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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认为消费者保护始终是我们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问题,必须贯穿整个监管过程的始终。按照我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消费者保护可以分为事前保护、事中保护和事后保护。事前保护是基础,事中保护是关键,事后保护是保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事前保护 事中保护 事后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的事前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正式制度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最高法《宪法》、各项专门法以及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等,在保护食品消费者权益方面,我们国家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但是,我们国家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有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各个相关法规中的法条还有些互相冲突的地方,给执法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律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许多政策条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存在许多抄袭现象。认为只要照搬别国运行成功的制度就也可以实现我国的成功,这种现象经常出现,我们要警惕,因为任何制度都有路径依赖现象,同时制度还有适应性效率的问题,一个陌生的制度要想运行成功,除了以来以前的制度外,还与当地的意识形态有关。所以,我国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消费者权益的事中保护措施
(一)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现在我国的行业协会虽然很多,甚至有些还带有官方色彩,但似乎没有发挥本应该具有的行业自律作用。同一行業内的各家企业中如果有某家企业有食品质量问题,很快可以通过市场信息的传递作用,家喻户晓。不仅该企业的产品买不出去,不然导致消费者对同一行业内产品的不信任,造成消费者恐慌,严重的会使得行业很快萎缩,因此,为了维护本行业的竞争力和地位,行业协会必然会加强对每个成员的监管,成员之间也会互相监督,这就是利用行业信誉共享机制,通过行业自律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健全并严格执行HACCP控制制度。
HACCP表示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注重“集中”观察,最终测试等方面,主要寻找问题食品而是主动预防,而HACCP体系可以克服这个弊端。HACCP将预防监测融入到产品设计和生产、流通的全过程,监管覆盖到整个产业链。国外的运行实践表明,执行HACCP制度可以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我国也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完善这个有效的监管方法。
三、消费者权益的事后保护措施
(一)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就算买到问题食品他们一般也会忍气吞声,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由于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二是可能维权成本过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他们不会诉讼,当然还可能有举证困难的原因。前者我们在事前的监管中已有论述,这里我们解决后者问题。维权成本过高一直困扰着我国消费者,消费者除了举报问题食品外基本上对其他问题不敢兴趣。囿于我国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自己举证起诉食品生产商需要大量的事前成本,而事后收益并没有明确的预期,因此,即使法律意识觉悟高的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有问题,也只能关起门来骂娘,别无他法。
鉴于司法体制不可能短时间内有重大改革,我们只能在边际上想办法,笔者以为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明显通高诉讼成功的概率,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对消费者挽回损失十分有利,长期来看,还可以对生产者产生事前的威慑作用,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一旦弄虚作假。制造伪劣食品,他们将会倾家荡产,进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于是,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避免新闻报道失真的负外部性。
上文我们提出开放舆论监督的对策,其实,我们不能一味地毫无规则的放开,虽然媒体行业本身存在竞争关系,他们所报道的内容不可能大面积失真,但是在这个新闻逐渐解禁后媒体狂欢的时代,我们还要注意舆论监督可能带来的危害。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使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焦点之后,我们的媒体似乎有一种报道冲动,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难免带些记者们人格化的特征,有些事件可能被夸大了,还有可能被错误报道,很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恐慌,从而给某个食品行业造成行业性萎缩。这种由于过度报道或报道失真导致消费者恐慌而不再敢买便宜的本国货本身也是一种消费者福利损失。
四、结论
