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大数据在检察业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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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球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电子商务和电子产品无须赘述,连传统的家居、汽车也都趋向于智能化,运用互联网和检察业务相结合,便成为顺应“互联网+”这一国家发展战略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电子大数据;智慧检务;数据库;检务智能化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63-02
  一、智慧检务的概念及其特征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政务的广泛应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改变,人们足不出户,便能享受到互联网带来的各种便利,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受益者和检察事业的工作者,我们不能一味享受不求进取,我们必须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检察业务中,提高检察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司法保驾护航。
  电子大数据被认为是继互联网革命之后的又一次技术革命,目前已经广泛运用于金融、制造、电商、交通、政府治理等诸多领域,尤其对于政府来说,大数据技术变革既可以带来治理手段的创新,也可以推动治理机制的创新,因此,在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的影响下相继出现了“智慧政府”、“智慧城市”、“智慧社区”、“智慧检察”等新型词汇。其中,智慧检察,也叫智慧检务,是指检察机关积极顺应科技发展趋势,主动运用电子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对检察工作进行的一次全面、深刻的智慧化改造,运用电子大数据办案平台,最终构建智能化、精准化、高效化的检察办案运行新态势。①
  2016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实施《“十三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为“智慧检务”建设描绘了清晰的路线图。作为一项宏伟工程,智慧检务必将对检察权力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工作方式、检察办案具体模式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中央连续四年召开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其中在2017年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上提出了“电子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等新词汇,给正在进行的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带来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为全国政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探索司法运行新模式,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据笔者所知,在全国,能将电子大数据和检察业务巧妙结合起来并且运用地最好的要数贵州省。贵州省是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第一批试点省份之一,也是全国首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贵州省充分利用这一优势,抽调检察精英成立了电子大数据系统研发组,他们通过认真梳理检察业务需求,分析所有历史案件数据,总结提炼办案规律,最终创造出了为司法辦案提供智能服务的检察机关大数据司法办案辅助系统、为案件监控提供数据分析的案件智能研判系统、为管理决策提供“智库意见”的大数据分析服务系统,这些系统不仅能够辅助司法办案,而且能实现数据采集、风险预警和监督纠正、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②
  笔者了解到,贵州省检察大数据应用是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为基础,依托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运用云计算技术对检察工作中产生的大量数据进行采集、加工、存储和分析,建立了各项业务职能基础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研发大数据应用服务,从而打造出贵州省检察机关电子检务综合体系,建设检察业务数据采集平台和基础数据库,创建了贵州检察大数据中心。二、贵州省智慧检务之现状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研究一下贵州省检察机关是如何运用电子大数据来服务司法办案的。
  第一、贵州省检察机关把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和检察大数据建设融为一体,将电子检务工程建设任务细化分解为38个应用系统建设,同时依托全国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快推进电子检务工程建设,充分利用电子检务工程“六大平台”生产的各类数据,实现检察大数据最基础的数据汇聚,明确了每一个应用系统的目标任务、责任部门、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间节点。通过贵州检察机关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打通各单位之间的数据壁垒,加快数据集聚,建设了贵州检察机关大数据资源中心。③
  第二、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托全国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运用犯罪构成知识图谱和证据标准审查指引,通过办案辅助系统的快速模式和普通模式,实现案件繁简分流;通过智能识别案件要素,按照审查指引制作网上审查笔录,提供案件类案推送、风险评估、法条推送和文书生成等辅助功能;通过建立案件智能研判系统,全面、真实、客观记录每个案件办案情况,进行数据量化分析,并按照“一人一档案”要求建立数字化司法业绩档案。④
