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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基层院民行申诉案源一直停滞不前,个别基层院受案还存在空白点。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萎缩的原因是多方面,笔者将从现行的民行检察实践入手,分析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并同时就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开拓基层院民行申诉案源提供一些可行的意见。
关键词:基层院;民行;案源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檢察机关的民心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呈逐年减少的趋势,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摆脱这种困境,笔者深入法院、司法等有关单位,走访了一些群众,对民行案源减少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研究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民行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
(一)法院判决质量提高。法官责任心的增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法院的判决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大大减少了民行申诉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行抗诉工作,加大力度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对各级法院及其法官的触动很大。另一方面,法院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改革措施,推行错案追究制度,特别是当法官办了错案受到法院内部惩处,对其本人及其他法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再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在不断提高门槛的同时,加大了对法官队伍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并将案件质量与考核、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都迫使法官为了少办、不办错案而认真钻研业务,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法官办案质量的提高,错案的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而且,在成立审判监督庭后,法院一旦发现有错案的苗头,即可迅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正。由于法院自身纠错的快捷便利,使得老百姓更乐意向法院申请再审,不到万不得已,不再向检察院申诉,由此也使得民行检察案件的来源渠道愈来愈窄。
(二)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有二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行的抗诉,另一种是对当事人经过上诉后的二审终审判决案件进行的抗诉。对这二种案件,检察机关的审理程序不同。对一个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先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然后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同级人民法院才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二审案件的抗诉,须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向其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裁定再审,程序十分复杂。不可否认,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可是,法律仅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却没有规定严格的办案时限,再加上某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往往导致一个一审案件经过一年半载才能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则需要更长时间。程序的过长影响了群众利益的维护,再加上近年来法院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群众到法院申诉不再是难事,鉴于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这是造成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少的重要原因。
(三)提请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将案件改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一般都维持原判,这里既有民行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的因素,也是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表现。笔者调查分析认为,造成这种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的调配不尽人意,由于岗位轮换,人员频繁调动,干警从事民行工作时间较短,不能熟悉掌握民行业务,对申诉案件的提请抗诉切入点把握得不准,造成了提请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二是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行政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没有形成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民行部门办案都是参照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导致检、法两家在某些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受本位主义的影响,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而维持原判。这种抗诉结果使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失去了信心,大大挫伤了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四)群众诉讼观念有偏差。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民行抗诉案源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部分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而且,人民群众对检察院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不甚了解,大多数人认为不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可以走上诉这一条路,或者到法院申请再审,到人大、信访等部门上访告状,却不知道还可以去检察院申诉。
(五)司法解释不当限制了抗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案件及诉前保全、诉讼费负担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没有法律依据一律不予受理。这种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姑且不论,但在实践中却是直接取消了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法向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进一步限制了基层院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范围,使民行申诉案件案源更为减少。
(六)民行检察干警的素质和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部分民行检察干警、特别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干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案件找不准抗点,抗诉说理能力不强、逻辑思维不缜密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纠其原因一是案件办得少,得不到锻炼;二是自身思想松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树立不牢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意识薄弱,工作懒于钻研,业务得过且过,理论知识抱着“吃老本”的思想。正是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影响到办案质量,使得本应纠正的错案因抗点不准、说理不到位、逻辑思维不缜密得不到再审改判,民行检察监督的实效、权威不能彰显。 二、拓宽民行申诉案源的对策
