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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专门撰文,从“生态环境”一词的问题入手指出“生态环境建设”提法不科学。但近期有学者又在否定“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同时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作者对此进行了认真分析,明确指出“生态建设”的提法不容否定,还是“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好。
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问题,我曾专门发表过《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之我见》一文(1)着重从“生态环境”一词的问题入手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进行了质疑。与此同时,我还发表过《“生态环境”的提法值得商榷》(2)、《(“生态环境”的提法值得商榷)一文发表的前前后后》(3)等文章,特别指出了“生态环境”提法的不科学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明确提出不再使用这一提法的建议。文章发表后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然而,由于历史的与现实的诸多原因,加之本人观点影响所及范围十分有限,致使这一问题远远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如此,近期有的学者又在否定“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同时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我对此虽然在《中央9号文件缘何没用“生态环境”一词》的访谈中简单表达过“‘生态建设’的提法站得住脚”的观点(4)但还是感到有话要说。特写此文,进一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弊端在于“生态环境”
我一直认为,“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弊端在于其中“生态环境”的提法不妥。这在我以往发表的文章中已多有论述,本文不再重复。
这里需要特别补充的一个论据是:“生态环境”一词的首创者黄秉维院士本人后来也认识到这一提法“是错误的”。
有资料显示,“生态环境”一词最早是由已故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前所长黄秉维先生在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时,针对草案中“保护生态平衡”的提法提出来的。他当时认为,“保护生态平衡”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他的建议在当时的《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时均被采纳。从此,“生态环境”成为法定名词,相继在我国各级官方文件、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类出版物中广为流传,并进而派生出“生态环境建设“一词。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成了社会各界使用频率很高的两个词。
但是,自“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出现以来,学术界对其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据中国科学院冯宗炜院士介绍,中国生态学会还曾专门就“生态环境”的提法问题开过一次会,到会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该提法不妥。后来,就连“生态环境”一词的首创者黄秉维院士也发现提法是个“错误”,并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指出:“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又说“我觉得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它有权改变这个东西。”(5)这说明,黄秉维院士终于从“生态”与“环境”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含义出发,认识到了不应该将“环境”与“生态”混为一谈,而应该将“生态”与“环境”分开。这从黄秉维先生这段话中运用“否定后件式假言推理”所进行的反证法论证即可看得十分清楚:
如果我这个提法是正确的,那么“生态”与“环境”
应该分开(省略大前提);
顾名思义,按照我这个提法“生态”与“环境”不
应该分开(小前提);
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结论)。
这说明,作为“生态环境建设”提法关键词的“生态环境”一词,在提出之初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以致其首创者事后也亲自出面来纠正这一提法。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生态环境”一词提出2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尽管这一提法的首创者黄秉维院士也亲自出面提出如此明确的纠正意见.却一直没有使这一提法得到应有的纠正,致使这一提法连同其派生词组“生态环境建设”一直被错误地沿用至今。
值得高兴的,是在2003年6月2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中,尽管“生态”是其中出现派生词组最多(达30多处)的一个词,却没有再出现以往同类文件中常有的“生态环境”一词。而且自该文件出台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国内已经有不少论著不用“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而改用“生态与环境”及“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表述。如2003年由中国科学院孙鸿烈院士等负责编制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战略研究(2020)》(第十专题),以及2004年出版的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姜春云同志主编的《中国生态演变与治理方略》(6)一书都没有再沿用“生态环境”的提法,而是将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分开表述。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一词出现在一些报刊和领导讲话中的频率也有所减少。
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说不通
令人费解的,是在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质疑初见成效的时候,有的学者又在否定“生态环境”提法的同时主张将原“生态环境”的含义“归总为‘环境’”。在这些学者看来,原有“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是“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是“广义环境的一部分”,因而按照他们的逻辑,也就可以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
但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不符合“生态”与“环境”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含义,也不符合包括黄秉维院士在内的“生态环境”提法的首创者和使用者的本意。
这里涉及到对“生态”与“环境”的科学含义及对黄秉维院士和多年来“生态环境”一词的使用者所要表达的准确含义的理解问题。
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已经指出的,按照生态学原理,所谓“生态”指的是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从逻辑含义上分析,它包含生物、环境、(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三个要素。而“环境”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指的是作为主体的生物周围的事物。这说明,“生态”与“环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我们不应该将它们混为一谈,更不应该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
说到黄秉维院士提出“生态环境”一词时的本意,如前所述,他当初提出“生态环境”一词是针对“保护生态平衡”的,当时他的意思显然不是否定生态(平衡),只是认为仅仅保护生态(平衡)还不够,还应该保护环境,因而认为该说法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他当时想表达的意思实际上是“保护生态与环境”,只可惜在“生态”与“环境”之间缺了一个“与”字。后来他认识到“生态环境”提法错误,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因为这一提法容易使人“顾名思义”,误认为“生态环境就是环境”其本意也是要将生态与环境分开,而 不是要将”生态”一词取消而将原有的“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道理很简单:如果把“生态”一词取消了,“生态平衡”也就不存在了,那就不是黄秉维院士所认为的“不确切”的问题了,而是成了完全不要“生态”的问题了,那岂不是同黄秉维院士的本意相差十万八千里!
