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xinshou201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情】
  2002年9月,钟某将提出分手的前女友杀害后潜逃至江城市。2003年8月,钟某在该市江城宾馆当厨师期间,结识当地女青年陈某并与其建立恋爱关系。四个月后,因两人性格不合,陈某向钟某提出分手,钟不允。2004年1月21日(除夕)上午9时许,钟某至陈某独居的家中要求继续恋爱关系,被陈某拒绝后,钟某打开陈某家中备用的液化石油气罐开关,并拿出打火机企图引爆,由于打火机点不着,气罐未被引爆。陈某的邻居闻讯赶到并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将神志不清的陈某送医院救治,并将钟某带至派出所,所领导将该案分配给当日值班的刑警中队民警、犯罪嫌疑人王某办理。当日中午,陈某经检查并无大碍后出院。 犯罪嫌疑人王某受理此案后,向钟某询问了有关情况,在对钟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的同时,劝其与陈某分手,钟某对其行为表示悔过并答应与陈某分手。考虑到钟某当晚要加班,王某在没有向报案人、陈某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也未进行勘验检查、调取物证等工作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审批程序将钟某释放。 同年1月24日晚,从亲戚家回来的陈某与守候在其家附近的钟某相遇,双方因是否继续恋爱关系再次发生争吵,一怒之下的钟某用随身携带的剔骨刀将陈某杀害。
  【分歧】
  观点一: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王某不经审批就将钟某释放,最终造成了陈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与陈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认定为玩忽职守罪。
  观点二: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王某在处理钟某的时候陈某并未死亡,其认为这是普通的民事案件,没有理由对钟某采取强制措施,而后来钟某对陈某的犯罪行为并不在王某可预计的范围之内,不应归罪于王某,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评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王某是刑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件。刑警的特殊职责,决定了王某作为特殊义务人应当担负高于常人的辨识和甄别义务,钟某凶残地夺走了前后两任女友的生命,其人身危险性不言而喻,王某当时就应当对钟某进行彻底的审查。
  (二)王某的渎职行为并非出于工作失误,而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钟某公然在居民楼企图引爆液化气,这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线索。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办案规定,王某在受理后,应当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全面审查。而王某首先没有询问被害人陈某,没有询问报案人,更没有进行勘验检查、调取物证,没有尽到审查案件的实体职责;其次没有制作立案与否的相关文件,未经审批就将钟某释放,没有尽到程序职责。因此,王某办案置相关实体与程序规程于不顾,显然属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
  (三)王某的渎职行为与钟某杀害陈某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错误释放钟某,客观上导致本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钟某具备了杀人的条件,主观上进一步强化了钟某的侥幸心理,从而对一般社会主体,尤其是陈某形成了严重的人身威胁,钟某恰恰利用了这种危险状态杀害了陈某。这种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正是玩忽职守犯罪作为结果犯的特殊之处。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其他文献
讯问是检察机关在立案以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事实进行质问和核实的司法活动。首次讯问指检察机关对被查处对象立案侦查后,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第一次在12个小时内进行的突审。首次讯问在侦查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检察机关第一次把被查对象作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是检察机关第一次同犯罪嫌疑人的正面冲突、首次较量。首次讯问成功与否不仅关系到案件侦查方向的确定、侦查效率的高低
期刊
为了切实落实刑事诉讼法第43 条的规定,通过排除非法证据杜绝非法取证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在诸多方面细化和完善了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 对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
期刊
摘要:  检察职权是组织法修改的重要方面。从检察职权的发展运行状况,围绕各职权具体权能的科学配置,组织法应在检察职权的相关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关键词:检察院组织法;检察职权;修改完善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构建我国检察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原则指导。其中,检察职权的科学设置是组织法修改的核心内容。由于历史的局限和立法固有的滞后性,现行组织法关于检
期刊
摘要: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侦查人员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实施隐匿身份的侦查。随着反腐败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必须重新审视狱侦特情这种传统侦查方式,本文拟从狱侦特情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的必要性、如何选建狱侦特情及防治狱侦特情的滥用等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其能更好的为自侦部门所用。  关键词:检察机关;狱侦特情;职务犯罪  随着2013年新刑诉法的公布,狱侦特情重新引起检察界的关注,狱侦作为传统刑事侦查
期刊
摘要:  在司法实践中,无法通过正常途径收集证据或无法获得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等现象大量存在,这类证据即为瑕疵证据。本文首先从理论方面剖析了瑕疵证据的概念及类型等问题;其次归纳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适用瑕疵证据时遇到的障碍;最后建议引入补强证据规则克服上述障碍。  关键词:民事诉讼;瑕疵证据;证明力;补强证据规则  一、理论铺垫:瑕疵证据概述  所谓瑕疵证据,是指因民事诉讼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或证据表现形
期刊
新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给反贪办案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相比修改前的刑诉法而言,新法增加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可以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专门规定,体现了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并重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实践中,要合理实施、严格规制、加强监督,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  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性质及合理性  通说认为,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
期刊
在目前的职务犯罪中,受贿罪占了很大一部分,究其原因,这是由受贿罪的特点和本质决定的,受贿罪既能充分满足腐败份子对钱财的欲望,又能相对来说在安全的环境下以权谋私。如何抓住受贿犯罪的薄弱点,如何将受贿犯罪的证据做到确实充分,如何使我们的侦查活动能有序顺利的进行,分析受贿罪的侦查特点,将有助于我们创新侦查手段,全面收集受贿证据,实现案件突破。  贿赂犯罪是智能型、高隐秘型犯罪。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人查事”
期刊
摘要:  本文以美国三个地区法院法官审理随机分配的案件的差异,寻找出量刑差异与法官之间差异的联系。  关键词:法官;量刑差异;随机分配  量刑差异一直是立法者的关注重点。Frankel指出刑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差异,他认为“决策者有巨大自由裁量权且不受约束”产生“同罪不同罚”结果。  国会1984年通过《犯罪控制法案》,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制定量刑指南规范量刑。《联邦量刑指南》载明“
期刊
摘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因此我国刑法把该类犯罪规定在分则的第二章,地位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可见其重要性。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传统理论与实践出现不相适应之处,本文从一则案例着手,重点分析“公共安全”概念中“多数”与“不特定”的关系,希望能够弥补理论与实践的裂痕。  关键词:不特定;多数;公共安全  一、案情简介  【基本案情】被告
期刊
摘要:  法国人对分权理论的独特理解,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终建立。虽然法国行政法院制度一经确立就成为仿效的模式,但是毕竟它是法国特定文化背景下的产物,我们不能盲目照搬法国经验来构建对行政权控制的机制。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适合建立行政法院制度。  关键词:法国;行政法院;可行性  一、法国行政法院的沿革  现在法国自1789年大革命诞生,大革命前的法国,国王参事院向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