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 TOT模式
2.1 概述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项目融资模式是指:项目拥有者把已经建成或已经投产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有偿移交给社会投资者经营,经营期内的收入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从社会投资者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用于偿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或用于建设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再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2.2 TOT的功能
TOT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方式。大型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正在大范围地应用TOT模式方式。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TOT模式不需要以项目的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为担保,它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在一定时期的收益。对于政府来说,相当于为旧项目垫支了资金进行建设,然后以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取得资金垫支下一个项目。TOT模式明显降低项目风险,尤其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是大幅降低,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是一种可行的、实用的引资方式。在TOT模式下,由于积累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降低幅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一方面,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大大降低。从另一角度讲,东道主政府在评估、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大幅度下降。引资成本的降低必将有助于项目产品的合理定价。
2.3 TOT运作模式
对于参与项目的双方而言,按照国际惯例,TOT模式一般要经过如下八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东道主项目发起人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设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第二阶段:资格预审。根据投标者的业绩及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与财务情况,对有兴趣参与投标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为下一步的邀请投标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邀请投标。经过确定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并请他们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和相关建议。
第四阶段:招标准备。私营、非公共机构、外商投资者等合同商在标书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标书。
第五阶段:评标和选择。东道主政府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来选择和确定该项目的最后中标者。SPV等应当对所有投标者及文件包进行分析审查,对投标者进行选优排序,确定最后的中标者后应当发布评标结果。当有关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和条件等经过双方谈判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权协议。这个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将参与其中。
第六阶段:中标者组建项目公司。中标者与SPV洽谈达成转让投产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后,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向所在地政府支付资金,所在地政府利用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新项目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凡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该项目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得到最后的确认和固定。
第七阶段:项目运营。在正式得到授权后,项目公司根据授权开始对项目进行运营,对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对项目设施的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在特许期内,该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将全部成为项目公司的收益来源。
第八阶段:设施移交。最后,当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时,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将合同设施即项目无偿归还给东道主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东道主政府应得到完整的、可继续运作的、得到极好维护的项目。东道主政府要请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做出项目质量、寿命期、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请专业的财务机构对TOT模式的债务进行评价,请法律机构对TOT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等等。所有上述评价满足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后,东道主政府方可接受TOT模式的移交。
3. 3PFI模式
3.1 概述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目前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新型模式,90年代初在英国产生。它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弊端。如果能将PFI的运作方式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妥善的结合和灵活的运用,将会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它的产生背景是政府努力降低在公共项目中的投资支出,鼓励和扩大私人资本在设计和建造领域进行投资。PFI是指利用私人或者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优势从事公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在国外,PFI模式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2 PFI的功能