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生态环境”一词时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准确含义),我曾查阅过 “生态环境”一词出现频率较高的许多文字材料,有关结论已经在别的文章提及,这里不再多说。但行文至此,不禁使我想起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沈国舫院士被收入《中国环境问题院士谈》一书中一篇文章的这样一段话:“当人们乐于运用‘生态环境’一词时,实际上在强调生物与环境相互关系的一面。”(7)这实际上是在告诉我们:人们使用“生态环境”一词的本意是为了强调生态,即“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相当于生态学中所说的“生态”、“生态系统”或“生态状况”。在我看来,这是对多年来人们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准确含义的客观写照。这也恰好同我查阅大量相关文字材料所得出的结论相吻合。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原有“生态环境”一词的首创者和使用者所要表达的准确含义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是“自然环境“,而是“生态与环境”,而且其侧重点是为了强调生态。因此,我们也不能将原有的“生态环境”简单地不加分析地“归总为环境”。
“生态建设”的提法不容否定
谈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问题,不可不涉及“生态建设”这个重要概念。
据我所知,“生态建设”一词是由我国著名生态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马世骏先生首先提出的。在马世骏院士的一篇题为《加强生态建设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文章中对“生态建设”一词的基本含义表述得十分清楚。他说:“要想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必须重视生态建设。什么叫‘生态’?作为一个学科,它是研究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的科学。那么,这又是什么关系呢?从近代生态学的观点来说,生物与环境应该是个相互适应和相互选择的关系,他们应该经常地处在一个协调关系的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各尽所能’,即所谓‘协同进化原则’(Co-ev01utionpdnciple)。‘建设’,一个是‘建立’,即没有的就新建立;二是原有的就加强改善或改进。这意味着我们要运用现代的生态学观点,建设我们的农业生态体系、生产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8)这就是说,在马世骏院士看来,“生态建设”指的是生态系统(生态体系)的建设,包括新的生态系统的建立和原有生态系统的加强、改善或改进。我认为,马世骏院士关于“生态建设”的这个观点,既符合生态学的原理,又符合现代汉语赋予“建设”一词“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的词义(9),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生态建设,并投巨资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而且取得可喜成就的大好形势下,有些学者却对“生态建设”提法的正确性提出质疑,并提出用“生态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建设”、用“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张。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能保护、恢复或修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不是人为地“建设”一个生态系统,而且据他们所言,“生态建设”的提法已经在国内产生误解和误导,还容易在国外引起误解和反感。但在我看来,这些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首先,把保护、恢复或修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完全排除在“生态建设”之外,是不恰当的。看来,在这些学者的词典里,只有人为地建设原本没有的事物才是“建设”,而对于原有的事物的保护、恢复或修复等就不是“建设”。这显然同前述现代汉语赋予“建设”一词的词义以及长期以来国内外各类出版物和人们日常用语赋予“建设”一词的广泛含义不符。事实上人们对“建设”一词的理解和应用要比这些学者宽泛得多。譬如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建设”,既可以指在原本没有城市的地方进行的全新的城市建设,也可以指对原有城市进行的保护、改造、改善或对遭受破坏城市的恢复、修复和重建。同样,我们当然也可以把对原有的、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恢复、改善或修复、重建称为“生态建设”。
第二,对于建立新的人工生态系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是不可取的。根据生态学原理,我们当然首先要努力认识天然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尽可能地利用大自然的自然修复功能,去保护、恢复或修复天然的生态系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遭受破坏的天然生态系统面前只能消极地等待大自然的自然修复功能的发挥.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去人工地促进天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或修复,并在条件适宜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去进行人工生态系统的建设。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例,我们当然首先要着力保护好天然林,并在保护中努力着眼于利用好大自然的自然修复功能(如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封山育林等),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天然林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也不妨碍我们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和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如德国“近自然林业”模式等)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大力发展人工林。这同前述马世骏院士谈到“生态建设”时所说的“没有的就新建立”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生态建设”理解为“根据现代生态学原理,运用符合生态规律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一切旨在促进生态系统建设的行为的总称”。其中既包括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或修复、改善,也包括新的人工生态系统的建立。这不仅符合生态学揭示的自然规律,也符合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如我国近年来相继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长江等重点地区的防护林体系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等生态工程,就既包括对遭受破坏的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或修复,又包括条件适宜的局部区域范围内的人工生态系统(如人工林)的建设,我们将这些工程通称为“生态建设工程”是再恰当不过了。
