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性教唆犯未遂状态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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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本文参照大塚仁关于教唆犯分类分别讨论,重点是连锁性教唆也即间接教唆和再间接教唆未遂状态为主要假设构建模式。间接教唆是教唆了教唆者的教唆,问题在于层第的教唆行为能否满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如果没有满足其可能之形式有那些,本文试论之。
  关键词 教唆犯 间接教唆 未遂状态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
  
  一、 间接教唆未遂之概念
  间接教唆在大塚仁《刑法概说》中指“教唆了教唆者”的情形;而团腾重光则主张与“间接正犯”直接对应的概念。同时教唆间接教唆的情形,被称为再间接教唆。通过比较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就是一个连锁性教唆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形成因果关系加长链条。我们试通过情形明示:
  情形一:行为人甲教唆乙去教唆丙实施其杀害丁的犯罪;
   情形二:行为人甲教唆乙实施杀害丁的犯罪,乙未去,其教唆丙去杀害丁。
  教唆犯之未遂指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被教唆者着手实行被教唆之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情形。大塚仁在其该说中将未遂之状态,在修正的构成要件符合性里之“着手犯罪的实行而没有实现”,此未遂包含中止未遂、障碍未遂和不能未遂。教唆犯教唆者基于自己故意的教唆行为,致使被教唆者决议实行特定的犯罪,被教唆者实行了基本的构成要件,教唆符合修正的构成要件。直接教唆未遂情况有:(1)教唆未完成被拒(教唆未遂,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教唆完成,被教唆者未接受;(3)教唆完成,被教唆者接受但未实施犯罪;(4)教唆完成,被教唆者实行犯罪中止或未遂。
  间接教唆的情形下,可直接构成未遂的教唆和教唆的未遂。而实质上是教唆者与被教唆者双方面的统一,如果仅仅其一没有实现,那么情形将更为复杂化,因为在被教唆者未实行的状态下,教唆与被教唆者之间共同犯罪之特征有缺失之争议,共同犯罪为其论断的前提,以共同犯罪从属说论,被教唆者接受教唆之犯意并实施实行行为教唆为着手,而共同犯罪独立性说则承认被教唆者犯意与行为的对立性,其本身就具有可处罚性。
  二、 间接教唆之未完成状态
  间接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教唆行为,并将最初犯意通过中介传递给第三者或之后的被教唆者实现犯罪。教唆犯前后相继,层层深入,除了最初教唆者形成初次犯意,后被教唆者只是按照第一个教唆者犯罪意图实施教唆,那么这种教唆因果关系的客观延展,本质上并未影响教唆犯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变化。无论后继教唆者和实行教唆犯罪的被教唆者情形如何,第一教唆犯只形成无根本性的影响,只是最后被教唆者存在构成要件缺失的情形下,前面的所有教唆者均为未遂之状态。同时,间接教唆如果二次教唆犯没有按照教唆犯意图继续从事教唆,而是自我直接实施犯罪,只要此罪与教唆犯所意图相同,那么教唆因果关系终止,教唆犯则直接符合教唆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案例情形论:其一,如果乙按甲之意图,教唆丙杀丁,丙成功实施了杀丁的犯罪,那么甲就是故意杀人之教唆犯;其二,如果乙未按甲意图教唆丙,其对丁恨之入骨,想杀之后快,或者正意志不坚决和犯意不坚定时逢甲教唆,其亲自成功实施杀丁,那么尽管甲意图未达到丙,其构成故意杀人之教唆犯罪;其三,如果乙教唆了丙,丙未成功杀丁,丙可以为之犯罪未遂也可以犯罪中止,甲则构成教唆未遂;而如果乙亲自实施杀丁,同时构成未遂犯或中止犯,甲仍旧构成未遂;其四,如果中间出现犯意转化的情形,甲初教唆伤害丁,而丙恨丁,教唆丙杀之或自己杀之,此种情形甲当何论?首先甲故意伤害罪教唆犯完全构成,对于后期实行过限该不该追究甲之责任,笔者认为,乙或丙构成故意杀人罪之既遂,甲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但是对于这种实行过限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国内学者多有争议,其在于甲是否能够合理预见,从罪过上讲,甲肯定有罪过,但是如果甲能够预见而疏忽大意和轻信可以避免之,则应当按故意杀人处罚之,对于结果加重犯也应如此;反过来,如果乙和丙在甲杀害丁的意图下仅仅伤害丁,则甲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其五,假如并也没去而是教唆戊,戊教唆庚,如此等等,最后杀丁,因果关系虽然拉长,但甲仍旧以最终状态追究,而大塚仁先生依据严格解释刑法的立场,立法本意旨在第一教唆甲即直接教唆正犯的人,对于再间接教唆以上的人,不可罚;其六,如果后被教唆者认识错误,没有领会前教唆者意图,那么此种情形如果教唆实行犯未完成,则甲未遂,如果完成,则按以上假设之情形追究。
  三、 再间接教唆和连锁教唆之未完成状态
  再间接教唆和连锁教唆实际就是间接教唆因果关系的延展,教唆犯从教唆者到被教唆者之间无限的递进过程,征表的意义在于犯意的传递和对犯罪目标的放任与追求,但这都并非绝对化的概念。从最初的教唆犯的“着手”到最终“实现”犯罪,如果出现未遂之状态,则与直接教唆未遂类同。假如被教唆者最终处于预备与中止,首次教唆者直接停留在实行完结的未遂或者预备阶段。我们坚持教唆共同犯罪从属说而言可以获得再间接教唆未遂处罚根据,但是就与间接正犯问题相交,中间教唆者具有极强的工具性特征,这更是我们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作者: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研究生)
  
  参考文献:
  [1][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第3版).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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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马克昌.关于共犯的比较研究.刑法论丛3,法律出版社,1999版.
  [6]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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