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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学界常用宪政的文化研究来表述王人博先生采用的研究进路。《宪政的中国之道》开篇“宪政之累”即言明将宪政作为一种“文化传统内生的现象”来解读的态度,文章想通过对《宪政的中国之道》的阅读,解读宪政的文化研究范式。
[关键词]宪政;文化解释范式;中国宪政
一、预设的前提:宪政作为文化因素在西方
王人博教授关于宪政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都是对“宪政文化”的探索,都可以称之为中国宪政史的“宪政文化”解释范式。
本书对宪政在西方文化中的样式的基本判断是: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没有预期的结果。宪政制度虽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但它又是深植于西方传统文化土壤中的,是西方历史长期演生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体现了西方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在这里,西方宪政的特定文化内涵是隐而不彰的,是作为中国“宪政之道”的参照物出现的。“西方宪政”是一个参照系,古典宪政主义者的解释被提供出来,即宪政大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政府受宪法的制约;2.宪政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政府,而这一点又是建基于个人自由与契约国家理论的;3.宪政的价值预设是权利先于宪法,先于社会和政府。
二、比较的结果:西方宪政植入中国文化语境
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作为中国传统专制的对症之药被志在救亡图存的有识之士引入并且实践;按照这一进路,“中国富强”与“西方宪政”之间建立了一种逻辑关系。在本书的解读中,近代中国学习西方宪政以“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为“定式”,而这种以富强为目的的学习,妨碍了近代中国对西方宪政价值的接纳,根据国家富强的要求对宪政的原生价值进行取舍,宪政价值与富强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在这种宪政文化范式指导下,人们总是把宪政当成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工具理性,从而颠倒了宪政与富强的关系:在西方,宪政是果,富强是因;而在中国则必须由宪政承担起实现国家富强的沉重使命。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生成诸如自由、人权、个人主义这些“宪政基因”,不仅如此,由于儒家文化浓烈的重整体、重秩序的最高价值定位,人们在移植西方宪政文化时往往发生文化上的误读,有时则不得不作出有意的“改造”,例如在“民本”与民主之间,“人”与“民”之间,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之间。
三、一元文化观还是文化多元主义
基于上文对《中国的宪政之道》的内容解读,王人博先生的宪政文化解释中暗涵了宪政在近代中国的双重抽离特征,其一,抽离了西方语境或者西方文化,在学习西方的宪政过程中将宪政仅仅理解为一种能够导致富强结果的政治制度;其二,抽离中国的文化,将宪政与中国传统的经世致用哲学结合重组,重新做了宪政的价值选择。
王人博先生在论述中,将中国近代宪政史从“挑战——回应”理论范式下的“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观”中解救了出来。但是笔者认为本书中的“文化”实在是个很抽象的概念,似乎是将“文化”作为一个影响宪政的因素在使用,和宪政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侧重点一样,更确切地说,中西文化之别正如“语境转换”,结果是“西桔中枳”,恰如二者在淮南、淮北的差别。实际上还是立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设:宪政在西方文化体系中产生,也只能在西方文化体系中产生。
四、宪政的文化解释范式:如何理解文化
从文化角度理解和认识宪政主义这一独特的人类政治现象,可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和宪政建设提供积极的借鉴。但是宪政的文化研究不能只停留在“文化因素”的表面,因为仅仅关注文化的表面还是不能防止价值偏颇,所以需要分析文化中的深沉结构。所谓“文化”,意谓一套独特的认知结构、哲学形态和价值信仰,以及受其影响的行为模式和社会组织原则。那么这一文化的“深沉结构”就是以“思维结构(有意识)”为基础的。这种对不同文化中的“共同的思维结构”的探索是基于康德“对象符合观念”的一种哲学进路,按照此种路径,以思维结构 (有意识) 为内核的 “文化”是独立于社会的宏观结构而存在的;共同的思维结构制约着个体行为模式,并进而影响甚至主导作为客观存在的宏观社会结构的走势。
中国近代国粹维护论者对中西文化的认识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国粹维护者将文化视为一个有机体,自有其生长盛衰过程。如辜鸿铭先生认为一种文明的本质和个性,亦显示出该文明的灵魂。梁漱溟先生在其《中西文化及其哲学》中认为,“生活的根本在意欲而文化不过是生活之样法,那么,文化之所以不同由于意欲之所以不同是很明显的”,“西方文化是以意欲向前为根本精神的”,“中国文化是以意欲变换、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的。”这里的“本质”、“个性”、“意欲”正是对文化深沉结构的一种体认。
[参考文献]
[1]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叶海波.略论宪政的文化研究.长春市委党校党报,2008,(1).
[3]朱海波.宪政的文化视角——宪政文化研究的方法论分析.太平洋学报,2008.03.