本文认为,鉴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果我国仅仅从政府和生产者的角度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必将带来监管的无效率。监管成就再高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消费者保护始终是我们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问题,必须贯穿整个监管过程的始终。
参考文献:
[1]廖卫东、肖可生、时洪洋,论我国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制度建设[J],当代财经,2009年第11期,总第300期
[2]李光德,中国食品安全卫生社会性规制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当代财经,2004(7)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事前保护 事中保护 事后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的事前保护措施:完善相关正式制度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包括国家制定的最高法《宪法》、各项专门法以及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等,在保护食品消费者权益方面,我们国家已经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等。但是,我们国家刚颁布的《食品安全法》虽然比过去的《食品卫生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很大的进步,但是还是有存在许多操作上的困难,各个相关法规中的法条还有些互相冲突的地方,给执法造成非常大的麻烦。
因此,我们在完善法律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许多政策条文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存在许多抄袭现象。认为只要照搬别国运行成功的制度就也可以实现我国的成功,这种现象经常出现,我们要警惕,因为任何制度都有路径依赖现象,同时制度还有适应性效率的问题,一个陌生的制度要想运行成功,除了以来以前的制度外,还与当地的意识形态有关。所以,我国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
二、消费者权益的事中保护措施
(一)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
现在我国的行业协会虽然很多,甚至有些还带有官方色彩,但似乎没有发挥本应该具有的行业自律作用。同一行業内的各家企业中如果有某家企业有食品质量问题,很快可以通过市场信息的传递作用,家喻户晓。不仅该企业的产品买不出去,不然导致消费者对同一行业内产品的不信任,造成消费者恐慌,严重的会使得行业很快萎缩,因此,为了维护本行业的竞争力和地位,行业协会必然会加强对每个成员的监管,成员之间也会互相监督,这就是利用行业信誉共享机制,通过行业自律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健全并严格执行HACCP控制制度。
HACCP表示危害分析和临界控制点。传统的食品安全监管注重“集中”观察,最终测试等方面,主要寻找问题食品而是主动预防,而HACCP体系可以克服这个弊端。HACCP将预防监测融入到产品设计和生产、流通的全过程,监管覆盖到整个产业链。国外的运行实践表明,执行HACCP制度可以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我国也应该根据具体国情完善这个有效的监管方法。
三、消费者权益的事后保护措施
(一)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就算买到问题食品他们一般也会忍气吞声,很少运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一是由于他们可能缺乏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二是可能维权成本过高,出于经济利益考虑他们不会诉讼,当然还可能有举证困难的原因。前者我们在事前的监管中已有论述,这里我们解决后者问题。维权成本过高一直困扰着我国消费者,消费者除了举报问题食品外基本上对其他问题不敢兴趣。囿于我国司法体制固有的弊端,消费者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自己举证起诉食品生产商需要大量的事前成本,而事后收益并没有明确的预期,因此,即使法律意识觉悟高的消费者面对食品安全有问题,也只能关起门来骂娘,别无他法。
鉴于司法体制不可能短时间内有重大改革,我们只能在边际上想办法,笔者以为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可以明显通高诉讼成功的概率,节约消费者维权成本,对消费者挽回损失十分有利,长期来看,还可以对生产者产生事前的威慑作用,因为他们清楚地知道,一旦弄虚作假。制造伪劣食品,他们将会倾家荡产,进入万劫不复的深渊,于是,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避免新闻报道失真的负外部性。
上文我们提出开放舆论监督的对策,其实,我们不能一味地毫无规则的放开,虽然媒体行业本身存在竞争关系,他们所报道的内容不可能大面积失真,但是在这个新闻逐渐解禁后媒体狂欢的时代,我们还要注意舆论监督可能带来的危害。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而使消费者保护问题成为焦点之后,我们的媒体似乎有一种报道冲动,在新闻报道过程中难免带些记者们人格化的特征,有些事件可能被夸大了,还有可能被错误报道,很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恐慌,从而给某个食品行业造成行业性萎缩。这种由于过度报道或报道失真导致消费者恐慌而不再敢买便宜的本国货本身也是一种消费者福利损失。
四、结论
本文认为,鉴于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背景,我们应该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如果我国仅仅从政府和生产者的角度而忽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去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必将带来监管的无效率。监管成就再高也不会有实质性的内容。因此,消费者保护始终是我们加强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核心问题,必须贯穿整个监管过程的始终。
参考文献:
[1]廖卫东、肖可生、时洪洋,论我国食品公共安全规制的制度建设[J],当代财经,2009年第11期,总第300期
[2]李光德,中国食品安全卫生社会性规制变迁的新制度经济学分析[J],当代财经,2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