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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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问题是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本文从人权高度强化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的认识,并从广泛宣传、强化沟通入手,通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严防超期羁押、查办职务犯罪等方面切实加以保障。
  关键词:诉讼权利;保障机制
  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问题是监所检察工作重要内容之一。笔者试就监所检察在保障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方式与途径方面加以探析,以期有得于检察实践。
  一、高度重视, 将维护被监管人合法诉讼权益放在人权保护的高度上来
  在押人员身处“大墙”之内,监管场所的封闭性以及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的特殊关系,客观上使在押人员具有弱势群体的特殊属性,容易发生漠视甚至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问题。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成为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和治国理政原则。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监管场所被监管人的人权保障工作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司法、强化监督等措施,切实保证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监管人的人尊严和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检察监督要从维护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入手,积极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监所检察工作人员把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追求,加大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力度。
  二、广泛宣传 让被监管者明确自己诉讼权益范围
  实行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增强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一是制作《在押人员告知卡》并发放到在押人员手中。该卡载明了驻所检察室的职责、驻所检察官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在押人员的羁押、诉讼期限和应享有的权利义务等。二是在看守所、拘留所大门口设置监所检察检务公开栏,全面公开驻所检察室的法律职能、任务、业务范围等内容,同时公布咨询和举报联系电话。三是在看守所大门外设置驻所检察官信箱,受理在押人员的家属的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看守所设立驻所检察官接待室,定期接待来访群众和在押人员家属的咨询与反映问题。会见日进行检察官接待及每周开展一次检察官接待日活动。在各监管场所的家属会见大厅注明检察官接待日的具体时间、地点,方便有疑问的群众前来咨询。在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中,驻所、驻监检察人员派发检察宣传资料,并就家属所关注的会见程序、罪名的量刑幅度、未成年人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等问题,予以耐心、详尽的讲解。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有利于排除在押人员家属的疑虑,稳定在押人员家属的情绪,同时是监所检察人员掌握监管场所狱情动态的有效渠道。
  驻所检察官利用巡监时间,进行法制宣传,解答犯罪构成、刑事责任诉讼法方面的疑问,提高了宣传效率。
  严打监区内违法犯罪行为。会同看守所管教对在押人员进行全面排摸,针对性地采取谈话教育、调监、严管及戒具保护等多种措施,严防越狱脱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危害监管场所安全行为的发生。发生违反监管规定的事情,要求看守所及时解决。对于打架斗殴,及时介入固定证据,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依法进行处理。有效打击和遏制“牢头狱霸”现象。
  三、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
  深化检察官约见制度,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一是规范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的程序。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通过填写《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申请表》约见驻所检察官;驻所检察人员在24小时内与提出约见要求的在押人员谈话,每次谈话均有书面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二是确保在押人员约见驻所检察官制度执行到位。将该制度在所有监室予以公开张贴,对入所的每个在押人员都发放一份约见驻所检察官申请表,使在押人员与检察官联系渠道畅通。三是拓宽接待约见范围,积极推行约见检察官制度。积极实行检察官接待日制度。该院确定每周二为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必要时随时约见。
  在日常工作中,在押人员要约见检察官的,检察官2个工作日内必须约见。对在押人员遇到的困难、问题,约见检察官将区别对待作出处理:属于法律咨询类的,给予即时解答,消除顾虑;属于案件类的,检察官限时办结回复。
  驻所检察工作中,把在押人员的合法诉求作为维权的重点,在监室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务公开栏,并且构建快速约见约谈机制,通过对在押人员进行依法维权知识宣传,调动他们反映情况、告知诉求的积极性;对已经记录在册的诉求,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根据诉求类别明确专人办理。
  三、严防超期羁押
  2010年,我国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刑事羁押期限监督,推进纠正和防止超期羁押工作。随着监所检察工作的日益深入和规范,当前,明显的超期羁押已不多见,但案件久押不决问题仍然为数不少,有一部分属于变相超期,监督难度较大。监所检察部门注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了重视和支持,形成了工作合力,促进了有关案件的解决。还积极建立久押不决案件报告制度、分级督办制度、受理在押人员及其家属、代理人申诉制度等长效机制。在有效监督超期羁押的同时,还继续完善监督工作机制,畅通在押人员权利救济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在押人员人权不受侵犯。
  四、建立考评机制 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
  通过试行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对在押人员作出建议酌定从轻处罚或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建议。 在押人员未决羁押表现评鉴制度是检察院为改善看守所监管秩序,协调公安局和法院建立的一项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公、检、法三机关把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运用到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教育管理上,通过建立一系列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将在押人员未决羁押期间的表现通过量化考核、评定后,纳入量刑酌定情节。
