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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赌协议是近年来出现在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投融资手段,以其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正确认识并适当加以运用对赌协议将有望实现我国企业的低成本融资和迅速扩张。本文从对赌协议的逻辑前提出发,分析了对赌协议的国外适用及借鉴,进而总结了目前我国企业适用中的经验教训。
关键词:对赌协议;逻辑前提;适用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投资方通常认为投资企业主要是投资企业的未来,因此,其倾向于与项目企业约定“对赌协议”以控制投资风险,即根据“现在业绩”初步作价和确定投资条件,根据“未来业绩”调整作价和投资条件。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二、对赌协议的逻辑前提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形式,双方当然有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的自由。然而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难,小的特点以及国际投资者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决定了投资者的强势地位,往往迫使融资方接受对赌条款。因此,在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就必须充分理解对赌协议的实质和逻辑。
为了更有效地展开对赌协议逻辑前提的研究,在此假设一个以企业的财务绩效(以年净利润、销售额的增长为指标)为输赢标准,割让股份为“赌本”的对赌模型。
【前提一:默认企业的价值在于未来的赢利能力】
对赌协议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预期。百慧勤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认为,“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此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
这概括默认了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未来的赢利能力。企业的估值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企业价值=每年净利润*合理市盈率。要对企业进行估值调整,在市盈率既定的情况下,只有企业的预期的净利润收益发生改变才会促成双方对企业价值的不同认可。对赌协议虽然是一种估值调整工具,但究其根源,是与现代投融资市场的估值方法紧密结合的。
这导致即使企业拥有丰厚的历史积淀、品牌价值、专利技术,甚至庞大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储备,都不能直接计算进企业的价值,只能通过未来的赢利过程体现出来。签订对赌协议后,只要企业的赢利能力增长未能达到预设指标,在投资者看来,企业就是“贬值”了,就需要估值调整,使投资者同样的资金投入获得更多的股份。按照协议,作为补偿企业须将约定股份无偿地转让给投资者。
【前提二:限定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必须在3年内体现】
在对赌协议的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会要求企业签订关于3年左右业绩增长的要求,仅根据这3年左右的时间来判定一个企业的价值。这使得企业往往采取如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加速市场推广,带有一定风险的财务行为等以期企业的赢利能力快速提高,尽可能反映出企业的价值,赢得对赌,获得股权激励。
另外,投资人通常也会要求企业在3-5年内完成上市,从而套现获得回报(因为投资者本身资金有筹集的成本和资金被赎回的压力),因此对赌协议签订的周期一般就是3年左右。
【前提三:企业的管理层与大股东角色重合】
在中国市场,外国投资者多将视线投向了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简单,政府管制较为宽松,特别是掌舵者既是公司的管理层又是公司的大股东,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中方有了下注的资格和“筹码”。
而在国有企业中,所有者与管理层是相分离的。近几年,随着国内对于职业经理人行业的追捧,受薪的管理人员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中。设想,若企业的管理层并非企业的大股东,对赌协议中的激励和威胁效力是否会损失殆尽?管理层是受薪制的,即便可能也会有企业的股票期权,但若与企业所有者设定的“赌本”而言,可谓差别悬殊。如何激励管理层的责任心是一个值得探讨和落实的问题。
三、对赌协议的国外适用及借鉴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六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是国外常用对赌协议的内容列表:
可以看出,国外对赌协议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六种条款类型几乎可以包含绝大多数企业外部的经营行为和内部的运作管理行为。
在借鉴国外的对赌条款设置时,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这六类对赌条款是以种类划分,其外延仍然较为宽泛,即使只用一项财务绩效条款,仍然包含如销售额,净利润,每股利润,每股价格等诸多要素。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会在以上的六种条款内容上有所细化和体现。
