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读到朱东润先生主编的《中国历代文学作品选》上编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6月新1版)《宫之奇谏假道》这篇文章时,有几处结合书中的注释也不容易读懂。特意查了些资料,希望能对更好地读懂这篇文章有些益处。
1.桓、庄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偪乎?
原注:偪,近亲而又给与威胁。
句中的“唯”字没有解释。在王引之的《经传释词》解释说:“惟(唯),犹‘以’也”,王引之的解释不甚明了,那么我们可以从其举出的例子中推断出句中“唯”字的意思。
亦惟女故,以丕从厥志。(书·盘庚)
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诗·狡童)
冀之既病,则亦唯君故。(左传僖公二年)
桓、庄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偪乎?(左传僖公五年)
在王引之举出的这些例子,再参看《经传释词》我们会发现“以”亦“由”也。也就是说在上面的例子中“唯”也作“由”。也就是说,上面句子中的“唯”字都可解释为“因为”。
另外原注中“偪”字若解释为“威胁”是很容易理解的,可是“近亲而给与”之意不知是从哪里来的,让人很费解。《玉篇·人部》中说:“偪,迫也,与逼同”,杜预注:“偪迫公室”,这样的注解现在让我们理解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现在将《左传》中含有“偪(逼)”字的句子摘录出一些,结合已有线索,力求推理出更好一些的解释。
晋桓、庄之族偪,献公患之。(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下注为:“逼谓强盛压迫公族。”
吕、郤畏偪,将焚公宫而弑晋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崔杼有宠于惠公,高、国畏其偪也,公卒而逐之,奔卫。(左传宣公十年)
周公楚恶惠、襄之偪也,且与伯与争政,不胜,怒而出。(左传成公十一年)
厉公将作难,胥童曰:“必先三郤。族大,多怨。去大族,不逼;敌多怨,有庸。”(左传成公十七年)
根据句意,在上面这些句子中“偪”字应当解释为“由于一方势力强盛对另一方的权利或存亡造成的威胁”。在《古汉语字典》中谈到“逼”与“迫”的区别时说到“逼是间接的逼迫,迫是直接逼迫”,因为“逼”的这种意思来源于主观上的一种感觉或认识,所以这种“逼迫”就肯定不能是直接的,这种情况下的“逼”是不能用“迫”来替换的。又因为“偪”是一种“威胁”,所以“偪”既能作谓词,又能作体词,能满足“偪”字在上面各句中的用法。若按这样解释,上面的句子就很容易理解了。
补注:唯,因为。偪,由于一方势力强盛对另一方的权利或存亡造成的威胁。
2.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原注:媵(yìng),作为陪嫁的奴隶。秦穆姬,晋献公之女,嫁秦穆公。
原文这样解释有其合理性的,但这样解释不够妥贴。按照文章的意思,虞公和大夫井伯作了奴隶,这样解释的确简单明了。问题主要是在词性上,根据句意,“媵”字在句中担任的应当是谓词的功能,而“作为陪嫁的奴隶”成了体词功能的词。“媵”字有个义项是指随嫁的女子和男子。《诗·小雅·我行其野》“求尔新特”下孔颖达疏:“媵之名不专施妾,凡送女适人者,男妇皆谓之媵。”《吕氏春秋·本味》:“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韩非子 外储说左上》:“昔秦伯嫁其女于晋公子,令晋为之饰装,从文衣媵七十人。”在这两句中的“媵”作名词讲,意思是陪嫁的女子或男子,从句中也可以看出这些人是去作奴仆的。可是这种用法与原文中的用法是不同的。
应该注意到,在古汉语中“媵”字更常用的意思是“送嫁,陪送出嫁”,当动词用。《尔雅 释言》:“媵,送也”,《广韵·证韵》:“媵,送女从嫁”,杜预也曾注:“送女曰媵”。
