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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协商制度的内涵
刑事协商是指以被害人参与为前提,刑事诉讼主体之间通过对话与合作,在充分考虑被害人诉求的基础上,就刑事案件的程序、实体等问题达成共识,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提出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庭确认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
刑事协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其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刑事协商机制运行概况
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在公诉环节运用该机制办理刑事案件154件168人,占受案人数的20.2%,其中变更强制措施34件34人,作不诉处理6件6人,法院作轻缓处理148件162人,上诉、上访率为零,收到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最大限度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的《刑事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量刑建议》均被法庭采纳,并在判决中得以体现。
三、刑事协商机制适用的范围及条件
(一)刑事协商适用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刑事协商:
(1)过失犯、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轻微刑事案件;
(3)其他适于刑事协商的案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刑事协商: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3)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
(4)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绑架犯罪;
(5)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
(6)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
(二)刑事协商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
3、有明确的被害人。
四、刑事协商过程中检察权的运用
1、由检察机关主导签订刑事协议的案件,可依法做出下列处理:
(1)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变更强制措施;
(2)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3)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检察机关经核实后,可作为对犯罪嫌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的依据。
五、刑事协商机制操作流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案件需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提出协商申请。
2、案件承办人受理的申请协商的案件及案件承办人认为确需协商的案件,应依据案件情况形成《刑事协商报告》,报检察长批准。
3、协商报告批准后,由办案人形成协商预案报科长审批。
4、在案件承办人的主导下,依据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协议后,签订《刑事协议书》。
5、庭审前签订《刑事协议书》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
6、庭审过程中,签订《刑事协议书》的案件,公诉人可建议法庭适用简化审。
7、凡签订《刑事协议书》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的量刑意见或者建议。
8、庭审期间,若辩方违反协议,原协议无效。
9、达成协议后,需在检察环节作变更强制措施、不诉等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做出处理。
10、《刑事协议书》由检察院和法院入卷存档。
六、相关案例
(一)证据存有瑕疵的案件
1、2007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于兆晓到县城一家手机店抢劫,于驾摩托车在外“望风”等候,黄持消防枪入店抢劫两部手机,后欲与犯罪嫌疑人于兆晓乘摩托车一起逃跑,于情急之下摩托车未能启动,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黄某脱逃。于兆晓归案后供述了与黄某共谋抢劫手机的犯罪事实,但因黄某在逃、于在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该案先后退查两次,仍未能抓获同案人黄某。该案除被害人陈述、抓获犯罪嫌疑人于兆晓的证人证言、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弃在现场的消防枪和犯罪嫌疑人于兆晓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外,未获取新的证据。
据此,我院及时启动协商机制,经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充分协商,于兆晓表示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于被判三缓五。该案协商前,控辩双方均面对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运用刑事协商,使控辩双方找到了一个双赢的折衷方案,从而使被害人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移送起诉的112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42件78人经过积极协商和教育感化,作出了轻缓处理。如:县职业教育学校3名未成年学生,先后对本校同学实施抢劫两次,得现金69.5元。我院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赔,启动了刑事协商机制。经协商,被害人及其家长表示谅解;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弃恶从善,好好做人,家长也都表示将加强教育管理,不让他们再入歧途。我院经综合评估,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三人均被判处缓刑,重新回到了校园。
(三)侵财案件
司法实践中,由于侵财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被告人虽被定罪判刑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我院在实行刑事协商制度后,通过刑事协商弥补了这一不足。如:2008年5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徐道乾进入被害人孙文彪家,窃取电动车一辆。办案人审查发现,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辩护人也转达了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意愿,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即启用刑事协商机制。经办案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协商,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我院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七、刑事协商的作用及其意义
1、刑事协商有利于被害人受损利益的恢复
长期以来,刑事法律总让人感觉是一个僵硬的、冷冰冰的东西,它尤其缺乏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的关注。特别是侵财案件,即使案件侦破了,被告人被判刑了,但被害人的损失却难以挽回。因为司法运行中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众多侵财案件的审理,是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 但是,诉讼中被害人更期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如:一户生活贫困的农民,家中唯一的耕牛被盗,案件侦破后,耕牛被卖掉,而这头牛是被害人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损失挽回与否,对这个家庭非常重要。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害人认罪赔偿,才能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才能使被害人感受到国家司法的温暖。
2、刑事协商有利于证据存有瑕疵的案件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比例的证据存有瑕疵的案件,存在一定的指控风险,容易诱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甚至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另外,由于疑案解决机制的缺乏,致使无罪案件和撤诉案件时有发生,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通过刑事协商就罪责承担、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案件,可有效地规避诉讼风险。
3、刑事协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刑事协商以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为结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形式,简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程序,省略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从而缩短了办案期限,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4、刑事协商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
刑事协商的过程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挽救的过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能够使加害人更深刻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危害,促其更自觉的悔罪、致歉、赔偿,更早地复归社会。
