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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归属、检察机关职能的科学定位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自身的定位和归属,也是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以及国家宪政架构的实现。检察机关属于宪法确立的宪政机关,行使着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担负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制度的改革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政属性,由一般的刑事机关向宪政机关的权能转型。
关键词:检察权能;刑事机关;宪政机关
一、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是基于宪法赋予的独立国家职能,它应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1、检察权现状。世界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意大利,检察院设在法院内;在中国澳门,检察院隶属于政府;在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我国宪法及组织法其职权主要有: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等职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由上可知,我国检察权是集诉讼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于一体的混合性国家权力。其中法律监督权主要行使在和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领域。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这三项监督权能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同组成检察权的完整体系。
2、检察权性质争议。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的实际职能,人们习惯称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公诉机关等。这些表述由于没有将法律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抗诉权等逻辑地联系到一起,使得检察权在性质问题上变得模糊。中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行政的双重属性。所以法学界对检察权在性质的观点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属于行政权,有人说属于司法权,也有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
3、科学定位。笔者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应结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架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构架中,检察权是不同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国家职能,它的根基主要不在于“司法独立”(中国非三权分立形式国家)的理论,而是基于宪法赋予的独立国家职能,它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一种权力,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应自成一权。
二、检察机关的地位
以宪法确立的权力框架为理论基础,检察机关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应具备宪法要求的独立建制并自成体系。
1、检察机关地位现状。现实社会中,由于检察机关担当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刑事职能,检察机关也由此成为一个履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刑事检控的刑事机关。检察机关被刑事诉讼法纳入公检法司链条中,成为刑事司法的一个环节,失去了宪法确立的“一府两院”体制中的宪政机关的状态。
2、检察机关科学的地位归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地位归属要以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制为基础,在现行宪法确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我国政权体系没有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而是由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多种权力构成,并由的机关来施行。检察机关属于宪法机关和政治体制的范畴,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宪法要求的独立建制并自成体系。
三、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应以宪法及宪法的相关法为基础,为检察权体系的每一个权力重新定性,实现检察机关的权责一致及“一府两院”权力科学构建。
1、检察机关职能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应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来确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属于法律层面。《组织法》、《选举法》是宪法的相关法,属于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按部门法既不能违反宪法典,也不能违背宪法的相关法原则,检察职能的确定就应依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而定。
2、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划分。检察职能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范围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对公民及企业公司的守法监督应由行政机关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应重点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是薄弱环节,应成为法律监督的一个科学发展方向,加强立法推动;二是检察执法。批捕、侦查、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刑事诉讼等属检察执法的范畴,已形成了完善的操作程序规范。
四、检察权能的科学定位及转型建议
检察机关地位和职能的科学定位及转型是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进一步明确和宣传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和地位,完善检察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担负起宪法赋予其作为宪政机关应有的职责。检察权能变革关系到检察权、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等要素以及检察与立法、行政、审判的关系,意义重大。
如何科学转型及方向。笔者认为,检察权能的转型应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宣传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加大和完善检察职能体系建设,实现检察机关由一个刑事机关转变为一个担负着监督职责的宪政机关。为检察权体系的每一个权力重新定性,实现检察机关的权责一致及“一府两院”的权力制衡,重构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正确关系,使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深入民心,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应有作用。
二是实现检察监督的科学转向。检察监督应由以侦查诉讼监督为主转向以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监督及侦查诉讼监督为主的形式,实现监督侦查诉讼、行政活动的完善结合,两者并重的形式。弥补行政执法监督这个薄弱环节,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为、怠慢职责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严重不当行为等实施监督。检察监督应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以防止行政权不断扩张带来的负面不利因素,服务经济社会的和谐科学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九江332600)