在《史记·秦本纪》有记载“四年,迎妇於晋,晋太子申生姊也”,“四年”是指秦穆公四年,也是鲁僖公四年。秦穆姬于鲁僖公四年已经被娶到秦国,事在晋灭虞之前。那么这时又怎么会“媵秦穆姬”呢?根据古礼制,一国国君之女嫁于另一国国君,他国送女陪嫁。而且“送女陪嫁”可以在“嫁女”之后。如《春秋》和《左传》中有记载,鲁成公八年春天的时候“宋公使华元来聘”,同年夏天的时候“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当年冬天的时候“卫人来媵”,直到第二年,也就是鲁成公九年二月的时候才“伯姬归于宋”,几个月之后“晋人来媵”,过一年,也就是成公十年的时候,《春秋》中又记载“齐人来媵”。
晋国和虞国同是姬姓,符合当时礼制“媵”的条件。所以“媵秦穆姬”的首先应当有虞公宗族的陪嫁的女子,然后才有为奴仆的其它男男女女们,虞公和大夫井伯也包含其中。所以说这里的“媵”字还应当是“送女陪嫁”的意思,只不过根据文章所要表达的意思,“虞公和大夫井伯”也在陪嫁之列而已。下面是《左传》中一些出现过“媵”的句子,我们可以体会下这些句子中“媵”字的用法。如: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春秋庄公十九年)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左传成公八年)
晋人来媵,礼也。(左传成公九年)
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以藩载栾盈及其士,纳诸曲沃。(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补注:媵,送女陪嫁。文中特指虞公、大夫井伯也在陪嫁人员之中。
3.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公,言易也。
原注:故书曰两句:指《春秋》经文的记载。
罪虞公两句:责备虞公,认为这是他的疏忽。
“执”、“易”字无注。
首先,个人感觉原文的句读是可以商榷的。罪虞公两句是对故书曰两句的解释说明,中间不应用句号。而且“故书曰”要么承上总结结果,要以启下说明原因,它本身不能表达完成的意义,一般是不单独成句的。如果将双引号里的句号改成逗号放在双引号的外面,句子意思会更连贯些。
执,《说文解字》:“执,捕罪人也。”原文中用的应当是“执”字的本义。现将《左传》中出现“执”字的句子罗列出来,以便更准确地归纳出“执”字的意义。如:
厚从州吁如陳。……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左传隐公四年)
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桓公十一年)
人朝而执之,诱也。讨不以师,而诱以成之,惰也。(左传昭公五年)
徐仪楚聘于楚。楚子执之,逃归。 (左传昭公六年)
邾子又无道,越人执之以归,而立公子何。何亦无道。(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在这些句子中,被执的人要么被另一方认为有理由惩罚,《左传成公十五年》中说:“凡群不道于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则曰‘其人执某侯’,不然则否。”要么就是很轻易地被另一方抓了起来。《左传》抓人还常常用到另一个词是“获”,如:
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献于齐。( 左传桓公六年)
冬,莒人来求赂。公子友败诸郦,获莒子之弟拏。(左传僖公元年)
秦获晋侯以归。(左传僖公十五年)
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郤缺获白狄子。(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秋,楚公子朱自东夷伐陈,陈人败之,获公子伐。(左传文公九年)
在这些句子中,“获”某人都是经过一番战斗,是一方经过一定努力、克服了一些阻碍才得到的结果。而“执”是像去抓人一样,经历的困难和阻碍要小很多,所以下文才可以说“言易也”。虞公是不应当借道给晋国的,因为虞公借道给晋国,所以自己很轻易地就被晋军抓住了,虞公被抓就如同自己做错事活该遭到惩罚一样。也就是说“言易也”应当理解为很轻易地就被抓捕了,或者说虞公被抓是咎由自取,是活该。
补注:执,抓捕,擒获,像抓捕罪人一样的抓捕。易,容易,轻易。
1.桓、庄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偪乎?