刑事协商是指以被害人参与为前提,刑事诉讼主体之间通过对话与合作,在充分考虑被害人诉求的基础上,就刑事案件的程序、实体等问题达成共识,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不起诉或提出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的量刑建议并被法庭确认的新型纠纷解决模式。
刑事协商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其目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并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以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刑事协商机制运行概况
2008年以来,笔者所在检察院在公诉环节运用该机制办理刑事案件154件168人,占受案人数的20.2%,其中变更强制措施34件34人,作不诉处理6件6人,法院作轻缓处理148件162人,上诉、上访率为零,收到了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最大限度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出示的《刑事协议》、《适用简易程序建议》、《量刑建议》均被法庭采纳,并在判决中得以体现。
三、刑事协商机制适用的范围及条件
(一)刑事协商适用范围: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刑事协商:
(1)过失犯、初犯、偶犯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轻微刑事案件;
(3)其他适于刑事协商的案件。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刑事协商: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2)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犯罪;
(3)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制售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健康的伪劣商品、走私、金融诈骗等犯罪;
(4)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绑架犯罪;
(5)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等犯罪;
(6)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
(二)刑事协商的条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自然人;
3、有明确的被害人。
四、刑事协商过程中检察权的运用
1、由检察机关主导签订刑事协议的案件,可依法做出下列处理:
(1)对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变更强制措施;
(2)对罪行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或建议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
(3)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检察机关经核实后,可作为对犯罪嫌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相对不起诉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的依据。
五、刑事协商机制操作流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认为案件需协商解决时,可向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提出协商申请。
2、案件承办人受理的申请协商的案件及案件承办人认为确需协商的案件,应依据案件情况形成《刑事协商报告》,报检察长批准。
3、协商报告批准后,由办案人形成协商预案报科长审批。
4、在案件承办人的主导下,依据案件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或其代理人进行协商,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成民事协议后,签订《刑事协议书》。
5、庭审前签订《刑事协议书》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
6、庭审过程中,签订《刑事协议书》的案件,公诉人可建议法庭适用简化审。
7、凡签订《刑事协议书》的案件,公诉人应当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的量刑意见或者建议。
8、庭审期间,若辩方违反协议,原协议无效。
9、达成协议后,需在检察环节作变更强制措施、不诉等处理的,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做出处理。
10、《刑事协议书》由检察院和法院入卷存档。
六、相关案例
(一)证据存有瑕疵的案件
1、2007年12月4日,犯罪嫌疑人黄某伙同犯罪嫌疑人于兆晓到县城一家手机店抢劫,于驾摩托车在外“望风”等候,黄持消防枪入店抢劫两部手机,后欲与犯罪嫌疑人于兆晓乘摩托车一起逃跑,于情急之下摩托车未能启动,被闻讯赶来的群众当场抓获,黄某脱逃。于兆晓归案后供述了与黄某共谋抢劫手机的犯罪事实,但因黄某在逃、于在审查起诉环节翻供,给案件的处理增加了难度。该案先后退查两次,仍未能抓获同案人黄某。该案除被害人陈述、抓获犯罪嫌疑人于兆晓的证人证言、现场提取的犯罪嫌疑人遗弃在现场的消防枪和犯罪嫌疑人于兆晓的第一次有罪供述外,未获取新的证据。
据此,我院及时启动协商机制,经与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进行充分协商,于兆晓表示认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公诉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作轻缓处理,于被判三缓五。该案协商前,控辩双方均面对庭审结果的不确定性,运用刑事协商,使控辩双方找到了一个双赢的折衷方案,从而使被害人的损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2008年以来,我院受理移送起诉的112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42件78人经过积极协商和教育感化,作出了轻缓处理。如:县职业教育学校3名未成年学生,先后对本校同学实施抢劫两次,得现金69.5元。我院鉴于三人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全部退赔,启动了刑事协商机制。经协商,被害人及其家长表示谅解;三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弃恶从善,好好做人,家长也都表示将加强教育管理,不让他们再入歧途。我院经综合评估,向法院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三人均被判处缓刑,重新回到了校园。
(三)侵财案件
司法实践中,由于侵财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被告人虽被定罪判刑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却得不到赔偿的问题。我院在实行刑事协商制度后,通过刑事协商弥补了这一不足。如:2008年5月9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徐道乾进入被害人孙文彪家,窃取电动车一辆。办案人审查发现,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辩护人也转达了被告人赔偿损失的意愿,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即启用刑事协商机制。经办案人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协商,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我院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七、刑事协商的作用及其意义
1、刑事协商有利于被害人受损利益的恢复
长期以来,刑事法律总让人感觉是一个僵硬的、冷冰冰的东西,它尤其缺乏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的关注。特别是侵财案件,即使案件侦破了,被告人被判刑了,但被害人的损失却难以挽回。因为司法运行中对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众多侵财案件的审理,是不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 但是,诉讼中被害人更期待民事赔偿问题的解决。如:一户生活贫困的农民,家中唯一的耕牛被盗,案件侦破后,耕牛被卖掉,而这头牛是被害人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损失挽回与否,对这个家庭非常重要。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害人认罪赔偿,才能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才能使被害人感受到国家司法的温暖。
2、刑事协商有利于证据存有瑕疵的案件处理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起诉、审判各个环节都存在一定比例的证据存有瑕疵的案件,存在一定的指控风险,容易诱发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问题,甚至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另外,由于疑案解决机制的缺乏,致使无罪案件和撤诉案件时有发生,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通过刑事协商就罪责承担、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的案件,可有效地规避诉讼风险。
3、刑事协商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由于刑事协商以被告人认罪赔偿、被害人谅解为结果,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以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形式,简化了控辩双方的举证程序,省略了控辩双方的对抗,从而缩短了办案期限,对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4、刑事协商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教育挽救
刑事协商的过程本身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育挽救的过程,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能够使加害人更深刻地认识自己的行为给他人带来的危害,促其更自觉的悔罪、致歉、赔偿,更早地复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