[作者简介]邱平(1987—),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宪政;文化解释范式;中国宪政
一、预设的前提:宪政作为文化因素在西方
王人博教授关于宪政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都是对“宪政文化”的探索,都可以称之为中国宪政史的“宪政文化”解释范式。
本书对宪政在西方文化中的样式的基本判断是:西方的宪政是基于西方的文化传统所内生的一种现象,是西方社会、文化自然演进的结果,是没有预期的结果。宪政制度虽然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直接产物,但它又是深植于西方传统文化土壤中的,是西方历史长期演生的一种复杂的文化形态,体现了西方社会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观念。在这里,西方宪政的特定文化内涵是隐而不彰的,是作为中国“宪政之道”的参照物出现的。“西方宪政”是一个参照系,古典宪政主义者的解释被提供出来,即宪政大体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政府受宪法的制约;2.宪政规范下的政府在本质上是自由式国家的最小政府,而这一点又是建基于个人自由与契约国家理论的;3.宪政的价值预设是权利先于宪法,先于社会和政府。
二、比较的结果:西方宪政植入中国文化语境
宪政理论和宪政制度作为中国传统专制的对症之药被志在救亡图存的有识之士引入并且实践;按照这一进路,“中国富强”与“西方宪政”之间建立了一种逻辑关系。在本书的解读中,近代中国学习西方宪政以“富强为体,宪政为用”为“定式”,而这种以富强为目的的学习,妨碍了近代中国对西方宪政价值的接纳,根据国家富强的要求对宪政的原生价值进行取舍,宪政价值与富强价值之间存在冲突。在这种宪政文化范式指导下,人们总是把宪政当成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工具理性,从而颠倒了宪政与富强的关系:在西方,宪政是果,富强是因;而在中国则必须由宪政承担起实现国家富强的沉重使命。
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并不生成诸如自由、人权、个人主义这些“宪政基因”,不仅如此,由于儒家文化浓烈的重整体、重秩序的最高价值定位,人们在移植西方宪政文化时往往发生文化上的误读,有时则不得不作出有意的“改造”,例如在“民本”与民主之间,“人”与“民”之间,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国群自由与小己自由之间。
三、一元文化观还是文化多元主义
基于上文对《中国的宪政之道》的内容解读,王人博先生的宪政文化解释中暗涵了宪政在近代中国的双重抽离特征,其一,抽离了西方语境或者西方文化,在学习西方的宪政过程中将宪政仅仅理解为一种能够导致富强结果的政治制度;其二,抽离中国的文化,将宪政与中国传统的经世致用哲学结合重组,重新做了宪政的价值选择。
王人博先生在论述中,将中国近代宪政史从“挑战——回应”理论范式下的“西方中心主义”和“中国中心观”中解救了出来。但是笔者认为本书中的“文化”实在是个很抽象的概念,似乎是将“文化”作为一个影响宪政的因素在使用,和宪政的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侧重点一样,更确切地说,中西文化之别正如“语境转换”,结果是“西桔中枳”,恰如二者在淮南、淮北的差别。实际上还是立基于这样的理论预设:宪政在西方文化体系中产生,也只能在西方文化体系中产生。
四、宪政的文化解释范式:如何理解文化
从文化角度理解和认识宪政主义这一独特的人类政治现象,可为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和宪政建设提供积极的借鉴。但是宪政的文化研究不能只停留在“文化因素”的表面,因为仅仅关注文化的表面还是不能防止价值偏颇,所以需要分析文化中的深沉结构。所谓“文化”,意谓一套独特的认知结构、哲学形态和价值信仰,以及受其影响的行为模式和社会组织原则。那么这一文化的“深沉结构”就是以“思维结构(有意识)”为基础的。这种对不同文化中的“共同的思维结构”的探索是基于康德“对象符合观念”的一种哲学进路,按照此种路径,以思维结构 (有意识) 为内核的 “文化”是独立于社会的宏观结构而存在的;共同的思维结构制约着个体行为模式,并进而影响甚至主导作为客观存在的宏观社会结构的走势。
中国近代国粹维护论者对中西文化的认识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发。国粹维护者将文化视为一个有机体,自有其生长盛衰过程。如辜鸿铭先生认为一种文明的本质和个性,亦显示出该文明的灵魂。梁漱溟先生在其《中西文化及其哲学》中认为,“生活的根本在意欲而文化不过是生活之样法,那么,文化之所以不同由于意欲之所以不同是很明显的”,“西方文化是以意欲向前为根本精神的”,“中国文化是以意欲变换、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的。”这里的“本质”、“个性”、“意欲”正是对文化深沉结构的一种体认。
[参考文献]
[1]王人博.宪政的中国之道[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
[2]叶海波.略论宪政的文化研究.长春市委党校党报,2008,(1).
[3]朱海波.宪政的文化视角——宪政文化研究的方法论分析.太平洋学报,2008.03.
[作者简介]邱平(1987—),女,西南民族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