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意义及适格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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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租赁是将融资与融物相结合,以租赁物为载体的金融工具。租赁物是租赁交易的媒介,也是实现租金债权、防范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取收益,并支付租金,租赁物作为融资租赁业务中的核心要素,直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金融租赁公司选择适格的租赁物开展租赁业务,对防范租赁项目法律风险,避免或减少项目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全面认识租赁物在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意义
  1.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区别于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
  与银行信贷业务不同,融资租赁不是直接把资金提供给客户,而是出租人通过购买物件提供给客户使用,从而间接的为客户提供资金服务。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获益,并支付租金。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抵押权,从而根本区别于银行抵押贷款。
  2.租赁物是出租人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保障
  租赁公司在围绕租赁物探索商业模式的同时,风险控制的建设必须更多地把握“物”的价值,以物为核心,围绕租赁物的形成、使用和流转,进行全方位的风险分析和管理。
  租赁业务的本质是资产融资,租赁物是租赁公司控制风险最主要的手段。租赁的特点在于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当承租人发生现金流风险时,租赁公司可以通过回收、处置、转让租赁物,从而降低和避免资金损失。
  出租人通过回访,可及时了解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状态,租赁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一旦出现承租人现金流紧张或断裂风险,出租人可以采取督促维修、停止使用、查封租赁物的方式,第一时间控制风险。当承租人无力偿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取回租赁物。即使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也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就租赁物拍卖所得优先受偿,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此外,出租人可以以租赁物权作为对价,争取担保人主动承担担保责任。
  3.租赁物是融资租赁交易合法性的必要前提
  正因为租赁物是融资租赁区别于银行信贷的本质特征,因此,无论监管机构还是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租赁物所有权的合法性、完整性、排他性。如果租赁物不存在,或出租人不能有效取得租赁物完整的所有权,则融资租赁就可能被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视为“假租赁、真贷款”,不但会遭受监管部门的处罚,相关的租赁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将受到严重挑战,从而给出租人带来较大的法律风险。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部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认定和效力作出了规定。一旦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为企业间的贷款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性质的合同,虽然租赁本金无虞,但出租人将难以按照租赁费率收取相应的租息、手续费、保证金等,这将对出租人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因此,出租人应避免无实际租赁物、以消耗物作为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评等租赁項目。
  4.租赁物是融资租赁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本质上说,租赁公司的业务就是经营资产,经营资产就是要以租赁物为核心开展经营活动。国内外成功的租赁公司证明,租赁公司的生命力在于租赁物,大型租赁公司瞄准飞机、船舶、海洋工程,中小租赁公司抓住中小设备,由资金服务延伸至设备服务、上下游供应链服务及其他周边服务,才能走出一条区别于银行的新路。
  2、租赁物适格性要点
  1.租赁物已形成
  租赁物是否已经形成,是一种事实判断。融资租赁既包括融资,又包括融物,即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实现租金产出、来源和支付保障。租赁物只有已形成,才能具备使用价值,才能实现经营收益。租赁物已形成是标的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基本要求。
  2.租赁物可经营、可流通、能处置
  租赁物具有可经营性是获取收益的前提条件,具备连续获利的能力,能够提供稳定收益的资产才是适格的租赁物。公益性资产不能产生经营性收入,不具备连续获利的能力,不符合融资租赁的“融物”要求,不能作为租赁物。
  租赁物的流通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是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法的基础。租赁物的市场流通性是很重要的指标,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的规定,可以进行正常流通且通常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影响到租赁物的再度转手及其残值的实现,也影响到承租人偿还租金的周期,最终影响出租人收益及损失的大小。
  拥有相对稳定、透明的市场价格,具有价值实现的渠道,也就是统一开放的市场,通过频繁的二手交易建立起来的价值发现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可以实现通过租赁物余值处置、再租赁等方式避免租赁资产损失风险。
  3.租赁物特定化
  租赁物特定化是支撑融资租赁关系的关键。租赁物不特定,无法确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租赁物,事实上无法发挥“融物”保障租赁来源、担保租赁债权、利用租赁物使用价值等功能,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租赁物特定化是出租人所有权的凭借。所有权作为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和支配性,只有指向明确的标的才能体现上述特征,权利人才能支配其标的物。不特定的租赁物,权利人无法确定租赁物具体坐落、数量,显然是无法支配的;租赁物特定化是保护出租人所有权的基础。无论合同租赁物清单,还是中登网登记公示,都具有约束相关当事人、查询义务方的作用,能够有效对抗善意取得,防止承租人转卖租赁物,而这些功能的实现,依赖租赁物的特定明确。
  租赁物特定化是指租赁物在名称、大小、特征等方面具备唯一性、特定性、标识性。通过对上述要素的描述,能够锁定租赁物的方位、数量、大小等,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租赁物唯一、特定,有具体明确的指向,能够通过登记公示的方式实现与其他物的区分。
  特定化即固定化,以此来确定风险责任的承担,防止出现由于租赁物不确定而影响诉讼中法院对于合同效力、性质的认定,防范承租人以争议标的非属出租人所有而提出抗辩。同时,合同履行完毕后或者风险发生从而解除合同后,特定化便于出租人取回租赁物,从而减少损失。
  4.所有权能够确认
  租赁物确认归卖方或承租人所有,是保证租赁期间出租人受让租赁物所有权,进而维系融资租赁关系的根本。而由于物本身和现实交易的复杂性,如何确认租赁物归卖方或承租人所有,是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不动产通过登记确认,动产通过占有情况、发票、合同,还有所有权声明等予以确认。动产若出现名义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情况的,根据租赁物实际购买、支付、占有情况,辅以当事人约定、出卖方声明等,确定实际所有权人。
  5、所有权可以转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32条和第34条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如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按照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设计,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应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并交承租人占有使用,也就是租赁物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分离。所有权变动以交付为标志,动产交付的表现为转移占有,不动产交付的标志为变更登记。而在租赁交付过程中,不动产租赁物,只需要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证出租人名下,后交付承租人经营使用即可。动产租赁物,在售后回租中,需要观念交付,即法律上所称之占有改定,出让动产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为间接占有,以取代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名下只需要观念交付即可;在直租中,需要指示交付,出让人按照出租人的指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
  融资租赁是一种将融资和融物相结合,以租赁物为载体的金融工具。与银行信贷相比,租赁的特征在于“租赁物”,优势也在于“租赁物”。租赁物是租赁交易的媒介及租金债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租赁公司选择适格性的租赁物,既可以通过控制租赁物实现对项目风险缓释,也可以通过对租赁物的积极管理,实现租赁公司收益模式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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