解决基层院民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有赖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有赖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等。但在现行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要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关键还是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自身的工作。
(一)增强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执法水平
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执法水平是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前提,而抗诉案件的质量又是确保抗诉案件能否得到法院再审改判的关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于性质复杂多变,涉及法律知识面广,更新频繁,而且民行干警面对的都是资深的法官、审了多遍的案件,因此民行检察干警如不及时“充电”,加强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就不能很好的胜任民行监督工作,从而影响到办案质量。因此,民行干警要常抓政治树思想,常钻业务学理论;要养成爱学习、勤思考的习惯;要通过学习、多办案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办好民事申诉案件。
(二)强化民行检察职能宣传,营造“裁判不公找检察院”的社会氛围
通过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使群众自觉把民行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采取各种途径疏通渠道,广开案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平台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行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在过去我们依靠的是报刊、杂志或者社区贴专栏的形式,如今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高效、覆盖广的优势,整合、利用全市的网络技术优势,建立全市民行宣传的网页及咨询热线,宣传介绍民行检察工作范围、受理案件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让更多的公民、法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改判效果好的抗诉案件通过主流报刊、杂志进行持续报道和宣传,或得采用将典型性案件以多媒体的展示方式挂在网页上供社会公众进行浏览,以此来扩张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知名度。
(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社会公众中树立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办理民行案件要实现五个并重。即重数量、重质量、重效率、重效果、重规范。而要实现五个并重,首先要严格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公开审查制度、申诉风险告知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要完善、健全案件跟踪问效制度等有关办案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进一步加快申诉案件的办案进度,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民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让当事人满意。其次,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升抗诉实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的成果体现都在民事抗诉书上,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充分,逻辑严谨才有能说服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纠错,才能在根本上有助于民事抗诉取得实效,真正贏得民行检察的权威。
(四)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我们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把“案来案去”变为“法来法去”,在执行法律上努力与法院形成统一认识,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交流与联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沟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使法律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三是加强与信访、纪检部门联系。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一般都会向各级信访部门或者是纪检部门上访,我们可以在这些单位找到一些线索。
参考文献:
[1]张碧波:《当前民行申诉案源较少的原因和对策》。
[2]王保德,《对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的一点构想——兼析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基层院;民行;案源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是檢察机关的民心工程,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但是,近年来,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院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呈逐年减少的趋势,这直接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为摆脱这种困境,笔者深入法院、司法等有关单位,走访了一些群众,对民行案源减少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并研究了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民行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民行申诉案源减少的原因
(一)法院判决质量提高。法官责任心的增强和业务素质的提高,使法院的判决质量得到大幅提高,大大减少了民行申诉案件。一方面,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行抗诉工作,加大力度查办法官职务犯罪,对各级法院及其法官的触动很大。另一方面,法院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制定了相关的案件质量改革措施,推行错案追究制度,特别是当法官办了错案受到法院内部惩处,对其本人及其他法官有着深刻的警示作用。再者,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法院在不断提高门槛的同时,加大了对法官队伍的道德修养、业务素质的培养力度,并将案件质量与考核、个人职务升迁、奖金福利挂钩,这些都迫使法官为了少办、不办错案而认真钻研业务,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仔细审阅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断地提高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法官办案质量的提高,错案的减少,造成民行申诉案源越来越少。而且,在成立审判监督庭后,法院一旦发现有错案的苗头,即可迅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加以改正。由于法院自身纠错的快捷便利,使得老百姓更乐意向法院申请再审,不到万不得已,不再向检察院申诉,由此也使得民行检察案件的来源渠道愈来愈窄。
(二)抗诉案件办理周期过长。民行检察抗诉案件有二种,一种是对一审判决生效案件进行的抗诉,另一种是对当事人经过上诉后的二审终审判决案件进行的抗诉。对这二种案件,检察机关的审理程序不同。对一个符合抗诉条件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先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然后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同级人民法院才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而二审案件的抗诉,须经一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再向其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由上级检察院向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抗诉,然后二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再裁定再审,程序十分复杂。不可否认,严格的程序有利于保证抗诉案件的质量。可是,法律仅仅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却没有规定严格的办案时限,再加上某些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往往导致一个一审案件经过一年半载才能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则需要更长时间。程序的过长影响了群众利益的维护,再加上近年来法院工作作风有了很大的转变,群众到法院申诉不再是难事,鉴于到法院申诉办案期限短,许多群众选择向法院申诉,不愿到检察机关申诉。这是造成民行申诉案件线索少的重要原因。
