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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美国三个地区法院法官审理随机分配的案件的差异,寻找出量刑差异与法官之间差异的联系。
关键词:法官;量刑差异;随机分配
量刑差异一直是立法者的关注重点。Frankel指出刑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差异,他认为“决策者有巨大自由裁量权且不受约束”产生“同罪不同罚”结果。
国会1984年通过《犯罪控制法案》,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制定量刑指南规范量刑。《联邦量刑指南》载明“…国会通过强制联邦法院减少同罪案件的量刑差异来实现量刑均匀。”《量刑改革法案》立法历史和初版《指南》的审判委员会补充报告,都能看到明显的量刑差异实证研究。
社会学家通过比较法官对同罪的量刑来比较法官之间差异的方法难以实践。首先,即便数据上相似,法官的处理方式会不同。其次,案件的独特性使变量难以控制。
本研究选择比较相同案件的量刑平均值比较不同法官的量刑。案件随机分配给法官并给法官相同的法庭审判压力。这种同一法院法官的量刑平均值比较可以简化“法官之间的总差异”的测量。
本研究通过比较《指南手册》实施之前和过渡时期的三个联邦法院,即S.D.N.Y.,D.Ct.和N.D. Cal,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调查法官之间量刑的差异,试图回答两个问题:法官之间总差异有多大和过渡时期是否有所下降。除统计证据,本文也采用使罪犯受到不同刑罚的案件为证据。
一、差异测量方式
传统的刑罚研究通常只有一至二种方式,做实验或用统计方法。在的实验研究中,法官需用虚构案件信息审判。
本研究提出了差异测量新方法。没有测量罪犯的特征差异,而假定相同的案件量来测量法官的差异。此方法建立在两个事实的基础上,首先,通过法官的不同是难以测量刑罚差异;其次,许多人认为法官的差异可能引起其它变量的差异。
法官的差异通过联邦法院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给法官变得可测。随机分配大量的案件保证法官能够平均分到同种案件。若不存在法官之间差异,那么案件中每个法官的平均刑罚应当一致。这是相同案件量下的平均定律。
随机分配非常必要,若部分法官更可能分到某一类案件,那“法官影响”将难以测出法官的刑罚倾向,且测出的法官影响也会反映法官偏向和法官不同的案件量。
案件类型在分配之前就确定。罪名非分类标准,因后期判决可能改变罪名。罪犯的种族和性别基于其确定性成为理想的随机测试分类标准。刑事立案表上没有记录种族,但可以从被告人的名字推测出其性别。研究发现每位法官在每个法庭接到女性被告人案件的概率几乎相同。这也支持了随机分配的假设。
为测量是否存在法官之间差异,我们通过法官作出的平均刑罚进行推断。然后比较法官之间的平均刑罚,而法官之间差异的统计学测试是为检验法官间的平均处罚是否有差异。如果数据显示平均处罚差异大,那么法官之间总差异存在。
二、数据与结果
1.统计学证据
本文检测1984年到1990三地区法官作出的刑期数据,一个是中型法院,一个在曼哈顿,一个在旧金山。整理了从1988年开始的典型案件。数据来自公开的法院书记员的刑事立案表。分析包含仅《指南》实施前和过渡时期的案件。因过度时期包含《指南》实施前和后,本研究只检测《指南》对法官影响的第一步。数据1-3说明《指南》实施前后法官判决监禁刑的情况。
这些数据显示《指南》实施后,过度前和过渡时都存在量刑差异,尤其是曼哈顿和康州法院。如:从图2来比较曼哈顿法官5号和6号给出的平均刑期,在《指南》实施前5号法官平均值超过30个月而6号法官少20个月。而1988年开始,5号法官平均值为55个月而6号法官约为20个月。
同一法院法官量刑平均值的平均绝对偏差是描述法官之间总差异的方法之一。如:假设两组法官中,一组平均值为10个月而另一组为20(审理同样数量的案件)。总的平均值则为15,第一组和第二组的偏差都是5。将所有偏差记为正值,那么两组假设法官的平均绝对偏差为5。
这种方法证明:在康州和曼哈顿,《指南》实施前法官之间总差异就存在且实施后变得更大,而旧金山则保持不变。《指南》实施前,康州、曼哈顿、旧金山法官量刑的平均绝对偏差分别为4.2、5.8和4.2。在过渡时期,康州和曼哈顿的平均绝对偏差分别成倍增加到了9.9和10.4;而旧金山为4.4,变化不大。
本文亦通过评估差异的统计显著性来检测法官之间差异的大小。统计学检验支持上述结果。旧金山虽总差异没增加,但涉及《指南》中的案件数量最少。如,1989年,加州北区只有38.7%的案件是按照《指南》量刑,而康州和纽约分别是65.0%和43.7%。
2.结果是如何出来的?
