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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前沿,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只有坚持实施法律监督与服务科学发展两手硬的工作方针,才能更有利于检察工作社会管理创新,更有力于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进步,进一步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力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因为以往在抓工作推进中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工作整体进步的主动性不强,使得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果。基层检察院如何破解社会管理创新上存在的难题,是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实效性不强的表现
多年来,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公正上下的功夫比较多,但由于我们将行使检察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之间联结得不紧密,针对性不强,导致措施不得力、效果不理想,群众对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还不够认可,所以社会上“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说法。。
首先在参与社会管理上,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形式过于单一,社会效果上不够明显,群众的认知度不高,当然也不会受到过多的认可。在一些群众看来,检察机关就是一个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好像与检察机关没什么大关系,没检察机关什么事。群众对检察院工作的不认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干警在服务发展上的热情。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相比较起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上表现出的工作面窄的问题比较突出。与公安、法院相比,检察院的窗口服务功能较小,与群众接触不多,群众得受实惠小,群众的认可度低。
其次,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意识还不够强,影响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一是“检本位”方面的错误认识。在检察工作中机械的行使职能,在工作中单就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而监督,单就打击职务犯罪而打击,没有将参与社会管理做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导致了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等问题的存在。削弱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的发挥。因为我们在执法中忽视了社会管理效能,在监督中忽视了社会管理效果,自然会影响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必然影响到了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特权思想影响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受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检察干警思想认识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特权思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检察工作中。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视把检察机关权力威信的树立,忽视了检察机关社会威信的培育。特权观念的影响严重制约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为民理念的树立,自然也严重的限制了检察机关服务职能的发挥。三是以公正求实效的社会管理目的性还不够强,没有将维护司法公正与参与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工作内容和政绩评价上出现偏差;片面理解或割裂了维护公正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这也正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战场。
(一)强化民行检察的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民行工作,提高民行工作服务水平,特别是要密切关注企业单位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重点民行案件和群众生产生活领域的典型案件,通过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提起民事行政抗诉,全力维护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在工作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达到快捷、方便、热情、无偿的服务目标。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越来越得到群众的认可,一些发生在审判环节的裁判不公的问题正是通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得到根本解决,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社会谁知度不断提高,民行工作成为群众维护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近年来群众反响强烈的司法裁判不公问题多集中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由此而引发的涉法信访问题相当突出,进而影响到了群众对司法裁判公信力的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影响极大。更好发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职能,能够较为便捷的解决群众的公正诉求。基层检察机关直接接触群众,更便于了解群众的呼声,民行检察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窗口。
就广大群众而言,民行部门有两个方面的窗口职能:一是法律援助职能,提起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提抗的无偿性,在群众看来是一种援助行为。二是法律咨询职能,在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过程中,群众很多法律上的疑问可以通过民行部门的解释答复得以明确,从而消除群众在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民行部门也有两个方面的窗口功能。一是维护群众利益的窗口功能,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功能。二是法律宣传窗口功能,裁判不公正,我们可以通过民行检察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群众对合理裁判的认识上的误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可以通过细致的法律法规常识的解答消除群众的误解,间接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
(二)发挥检察机关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服务大局的重要方面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发展大局。检察院的威信除了法律监督手段的不断完善之外,更多的是来自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问题是广大群众最为痛恨的社会问题,反腐败更是党的历史重任。腐败问题不光伤害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更直接的是伤害群众的利益,对腐败问题的不满引发的各类不稳定社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就近年来政法各部门出现的涉法涉讼信访量比较来分析,检察机关除历史遗留问题之外,所占比重较小,重要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
