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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的建设放在突出的地位, 要求从理念和制度的层面切实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公平是生态文明的建设的应有之义,而现实中存在大量的生态不公的现象,只有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生态文明的理念及公正的生态治理的机制,才能真正推进生态文明的建设。当前最重要的是要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观;生态意义;
一、作者
美国哈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學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二、罗尔斯公平观的主要思想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的,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的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的公平机会原则,即同等的机会公平的原则,它要求对于具有类似才干又有相同意愿的个体,在面对相同的社会职位和竞争的机会时,能够获得同等的公平的机会。目的在于使社会协作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公平正义的模式,罗尔斯认为这并不能够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所以他提出差别原则。在承认社会个体差别的基础上,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平等权利。罗尔斯指出人民分配所得到的财富和资源当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从而调整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的不平等。这对我国的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平理念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生态文明”的概念,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把生态文明的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求从理念和制度的层面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
公平是生态文明的建设的应有之义。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这意味着人类应该公正公平地享受自然的恩泽,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资源,实现人类的福祉,然而现实的情况远非如此。当今全球生态危机的形成,不仅仅是人类欲望膨胀和对自然无节制索求的结果,也与社会不公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当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技术、特权、资本等无节制地占有和开发生态资源时,就意味着剥夺了其他的社会成员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各地先后出现的一些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环境的冲突事件,正是人与人之间不公平的社会关系转移到生态的领域,造成了生态权益不平等的结果。1生态公平表面上看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质是社会的公平在生态领域的延伸。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公平的视角来进行生态的文明建设,只有将公平的理念引入进来,才能更为全面的建设生态文明。
(一)国际上的生态不公平现象
半个世纪以来,虽然人类的环保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代生态领域的不公平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生态种际不公和代际的不公未能从根本上得以“矫治”,对自然资源的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利用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大量的存在,屡禁不止。生态危机是种际不公所导致的直接后果。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水资源枯竭、土地沙漠化等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不断的刷新历史,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资源枯竭、生态恶化进一步向下一代延递。公平观念的缺位和生态治理的机制的不公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的重大的障碍之一。
国际上的生态不公主要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方面,在全球的范围内,环境污染的转移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部分发达的国家为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将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向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转移。表面上看,发达国家将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输入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借此取得的经济上的快速增长,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发展中的国家是真正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一些发达的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的限制。从客观上看, 在国际贸易中引进环保的标准,是全球化的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必要手段。但现实的情况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差甚大,在国际的贸易中不加区别地采用统一的标准,必然极大地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对发展中国家极为的不利。
(二)国内的生态不公平现象
我国的生态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发达的地区与不发达的地区之间的生态的不公,城乡生态的不公等。
首先,中国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先发展的地区与后发展的地区在生态权益的享受和生态责任的承担上还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在产业的分布上,东南沿海的地区大都承载着污染较小的“朝阳产业”,而西部后发展的地区往往处在产业链的低端,分布着众多的“夕阳产业”。一方面,先发展的地区凭借充足的资本和发达的技术消耗了后发展地区的大量的能源资源;另一方面,还不断的将污染较大的低端产业转往中西部内陆后发展的地区,加剧了这些地区的生态破坏的程度。
其次,在生态的治理的责任的承担上,先发展的地区对后发展的地区的生态的治理的参与度和生态的补偿度远远不够,而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后发展的地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生态的治理和生态的复原,情势比较严峻。这种在生态环境、资源环境上的不同的待遇和责任是生态不公的典型的体现。
最后,虽然生态的不公的现象表现的形式多样,但其内在的根源却指向一个焦点,那就是生态的权益与生态的责任的不对等,在生态的问题上的诸多的矛盾都可以归结为生态的权益的分配与生态的责任的分担不均上。
四、实现生态治理公正的机制探讨
解决生态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必须检讨人类的自身的行为方式,节制人类的自身的欲望,真正的公平的公正地对待自然界,同时,使当代的人与后代的人在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的方面保持恰当的比例,以实现代际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对等的国际合作机制
生态的权益的享有是一种权利,每个人在面对自然和历史时都是平等的,都有利用自然的资源而生存和发展的平等的权利。同样,每个国家也都有保护自然、维持生态的平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应该坚持基本的发展优先性的原则,发达的国家应注意到生态的权益和生态的责任应该是对等的。根据生态的权益与责任的对等的原则所建立的公平的公正的国际的合作的机制,是解决全球的生态危机的必经之途。当今的全球性的环境的污染是跨国界的,尽管难以精确的量化各个国家对此的“贡献”程度,但是“谁污染,谁承担”的基本的原则却是必须坚持的。
(二)建立多元的生态决策参与机制
党的十八大的报告明确的指出,生态文明的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结合起来,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的参与。生态的治理必须是一种多元的主体共同的参与的治理,才能产生良性的互动的效应。这些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公民个体以及企业等。生态环境的决策必须通过多元的参与,在交流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做出符合大多数的人的利益的合法的决策,也只有这样的决策的参与机制,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的程序的公正, 并最终达到实质的公正。
参考文献:
【1】王曙光.我国环境污染现状与环境税改革构想[J].经济研究导刊,2012,(8).
【2】王勇.社会公平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
【3】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
【4】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
【5】刘燕.生态文明视野中的公平[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8,(2).
