司资本来维持公司的信用状况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功效。”④
(四)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是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是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⑤世界各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定资本制。二是授权资本制。三是折衷授权资本制。
欧盟公司法指令的立法简化委员会也自1999 年频频检讨。英国2001 年公司法最终报告深刻地反思: 为什么原本仿效本国公司法的国家纷纷向美国靠拢? 为什么本国的经济没有美国那样具有国际争力?在这些检讨中, 其中一个重要话题即是: 法定资本制能为债权人提供真实的保护么? 资本维持则果真能达致立法预期目的么? 换言之, 公司能以资本为信么?
三、公司法修正的意义
最新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象征着我国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向授权资本的转变。
较早提出资本信用概念的是江平教授,在其《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⑥一文中指出:“现代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 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 公司以什么作为其信用是公司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 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
“尽管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 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⑦但公司频频破产,债权人苦于债权无法实现,究其原因是因为跟公司履行义务和承担债务能力紧密联系的是该公司的资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只是一个历史数据,是一个恒定的数值,从而影响人们的判断,公司资产却是一个变量,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情况。
四、公司法注册资本修改后的影响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修改后对搞活经济大有益处
公司法注册资本修正后,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而原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导致公司成立受阻,社会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受到损害。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修正改变了这个尴尬的情况,对发展经济、搞活经济大有好处。
(二)公司合作、交易的法律风险增加
公司准入条件放宽,可能形成较多皮包公司,甚至发生经济纠纷以后,公司跑路,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对象履约能力的尽职调查需求会增加。在公司之间进行投资、接待、贸易等商业交易行为时,应当谨慎注意,必要时候可以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调查。
五、公司法修正后对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对公司的形式进行了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性质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法都是有不同的规定。
而现在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已经进行了修改,那么原来的外资企业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文是否要修改?如果修改,怎么改?如果不改,又怎么处理?
就个人看法而言,外资企业是特别法,而公司法是一般法。当外资企业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补充公司法。
(二)是否可以简化电子登记程序
为了搞活经济,搞好经济,发挥私营公司对经济的推动力,公司法学界呼吁多年,现在终于看到注册资本的条文得到修订。但是工商局登记的电子登记系统,变不变?何时变?怎么变?这也是一个比较迫切和实际的问题,既然初衷是为了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方便企业成立,那么程序的简化,更是对这个初衷的一个落实。
六、结语
《公司法》修改是公司法学界呼吁多年的结果。他带有划时代的意义: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被大胆废除,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从法定向授权的转化。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修改,市场将释放出巨大潜力,对搞好经济,搞活经济大有益处。
但是对老百姓,对参与交易的企业,要培养风险鉴别意识和能力。要看到的是,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仍然以认缴制为原则,而不是所谓的零责任。
注解
①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②余莹:《公司资本信用之法律分析》,
③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④李晓鹏,兰霞:《公司资本信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⑤雷兴虎: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法学评论》1998 年第4 期。
⑥江平: 《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 《中国法学》1 99 7年第6期。
⑦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第91 页。
⑧李晓鹏,兰霞:《公司资本信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夏静(1986-),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摘要:2013年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公司设立时股东首次出资比例,也不再限制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从资产信用到资本信用,从法定资本到授权资本,究竟会对中国的经济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本文先简单介绍公司法重大修正的具体体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重大修正背后的原因,关于公司注册修改的意义,放宽公司准入条件后的种种影响,及对相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修正;注册资本;重大修正
一、公司法重大修正的具体体现
2013年12月28日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关于公司注册资本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①注册资本由实收制改为承诺认缴制,营业执照不再注明实收资本;②取消货币出资金额的与非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③股东出资不需要再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④股东出资额不需要再进行工商登记;⑤取消一人有限公司10万元最低注册资本限制;⑥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首期出资限额以及剩余出资缴纳期限限制;⑦、取消公司减资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二、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重大修正的原因