  第三、贵州省检察机关依托全国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善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聘任制书记员办案权限精细化分配,使得司法办案责任更加明晰;通过司法办案考核系统从办案强度、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安全等五个维度对办案单元内每一个人的司法办案活动进行客观反映和全面量化评价,对办案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数据评价”,查找出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促进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⑤三、大数据背景下智慧检务之建构(一)数据是资源,应用是核心
  电子大数据与司法办案的深度融合,能够有效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实现检察机关的信息化转型升级。我们依托全国检察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可以绘制一份“犯罪构成知识”图谱,提供证据审查指引,实现数字化监控和管理,对案件精确“画像”,使系统记录每一起案件的办案情况。⑥同时,结合目前在全国开展适用的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智慧检务平台或系统应当能够帮助承办人建立一整套审查模板,审查模板中应能够提示每一项证据的名称、来源以及合法性,从案件来源到管辖情况,从侦查机关认定事实到证人证言,把案件审查重点都详细列举出来,从而提高办案效率。(二)检察机关为主导,多元主体共同参与
  检察机关要放低姿态,主动寻求业界支持,与IT等技术企业形成良性互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和调研,充分了解新型计算机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智慧检务服务。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案件证据表单审查模块、建设公诉出庭数据库、开展案件复杂度分析、建立公检法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公检法三部门应用该系统进行案件流转,在系统中嵌入证据标准指引应用模块,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办案效能,而且提升了办案质量。⑦   (三)充分发挥大数据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创新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制改革,涉及到公检法三机关司法职权配置,事关人权保障和有效打击犯罪,由于公检法三部门对什么案件需要达到什么樣的证据标准,没有统一认识,缺乏统一的证据标准指引,补查补证有一定的任意性,我们要改变这一状况,可以研究制定公检法三部门统一的证据标准大数据指引。同时,检察机关应当探索在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中使用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在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使用语音阅卷示证系统应用,公诉人开庭时可以借助人机对话功能,不仅实现完整的示证过程留痕,还能实现随时精准回溯,这样可以进一步解放公诉人的双手。⑧
  我们应当积极与检察机关的技术部门或技术企业展开深入合作,创建智慧检务平台或系统,进一步深度挖掘1740余万件的案件数据,探索推进电子大数据在刑事诉讼、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控告申诉监督等方面的应用,以及以智能语音为代表的人工智能应用,坚持以电子大数据和人工智能为引领,积极推进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建设。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全国检察机关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遵循司法办案规律,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加大司法制度创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树立电子大数据思维模式,主动寻求合作共赢,以司法数据为核心,以检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智慧检务工程建设,善于把检察制度优势和科学技术优势结合起来,为社会营造一个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走出一条社会主义智慧检务创新发展之路![注释]
  ①李霞.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检务之建构——以“检立方C-139”大数据辅助决策平台为例.渤海大学学报,2017,3(4).
  ②刘俊祥.“互联网+”环境下的“智慧检务”工程进路.中国检察官,2016,4(241).
  ③赵志刚,金鸿浩.电子检务的演化与政策变迁.人民检察,2017(5).
  ④谢乐凡.浅谈“十三五”时期智慧检务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应用.法制博览,2016.10(下).
  ⑤鲁俭.推进公诉工作与新科技深度融合.检察日报,2017-9-16.
  ⑥姚炎中.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年-2020年)》.人民检察,2016(12).
  ⑦郑赫南,杨永浩.智慧公诉的“三板斧”.检察日报,2017-7-25.
  ⑧林竹静.顶层技术架构:检察大数据.政法论坛,2017,4(6).
  ⑨魏哲哲.智慧检务提升司法效能.人民日报,2018-4-4.[参考文献]
  [1]李霞.大数据背景下的智慧检务之建构——以“检立方C-139”大数据辅助决策平台为例.渤海大学学报,2017,3(4).
  [2]刘俊祥.“互联网+”环境下的“智慧检务”工程进路.中国检察官,2016,4(241).
  [3]赵志刚,金鸿浩.电子检务的演化与政策变迁.人民检察,2017(5).
  [4]谢乐凡.浅谈“十三五”时期智慧检务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应用.法制博览,2016.10(下).
  [5]鲁俭.推进公诉工作与新科技深度融合.检察日报,2017-9-16.
  [6]姚炎中.最高检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年-2020年)》.人民检察,2016(12).
  [7]郑赫南,杨永浩.智慧公诉的“三板斧”.检察日报,2017-7-25.
  [8]林竹静.顶层技术架构:检察大数据.政法论坛,2017,4(6).
  [9]魏哲哲.智慧检务提升司法效能.人民日报,20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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