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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对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经营者就没有动力。但是,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定的比较晚,是在2001年中国进入WTO以后,知识产权法作为联合国三大法律之一,中国才开始有自己单独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二、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理论分析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反不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外贸易法》等法律及法规。对市场经济而言,竞争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给微观市场经济主题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实现公平原则;对消费者而言,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法是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权利人的无形财产,在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再分配或再配置之后产生实际资产,用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侵犯知识产权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又是出于竞争目的、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竞争法是从竞争角度去保护知识产权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智慧的结晶体,这种资产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不等同于有形资产的,这种无形的资产使社会发展变的更加迅速,经济增长速度更快。知识产权的专属性与自由利用之间也产生很大的矛盾。因此就要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谨慎的张力。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既要维护权利的专有性,又要防止他人的侵害,以维护社会不断创新知识产权的动力,同时又要给与社会认识产品的空间性。知识产权法是不受到空间保护的,比如:著作权,在该国发表的文章是不受到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除了国家之间有类似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从被确认权利的时候起就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因为从被确认的时候开始就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在全球经济下显得更加的突出,所牵扯的内容更多。知识产权法与反不竞争法之间不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两种法律交叉的部分可适用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原则,却不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特殊法和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前提下,当特殊法是下位法的时候应该适用于上位法。竞争法可以弥补具体知识产权法的不足。就具体法条而言,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知识产权法在于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垄断地位,竞争法则意在治理、破除垄断交易行为。从这一点上看,他们之间并不矛盾。
首先,知识产权法是意为智力创造的财产,它本身不是产品,不能直接产生任何利益,是要通过法律层面上赋予一定的专有权利进入市场之后,才能作为财产利益被认可利用。因此,知识产权不转换成产品是没有市场价值,也不受竞争的约束,知识产权自身的垄断并不是非正当获取市场地位的经济垄断。
其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在追求鼓励知识创新技术、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共同的目的选择了不同的途径。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在知识经济市场竞争中不断的创新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的财富。
最后,两者之间虽有相同的目的,但是对象却是不同。竞争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存在,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它是以保护社会整体而出发的。知识产权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和竞合。但是,它们之间不能相互包含和融合。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前者满足权利人的物权利益需要,后者满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需要。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就得到啦充分的体现。它一方面赋予财产权,比如著作权。另一方面又给予了人身权,署名权。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享有使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这一权利。
竞争法同样属于民法范畴。民法是竞争法的基础,它源于民法的侵权法。两者之间的在于竞争法的适用以竞争关系为条件,民法在于个人利益损害为前提,因此,在竞争法中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因素。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制定的两项新型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两项法律。一方面,经济法学界的学者们将不正当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重要部分(如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学》中它被列为“市场调控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者们认为,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如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都用专门的篇章介绍了不正当竞争法)
不论学者们如何看,两者之间是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切入口和不同的发展方向出现的,又针对不同的客体产生交易活动和利益纠纷。知识产权法的灵活性较差,竞争法的确定性不够这两套制度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利益。
【关键词】竞争法;知识产权法
一、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竞争法是指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竞争关系。竞争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运行机制。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活力,经营者就没有动力。但是,竞争法不是单一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调整竞争关系的各部门法规范构成的有机统一的国家权力控制体系。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制定的比较晚,是在2001年中国进入WTO以后,知识产权法作为联合国三大法律之一,中国才开始有自己单独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二、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理论分析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划分中,属于经济法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反不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外贸易法》等法律及法规。对市场经济而言,竞争法制定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给微观市场经济主题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实现公平原则;对消费者而言,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竞争秩序,实现公平竞争。
知识产权法是用法律的形式保护权利人的无形财产,在以转让、许可使用等方式进行再分配或再配置之后产生实际资产,用于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侵犯知识产权不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又是出于竞争目的、侵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竞争法是从竞争角度去保护知识产权的。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资产,是智慧的结晶体,这种资产所带来的社会效应是不等同于有形资产的,这种无形的资产使社会发展变的更加迅速,经济增长速度更快。知识产权的专属性与自由利用之间也产生很大的矛盾。因此就要要求立法在不同的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谨慎的张力。这种矛盾主要体现在,既要维护权利的专有性,又要防止他人的侵害,以维护社会不断创新知识产权的动力,同时又要给与社会认识产品的空间性。知识产权法是不受到空间保护的,比如:著作权,在该国发表的文章是不受到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除了国家之间有类似约定的除外。
知识产权从被确认权利的时候起就受到竞争法的保护,因为从被确认的时候开始就与市场经济有着密切相关的联系,在全球经济下显得更加的突出,所牵扯的内容更多。知识产权法与反不竞争法之间不是特殊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两种法律交叉的部分可适用于一般法律竞合的原则,却不适用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特殊法和一般法的适用规则是在同一位阶的法律前提下,当特殊法是下位法的时候应该适用于上位法。竞争法可以弥补具体知识产权法的不足。就具体法条而言,由当事人自由选择。
知识产权法在于维护知识产权者的垄断地位,竞争法则意在治理、破除垄断交易行为。从这一点上看,他们之间并不矛盾。
首先,知识产权法是意为智力创造的财产,它本身不是产品,不能直接产生任何利益,是要通过法律层面上赋予一定的专有权利进入市场之后,才能作为财产利益被认可利用。因此,知识产权不转换成产品是没有市场价值,也不受竞争的约束,知识产权自身的垄断并不是非正当获取市场地位的经济垄断。
其次,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在追求鼓励知识创新技术、促进社会进步这一共同的目的选择了不同的途径。只有相互协调,才能在知识经济市场竞争中不断的创新和促进经济的发展,增加社会的财富。
最后,两者之间虽有相同的目的,但是对象却是不同。竞争法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存在,保护公平竞争,反垄断。它是以保护社会整体而出发的。知识产权是以保护个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这就是我们上面所提到的他们之间存在着交叉和竞合。但是,它们之间不能相互包含和融合。
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统一,前者满足权利人的物权利益需要,后者满足权利人的精神利益需要。这种双重属性在著作权就得到啦充分的体现。它一方面赋予财产权,比如著作权。另一方面又给予了人身权,署名权。前者指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享有使用权,后者是指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这一权利。
竞争法同样属于民法范畴。民法是竞争法的基础,它源于民法的侵权法。两者之间的在于竞争法的适用以竞争关系为条件,民法在于个人利益损害为前提,因此,在竞争法中个人权益的损害却不是必要的因素。
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是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制定的两项新型的、重要的法律制度。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去看待这两项法律。一方面,经济法学界的学者们将不正当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重要部分(如李昌麒主编的《经济法学》中它被列为“市场调控法”);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学者们认为,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的一部分(如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都用专门的篇章介绍了不正当竞争法)
不论学者们如何看,两者之间是以不同的机制、不同的切入口和不同的发展方向出现的,又针对不同的客体产生交易活动和利益纠纷。知识产权法的灵活性较差,竞争法的确定性不够这两套制度是相互依赖,不可分割,综合运用这两项法律制度才能充分保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