原注:偪,近亲而又给与威胁。
句中的“唯”字没有解释。在王引之的《经传释词》解释说:“惟(唯),犹‘以’也”,王引之的解释不甚明了,那么我们可以从其举出的例子中推断出句中“唯”字的意思。
亦惟女故,以丕从厥志。(书·盘庚)
维子之故,使我不能餐兮。(诗·狡童)
冀之既病,则亦唯君故。(左传僖公二年)
桓、庄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偪乎?(左传僖公五年)
在王引之举出的这些例子,再参看《经传释词》我们会发现“以”亦“由”也。也就是说在上面的例子中“唯”也作“由”。也就是说,上面句子中的“唯”字都可解释为“因为”。
另外原注中“偪”字若解释为“威胁”是很容易理解的,可是“近亲而给与”之意不知是从哪里来的,让人很费解。《玉篇·人部》中说:“偪,迫也,与逼同”,杜预注:“偪迫公室”,这样的注解现在让我们理解起来也不是那么容易。现在将《左传》中含有“偪(逼)”字的句子摘录出一些,结合已有线索,力求推理出更好一些的解释。
晋桓、庄之族偪,献公患之。(左传庄公二十三年)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下注为:“逼谓强盛压迫公族。”
吕、郤畏偪,将焚公宫而弑晋侯。(左传僖公二十四年)
崔杼有宠于惠公,高、国畏其偪也,公卒而逐之,奔卫。(左传宣公十年)
周公楚恶惠、襄之偪也,且与伯与争政,不胜,怒而出。(左传成公十一年)
厉公将作难,胥童曰:“必先三郤。族大,多怨。去大族,不逼;敌多怨,有庸。”(左传成公十七年)
根据句意,在上面这些句子中“偪”字应当解释为“由于一方势力强盛对另一方的权利或存亡造成的威胁”。在《古汉语字典》中谈到“逼”与“迫”的区别时说到“逼是间接的逼迫,迫是直接逼迫”,因为“逼”的这种意思来源于主观上的一种感觉或认识,所以这种“逼迫”就肯定不能是直接的,这种情况下的“逼”是不能用“迫”来替换的。又因为“偪”是一种“威胁”,所以“偪”既能作谓词,又能作体词,能满足“偪”字在上面各句中的用法。若按这样解释,上面的句子就很容易理解了。
补注:唯,因为。偪,由于一方势力强盛对另一方的权利或存亡造成的威胁。
2.执虞公,及其大夫井伯,以媵秦穆姬。
原注:媵(yìng),作为陪嫁的奴隶。秦穆姬,晋献公之女,嫁秦穆公。
原文这样解释有其合理性的,但这样解释不够妥贴。按照文章的意思,虞公和大夫井伯作了奴隶,这样解释的确简单明了。问题主要是在词性上,根据句意,“媵”字在句中担任的应当是谓词的功能,而“作为陪嫁的奴隶”成了体词功能的词。“媵”字有个义项是指随嫁的女子和男子。《诗·小雅·我行其野》“求尔新特”下孔颖达疏:“媵之名不专施妾,凡送女适人者,男妇皆谓之媵。”《吕氏春秋·本味》:“有侁氏喜,以伊尹为媵送女。”《韩非子 外储说左上》:“昔秦伯嫁其女于晋公子,令晋为之饰装,从文衣媵七十人。”在这两句中的“媵”作名词讲,意思是陪嫁的女子或男子,从句中也可以看出这些人是去作奴仆的。可是这种用法与原文中的用法是不同的。
应该注意到,在古汉语中“媵”字更常用的意思是“送嫁,陪送出嫁”,当动词用。《尔雅 释言》:“媵,送也”,《广韵·证韵》:“媵,送女从嫁”,杜预也曾注:“送女曰媵”。
