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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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当前检察机关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的必须选择。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遇到的问题也多,对一些基本问题也没有达成共识。因此,文章试图对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可能性、职能定位进行论述,以期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必要性;可能性;职能定位
  近年来,以海南、北京、安徽、湖北、浙江为代表的地方基层检察院开始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关注。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指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其设立是基层检察院工作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延伸到农村的新途径,有利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形成合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的社会环境。
  一、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
  (一)中央、最高检对农村检察工作的重视
  2009年2月1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并着重指出:“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2011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推进检力下沉,延伸检察工作触角,在乡镇、社区探索建立派出检察室,开展巡回检察,就地受理群众诉求、提供法律服务、化解矛盾纠纷。”这表明中央、最高检对农村检察工作的重视,基层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检力下沉的新方法、新机制。
  (二)加强对乡镇司法机构法律监督的需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省、市、县一级都设置了自己的机构,有效地实现了分工制衡,恰恰在乡镇一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设立了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而检察院却没有派驻乡镇机构,未免会耳目不聪、信息闭塞,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司法机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难以及时查处。
  (三)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随着乡镇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大幅度提升,但是缺乏对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认识,因此在乡镇大量出现的各种经济纠纷中,如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征地纠纷、村与村之间的土地确权纠纷等,一旦处理不当或者处理结果不符合农民群众的预期,极易激化矛盾,导致械斗、上访,甚至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乡镇基层干部利用在管理或经办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费用、代征、代缴税款等专项资金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频发多发,严重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了农民群众的不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造成了干群关系紧张。因而从维护乡镇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基层检察院需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机制,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引导农民群众合法有序地表达诉求,打击遏制乡镇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维护乡镇和谐稳定的局面。
  二、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可能性
  (一)法律法规基础
  《宪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1993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200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09—2012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中提出:“坚持工作重心下沉。强化民生意识,拓宽工作渠道,把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阵地前移,深入街道、乡镇、社区,面对面倾听和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筑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切实做到工作联系在基层、调处案件在基层、化解矛盾在基层。积极探索派驻街道、乡镇、社区检察机构建设。”可见,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是适应当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也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二)实践基础
  海南、北京、安徽、湖北、浙江等地方基层检察院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受到了当地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例如,据海南日报报道,万宁兴隆检察室、和乐检察室分别于2009年2月和6月正式挂牌,至2009年年底,已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9件48人次;配合自侦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7件9人;协助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1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万元。各地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试点工作积累了不少经验教训,为今后在全国推广派驻乡镇检察室提供了实践基础。
  (三)检察官基础
  各地基层检察院经过多年的发展,检察官人数大量增加,检察官职业素质不断提升,独立办案能力增强,已经具备下派检察官派驻乡镇检察室的人员基础。
  三、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虽然该工作条例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进行了规定,但是其毕竟是十八年前作出的,难以满足当今检察工作的实践需要。为此,笔者就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定位谈谈自己的浅见,以作抛砖引玉之用。
  考虑到派驻乡镇检察室只是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其不应也无法履行派出检察院的全部检察职能,而是根据乡镇司法现状,派出检察院可以赋予派驻乡镇检察室职务犯罪查处、职务犯罪预防和法律监督的全部职权和其他检察职能的部分权能。
  1.收集、发现辖区的职务犯罪线索并进行初查,案情简单的,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案情复杂的,报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配合派出检察院的反贪局立案侦查。
  2.大力搞好职务犯罪预防,从源头上遏制乡镇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
  3.对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4.重视和加强处理涉检信访,配合当地政府或其他部门进行法制宣传、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5.受理农民群众对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不服的申诉,经初步审查认为有必要的,转给派出检察院的民事行政检察科处理,审查后认为民事、行政裁判和执行合法的,应将合法的理由告知申诉人,并做好申诉人的思想工作,促使申诉人息诉、息访或是与被申诉人和解。
  
  [参考文献]
  [1]曹志喻.“乡镇检察室”的立体解构与回溯性发展研究[J].《青岛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8月第2l卷第3期.第67-72页.
  [2]郑红.发展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8年第22期.第23-26页.
  [3]马勇霞.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J].《求是》.2009.12.第41-43页.
  [4]于福林.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新途径之探析[J].《法治论坛》.2010第4期.第25页.
  [5]虞爱玲.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J].《法制与经济》.2010年9月.第59-60页.
  [作者简介]虞航,男,广西临桂人,桂林市临桂县人民检察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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