在公共项目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造,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或租赁给政府及相关部门。这样政府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PFI模式和通常的公共项目开发建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PFI模式下,项目筹集资金的任务亦由参与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私人机构承担。由于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机构和企业能比政府筹集到成本更低的资金,由项目公司所筹集的资金成本较高,这项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PFI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为项目公司提供诸多的优惠政策,以减少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为了使PFI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政府亦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PFI模式的设计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和私人机构都从PFI项目中得到收益,运转正常的PFI项目,项目公司会从投资中获得丰富的投资报酬,这也是吸引私人机构从事PFI项目的主要原因。PFI模式对政府的好处主要在于,政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投资,在项目完工后集中投资或转化为分期支付费用,这显然解决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提高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 3.3 PFI运作模式
PFI模式赋予由私营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C/SPV)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开发权,允许私营部门针对项目所需成本进行融资,并在规定的特许期通过公共部门的分期支付偿还该成本。SPC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集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于一体。政府基于公共服务改革项目效率、公平和责任的原则对PFI项目进行评估。由于PFI模式创新性的结构和过程设计、公共服务分配、公私部门之间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其成为政府认可的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模式之一。
五.各类融资模式的比较
一、按照投资收益选择融资模式
根据投资收益的多少,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首先,经营性项目是指能产生经营利润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城市交通建设可通过收取票价等方式获取收益。此类项目融资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直接转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证券化进行资金融通,扩大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其次,准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或利润较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电网工程、水利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结合政府直接融资和社会间接融资,比如应用BOT模式,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补贴和政策优惠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后,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农村道路建设。此类项目类似于纯公共产品,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入资金。
二、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选择融资模式
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项目、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政府主导型项目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比如军工、电网、水利建设等,必须由政府掌握绝对控制力,故而其融资也以政府直接投入资金为主,在不影响项目公共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度引入民间投资,扩大融资规模。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是指不具垄断性质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选择政府直接融资和市场间接融资相结合,或者完全由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加强基本建设融资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各国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各种配套性制度的日益成熟,基本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必然将转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多样等优点,因此在基本建设融资模式的选择上,符合市场融资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资本市场融资。当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建设,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与过去的大包大揽不同,多元化融资下政府应以规范市场化环境为主,减少直接干预行为。
六.项目融资的案例介绍
上海外环隧道工程是上海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工程。是当前我国建设规模最大的沉埋管隧道,其规模居世界第二。该工程位于吴淞公园附近,越江处的江面宽度约800米,全长约2880米。整个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7.34亿元,计划于2003年底前通车,2002年5月底已完成投资11.1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6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营运。信托计划资金的出资以受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原有股东出资和追加出资的方式进行。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总量为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人民币5.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3年。与此同时,外环隧道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按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补贴率与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同步调整。
该融资项目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成功融资5.5个亿。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信托机构紧密合作。在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上,政府补贴的比例是总投资额的9.8%,补贴年限是25年,之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实际上这是一种与BOT相似的融资方式。最终体现了政府、企业和投资者三者多赢的局面。
七.总结