(三)提请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是希望通过检察机关抗诉将案件改判。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法院一般都维持原判,这里既有民行监督缺乏法律保障的因素,也是抗诉案件质量不高的表现。笔者调查分析认为,造成这种抗诉案件改判率低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基层检察院民行科干警的调配不尽人意,由于岗位轮换,人员频繁调动,干警从事民行工作时间较短,不能熟悉掌握民行业务,对申诉案件的提请抗诉切入点把握得不准,造成了提请抗诉案件质量不高;二是由于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的监督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行政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没有形成可操作的法律依据,民行部门办案都是参照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导致检、法两家在某些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上认识有分歧,不能达成共识,受本位主义的影响,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而维持原判。这种抗诉结果使一些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民行抗诉失去了信心,大大挫伤了部分群众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积极性。
(四)群众诉讼观念有偏差。对“打官司”的不当心理及对法律的缺少理解,也是民行抗诉案源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增强,但一些旧封建传统意识在部分群众中仍有相当的市场。他们一般不愿打官司,因为耗时耗力,所以要他们上诉、申诉,那更是难上加难了。而且,人民群众对检察院民行科的工作职责不甚了解,大多数人认为不服法院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可以走上诉这一条路,或者到法院申请再审,到人大、信访等部门上访告状,却不知道还可以去检察院申诉。
(五)司法解释不当限制了抗诉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规定如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案件及诉前保全、诉讼费负担等案件,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没有法律依据一律不予受理。这种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立法精神姑且不论,但在实践中却是直接取消了上述案件当事人依法向检察机关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进一步限制了基层院检察机关民行检察工作范围,使民行申诉案件案源更为减少。
(六)民行检察干警的素质和执法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当前,部分民行检察干警、特别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干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案件找不准抗点,抗诉说理能力不强、逻辑思维不缜密的情况还时有发生,纠其原因一是案件办得少,得不到锻炼;二是自身思想松懈,“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思想树立不牢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执法意识薄弱,工作懒于钻研,业务得过且过,理论知识抱着“吃老本”的思想。正是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影响到办案质量,使得本应纠正的错案因抗点不准、说理不到位、逻辑思维不缜密得不到再审改判,民行检察监督的实效、权威不能彰显。 二、拓宽民行申诉案源的对策
解决基层院民行监督存在的问题,有赖于立法的修改和完善,有赖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和优化等。但在现行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要强化民事行政法律监督,关键还是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我们自身的工作。
(一)增强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执法水平
民行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执法水平是确保抗诉案件质量的前提,而抗诉案件的质量又是确保抗诉案件能否得到法院再审改判的关键。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于性质复杂多变,涉及法律知识面广,更新频繁,而且民行干警面对的都是资深的法官、审了多遍的案件,因此民行检察干警如不及时“充电”,加强政治业务理论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就不能很好的胜任民行监督工作,从而影响到办案质量。因此,民行干警要常抓政治树思想,常钻业务学理论;要养成爱学习、勤思考的习惯;要通过学习、多办案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案件质量,确保办好民事申诉案件。
(二)强化民行检察职能宣传,营造“裁判不公找检察院”的社会氛围
通过加大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增进群众对民行检察工作的了解,使群众自觉把民行检察当成自己合法权益的守护神,采取各种途径疏通渠道,广开案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媒体平台做好经常性的普及民行检察知识的宣传工作,在过去我们依靠的是报刊、杂志或者社区贴专栏的形式,如今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便捷、高效、覆盖广的优势,整合、利用全市的网络技术优势,建立全市民行宣传的网页及咨询热线,宣传介绍民行检察工作范围、受理案件类型、条件及申诉要求,让更多的公民、法人了解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程序,同时也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在群众中树立起正确的诉讼观念,鼓励广大群众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做好典型案件的宣传工作,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一定代表性,改判效果好的抗诉案件通过主流报刊、杂志进行持续报道和宣传,或得采用将典型性案件以多媒体的展示方式挂在网页上供社会公众进行浏览,以此来扩张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升民行检察工作的知名度。
(三)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在社会公众中树立民行检察监督的威信。办理民行案件要实现五个并重。即重数量、重质量、重效率、重效果、重规范。而要实现五个并重,首先要严格规范程序。严格执行公开审查制度、申诉风险告知制度、文书送达制度,维护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同时要完善、健全案件跟踪问效制度等有关办案制度,促进办案规范化,进一步加快申诉案件的办案进度,以提高办案效率,缩短民行案件的审理期限,让当事人满意。其次,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提升抗诉实效。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理的成果体现都在民事抗诉书上,因此只有在民事行政抗诉书说理充分,逻辑严谨才有能说服再审法院依法改判纠错,才能在根本上有助于民事抗诉取得实效,真正贏得民行检察的权威。
(四)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一是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使法院更好地开展审判活动。我们在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中,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把“文来文往”变为“人来人往”,把“案来案去”变为“法来法去”,在执行法律上努力与法院形成统一认识,充分取得法院的理解支持,力争使法院的判决文书主动与检察机关进行交流,从而大大开辟抗诉案源。二是加强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的交流与联系。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是专门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手头有较多的民行案件,检察院通过主动与他们联系、沟通、交流,可以掌握部分案件的案情与判决结果及当事人的态度,当出现审判不公、上诉无果时,可以及时主动出击,使法律得到维护,正义得到伸张。三是加强与信访、纪检部门联系。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对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一般都会向各级信访部门或者是纪检部门上访,我们可以在这些单位找到一些线索。
参考文献:
[1]张碧波:《当前民行申诉案源较少的原因和对策》。
[2]王保德,《对建立民行检察监督告知制度的一点构想——兼析民行抗诉案案源不足的原因及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