第四,所谓“生态建设”一词“已经在国内产生误解和误导”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对一些专家说的“一些地方……热衷于建设大规模的人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资金和劳力的浪费,有的由于违反当地的自然环境,不但徒劳无功,甚至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了破坏”这一情况是否存在无从确认。但我认为,即使这些专家说的是事实,也只是“一些地方”的个别现象或部分事实.不能以偏概全把它当作一种普遍现象,更不能断言这是由“生态建设”一词的误解和误导而来,因为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除了对“生态建设”一词提出质疑的这些专家外,“生态建设”的提法及其科学内涵已经为社会各界广为接受,并不存在什么“误解和误导”。
至于所谓“生态建设”的提法容易在国外引起误解和反感 的担心,在我看来,同样缘于对“建设”一词的过窄理解。如果这些学者也能认同“生态建设”一词更为宽泛的含义,这种担心也就不会有了。
还是“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好
综上所述,自“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出现以来,一些学者在对这两个提法进行质疑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其中的观点和主张差异很大。如对于“生态环境”的提法,有的已经将其修改为“生态与环境”或“生态,环境”,有的则主张将原“生态环境”的含义归总为“环境”;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有的已经改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有的则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主张用“生态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建设”。用“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环境建设”,如此等等。
我的观点很明确:“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弊端在于“生态环境”而不在于“生态建设”。从维护用语的科学性出发,还是“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好。这是因为,只有这样的提法才符合生态学和环境学原理,才符合原提出者和使用者所要表达的本意、也只有这样的提法才与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在内的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表述相一致。事实上,正是“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正确提法,科学地反映了关乎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伟大事业。如早在2000年10月11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就号召:“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10)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在本文和以往已经发表的相关文章中,一再呼吁用“生态与环境”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取代“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
历史已经表明并将继续表明:“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法的正确性是勿庸置疑的;生态与环境以及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关注生态和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一定要继续高举生态建设的旗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沿着党中央国务院指引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胜利前进,而不应有丝毫的松懈和动摇。
注释:
(1)《林业经济》2003年第2期
(2)《经济要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2003年第16期、《中国绿色时报》2003年3月13日
(S)《林业经济》2003年第7期
(4)《绿色中国》(A版)2005年4月号
(5)黄秉维:《地理学综合工作与学科研究》,《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
(6)姜春云主编:《中国生态演变与治理方略》,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12月
(7)《中国环境问题院士谈》,中国纺织出版杜2001年5月第1版第215页
(8)《农业现代化研究》1987年第3期
(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3版(增补本)第621页
(10)《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613页
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问题,我曾专门发表过《关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之我见》一文(1)着重从“生态环境”一词的问题入手对“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进行了质疑。与此同时,我还发表过《“生态环境”的提法值得商榷》(2)、《(“生态环境”的提法值得商榷)一文发表的前前后后》(3)等文章,特别指出了“生态环境”提法的不科学及其带来的消极影响,明确提出不再使用这一提法的建议。文章发表后在其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反响。