项目融资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融资手段。项目融资是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安排有限追索贷款,这为超过项目投资者自身投资能力的大型项目提供了融资便利。由于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特许经营、市场保障等优惠条件来组织融资,从而保证了项目相对稳定的收益水平,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更有利于吸引国内私人资本的参与。通过项目融资,特别是BOT项目融资方式,不仅能吸引民间资本,还可以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这是单纯借贷难以实现的。
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对投融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创新是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只有通过投融资模式创新,逐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多元化、多层次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长期以来的投资不足问题。
(作者单位为中国银行长宁支行,指导老师:盛振洲)
2.1 概述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移交——经营——移交)项目融资模式是指:项目拥有者把已经建成或已经投产运营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有偿移交给社会投资者经营,经营期内的收入归社会投资者所有;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从社会投资者那里获得一笔资金,用于偿还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贷款或用于建设新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期满后,社会投资者再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2.2 TOT的功能
TOT项目融资模式是一种既不同于传统的以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方式,也不同于一般项目融资方式的新型融资方式。大型交通设施建设项目、能源设施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正在大范围地应用TOT模式方式。参与者主要是政府、TOT模式公司、贷款方、建设机构、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原材料供应机构、用户及法律服务机构。
TOT模式不需要以项目的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贷款的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为担保,它不依赖这个项目,而是依赖获特许经营权的项目在一定时期的收益。对于政府来说,相当于为旧项目垫支了资金进行建设,然后以项目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取得资金垫支下一个项目。TOT模式明显降低项目风险,尤其是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更是大幅降低,引资成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了,是一种可行的、实用的引资方式。在TOT模式下,由于积累大量风险的建设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已经完成,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风险降低幅度是相当大的。因此,一方面,投资者预期收益率会合理下调;另一方面,涉及环节较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势必大大降低。从另一角度讲,东道主政府在评估、谈判等过程中的费用也大幅度下降。引资成本的降低必将有助于项目产品的合理定价。
2.3 TOT运作模式
对于参与项目的双方而言,按照国际惯例,TOT模式一般要经过如下八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阶段:东道主项目发起人设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或SPC(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发起人把完工项目的所有权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均转让给SPV,以确保有专门机构对两个项目的管理、转让、建设负有全权,并对出现的问题加以协调,SPV通常是政府设立或政府参与设立的具有特许权的机构。
第二阶段:资格预审。根据投标者的业绩及其经验和技术水平与财务情况,对有兴趣参与投标的投标者进行资格预审,为下一步的邀请投标工作打下基础。
第三阶段:邀请投标。经过确定的项目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发出投标邀请,并请他们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和相关建议。
第四阶段:招标准备。私营、非公共机构、外商投资者等合同商在标书文件的基础上提交标书。
第五阶段:评标和选择。东道主政府根据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来选择和确定该项目的最后中标者。SPV等应当对所有投标者及文件包进行分析审查,对投标者进行选优排序,确定最后的中标者后应当发布评标结果。当有关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和条件等经过双方谈判确定后,项目主管部门将与中标者签订特许权协议。这个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机构将参与其中。
第六阶段:中标者组建项目公司。中标者与SPV洽谈达成转让投产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后,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并向所在地政府支付资金,所在地政府利用获得的资金,来进行新项目的建设。在这个过程中,凡是直接或间接参与该项目的参与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得到最后的确认和固定。
第七阶段:项目运营。在正式得到授权后,项目公司根据授权开始对项目进行运营,对项目的运营工作包括对项目设施的经营管理工作和日常维护工作。在特许期内,该项目运营所产生的收入将全部成为项目公司的收益来源。
第八阶段:设施移交。最后,当规定的特许运营期限届满时,私人投资者通常要将合同设施即项目无偿归还给东道主政府或政府指定的接收机构。东道主政府应得到完整的、可继续运作的、得到极好维护的项目。东道主政府要请专业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做出项目质量、寿命期、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评价,请专业的财务机构对TOT模式的债务进行评价,请法律机构对TOT模式的法律问题进行评价,等等。所有上述评价满足相关协议和合同要求后,东道主政府方可接受TOT模式的移交。
3. 3PFI模式
3.1 概述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 是目前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新型模式,90年代初在英国产生。它可以实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传统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高投入、低效率和资源的高消耗弊端。如果能将PFI的运作方式与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妥善的结合和灵活的运用,将会促进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拓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渠道。它的产生背景是政府努力降低在公共项目中的投资支出,鼓励和扩大私人资本在设计和建造领域进行投资。PFI是指利用私人或者私有机构的资金、人员、设备技术和管理等优势从事公共项目的开发、建设与经营。在国外,PFI模式的项目一般都是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2 PFI的功能