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机关的归属、检察机关职能的科学定位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自身的定位和归属,也是关系到司法体制改革的未来走向以及国家宪政架构的实现。检察机关属于宪法确立的宪政机关,行使着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担负着国家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制度的改革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政属性,由一般的刑事机关向宪政机关的权能转型。
关键词:检察权能;刑事机关;宪政机关
一、检察权的性质
检察权是基于宪法赋予的独立国家职能,它应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一种权力,是国家权力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1、检察权现状。世界各国检察院在国家机关中的隶属关系和职权并不完全相同。一般而言,检察院承担对贪腐案件的侦查及对公诉案件提起公诉(检控)。在意大利,检察院设在法院内;在中国澳门,检察院隶属于政府;在中国大陆,检察院与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我国宪法及组织法其职权主要有: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等职能,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由上可知,我国检察权是集诉讼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于一体的混合性国家权力。其中法律监督权主要行使在和决定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领域。公诉权、职务犯罪侦查权、法律监督权这三项监督权能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共同组成检察权的完整体系。
2、检察权性质争议。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行使的实际职能,人们习惯称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国家公诉机关等。这些表述由于没有将法律监督权、侦查权、公诉权、抗诉权等逻辑地联系到一起,使得检察权在性质问题上变得模糊。中国检察权在基本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在行使方式上具有司法、行政的双重属性。所以法学界对检察权在性质的观点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属于行政权,有人说属于司法权,也有认为检察权就是法律监督权。
3、科学定位。笔者认为,检察权的性质定位应结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架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基石。在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构架中,检察权是不同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审判权的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承担着相对独立的国家职能,它的根基主要不在于“司法独立”(中国非三权分立形式国家)的理论,而是基于宪法赋予的独立国家职能,它是独立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一种权力,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应自成一权。
二、检察机关的地位
以宪法确立的权力框架为理论基础,检察机关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应具备宪法要求的独立建制并自成体系。
1、检察机关地位现状。现实社会中,由于检察机关担当的职能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制度的刑事职能,检察机关也由此成为一个履行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刑事检控的刑事机关。检察机关被刑事诉讼法纳入公检法司链条中,成为刑事司法的一个环节,失去了宪法确立的“一府两院”体制中的宪政机关的状态。
2、检察机关科学的地位归属。笔者认为,检察机关的地位归属要以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力体制为基础,在现行宪法确立的框架内进行改革。我国政权体系没有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部分,而是由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多种权力构成,并由的机关来施行。检察机关属于宪法机关和政治体制的范畴,是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备宪法要求的独立建制并自成体系。
三、检察机关的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应以宪法及宪法的相关法为基础,为检察权体系的每一个权力重新定性,实现检察机关的权责一致及“一府两院”权力科学构建。
1、检察机关职能根据。检察机关的职能应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来确定。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属于法律层面。《组织法》、《选举法》是宪法的相关法,属于宪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按部门法既不能违反宪法典,也不能违背宪法的相关法原则,检察职能的确定就应依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而定。
2、检察机关主要职能划分。检察职能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一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范围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对公民及企业公司的守法监督应由行政机关执行,检察法律监督应重点对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监督,特别是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监督是薄弱环节,应成为法律监督的一个科学发展方向,加强立法推动;二是检察执法。批捕、侦查、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刑事诉讼等属检察执法的范畴,已形成了完善的操作程序规范。
四、检察权能的科学定位及转型建议
检察机关地位和职能的科学定位及转型是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进一步明确和宣传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和地位,完善检察体系建设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应担负起宪法赋予其作为宪政机关应有的职责。检察权能变革关系到检察权、检察机关、检察职能等要素以及检察与立法、行政、审判的关系,意义重大。
如何科学转型及方向。笔者认为,检察权能的转型应包括两个层次。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和扩大宣传检察权的独立属性,加大和完善检察职能体系建设,实现检察机关由一个刑事机关转变为一个担负着监督职责的宪政机关。为检察权体系的每一个权力重新定性,实现检察机关的权责一致及“一府两院”的权力制衡,重构检察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的正确关系,使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深入民心,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应有作用。
二是实现检察监督的科学转向。检察监督应由以侦查诉讼监督为主转向以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监督及侦查诉讼监督为主的形式,实现监督侦查诉讼、行政活动的完善结合,两者并重的形式。弥补行政执法监督这个薄弱环节,加大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滥用职权和越权行为、怠慢职责和行政不作为、行政严重不当行为等实施监督。检察监督应在充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上,以防止行政权不断扩张带来的负面不利因素,服务经济社会的和谐科学发展。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九江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