  该制度的基本操作程序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量化评鉴,并将评鉴相关材料固定为在押人员羁押表现的证据提交检察院公诉部门。检察院公诉部门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并确定属实后,在公诉过程中向法院提出酌定从重或酌定从轻的量刑建议。法院在庭审中通过示证、质证对量刑建议予以采信的,将从重或从轻处罚的理由、情节写入刑事判决书事实和理由部分。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该制度实施的各环节进行严格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五、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基层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拘役、单处罚金等轻缓刑罚的比例较高。但同时存在构罪即押、构罪即捕,长期以来是许多办案人员的一贯思维。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有效破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率高、轻缓判决率高之间的矛盾。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羁押必要性审查成了检察机关一项法定职责。检察机关对在押人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为有效减少羁押创造了条件。这项制度还有利于促进被监管人员遵守监管秩序,促进在押人员真诚悔罪。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及时予以释放,也是监所检察人员对被监管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中经常提及的内容。按照检察机关现有职权配置,侦监、公诉、监所部门都可以对捕后羁押必要性产生影响,履职主体是分阶段由不同部门负责,还是由一个部门负责存在争议。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涵盖了捕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诉讼活动全过程。
  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均可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监所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配合办理。启动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家人、辩护律师申请、侦查监督部门案件承办人、公诉阶段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等途径。审前羁押必要性启动方式分为驻所检察室“自行启动”、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申请启动”、公诉部门“移送启动”、批捕备案“审查启动”、看守所申请启动等方式。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由申请受理、程序启动、调查论证、审查决定四个环节构成。检察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犯罪嫌疑人的亲属主动与被害方达成民事协议书,并已经履行到位;轻刑犯罪嫌疑人,上级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做出发回重审裁定的;伤情鉴定发生变化,由重伤改变为轻伤的;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犯罪事实清楚轻刑案件;具有不适宜关押的疾病;其他应当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等。羁押必要性审查可参照逮捕条件与标准进行。
  在审查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时,承办人应收集涉案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羁押人亲属(监护人)出具的保证书以及被羁押人的悔过书,还有被羁押人所在单位 (社区)出具的平时表现鉴定意见等等。依启动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包括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家人有申请书、公诉阶段的证据材料、病历资料等。结合全案证据和上述材料,发现被羁押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 也可以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通过召开论证会的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案件进展和羁押表现等多个继续羁押必要性因素进行综合评鉴。
  六、查办监所内犯罪案件,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公正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坚持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相结合,以派驻检察为主的监督方式,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积极推进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刑罚执行和监管动态,强化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情况的同步监督、动态监督和实时监督。
  2010年,检察机关的派驻检察室建立健全了日常巡视检察制度、监管事故检察制度、重大监管事件报告制度、与监管场所联席会议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派驻检察官制度、派驻检察官与在押人员谈话制度和检务公开制度等工作制度,规范了派驻检察人员日常检察的内容和方式。派驻检察人员坚持深入监管场所劳动、学习、生活三大现场和禁闭室、会见室,加强日常巡视检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问题和安全隐患。对于发生的监管事故,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深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及时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对于在押人员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及时受理,并根据情况作出妥善处理。不仅监督纠正不当减刑、假释,而且注意监督纠正符合法定条件没有得到减刑、假释的问题。对一些老病残犯,符合变更执行条件的,积极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办理保外就医和假释。
  七、科技强检 利用信息化平台保障人权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监所检察在诉讼监督中的协作功能日益显现,监所检察部门积极为其他诉讼监督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并实行监督,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
  一是建立信息库,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监所检察部门应通过建立在押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在逃人员信息库,集中掌握三类人员的基本信息,特别注明刑事拘留、监外执行、在逃等涉案关键时间点,并将信息库内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侦监、公诉等部门,搭建诉讼监督信息共享平台。侦监、公诉等部门通过信息数据比对,可以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前科、是否累犯和在逃人员等情况,有利于追诉被告人及在公诉时提出准确的量刑建议,有效防止漏捕、漏诉、漏罪情况的发生。
  二是建立三个预警机制。即超期羁押预警机制、违法办案预警机制、执法办案风险预警机制。设计制作在押人员羁押期限一览表,及时掌握在押人员所处诉讼环节及羁押期限。同时实行羁押期限提示制度,在法定羁押期限到期前3天向办案部门发出《办案即将到期通知书》,防止出现超期办案的违法现象。由监所检察部门牵头建立诉讼监督档案,监所、侦监、公诉等部门对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等环节的执法情况进行登记,记录诉讼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实现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的执法状况即时查询。在监督过程中发现违法情况时,及时向侦监、公诉部门通报,作为审查案件、排除非法证据或纠正违法时的参考。在工作中发现涉检风险苗头、办案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向办案部门及院领导发出预警,督促办案部门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防范和处理措施。
  (作者通讯地址: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霍邱 23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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