在公共项目PFI模式下,私营企业和私有机构组建的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开发、融资和建造,项目竣工后,项目公司把项目出售或租赁给政府及相关部门。这样政府将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转移给项目公司。PFI模式和通常的公共项目开发建设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在PFI模式下,项目筹集资金的任务亦由参与开发建设项目的有关私人机构承担。由于通常情况下没有任何机构和企业能比政府筹集到成本更低的资金,由项目公司所筹集的资金成本较高,这项项目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在PFI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政府应为项目公司提供诸多的优惠政策,以减少项目公司所承担的风险,为了使PFI项目得以顺利实施,政府亦应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投资建设环境。PFI模式的设计应体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政府和私人机构都从PFI项目中得到收益,运转正常的PFI项目,项目公司会从投资中获得丰富的投资报酬,这也是吸引私人机构从事PFI项目的主要原因。PFI模式对政府的好处主要在于,政府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不需要投资,在项目完工后集中投资或转化为分期支付费用,这显然解决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资金短缺问题,同时提高了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效率。 3.3 PFI运作模式
PFI模式赋予由私营部门组成的特别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mpany/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C/SPV)公共工程项目的特许开发权,允许私营部门针对项目所需成本进行融资,并在规定的特许期通过公共部门的分期支付偿还该成本。SPC承担部分政府公共物品的生产或提供公共服务,集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运营于一体。政府基于公共服务改革项目效率、公平和责任的原则对PFI项目进行评估。由于PFI模式创新性的结构和过程设计、公共服务分配、公私部门之间最优的风险分担机制,使其成为政府认可的物有所值的政府采购模式之一。
五.各类融资模式的比较
一、按照投资收益选择融资模式
根据投资收益的多少,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首先,经营性项目是指能产生经营利润的基本建设项目,如铁路、公路等城市交通建设可通过收取票价等方式获取收益。此类项目融资可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直接转向资本市场,通过资本证券化进行资金融通,扩大融资规模和融资渠道。其次,准经营性项目是指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经营利润或利润较低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电网工程、水利建设、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应结合政府直接融资和社会间接融资,比如应用BOT模式,并辅以适当的政府补贴和政策优惠措施,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最后,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没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主要产生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如农村道路建设。此类项目类似于纯公共产品,主要依靠政府直接投入资金。
二、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选择融资模式
按照公共程度和公共性质,基本建设项目可分为政府主导型项目、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政府主导型项目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重要工程项目,比如军工、电网、水利建设等,必须由政府掌握绝对控制力,故而其融资也以政府直接投入资金为主,在不影响项目公共性质的前提下可适度引入民间投资,扩大融资规模。政企合作型项目和市场主导型项目是指不具垄断性质的基本建设项目,可选择政府直接融资和市场间接融资相结合,或者完全由市场进行融资的方式。
三、加强基本建设融资的市场化
市场化是各国基本建设项目融资的必然趋势。随着我国金融市场以及各种配套性制度的日益成熟,基本建设的主要融资方式必然将转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融资具有融资规模大、融资成本低、融资渠道多样等优点,因此在基本建设融资模式的选择上,符合市场融资要求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尽可能采用资本市场融资。当然,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基本建设,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但与过去的大包大揽不同,多元化融资下政府应以规范市场化环境为主,减少直接干预行为。
六.项目融资的案例介绍
上海外环隧道工程是上海外环线北环中的一个重要节点工程。是当前我国建设规模最大的沉埋管隧道,其规模居世界第二。该工程位于吴淞公园附近,越江处的江面宽度约800米,全长约2880米。整个工程静态总投资为17.34亿元,计划于2003年底前通车,2002年5月底已完成投资11.11亿元,占项目总投资额的64%。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金形式投资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用于上海外环隧道建设项目的建设与营运。信托计划资金的出资以受让外环隧道项目公司原有股东出资和追加出资的方式进行。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总量为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包括200份),人民币5.5亿元,信托计划期限为3年。与此同时,外环隧道项目公司从运营期开始每年可得到与上海市人民政府约定的按项目投资余额9.8%的补贴,该补贴率与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同步调整。
该融资项目在短短一周的时间内就成功融资5.5个亿。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与信托机构紧密合作。在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上,政府补贴的比例是总投资额的9.8%,补贴年限是25年,之后项目将移交给政府。实际上这是一种与BOT相似的融资方式。最终体现了政府、企业和投资者三者多赢的局面。
七.总结
项目融资是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融资手段。项目融资是利用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安排有限追索贷款,这为超过项目投资者自身投资能力的大型项目提供了融资便利。由于在项目融资过程中政府可以通过提供特许经营、市场保障等优惠条件来组织融资,从而保证了项目相对稳定的收益水平,降低了项目的投资风险,更有利于吸引国内私人资本的参与。通过项目融资,特别是BOT项目融资方式,不仅能吸引民间资本,还可以改善和提高项目的管理水平。这是单纯借贷难以实现的。
基础设施的巨大需求对投融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创新是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只有通过投融资模式创新,逐步建立城市基础设施领域的多元化、多层次投融资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长期以来的投资不足问题。
(作者单位为中国银行长宁支行,指导老师:盛振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