关键词:罗尔斯;公平观;生态意义;
一、作者
美国哈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學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二、罗尔斯公平观的主要思想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自1971年问世后,在西方国家引起了广泛的重视,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已是众所周知的,专攻政治理论的学者爱·麦·伯恩斯说:在政治学说的阳光下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表明了西方的传统思辨方法构筑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的公平机会原则,即同等的机会公平的原则,它要求对于具有类似才干又有相同意愿的个体,在面对相同的社会职位和竞争的机会时,能够获得同等的公平的机会。目的在于使社会协作的关系始终处于一种公平正义的模式,罗尔斯认为这并不能够实现事实上的公平,所以他提出差别原则。在承认社会个体差别的基础上,必须确保程序上每一个社会个体自由地享有公平的机会和平等权利。罗尔斯指出人民分配所得到的财富和资源当然是不平等的,但这种分配必须是对“最少受惠者”最有利,从而调整社会的不平等和经济的不平等。这对我国的生态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平理念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生态文明”的概念,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把生态文明的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要求从理念和制度的层面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充分反映了党和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
公平是生态文明的建设的应有之义。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这意味着人类应该公正公平地享受自然的恩泽,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的资源,实现人类的福祉,然而现实的情况远非如此。当今全球生态危机的形成,不仅仅是人类欲望膨胀和对自然无节制索求的结果,也与社会不公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无论是个人、组织还是国家,当他们利用手中掌握的技术、特权、资本等无节制地占有和开发生态资源时,就意味着剥夺了其他的社会成员和子孙后代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各地先后出现的一些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环境的冲突事件,正是人与人之间不公平的社会关系转移到生态的领域,造成了生态权益不平等的结果。1生态公平表面上看是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但其实质是社会的公平在生态领域的延伸。因此,我们有必要从公平的视角来进行生态的文明建设,只有将公平的理念引入进来,才能更为全面的建设生态文明。
(一)国际上的生态不公平现象
半个世纪以来,虽然人类的环保事业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当代生态领域的不公平的现象依然非常严重。生态种际不公和代际的不公未能从根本上得以“矫治”,对自然资源的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利用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大量的存在,屡禁不止。生态危机是种际不公所导致的直接后果。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气候变暖、水资源枯竭、土地沙漠化等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不断的刷新历史,威胁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资源枯竭、生态恶化进一步向下一代延递。公平观念的缺位和生态治理的机制的不公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的重大的障碍之一。
国际上的生态不公主要的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方面,在全球的范围内,环境污染的转移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部分发达的国家为了本国的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将高消耗、高污染的企业向第三世界和发展中国家转移。表面上看,发达国家将环境污染严重的产业输入到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借此取得的经济上的快速增长,是一件双赢的事情,但从生态环境的角度看,发展中的国家是真正的受害者。
另一方面,绿色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的领域,一些发达的国家凭借其科技优势,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为目的,通过立法,制定繁杂的环保公约等形式对国外商品进行的准入的限制。从客观上看, 在国际贸易中引进环保的标准,是全球化的时代解决环境问题的必要手段。但现实的情况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相差甚大,在国际的贸易中不加区别地采用统一的标准,必然极大地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对发展中国家极为的不利。
(二)国内的生态不公平现象
我国的生态不公的现象主要表现在发达的地区与不发达的地区之间的生态的不公,城乡生态的不公等。
首先,中国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程度不同,先发展的地区与后发展的地区在生态权益的享受和生态责任的承担上还存在着不公正的现象。在产业的分布上,东南沿海的地区大都承载着污染较小的“朝阳产业”,而西部后发展的地区往往处在产业链的低端,分布着众多的“夕阳产业”。一方面,先发展的地区凭借充足的资本和发达的技术消耗了后发展地区的大量的能源资源;另一方面,还不断的将污染较大的低端产业转往中西部内陆后发展的地区,加剧了这些地区的生态破坏的程度。
其次,在生态的治理的责任的承担上,先发展的地区对后发展的地区的生态的治理的参与度和生态的补偿度远远不够,而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后发展的地区往往无法进行有效的生态的治理和生态的复原,情势比较严峻。这种在生态环境、资源环境上的不同的待遇和责任是生态不公的典型的体现。
最后,虽然生态的不公的现象表现的形式多样,但其内在的根源却指向一个焦点,那就是生态的权益与生态的责任的不对等,在生态的问题上的诸多的矛盾都可以归结为生态的权益的分配与生态的责任的分担不均上。
四、实现生态治理公正的机制探讨
解决生态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必须检讨人类的自身的行为方式,节制人类的自身的欲望,真正的公平的公正地对待自然界,同时,使当代的人与后代的人在资源的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的方面保持恰当的比例,以实现代际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立对等的国际合作机制
生态的权益的享有是一种权利,每个人在面对自然和历史时都是平等的,都有利用自然的资源而生存和发展的平等的权利。同样,每个国家也都有保护自然、维持生态的平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对于发展中的国家来说,应该坚持基本的发展优先性的原则,发达的国家应注意到生态的权益和生态的责任应该是对等的。根据生态的权益与责任的对等的原则所建立的公平的公正的国际的合作的机制,是解决全球的生态危机的必经之途。当今的全球性的环境的污染是跨国界的,尽管难以精确的量化各个国家对此的“贡献”程度,但是“谁污染,谁承担”的基本的原则却是必须坚持的。
(二)建立多元的生态决策参与机制
党的十八大的报告明确的指出,生态文明的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结合起来,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全社会的共同的参与。生态的治理必须是一种多元的主体共同的参与的治理,才能产生良性的互动的效应。这些主体包括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公民个体以及企业等。生态环境的决策必须通过多元的参与,在交流中形成关于公共利益的共识,做出符合大多数的人的利益的合法的决策,也只有这样的决策的参与机制,才能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的程序的公正, 并最终达到实质的公正。
参考文献:
【1】王曙光.我国环境污染现状与环境税改革构想[J].经济研究导刊,2012,(8).
【2】王勇.社会公平视域下的生态文明建设[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1,(2).
【3】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
【4】周海林.可持续发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
【5】刘燕.生态文明视野中的公平[J].长春工程学院学报,2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