在《史记·秦本纪》有记载“四年,迎妇於晋,晋太子申生姊也”,“四年”是指秦穆公四年,也是鲁僖公四年。秦穆姬于鲁僖公四年已经被娶到秦国,事在晋灭虞之前。那么这时又怎么会“媵秦穆姬”呢?根据古礼制,一国国君之女嫁于另一国国君,他国送女陪嫁。而且“送女陪嫁”可以在“嫁女”之后。如《春秋》和《左传》中有记载,鲁成公八年春天的时候“宋公使华元来聘”,同年夏天的时候“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当年冬天的时候“卫人来媵”,直到第二年,也就是鲁成公九年二月的时候才“伯姬归于宋”,几个月之后“晋人来媵”,过一年,也就是成公十年的时候,《春秋》中又记载“齐人来媵”。
晋国和虞国同是姬姓,符合当时礼制“媵”的条件。所以“媵秦穆姬”的首先应当有虞公宗族的陪嫁的女子,然后才有为奴仆的其它男男女女们,虞公和大夫井伯也包含其中。所以说这里的“媵”字还应当是“送女陪嫁”的意思,只不过根据文章所要表达的意思,“虞公和大夫井伯”也在陪嫁之列而已。下面是《左传》中一些出现过“媵”的句子,我们可以体会下这些句子中“媵”字的用法。如:
秋,公子结媵陈人之妇于鄄,遂及齐侯、宋公盟。(春秋庄公十九年)
卫人来媵共姬,礼也。凡诸侯嫁女,同姓媵之,异姓则否。(左传成公八年)
晋人来媵,礼也。(左传成公九年)
晋将嫁女于吴,齐侯使析归父媵之,以藩载栾盈及其士,纳诸曲沃。(左传襄公二十三年)
补注:媵,送女陪嫁。文中特指虞公、大夫井伯也在陪嫁人员之中。
3.故书曰:“晋人执虞公。”罪虞公,言易也。
原注:故书曰两句:指《春秋》经文的记载。
罪虞公两句:责备虞公,认为这是他的疏忽。
“执”、“易”字无注。
首先,个人感觉原文的句读是可以商榷的。罪虞公两句是对故书曰两句的解释说明,中间不应用句号。而且“故书曰”要么承上总结结果,要以启下说明原因,它本身不能表达完成的意义,一般是不单独成句的。如果将双引号里的句号改成逗号放在双引号的外面,句子意思会更连贯些。
执,《说文解字》:“执,捕罪人也。”原文中用的应当是“执”字的本义。现将《左传》中出现“执”字的句子罗列出来,以便更准确地归纳出“执”字的意义。如:
厚从州吁如陳。……陈人执之而请莅于卫。(左传隐公四年)
雍氏宗有宠于宋庄公,故诱祭仲而执之。(桓公十一年)
人朝而执之,诱也。讨不以师,而诱以成之,惰也。(左传昭公五年)
徐仪楚聘于楚。楚子执之,逃归。 (左传昭公六年)
邾子又无道,越人执之以归,而立公子何。何亦无道。(左传哀公二十四年)
在这些句子中,被执的人要么被另一方认为有理由惩罚,《左传成公十五年》中说:“凡群不道于于其民,诸侯讨而执之,则曰‘其人执某侯’,不然则否。”要么就是很轻易地被另一方抓了起来。《左传》抓人还常常用到另一个词是“获”,如:
六月,大败戎师,获其二帅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献于齐。( 左传桓公六年)
冬,莒人来求赂。公子友败诸郦,获莒子之弟拏。(左传僖公元年)
秦获晋侯以归。(左传僖公十五年)
八月戊子,晋侯败狄于箕。郤缺获白狄子。(左传僖公三十三年)
秋,楚公子朱自东夷伐陈,陈人败之,获公子伐。(左传文公九年)
在这些句子中,“获”某人都是经过一番战斗,是一方经过一定努力、克服了一些阻碍才得到的结果。而“执”是像去抓人一样,经历的困难和阻碍要小很多,所以下文才可以说“言易也”。虞公是不应当借道给晋国的,因为虞公借道给晋国,所以自己很轻易地就被晋军抓住了,虞公被抓就如同自己做错事活该遭到惩罚一样。也就是说“言易也”应当理解为很轻易地就被抓捕了,或者说虞公被抓是咎由自取,是活该。
补注:执,抓捕,擒获,像抓捕罪人一样的抓捕。易,容易,轻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