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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9月,钟某将提出分手的前女友杀害后潜逃至江城市。2003年8月,钟某在该市江城宾馆当厨师期间,结识当地女青年陈某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四个月后,因两人性格不合,陈某向钟某提出分手,钟不允。2004年1月21日(除夕)上午9时许,钟某至陈某独居的家中要求继续恋爱关系,被陈某拒绝后,钟某打开陈某家中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开关,并拿出打火机企图引爆,由于打火机点不着,气罐未被引爆。陈某的邻居闻讯赶到并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神志不清的陈某送医院救治,并将钟某带至派出所,所领导将该案分配给当日值班的刑警中队民警、犯罪嫌疑人王某办理。当日中午,陈某经检查并无大碍后出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受理此案后,向钟某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对钟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的同时,劝其与陈某分手,钟某对其行为表示悔过并答应与陈某分手。考虑到钟某当晚要加班,王某在没有向报案人、陈某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也未进行勘验检查、调取物证等工作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将钟某释放。 同年1月24日晚,从亲戚家回来的陈某与守候在其家附近的钟某相遇,双方因是否继续恋爱关系再次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的钟某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将陈某杀害。
【分歧】
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不经审批就将钟某释放,最终造成了陈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观点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在处理钟某的时候陈某并未死亡,其认为这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没有理由对钟某采取强制措施,而后来钟某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并不在王某可预计的范围之内,不应归罪于王某,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王某是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刑警的特殊职责,决定了王某作为特殊义务人应当担负高于常人的辨识和甄别义务,钟某凶残地夺走了前后两任女友的生命,其人身危险性不言而喻,王某当时就应当对钟某进行彻底的审查。
(二)王某的渎职行为并非出于工作失误,而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钟某公然在居民楼企图引爆液化气,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线索。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办案规定,王某在受理后,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全面审查。而王某首先没有询问被害人陈某,没有询问报案人,更没有进行勘验检查、调取物证,没有尽到审查案件的实体职责;其次没有制作立案与否的相关文件,未经审批就将钟某释放,没有尽到程序职责。因此,王某办案置相关实体与程序规程于不顾,显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
(三)王某的渎职行为与钟某杀害陈某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错误释放钟某,客观上导致本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钟某具备了杀人的条件,主观上进一步强化了钟某的侥幸心理,从而对一般社会主体,尤其是陈某形成了严重的人身威胁,钟某恰恰利用了这种危险状态杀害了陈某。这种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正是玩忽职守犯罪作为结果犯的特殊之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2002年9月,钟某将提出分手的前女友杀害后潜逃至江城市。2003年8月,钟某在该市江城宾馆当厨师期间,结识当地女青年陈某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四个月后,因两人性格不合,陈某向钟某提出分手,钟不允。2004年1月21日(除夕)上午9时许,钟某至陈某独居的家中要求继续恋爱关系,被陈某拒绝后,钟某打开陈某家中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开关,并拿出打火机企图引爆,由于打火机点不着,气罐未被引爆。陈某的邻居闻讯赶到并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神志不清的陈某送医院救治,并将钟某带至派出所,所领导将该案分配给当日值班的刑警中队民警、犯罪嫌疑人王某办理。当日中午,陈某经检查并无大碍后出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受理此案后,向钟某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对钟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的同时,劝其与陈某分手,钟某对其行为表示悔过并答应与陈某分手。考虑到钟某当晚要加班,王某在没有向报案人、陈某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也未进行勘验检查、调取物证等工作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将钟某释放。 同年1月24日晚,从亲戚家回来的陈某与守候在其家附近的钟某相遇,双方因是否继续恋爱关系再次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的钟某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将陈某杀害。
【分歧】
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不经审批就将钟某释放,最终造成了陈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观点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在处理钟某的时候陈某并未死亡,其认为这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没有理由对钟某采取强制措施,而后来钟某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并不在王某可预计的范围之内,不应归罪于王某,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王某是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刑警的特殊职责,决定了王某作为特殊义务人应当担负高于常人的辨识和甄别义务,钟某凶残地夺走了前后两任女友的生命,其人身危险性不言而喻,王某当时就应当对钟某进行彻底的审查。
(二)王某的渎职行为并非出于工作失误,而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钟某公然在居民楼企图引爆液化气,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线索。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办案规定,王某在受理后,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全面审查。而王某首先没有询问被害人陈某,没有询问报案人,更没有进行勘验检查、调取物证,没有尽到审查案件的实体职责;其次没有制作立案与否的相关文件,未经审批就将钟某释放,没有尽到程序职责。因此,王某办案置相关实体与程序规程于不顾,显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
(三)王某的渎职行为与钟某杀害陈某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错误释放钟某,客观上导致本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钟某具备了杀人的条件,主观上进一步强化了钟某的侥幸心理,从而对一般社会主体,尤其是陈某形成了严重的人身威胁,钟某恰恰利用了这种危险状态杀害了陈某。这种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正是玩忽职守犯罪作为结果犯的特殊之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