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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商标法》实施十一年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从2003年至今历经九年终于落成商标法修改草案。国务院法制办于2011年9月2日公布的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商标法作了四十项的改动。笔者将仅对显著修改的部分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自己对商标法修改的一些立法建议。
【关键词】商标法修改;商标侵权;恶意抢注;异议程序;立法建议
一、修改意见稿体现出进步性的内容
紧跟时代步伐,注重世界眼光,关注市场高效性构成商标的概念扩大——非视觉商标进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可视性商标体现了静态要素,而非可视商标如声音、气味体现了动态要素。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为商标必须是静止的。[1]国外很多国家很早就对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进行了规范。我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首先符合国际的趋势;其次声音商标的保护适应了我国现代的商标发展的需要,市场化经济的转型以及高速发展,人们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商标内容的完善是市场的趋势;第三声音商标可以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否定所有的可视性商标都可以核准注册的警钟,要坚强商标审核的力度有利于规范商标的稳定性。
(一)修改意见稿将模糊语言具体化[2]
商标使用一词在现行商标法中多次出现,而商标法并未对该次进行详细的解释,仅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中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局可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本草案在新修改的条文中对“使用”一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删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这确保了法律的明确性,给司法审判起引导作用。
(二)修改意见稿加大对商标侵权打击,同时加强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
1.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增加了法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商标实施条例》中的内容上升到商标法的阶层。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法律的方式将侵权行为规范化有利于实践中采纳和操作。
2.修改意见稿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
首先是规定对五年之内有超过两次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要进行从重处罚。其次是将法定赔偿由最高五十万修改为一百万一下的赔偿。同时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是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二、修改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不正当手段”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具体细化[3]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方案二)中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意见稿与现行商标法均为对“不正当手段”以及“有一定影响”做出具体的内容规范,什么手段是不正当?什么程度构成不正当?真对影响,在多大范围内是一定影响?多大范围有事巨大影响?笔者认为,对这些具体内容的细化对于实践的意义比原则性的抽象东西大得多。对于细化这些原则性内涵,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判例法,抽象的词语用判例对其进行丰富是再好不过的解释。
(二)关于著名商标的法律规范[4]
修改草案规范明确规范了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但是对于著名商标却只是用第十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条款进行概述。笔者认为著名商标尽管不如驰名商标一样影响力如此巨大,也正因为它影响力弱于驰名商标才正是要将其进行统一规范,因为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达到驰名商标的影响力,达到著名商标的程度更加容易,因此著名商标的数量较驰名商标多,其涉及的范围更广,用法律规范其认定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可以将全国的标准统一化,同时也有利于对著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可以用一条水平线对驰名商标进行规范,那么针对著名商标也是适用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加强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减少浑水摸鱼的可能性。
三、对商标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设立商标权限制制度[5]
修改意见稿仅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由于注册商标含有不被商标法保护的内容致使商标权人去劝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但是没有规定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如何受到限制。权利如果没有了法律的限制将会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6]而对其权利限制的内容很少,本次草案也同样,加大了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应有一定的机制对其权利进行平衡,否者社会的天平会向一边倾斜造成不合理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学习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建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成为法律的例外模式,来平衡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二)建议设立肃清无用商标制度
近年来,我国注册商标大力膨胀,商标领域出现大量“无用商标”,很多商标注册人仅仅是注册商标之后不进行使用,而拥有者空荡荡的排他性权利。笔者建议制定有效的清理无用商标的制度,扫清商标注册领域的垃圾,还商标领域一个美好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3.
[2]毛禾枫.关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几点探析[J].法学之窗,2010(6):25.
[3]孙国瑞.对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三点建议.http://ip.people.com.cn/GB/11243908.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2/11/17.15:28[EB/OL].
[4]刘晓霞.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及主要问题[J].中华商标,2010.10:5.
[5]王莲峰.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兼谈<商标法>第三次修订[J].法学,2006(11):126.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0.