然而,由于历史的与现实的诸多原因,加之本人观点影响所及范围十分有限,致使这一问题远远没有得到解决。不仅如此,近期有的学者又在否定“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同时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我对此虽然在《中央9号文件缘何没用“生态环境”一词》的访谈中简单表达过“‘生态建设’的提法站得住脚”的观点(4)但还是感到有话要说。特写此文,进一步求教于各位专家学者。
“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弊端在于“生态环境”
我一直认为,“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弊端在于其中“生态环境”的提法不妥。这在我以往发表的文章中已多有论述,本文不再重复。
这里需要特别补充的一个论据是:“生态环境”一词的首创者黄秉维院士本人后来也认识到这一提法“是错误的”。
有资料显示,“生态环境”一词最早是由已故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地理与资源研究所前所长黄秉维先生在全国人大讨论《宪法》(草案)时,针对草案中“保护生态平衡”的提法提出来的。他当时认为,“保护生态平衡”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他的建议在当时的《宪法》和《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时均被采纳。从此,“生态环境”成为法定名词,相继在我国各级官方文件、新闻媒体和其他各类出版物中广为流传,并进而派生出“生态环境建设“一词。而且由于种种原因,多年来,“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成了社会各界使用频率很高的两个词。
但是,自“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出现以来,学术界对其一直存在不同看法。据中国科学院冯宗炜院士介绍,中国生态学会还曾专门就“生态环境”的提法问题开过一次会,到会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该提法不妥。后来,就连“生态环境”一词的首创者黄秉维院士也发现提法是个“错误”,并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指出:“顾名思义,生态环境就是环境,污染和其他的环境问题都应包括在内,不应该分开,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又说“我觉得我国自然科学名词委员会应该考虑这个问题,它有权改变这个东西。”(5)这说明,黄秉维院士终于从“生态”与“环境”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含义出发,认识到了不应该将“环境”与“生态”混为一谈,而应该将“生态”与“环境”分开。这从黄秉维先生这段话中运用“否定后件式假言推理”所进行的反证法论证即可看得十分清楚:
如果我这个提法是正确的,那么“生态”与“环境”
应该分开(省略大前提);
顾名思义,按照我这个提法“生态”与“环境”不
应该分开(小前提);
所以,我这个提法是错误的(结论)。
这说明,作为“生态环境建设”提法关键词的“生态环境”一词,在提出之初即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以致其首创者事后也亲自出面来纠正这一提法。
令人遗憾的,是尽管“生态环境”一词提出20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学术界的认可,尽管这一提法的首创者黄秉维院士也亲自出面提出如此明确的纠正意见.却一直没有使这一提法得到应有的纠正,致使这一提法连同其派生词组“生态环境建设”一直被错误地沿用至今。
值得高兴的,是在2003年6月2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中,尽管“生态”是其中出现派生词组最多(达30多处)的一个词,却没有再出现以往同类文件中常有的“生态环境”一词。而且自该文件出台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国内已经有不少论著不用“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而改用“生态与环境”及“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表述。如2003年由中国科学院孙鸿烈院士等负责编制的《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战略研究(2020)》(第十专题),以及2004年出版的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姜春云同志主编的《中国生态演变与治理方略》(6)一书都没有再沿用“生态环境”的提法,而是将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分开表述。与此同时,“生态环境”一词出现在一些报刊和领导讲话中的频率也有所减少。
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说不通
令人费解的,是在目前学术界对“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质疑初见成效的时候,有的学者又在否定“生态环境”提法的同时主张将原“生态环境”的含义“归总为‘环境’”。在这些学者看来,原有“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是“自然环境”,而“自然环境”是“广义环境的一部分”,因而按照他们的逻辑,也就可以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
但在我看来,这种说法是说不通的,因为它不符合“生态”与“环境”这两个概念的科学含义,也不符合包括黄秉维院士在内的“生态环境”提法的首创者和使用者的本意。
这里涉及到对“生态”与“环境”的科学含义及对黄秉维院士和多年来“生态环境”一词的使用者所要表达的准确含义的理解问题。
正如我在其他文章中已经指出的,按照生态学原理,所谓“生态”指的是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从逻辑含义上分析,它包含生物、环境、(生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三个要素。而“环境”只是其中的一个要素,它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指的是作为主体的生物周围的事物。这说明,“生态”与“环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我们不应该将它们混为一谈,更不应该将“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
说到黄秉维院士提出“生态环境”一词时的本意,如前所述,他当初提出“生态环境”一词是针对“保护生态平衡”的,当时他的意思显然不是否定生态(平衡),只是认为仅仅保护生态(平衡)还不够,还应该保护环境,因而认为该说法不够确切,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他当时想表达的意思实际上是“保护生态与环境”,只可惜在“生态”与“环境”之间缺了一个“与”字。后来他认识到“生态环境”提法错误,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因为这一提法容易使人“顾名思义”,误认为“生态环境就是环境”其本意也是要将生态与环境分开,而 不是要将”生态”一词取消而将原有的“生态环境”归总为环境。道理很简单:如果把“生态”一词取消了,“生态平衡”也就不存在了,那就不是黄秉维院士所认为的“不确切”的问题了,而是成了完全不要“生态”的问题了,那岂不是同黄秉维院士的本意相差十万八千里!