(二)对赌协议的“指标”和“赌本”可以在六种条款中进行恰当组合。在六种条款之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常以董事会席位、第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三)对赌协议的实施过程中会受到所在地区和国家的法律限制,协议的签订、执行等事宜要在当地法律既有的框架下进行调整。如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存在优先股的概念,同时股权转让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实践中董事会可能不批准转让股份(因为投资者并没有控制董事会),还可能产生在中国境内无偿转让股份涉及的潜在逃税、外汇管制等各种问题。
四、中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经验教训
中国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中,往往由于经验技术、固有观念等原因不能合理争取自己的利益,概括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经验教训。
(一)合理估值及设定对赌目标
1、合理估值与学会谈判。合理设定企业的估值不仅需要对企业真实状况的清晰认识(这依赖于评估中的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同样还需重视和学会与投资者的沟通与谈判。最好能够聘请专业的律师给予法律风险上的防范。 2、设定对赌目标不能过高。对赌协议目标设定过高会导致企业的急功近利,使赢得对赌协议成为企业发展的中心。只有设定难度中等的对赌协议,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励管理层,使得企业在健康发展与短期投资收益之间获得平衡。
3、对赌目标与赌本相适应。如果赌本设定过大,会导致企业失去控制权,估值调整波动过大;如果赌本太少会导致企业没有威胁感,没有股权的管理层就会懈怠,只有赌本与对赌目标合理搭配才会实现估值调整本身的合理性。
(二)制定适合企业对赌的超常规发展的策略
在对赌中,企业只有充分考虑和消化对赌协议带来的经营性风险,因“企”制宜地制定适应对赌的发展策略,适时调整经营方法和管理模式、财务模式,才能够走得更加稳健。
(三)设置对赌的底线
1、保留企业的控制权
在对赌协议中,被投资企业应对控制权设定保障条款,以保证自身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如约定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国际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管理层。此外,也可以考虑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作为稀释国际机构投资者股权比例的手段。
2、限定套现策略
为了追求最大化的投资回报,国际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退出机制。IPO和协议转让是国际机构投资者最常用的退出手段,如果国际机构投资者认为被投资企业IPO无望,则极可能将被投资企业出售给上游企业或者企业的竞争对手。对企业而言,限定套现策略体现在两方面:(1)设置排他性条款和严重违约条款,限定国际投资者不得将股份出售给竞争对手,至少要保证股份被抛售时,被投资企业有优先购买权;(2)对投资者的股票在公开市场套现设置解禁步骤,比如规定全部股票要分批抛售,防止企业股价剧烈波动影响到本身的经营。
(四)中国企业家需更加成熟
尚在成长的中国企业家需要更加懂得管理、公司治理、资本运作等概念和内涵。不仅心态要更加开放,更要进一步明确游戏规则,对外国资本和外国投资者要有全面理性的认识,规范公司运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应当承认,我国的民营资本还很年轻,市场经验和商业技能还很欠缺,公司治理也更多地依赖经验和本能,缺少系统组织的理性规划。想改变与外国资本竞争与合作格局就要尽快完善自身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现代化,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和财务透明度,加强职业经理人的训练和制度性激励。
关键词:对赌协议;逻辑前提;适用
一、对赌协议的涵义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直译为“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融资方在达成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投资方通常认为投资企业主要是投资企业的未来,因此,其倾向于与项目企业约定“对赌协议”以控制投资风险,即根据“现在业绩”初步作价和确定投资条件,根据“未来业绩”调整作价和投资条件。对赌协议实际上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二、对赌协议的逻辑前提
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契约形式,双方当然有选择使用或不使用的自由。然而中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少,难,小的特点以及国际投资者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决定了投资者的强势地位,往往迫使融资方接受对赌条款。因此,在企业签订对赌协议之前,就必须充分理解对赌协议的实质和逻辑。
为了更有效地展开对赌协议逻辑前提的研究,在此假设一个以企业的财务绩效(以年净利润、销售额的增长为指标)为输赢标准,割让股份为“赌本”的对赌模型。
【前提一:默认企业的价值在于未来的赢利能力】
对赌协议的核心是股权出让方和收购方对企业未来的不同预期。百慧勤投资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管维立认为,“对赌协议”的成立有赖于几个前提:一是企业的股权能够反映企业的整体价值,而这一整体价值的评估则依赖于企业未来的业绩;二是企业价值虽然是由品牌、技术、管理等多要素构成,但其最终将整体反映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三是由于未来无法准确预知,因此企业价值的判断有赖于未来的实际业绩体现。
这概括默认了企业的价值在于其未来的赢利能力。企业的估值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企业价值=每年净利润*合理市盈率。要对企业进行估值调整,在市盈率既定的情况下,只有企业的预期的净利润收益发生改变才会促成双方对企业价值的不同认可。对赌协议虽然是一种估值调整工具,但究其根源,是与现代投融资市场的估值方法紧密结合的。