如果结果没有通过法官判决大量不同案件,那么同罪犯一定会受到不同的刑罚。下面是曼哈顿1989年通过《指南》判决的案件,明显的同罪不同罚。
1号和2号有很多共同点却受到完全不同的量刑。根据上述记录的法官平均差异,这种相似犯人受到不同惩罚导致了量刑差异。
一些学者提出质疑:高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并不能证明量刑差异的存在。量刑的差异可能反映出了法官对犯罪情节的不同理解,这不能作为有效的数据用于证明量刑差异。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犯罪情节。上述案例中,不同量刑可能反映出了不同情节的危害性。很多情节连社会学家都无法察觉,法官只是合理地建议量刑的幅度,这样的建议在一个范围内随机分布。只要案件被随机指派给法官,法官对犯罪情节的判断不一样,但当所有的法官对犯罪情节的判断平均起来,这个平均值很合理,且变动范围很小。
四、结论
本研究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方法测量法官之间的量刑差异。大量案件在联邦量刑系统内被随机分配给法官避免了案件的量刑平均值出现巨大差异。案件的量刑差异持续超出量刑指南规定的幅度表面量刑指南无法消除量刑差异。
本课题的各个层次需要更多的研究。第一个问题就是多大程度的量刑差异是联邦法院系统能都容忍的?如果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将现有的案例资料全部公开,这将极大便利学者对量刑差异的研究。根据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现有规定,人们只能在区法院书记员办公室复印、拷贝并查阅这些资料,不能带离办公室。
法官判决平均刑期
参考文献:
[1]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Guidelines Manual, Washington, D.C. (1987a).
[2]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1989, Washington, D.C. (1989).
[3]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1989, Washington, D.C. (1989).
[4] Waldfogel, J., "Variation, Disparity, and Sentencing Guidelines," mimeo, Yale University (1991a).
[5] Waldfogel, J., "Inter-Judge Disparity in Federal Sentencing: Evidence from Three Districts, 1984-1990," mimeo, Yale University (1991b).
原作者:乔·沃德弗格
翻 译:廖茂莉 程乙峰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本文以美国三个地区法院法官审理随机分配的案件的差异,寻找出量刑差异与法官之间差异的联系。
关键词:法官;量刑差异;随机分配
量刑差异一直是立法者的关注重点。Frankel指出刑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法官的差异,他认为“决策者有巨大自由裁量权且不受约束”产生“同罪不同罚”结果。
国会1984年通过《犯罪控制法案》,设立联邦量刑委员会并授权委员会制定量刑指南规范量刑。《联邦量刑指南》载明“…国会通过强制联邦法院减少同罪案件的量刑差异来实现量刑均匀。”《量刑改革法案》立法历史和初版《指南》的审判委员会补充报告,都能看到明显的量刑差异实证研究。
社会学家通过比较法官对同罪的量刑来比较法官之间差异的方法难以实践。首先,即便数据上相似,法官的处理方式会不同。其次,案件的独特性使变量难以控制。
本研究选择比较相同案件的量刑平均值比较不同法官的量刑。案件随机分配给法官并给法官相同的法庭审判压力。这种同一法院法官的量刑平均值比较可以简化“法官之间的总差异”的测量。
本研究通过比较《指南手册》实施之前和过渡时期的三个联邦法院,即S.D.N.Y.,D.Ct.和N.D. Cal,判决有期徒刑的案件来调查法官之间量刑的差异,试图回答两个问题:法官之间总差异有多大和过渡时期是否有所下降。除统计证据,本文也采用使罪犯受到不同刑罚的案件为证据。
一、差异测量方式
传统的刑罚研究通常只有一至二种方式,做实验或用统计方法。在的实验研究中,法官需用虚构案件信息审判。
本研究提出了差异测量新方法。没有测量罪犯的特征差异,而假定相同的案件量来测量法官的差异。此方法建立在两个事实的基础上,首先,通过法官的不同是难以测量刑罚差异;其次,许多人认为法官的差异可能引起其它变量的差异。
法官的差异通过联邦法院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给法官变得可测。随机分配大量的案件保证法官能够平均分到同种案件。若不存在法官之间差异,那么案件中每个法官的平均刑罚应当一致。这是相同案件量下的平均定律。