至于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生态环境”一词时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准确含义),我曾查阅过 “生态环境”一词出现频率较高的许多文字材料,有关结论已经在别的文章提及,这里不再多说。但行文至此,不禁使我想起中国工程院副院长沈国舫院士被收入《中国环境问题院士谈》一书中一篇文章的这样一段话:“当人们乐于运用‘生态环境’一词时,实际上在强调生物与环境相互关系的一面。”(7)这实际上是在告诉我们:人们使用“生态环境”一词的本意是为了强调生态,即“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所要表达的真实含义相当于生态学中所说的“生态”、“生态系统”或“生态状况”。在我看来,这是对多年来人们使用“生态环境”一词准确含义的客观写照。这也恰好同我查阅大量相关文字材料所得出的结论相吻合。
由此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原有“生态环境”一词的首创者和使用者所要表达的准确含义并非像有的学者所说的是“自然环境“,而是“生态与环境”,而且其侧重点是为了强调生态。因此,我们也不能将原有的“生态环境”简单地不加分析地“归总为环境”。
“生态建设”的提法不容否定
谈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问题,不可不涉及“生态建设”这个重要概念。
据我所知,“生态建设”一词是由我国著名生态学家、中国科学院院士马世骏先生首先提出的。在马世骏院士的一篇题为《加强生态建设促进我国农业持续发展》的文章中对“生态建设”一词的基本含义表述得十分清楚。他说:“要想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必须重视生态建设。什么叫‘生态’?作为一个学科,它是研究包括人类在内的生物与环境的相互关系的科学。那么,这又是什么关系呢?从近代生态学的观点来说,生物与环境应该是个相互适应和相互选择的关系,他们应该经常地处在一个协调关系的状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各尽所能’,即所谓‘协同进化原则’(Co-ev01utionpdnciple)。‘建设’,一个是‘建立’,即没有的就新建立;二是原有的就加强改善或改进。这意味着我们要运用现代的生态学观点,建设我们的农业生态体系、生产体系,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8)这就是说,在马世骏院士看来,“生态建设”指的是生态系统(生态体系)的建设,包括新的生态系统的建立和原有生态系统的加强、改善或改进。我认为,马世骏院士关于“生态建设”的这个观点,既符合生态学的原理,又符合现代汉语赋予“建设”一词“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的词义(9),即使在今天看来也是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党和国家日益重视生态建设,并投巨资实施天然林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而且取得可喜成就的大好形势下,有些学者却对“生态建设”提法的正确性提出质疑,并提出用“生态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建设”、用“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环境建设”的主张。按照他们的说法,只能保护、恢复或修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而不是人为地“建设”一个生态系统,而且据他们所言,“生态建设”的提法已经在国内产生误解和误导,还容易在国外引起误解和反感。但在我看来,这些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首先,把保护、恢复或修复原有的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完全排除在“生态建设”之外,是不恰当的。看来,在这些学者的词典里,只有人为地建设原本没有的事物才是“建设”,而对于原有的事物的保护、恢复或修复等就不是“建设”。这显然同前述现代汉语赋予“建设”一词的词义以及长期以来国内外各类出版物和人们日常用语赋予“建设”一词的广泛含义不符。事实上人们对“建设”一词的理解和应用要比这些学者宽泛得多。譬如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建设”,既可以指在原本没有城市的地方进行的全新的城市建设,也可以指对原有城市进行的保护、改造、改善或对遭受破坏城市的恢复、修复和重建。同样,我们当然也可以把对原有的、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进行的保护、恢复、改善或修复、重建称为“生态建设”。
第二,对于建立新的人工生态系统持完全否定的态度是不可取的。根据生态学原理,我们当然首先要努力认识天然生态系统的演化规律,尽可能地利用大自然的自然修复功能,去保护、恢复或修复天然的生态系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遭受破坏的天然生态系统面前只能消极地等待大自然的自然修复功能的发挥.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去人工地促进天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或修复,并在条件适宜的一定区域范围内去进行人工生态系统的建设。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例,我们当然首先要着力保护好天然林,并在保护中努力着眼于利用好大自然的自然修复功能(如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在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封山育林等),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天然林实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也不妨碍我们根据“适地适树”的原则和国内外已有的成功经验(如德国“近自然林业”模式等)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大力发展人工林。这同前述马世骏院士谈到“生态建设”时所说的“没有的就新建立”的观点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把“生态建设”理解为“根据现代生态学原理,运用符合生态规律的方法和手段进行的一切旨在促进生态系统建设的行为的总称”。其中既包括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或修复、改善,也包括新的人工生态系统的建立。这不仅符合生态学揭示的自然规律,也符合我国乃至世界生态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如我国近年来相继开展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长江等重点地区的防护林体系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等生态工程,就既包括对遭受破坏的原有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或修复,又包括条件适宜的局部区域范围内的人工生态系统(如人工林)的建设,我们将这些工程通称为“生态建设工程”是再恰当不过了。