这导致即使企业拥有丰厚的历史积淀、品牌价值、专利技术,甚至庞大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储备,都不能直接计算进企业的价值,只能通过未来的赢利过程体现出来。签订对赌协议后,只要企业的赢利能力增长未能达到预设指标,在投资者看来,企业就是“贬值”了,就需要估值调整,使投资者同样的资金投入获得更多的股份。按照协议,作为补偿企业须将约定股份无偿地转让给投资者。
【前提二:限定企业未来的赢利能力必须在3年内体现】
在对赌协议的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往往会要求企业签订关于3年左右业绩增长的要求,仅根据这3年左右的时间来判定一个企业的价值。这使得企业往往采取如缩短产品研发周期,加速市场推广,带有一定风险的财务行为等以期企业的赢利能力快速提高,尽可能反映出企业的价值,赢得对赌,获得股权激励。
另外,投资人通常也会要求企业在3-5年内完成上市,从而套现获得回报(因为投资者本身资金有筹集的成本和资金被赎回的压力),因此对赌协议签订的周期一般就是3年左右。
【前提三:企业的管理层与大股东角色重合】
在中国市场,外国投资者多将视线投向了民营企业:股权结构简单,政府管制较为宽松,特别是掌舵者既是公司的管理层又是公司的大股东,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中方有了下注的资格和“筹码”。
而在国有企业中,所有者与管理层是相分离的。近几年,随着国内对于职业经理人行业的追捧,受薪的管理人员越来越多地加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中。设想,若企业的管理层并非企业的大股东,对赌协议中的激励和威胁效力是否会损失殆尽?管理层是受薪制的,即便可能也会有企业的股票期权,但若与企业所有者设定的“赌本”而言,可谓差别悬殊。如何激励管理层的责任心是一个值得探讨和落实的问题。
三、对赌协议的国外适用及借鉴
国外对赌协议通常涉及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赎回补偿、企业行为、股票发行和管理层去向六个方面的内容。下面是国外常用对赌协议的内容列表:
可以看出,国外对赌协议约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六种条款类型几乎可以包含绝大多数企业外部的经营行为和内部的运作管理行为。
在借鉴国外的对赌条款设置时,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一)这六类对赌条款是以种类划分,其外延仍然较为宽泛,即使只用一项财务绩效条款,仍然包含如销售额,净利润,每股利润,每股价格等诸多要素。在签订对赌协议时,会在以上的六种条款内容上有所细化和体现。
(二)对赌协议的“指标”和“赌本”可以在六种条款中进行恰当组合。在六种条款之外,管理层和投资方之间还常以董事会席位、第二轮注资和期权认购权等多种方式来实现对赌。
(三)对赌协议的实施过程中会受到所在地区和国家的法律限制,协议的签订、执行等事宜要在当地法律既有的框架下进行调整。如在中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存在优先股的概念,同时股权转让需要董事会、股东会通过,实践中董事会可能不批准转让股份(因为投资者并没有控制董事会),还可能产生在中国境内无偿转让股份涉及的潜在逃税、外汇管制等各种问题。
四、中国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经验教训
中国企业在签订对赌协议中,往往由于经验技术、固有观念等原因不能合理争取自己的利益,概括来说,有以下几方面经验教训。
(一)合理估值及设定对赌目标
1、合理估值与学会谈判。合理设定企业的估值不仅需要对企业真实状况的清晰认识(这依赖于评估中的会计师和律师的尽职调查),同样还需重视和学会与投资者的沟通与谈判。最好能够聘请专业的律师给予法律风险上的防范。 2、设定对赌目标不能过高。对赌协议目标设定过高会导致企业的急功近利,使赢得对赌协议成为企业发展的中心。只有设定难度中等的对赌协议,才能在最大程度上激励管理层,使得企业在健康发展与短期投资收益之间获得平衡。
3、对赌目标与赌本相适应。如果赌本设定过大,会导致企业失去控制权,估值调整波动过大;如果赌本太少会导致企业没有威胁感,没有股权的管理层就会懈怠,只有赌本与对赌目标合理搭配才会实现估值调整本身的合理性。
(二)制定适合企业对赌的超常规发展的策略
在对赌中,企业只有充分考虑和消化对赌协议带来的经营性风险,因“企”制宜地制定适应对赌的发展策略,适时调整经营方法和管理模式、财务模式,才能够走得更加稳健。
(三)设置对赌的底线
1、保留企业的控制权
在对赌协议中,被投资企业应对控制权设定保障条款,以保证自身对企业最低限度的控股地位,如约定无论换股比例如何调整,国际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比例都不能超过作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管理层。此外,也可以考虑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作为稀释国际机构投资者股权比例的手段。
2、限定套现策略
为了追求最大化的投资回报,国际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就是退出机制。IPO和协议转让是国际机构投资者最常用的退出手段,如果国际机构投资者认为被投资企业IPO无望,则极可能将被投资企业出售给上游企业或者企业的竞争对手。对企业而言,限定套现策略体现在两方面:(1)设置排他性条款和严重违约条款,限定国际投资者不得将股份出售给竞争对手,至少要保证股份被抛售时,被投资企业有优先购买权;(2)对投资者的股票在公开市场套现设置解禁步骤,比如规定全部股票要分批抛售,防止企业股价剧烈波动影响到本身的经营。
(四)中国企业家需更加成熟
尚在成长的中国企业家需要更加懂得管理、公司治理、资本运作等概念和内涵。不仅心态要更加开放,更要进一步明确游戏规则,对外国资本和外国投资者要有全面理性的认识,规范公司运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沟通。应当承认,我国的民营资本还很年轻,市场经验和商业技能还很欠缺,公司治理也更多地依赖经验和本能,缺少系统组织的理性规划。想改变与外国资本竞争与合作格局就要尽快完善自身资本结构和公司治理的现代化,提升公司整体的运营效率和财务透明度,加强职业经理人的训练和制度性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