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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9月1日《大公报》
【南京通信】立法院于八月三十日举行院务会议,此为暑假期满后之第一次大会,该院法制委员会提出起草之《县长考试条例》,付众讨论,当经全文通过,即备文呈报国府公布施行,兹志该条例如次:
全文条例:第一条:在县长候选人考试未举行前,县长考试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第二条:县长考试分省举行,但有特殊情形时,得联合两省举行之。第三条:各省县长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但考试院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第四条:举行县长考试时,关于考试事宜,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典试委员会以典试委员长一人、典试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组织之,典试委员长特派,典试委员简派。试务处设处长一人,以各省政府主席任之,在联合两省举行考试时,以考试所在地省政府主席任之特派。第五条:中华民国国民年在三十岁以上,有左列四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第六条:县长考试,分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一试注重学理之应用,第二试注重本省实际问题及建设方案,均以笔试行之,第三试注重应考人之经验及才识,以口试行之。第七条:第一试之科目如左:一,党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二,国文、论文及公牍;三,宪法、宪法未公布前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四,行政法则;五,民法及刑法;六,经济学及财政学。第八条:第二试之科目如左:一,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二,地方财政;三,本省实业;四,本省教育。第九条:第一试、第二试所考试之科目,考试院得因地方特殊情形变更或增减之,但不得逾二科目。第十条:县长考试分数之计算,第一试平均分数占百分之五十,第二试平均分数占百分之三十,第三试平均分数占百分之二十。满六十分者为及格。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月三十日)
中央函国府令教部警告胡适
1929年9月23日 《申报》
(中央社)上海私立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最近在《吴淞月刊》及《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约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文字,攻击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各省市党部如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处,先后呈请中央严予惩办。中央亦以胡适言论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形,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学术研究范围,放言空论,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上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业由中央训练部函请国民政府转饬教育部,加以警告,并请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研究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云。
冤狱赔偿运动
津冤狱赔偿会昨开二次会
通过赔偿办法即进行调查
1935年9月16日《大公报》
【本市消息】天津律师公会,为援助冤抑犯人,而保障民权计,特于上周成立冤狱赔偿运动会,并推会员九人为委员,负责积极进行。昨日上午十时,举行二次大会,除通过大会简章及赔偿办法外,对于各冤抑案件,决于短期内进行调查,俾使实施职权,而为冤抑诉讼者申冤昭雪。兹志该会所定赔偿办法及简章如下:
赔偿办法:(一)刑事未决期内羁押之被告,受不起诉处分,或受无罪及免诉之判决者,国家对于羁押所受之损害,负赔偿之责任,但羁押期间不满十五日者,不在此限,刑事有罪判决确定后,受刑之执行之受判决人,依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受无罪或免诉之判决,或受轻罪之判决者,国家对于羁押或重罪刑之执行所受之损害亦同。(二)刑事损害赔偿之责,应以左列各人为限。甲,被告或受判决人。乙,被告或受刑判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姊妹,或家长家属。(三)刑事损害赔偿,应依左列规定,给与现金。甲,因羁押或执行徒刑拘役为赔偿者,按其羁押或执行日数,给与每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金额。乙,因执行死刑赔偿者,给与其遗族抚养教育所必需之金额,或年金,遗族有自治能力,亦无教育之必要者,给与相当之慰藉金,其数额统由法院斟酌定之。丙,因执行罚金或罚钱赔偿者,返还其已征收之金额。丁,因执行没收赔偿者,发还其未经损坏或毁弃之没收物,或与没收物之处分所得代价,或所征收之追缴金相等之金额。
【南京通信】立法院于八月三十日举行院务会议,此为暑假期满后之第一次大会,该院法制委员会提出起草之《县长考试条例》,付众讨论,当经全文通过,即备文呈报国府公布施行,兹志该条例如次:
全文条例:第一条:在县长候选人考试未举行前,县长考试依本条例之规定行之。第二条:县长考试分省举行,但有特殊情形时,得联合两省举行之。第三条:各省县长考试每三年举行一次,但考试院认为必要时,得变更之。第四条:举行县长考试时,关于考试事宜,设典试委员会及试务处,典试委员会以典试委员长一人、典试委员五人至十一人组织之,典试委员长特派,典试委员简派。试务处设处长一人,以各省政府主席任之,在联合两省举行考试时,以考试所在地省政府主席任之特派。第五条:中华民国国民年在三十岁以上,有左列四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第六条:县长考试,分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第一试注重学理之应用,第二试注重本省实际问题及建设方案,均以笔试行之,第三试注重应考人之经验及才识,以口试行之。第七条:第一试之科目如左:一,党义、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二,国文、论文及公牍;三,宪法、宪法未公布前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四,行政法则;五,民法及刑法;六,经济学及财政学。第八条:第二试之科目如左:一,地方自治及地方行政;二,地方财政;三,本省实业;四,本省教育。第九条:第一试、第二试所考试之科目,考试院得因地方特殊情形变更或增减之,但不得逾二科目。第十条:县长考试分数之计算,第一试平均分数占百分之五十,第二试平均分数占百分之三十,第三试平均分数占百分之二十。满六十分者为及格。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月三十日)
中央函国府令教部警告胡适
1929年9月23日 《申报》
(中央社)上海私立中国公学校长胡适,最近在《吴淞月刊》及《新月杂志》上发表《人权与约法》、《我们什么时候才可以有约法》及《知难,行亦不易》等篇文字,攻击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各省市党部如上海、青岛、天津、北平、江苏、南京等处,先后呈请中央严予惩办。中央亦以胡适言论不谙国内社会实际情形,误解本党党义及总理学说,并溢出学术研究范围,放言空论,其影响所及,既失大学校长尊严,并易使社会上缺乏定见之人民,对党政生不良印象,业由中央训练部函请国民政府转饬教育部,加以警告,并请通饬全国各大学校长切实督率教职员,详细研究本党党义,以免再有与此类似之谬误见解发生云。
冤狱赔偿运动
津冤狱赔偿会昨开二次会
通过赔偿办法即进行调查
1935年9月16日《大公报》
【本市消息】天津律师公会,为援助冤抑犯人,而保障民权计,特于上周成立冤狱赔偿运动会,并推会员九人为委员,负责积极进行。昨日上午十时,举行二次大会,除通过大会简章及赔偿办法外,对于各冤抑案件,决于短期内进行调查,俾使实施职权,而为冤抑诉讼者申冤昭雪。兹志该会所定赔偿办法及简章如下:
赔偿办法:(一)刑事未决期内羁押之被告,受不起诉处分,或受无罪及免诉之判决者,国家对于羁押所受之损害,负赔偿之责任,但羁押期间不满十五日者,不在此限,刑事有罪判决确定后,受刑之执行之受判决人,依再审或非常上诉程序,受无罪或免诉之判决,或受轻罪之判决者,国家对于羁押或重罪刑之执行所受之损害亦同。(二)刑事损害赔偿之责,应以左列各人为限。甲,被告或受判决人。乙,被告或受刑判决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姊妹,或家长家属。(三)刑事损害赔偿,应依左列规定,给与现金。甲,因羁押或执行徒刑拘役为赔偿者,按其羁押或执行日数,给与每日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金额。乙,因执行死刑赔偿者,给与其遗族抚养教育所必需之金额,或年金,遗族有自治能力,亦无教育之必要者,给与相当之慰藉金,其数额统由法院斟酌定之。丙,因执行罚金或罚钱赔偿者,返还其已征收之金额。丁,因执行没收赔偿者,发还其未经损坏或毁弃之没收物,或与没收物之处分所得代价,或所征收之追缴金相等之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