【关键词】商标法修改;商标侵权;恶意抢注;异议程序;立法建议
一、修改意见稿体现出进步性的内容
紧跟时代步伐,注重世界眼光,关注市场高效性构成商标的概念扩大——非视觉商标进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可视性商标体现了静态要素,而非可视商标如声音、气味体现了动态要素。但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认为商标必须是静止的。[1]国外很多国家很早就对声音商标、气味商标进行了规范。我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首先符合国际的趋势;其次声音商标的保护适应了我国现代的商标发展的需要,市场化经济的转型以及高速发展,人们的商标意识越来越强,对于商标内容的完善是市场的趋势;第三声音商标可以保护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是否定所有的可视性商标都可以核准注册的警钟,要坚强商标审核的力度有利于规范商标的稳定性。
(一)修改意见稿将模糊语言具体化[2]
商标使用一词在现行商标法中多次出现,而商标法并未对该次进行详细的解释,仅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中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法》第44条第4项规定中有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局可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是本草案在新修改的条文中对“使用”一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并且删除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规定。这确保了法律的明确性,给司法审判起引导作用。
(二)修改意见稿加大对商标侵权打击,同时加强对相关权利人的保护
1.修改意见稿加大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增加了法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将《商标实施条例》中的内容上升到商标法的阶层。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以法律的方式将侵权行为规范化有利于实践中采纳和操作。
2.修改意见稿加大对侵权行为处罚
首先是规定对五年之内有超过两次的侵权行为的行为人要进行从重处罚。其次是将法定赔偿由最高五十万修改为一百万一下的赔偿。同时还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是应当提供此前三年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其他相关证据。
二、修改意见稿中存在的问题
(一)关于“不正当手段”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具体细化[3]
商标法修改意见稿第三十一条(方案二)中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意见稿与现行商标法均为对“不正当手段”以及“有一定影响”做出具体的内容规范,什么手段是不正当?什么程度构成不正当?真对影响,在多大范围内是一定影响?多大范围有事巨大影响?笔者认为,对这些具体内容的细化对于实践的意义比原则性的抽象东西大得多。对于细化这些原则性内涵,可以学习西方国家的判例法,抽象的词语用判例对其进行丰富是再好不过的解释。
(二)关于著名商标的法律规范[4]
修改草案规范明确规范了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但是对于著名商标却只是用第十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条款进行概述。笔者认为著名商标尽管不如驰名商标一样影响力如此巨大,也正因为它影响力弱于驰名商标才正是要将其进行统一规范,因为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达到驰名商标的影响力,达到著名商标的程度更加容易,因此著名商标的数量较驰名商标多,其涉及的范围更广,用法律规范其认定和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不仅可以将全国的标准统一化,同时也有利于对著名商标权利人的保护,可以用一条水平线对驰名商标进行规范,那么针对著名商标也是适用的,同时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加强对著名商标的认定,减少浑水摸鱼的可能性。
三、对商标法修改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设立商标权限制制度[5]
修改意见稿仅在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由于注册商标含有不被商标法保护的内容致使商标权人去劝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但是没有规定商标权人的权利应当如何受到限制。权利如果没有了法律的限制将会出现权利滥用的情况。商标权的限制是指因商标权人与他人的权利及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对商标权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作出限制的规定。[6]而对其权利限制的内容很少,本次草案也同样,加大了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这是好的一方面,但是应有一定的机制对其权利进行平衡,否者社会的天平会向一边倾斜造成不合理现象。笔者认为可以学习著作权法的立法模式建立商标合理使用制度,成为法律的例外模式,来平衡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二)建议设立肃清无用商标制度
近年来,我国注册商标大力膨胀,商标领域出现大量“无用商标”,很多商标注册人仅仅是注册商标之后不进行使用,而拥有者空荡荡的排他性权利。笔者建议制定有效的清理无用商标的制度,扫清商标注册领域的垃圾,还商标领域一个美好环境。
参考文献:
[1]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3.
[2]毛禾枫.关于<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的几点探析[J].法学之窗,2010(6):25.
[3]孙国瑞.对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三点建议.http://ip.people.com.cn/GB/11243908.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12/11/17.15:28[EB/OL].
[4]刘晓霞.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进展情况及主要问题[J].中华商标,2010.10:5.
[5]王莲峰.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构建-兼谈<商标法>第三次修订[J].法学,2006(11):126.
[6]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