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强化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另一的重要窗口。和其它信访部门不同的是,通过控申窗口,我们可以及时准确的把握社会矛盾的动态规律,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可以就地开展侦查活动,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内容,可以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部门提出预警分析。群众对于司法不公、执法不规范方面的举报控告、意见、建议通过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落实,完全可能达到方便快捷的目标,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的必要基础。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有着较大的拓展空间。 (三)在灵活处理打击职务犯罪与改革发展中出现新问题过程中实现检察社会管理创新。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的发挥与为经济发展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有人认为打击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企业的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是破坏了经济的和谐发展环境,实际上是割裂了打击职务犯罪与推动经济和谐发展之间的关系。各类职务犯罪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毒瘤,不除则难以净化发展环境,至于某些职务犯罪牵带出的企业经营者为谋不法利益行贿、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则使企业之间竞争失去公平,是经济发展的最大破坏因素,某些企业单位在合法的行政审批检查中遭遇腐败分子重重设障而不得已动用违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更是让企业经营者深恶痛绝。所以,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大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斩断伸向企业单位的黑手,让一些腐败分子不敢向企业单位伸手,保护守法企业经营者的根本利益,有力维护公平的生产经营秩序,从而更有力的推动经济发展。
重要的因素是检察机关的定位问题,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引进几家规模企业很不容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放任自流必是后患无穷,一棍子打死更是下下之策,和谐就是要更好的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查处职务犯罪初查的技术操作,初查是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段,但是初查造成的满城风雨对受查单位的影响很大,特别是一些经营企业、上市公司,介入初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股市动荡、合同中止、资金流转不畅这些对企业的致命打击都可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初查介入而发生。这无疑对经济发展不利,所以在初查过程中要注意外围初查的隐蔽性,不能无风三尺浪,弄得人心惶惶。外围初查掌握一定的证据或选准突破点之后,介入初查的目标要明确,不能满地下霜,初查的效率要高,不能打持久战。二是注重立案的规范性,即使是单位犯罪,单位的正常工作也不应因为立案受到影响,因此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要规范扣押和冻结款物等执法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能因为企业经营者的过失而毁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运转。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最重要的是检察干警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解放。只要我们端正态度,积极摸索,发挥特长,一定能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创新,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番禺区 511400)
社会管理创新是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重点任务,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全力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科学发展的重要表现。因为以往在抓工作推进中对于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通过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工作整体进步的主动性不强,使得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实效性较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效果。基层检察院如何破解社会管理创新上存在的难题,是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社会管理实效性不强的表现
多年来,我们在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执法公正上下的功夫比较多,但由于我们将行使检察职能与参与社会管理之间联结得不紧密,针对性不强,导致措施不得力、效果不理想,群众对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还不够认可,所以社会上“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的说法。。
首先在参与社会管理上,基层检察机关工作形式过于单一,社会效果上不够明显,群众的认知度不高,当然也不会受到过多的认可。在一些群众看来,检察机关就是一个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好像与检察机关没什么大关系,没检察机关什么事。群众对检察院工作的不认可,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干警在服务发展上的热情。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相比较起来,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上表现出的工作面窄的问题比较突出。与公安、法院相比,检察院的窗口服务功能较小,与群众接触不多,群众得受实惠小,群众的认可度低。
其次,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思想意识还不够强,影响了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主动性。一是“检本位”方面的错误认识。在检察工作中机械的行使职能,在工作中单就强化法律监督职能而监督,单就打击职务犯罪而打击,没有将参与社会管理做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导致了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等问题的存在。削弱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的发挥。因为我们在执法中忽视了社会管理效能,在监督中忽视了社会管理效果,自然会影响到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也必然影响到了检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是特权思想影响了检察机关社会管理的实际效果。受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检察干警思想认识上存在较为严重的特权思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于检察工作中。在工作中往往只重视把检察机关权力威信的树立,忽视了检察机关社会威信的培育。特权观念的影响严重制约了检察干警亲民、爱民、为民理念的树立,自然也严重的限制了检察机关服务职能的发挥。三是以公正求实效的社会管理目的性还不够强,没有将维护司法公正与参与管理创新有机结合起来,在工作内容和政绩评价上出现偏差;片面理解或割裂了维护公正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