第四,所谓“生态建设”一词“已经在国内产生误解和误导”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对一些专家说的“一些地方……热衷于建设大规模的人工生态系统,造成大量资金和劳力的浪费,有的由于违反当地的自然环境,不但徒劳无功,甚至事与愿违,反而增加了破坏”这一情况是否存在无从确认。但我认为,即使这些专家说的是事实,也只是“一些地方”的个别现象或部分事实.不能以偏概全把它当作一种普遍现象,更不能断言这是由“生态建设”一词的误解和误导而来,因为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事实上,除了对“生态建设”一词提出质疑的这些专家外,“生态建设”的提法及其科学内涵已经为社会各界广为接受,并不存在什么“误解和误导”。
至于所谓“生态建设”的提法容易在国外引起误解和反感 的担心,在我看来,同样缘于对“建设”一词的过窄理解。如果这些学者也能认同“生态建设”一词更为宽泛的含义,这种担心也就不会有了。
还是“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好
综上所述,自“生态环境”及“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出现以来,一些学者在对这两个提法进行质疑的同时,也在努力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但其中的观点和主张差异很大。如对于“生态环境”的提法,有的已经将其修改为“生态与环境”或“生态,环境”,有的则主张将原“生态环境”的含义归总为“环境”;对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有的已经改用“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有的则否定“生态建设”的提法,主张用“生态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建设”。用“生态与环境的保护、修复和改善”代替“生态环境建设”,如此等等。
我的观点很明确:“生态环境建设”提法的弊端在于“生态环境”而不在于“生态建设”。从维护用语的科学性出发,还是“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好。这是因为,只有这样的提法才符合生态学和环境学原理,才符合原提出者和使用者所要表达的本意、也只有这样的提法才与包括《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在内的党和国家关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范表述相一致。事实上,正是“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正确提法,科学地反映了关乎我国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项伟大事业。如早在2000年10月11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就号召:“重视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人口和资源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10)正因为如此,所以我在本文和以往已经发表的相关文章中,一再呼吁用“生态与环境”和“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提法取代“生态环境”和“生态环境建设”的提法。
历史已经表明并将继续表明:“生态与环境”、“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提法的正确性是勿庸置疑的;生态与环境以及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关注生态和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和环境安全,是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我们一定要继续高举生态建设的旗帜、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沿着党中央国务院指引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胜利前进,而不应有丝毫的松懈和动摇。
注释:
(1)《林业经济》2003年第2期
(2)《经济要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办)2003年第16期、《中国绿色时报》2003年3月13日
(S)《林业经济》2003年第7期
(4)《绿色中国》(A版)2005年4月号
(5)黄秉维:《地理学综合工作与学科研究》,《陆地系统科学与地理综合研究——黄秉维院士学术思想研讨会论文集》,科学出版社,1999年
(6)姜春云主编:《中国生态演变与治理方略》,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年12月
(7)《中国环境问题院士谈》,中国纺织出版杜2001年5月第1版第215页
(8)《农业现代化研究》1987年第3期
(9)《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5月修订第3版(增补本)第621页
(10)《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全会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6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