(一)我国创新动力日益枯竭是注册资本修改的根本原因
中国民营公司迅速发展是中国经济快速腾飞的一个重要原因。但设立门槛高,大量闲置资本的问题使私营公司的发展空间备受挤压,但同时国有企业体制的原因致使其成本高,效率低,导致我国的创新动力日益枯竭。
(二)立法和司法只关注公司注册资本相关情况是直接原因
在立法领域,我国法律上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出资真实性,董事、高管所负有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都有明文规定,“在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只关注公司资本是否真实,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公司成立后是否抽逃资本,”①可见,我国法律及司法对抽逃资本,虚假注册资本等问题都是有严格规定,但是公司破产现象仍然频发,债权人不能实现债权。究其原因,大多是“用银行贷款和他人借款充当注册资本,现物出资“名不副实”,或者投资者临时投人一笔资金,注册完毕即抽走的“皮包公司”。②
(三)公司经营中人们的对注册资本的过度迷信是现实原因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履行义务及承担债务能力被社会狂热理解为就是资产信用,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公司资本构成公司对外交往的信用基础,与公司交易的向对方往往通过公司的资本额判断公司的资信状况”,③ “公司的资本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司的信用状况,因而公司资本并不是公司的信用基础,它并不能为公司交易相对方和债权人提供实质性的责任保障。在公司法律制度中,过分地依靠公司资本来维持公司的信用状况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功效。”④
(四)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是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是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⑤世界各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定资本制。二是授权资本制。三是折衷授权资本制。
欧盟公司法指令的立法简化委员会也自1999 年频频检讨。英国2001 年公司法最终报告深刻地反思: 为什么原本仿效本国公司法的国家纷纷向美国靠拢? 为什么本国的经济没有美国那样具有国际争力?在这些检讨中, 其中一个重要话题即是: 法定资本制能为债权人提供真实的保护么? 资本维持则果真能达致立法预期目的么? 换言之, 公司能以资本为信么?
三、公司法修正的意义
最新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象征着我国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从法定资本向授权资本的转变。
较早提出资本信用概念的是江平教授,在其《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⑥一文中指出:“现代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 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 ,”“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 公司以什么作为其信用是公司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 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
“尽管法定资本制立意至善, 对债权人权益之保护甚为周到”,⑦但公司频频破产,债权人苦于债权无法实现,究其原因是因为跟公司履行义务和承担债务能力紧密联系的是该公司的资产。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公司注册资本只是一个历史数据,是一个恒定的数值,从而影响人们的判断,公司资产却是一个变量,反映一个公司的经营情况。
四、公司法注册资本修改后的影响
(一)公司法注册资本修改后对搞活经济大有益处
公司法注册资本修正后,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为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等级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而原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注册资本制,导致公司成立受阻,社会资金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受到损害。⑧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修正改变了这个尴尬的情况,对发展经济、搞活经济大有好处。
(二)公司合作、交易的法律风险增加
公司准入条件放宽,可能形成较多皮包公司,甚至发生经济纠纷以后,公司跑路,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对象履约能力的尽职调查需求会增加。在公司之间进行投资、接待、贸易等商业交易行为时,应当谨慎注意,必要时候可以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调查。
五、公司法修正后对相关问题的建议
(一)关于外资企业注册资本
中国对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或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有明确规定,公司法对公司的形式进行了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性质公司的注册资本在公司法都是有不同的规定。
而现在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已经进行了修改,那么原来的外资企业关于注册资本的相关条文是否要修改?如果修改,怎么改?如果不改,又怎么处理?
就个人看法而言,外资企业是特别法,而公司法是一般法。当外资企业没有规定的时候,适用补充公司法。
(二)是否可以简化电子登记程序
为了搞活经济,搞好经济,发挥私营公司对经济的推动力,公司法学界呼吁多年,现在终于看到注册资本的条文得到修订。但是工商局登记的电子登记系统,变不变?何时变?怎么变?这也是一个比较迫切和实际的问题,既然初衷是为了降低企业准入门槛,方便企业成立,那么程序的简化,更是对这个初衷的一个落实。
六、结语
《公司法》修改是公司法学界呼吁多年的结果。他带有划时代的意义:形而上学的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被大胆废除,实现了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从法定向授权的转化。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修改,市场将释放出巨大潜力,对搞好经济,搞活经济大有益处。
但是对老百姓,对参与交易的企业,要培养风险鉴别意识和能力。要看到的是,股东对公司的有限责任仍然以认缴制为原则,而不是所谓的零责任。
注解
①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
②余莹:《公司资本信用之法律分析》,
③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99页。
④李晓鹏,兰霞:《公司资本信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⑤雷兴虎: 《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与中国公司法的选择》,《法学评论》1998 年第4 期。
⑥江平: 《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 《中国法学》1 99 7年第6期。
⑦雷兴虎主编:《公司法新论》,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 第91 页。
⑧李晓鹏,兰霞:《公司资本信用及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简介:夏静(1986-),女,汉族,四川成都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