二、基层检察院参与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途径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惩治犯罪、保护人民、服务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这也正是检察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主战场。
(一)强化民行检察的社会管理职能。进一步强化民行工作,提高民行工作服务水平,特别是要密切关注企业单位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重点民行案件和群众生产生活领域的典型案件,通过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提起民事行政抗诉,全力维护各企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并且在工作中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达到快捷、方便、热情、无偿的服务目标。近年来,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越来越得到群众的认可,一些发生在审判环节的裁判不公的问题正是通过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得到根本解决,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社会谁知度不断提高,民行工作成为群众维护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近年来群众反响强烈的司法裁判不公问题多集中在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由此而引发的涉法信访问题相当突出,进而影响到了群众对司法裁判公信力的怀疑,对维护社会稳定,树立政法机关执法、司法公信力的树立影响极大。更好发挥检察机关民行检察职能,能够较为便捷的解决群众的公正诉求。基层检察机关直接接触群众,更便于了解群众的呼声,民行检察已经成为基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窗口。
就广大群众而言,民行部门有两个方面的窗口职能:一是法律援助职能,提起检察机关提起民行抗诉,提抗的无偿性,在群众看来是一种援助行为。二是法律咨询职能,在受理民事行政案件申诉过程中,群众很多法律上的疑问可以通过民行部门的解释答复得以明确,从而消除群众在法律认识上的误区。
就检察机关自身而言,民行部门也有两个方面的窗口功能。一是维护群众利益的窗口功能,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直接体现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功能。二是法律宣传窗口功能,裁判不公正,我们可以通过民行检察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群众对合理裁判的认识上的误区,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可以通过细致的法律法规常识的解答消除群众的误解,间接发挥检察机关社会管理作用。
(二)发挥检察机关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在服务大局的重要方面在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的发展大局。检察院的威信除了法律监督手段的不断完善之外,更多的是来自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腐败问题是广大群众最为痛恨的社会问题,反腐败更是党的历史重任。腐败问题不光伤害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更直接的是伤害群众的利益,对腐败问题的不满引发的各类不稳定社会因素,对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就近年来政法各部门出现的涉法涉讼信访量比较来分析,检察机关除历史遗留问题之外,所占比重较小,重要的原因在于检察机关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的优势。
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强化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另一的重要窗口。和其它信访部门不同的是,通过控申窗口,我们可以及时准确的把握社会矛盾的动态规律,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可以就地开展侦查活动,对于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内容,可以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部门提出预警分析。群众对于司法不公、执法不规范方面的举报控告、意见、建议通过控申部门的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的落实,完全可能达到方便快捷的目标,从而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稳定是发展的必要基础。在这方面,检察机关有着较大的拓展空间。 (三)在灵活处理打击职务犯罪与改革发展中出现新问题过程中实现检察社会管理创新。打击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这一职能的发挥与为经济发展服务是密不可分的。有人认为打击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企业的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是破坏了经济的和谐发展环境,实际上是割裂了打击职务犯罪与推动经济和谐发展之间的关系。各类职务犯罪是影响经济发展的毒瘤,不除则难以净化发展环境,至于某些职务犯罪牵带出的企业经营者为谋不法利益行贿、腐败分子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则使企业之间竞争失去公平,是经济发展的最大破坏因素,某些企业单位在合法的行政审批检查中遭遇腐败分子重重设障而不得已动用违规手段达到合法的目的更是让企业经营者深恶痛绝。所以,检察机关必须要加大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通过严厉打击职务犯罪,斩断伸向企业单位的黑手,让一些腐败分子不敢向企业单位伸手,保护守法企业经营者的根本利益,有力维护公平的生产经营秩序,从而更有力的推动经济发展。
重要的因素是检察机关的定位问题,企业是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柱,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引进几家规模企业很不容易,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放任自流必是后患无穷,一棍子打死更是下下之策,和谐就是要更好的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注重查处职务犯罪初查的技术操作,初查是查处职务犯罪的重要段,但是初查造成的满城风雨对受查单位的影响很大,特别是一些经营企业、上市公司,介入初查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股市动荡、合同中止、资金流转不畅这些对企业的致命打击都可能因为检察机关的初查介入而发生。这无疑对经济发展不利,所以在初查过程中要注意外围初查的隐蔽性,不能无风三尺浪,弄得人心惶惶。外围初查掌握一定的证据或选准突破点之后,介入初查的目标要明确,不能满地下霜,初查的效率要高,不能打持久战。二是注重立案的规范性,即使是单位犯罪,单位的正常工作也不应因为立案受到影响,因此在查处职务犯罪的过程中要规范扣押和冻结款物等执法行为,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单位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不能因为企业经营者的过失而毁掉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运转。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实现社会管理创新,最重要的是检察干警思想观念的进一步解放。只要我们端正态度,积极摸索,发挥特长,一定能更好的实现检察机关社会管理职能的不断创新,进一步树立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州 番禺区 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