随机分配非常必要,若部分法官更可能分到某一类案件,那“法官影响”将难以测出法官的刑罚倾向,且测出的法官影响也会反映法官偏向和法官不同的案件量。
案件类型在分配之前就确定。罪名非分类标准,因后期判决可能改变罪名。罪犯的种族和性别基于其确定性成为理想的随机测试分类标准。刑事立案表上没有记录种族,但可以从被告人的名字推测出其性别。研究发现每位法官在每个法庭接到女性被告人案件的概率几乎相同。这也支持了随机分配的假设。
为测量是否存在法官之间差异,我们通过法官作出的平均刑罚进行推断。然后比较法官之间的平均刑罚,而法官之间差异的统计学测试是为检验法官间的平均处罚是否有差异。如果数据显示平均处罚差异大,那么法官之间总差异存在。
二、数据与结果
1.统计学证据
本文检测1984年到1990三地区法官作出的刑期数据,一个是中型法院,一个在曼哈顿,一个在旧金山。整理了从1988年开始的典型案件。数据来自公开的法院书记员的刑事立案表。分析包含仅《指南》实施前和过渡时期的案件。因过度时期包含《指南》实施前和后,本研究只检测《指南》对法官影响的第一步。数据1-3说明《指南》实施前后法官判决监禁刑的情况。
这些数据显示《指南》实施后,过度前和过渡时都存在量刑差异,尤其是曼哈顿和康州法院。如:从图2来比较曼哈顿法官5号和6号给出的平均刑期,在《指南》实施前5号法官平均值超过30个月而6号法官少20个月。而1988年开始,5号法官平均值为55个月而6号法官约为20个月。
同一法院法官量刑平均值的平均绝对偏差是描述法官之间总差异的方法之一。如:假设两组法官中,一组平均值为10个月而另一组为20(审理同样数量的案件)。总的平均值则为15,第一组和第二组的偏差都是5。将所有偏差记为正值,那么两组假设法官的平均绝对偏差为5。
这种方法证明:在康州和曼哈顿,《指南》实施前法官之间总差异就存在且实施后变得更大,而旧金山则保持不变。《指南》实施前,康州、曼哈顿、旧金山法官量刑的平均绝对偏差分别为4.2、5.8和4.2。在过渡时期,康州和曼哈顿的平均绝对偏差分别成倍增加到了9.9和10.4;而旧金山为4.4,变化不大。
本文亦通过评估差异的统计显著性来检测法官之间差异的大小。统计学检验支持上述结果。旧金山虽总差异没增加,但涉及《指南》中的案件数量最少。如,1989年,加州北区只有38.7%的案件是按照《指南》量刑,而康州和纽约分别是65.0%和43.7%。
2.结果是如何出来的?
如果结果没有通过法官判决大量不同案件,那么同罪犯一定会受到不同的刑罚。下面是曼哈顿1989年通过《指南》判决的案件,明显的同罪不同罚。
1号和2号有很多共同点却受到完全不同的量刑。根据上述记录的法官平均差异,这种相似犯人受到不同惩罚导致了量刑差异。
一些学者提出质疑:高相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判决并不能证明量刑差异的存在。量刑的差异可能反映出了法官对犯罪情节的不同理解,这不能作为有效的数据用于证明量刑差异。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犯罪情节。上述案例中,不同量刑可能反映出了不同情节的危害性。很多情节连社会学家都无法察觉,法官只是合理地建议量刑的幅度,这样的建议在一个范围内随机分布。只要案件被随机指派给法官,法官对犯罪情节的判断不一样,但当所有的法官对犯罪情节的判断平均起来,这个平均值很合理,且变动范围很小。
四、结论
本研究提供了一个简单的方法测量法官之间的量刑差异。大量案件在联邦量刑系统内被随机分配给法官避免了案件的量刑平均值出现巨大差异。案件的量刑差异持续超出量刑指南规定的幅度表面量刑指南无法消除量刑差异。
本课题的各个层次需要更多的研究。第一个问题就是多大程度的量刑差异是联邦法院系统能都容忍的?如果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将现有的案例资料全部公开,这将极大便利学者对量刑差异的研究。根据美国法院行政办公室现有规定,人们只能在区法院书记员办公室复印、拷贝并查阅这些资料,不能带离办公室。
法官判决平均刑期
参考文献:
[1]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Guidelines Manual, Washington, D.C. (1987a).
[2]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1989, Washington, D.C. (1989).
[3] United States Sentencing Commission, Annual Report 1989, Washington, D.C. (1989).
[4] Waldfogel, J., "Variation, Disparity, and Sentencing Guidelines," mimeo, Yale University (1991a).
[5] Waldfogel, J., "Inter-Judge Disparity in Federal Sentencing: Evidence from Three Districts, 1984-1990," mimeo, Yale University (1991b).
原作者:乔·沃德弗格
翻 译:廖茂莉 程乙峰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