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及必要逮捕工作机制探究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6399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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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文章以考察钦州市钦南区检察院近年来未成年人侦查监督阶段刑事检察工作若干基本数据为逻辑起点,采用数理分析、交叉分析、归纳分析的论证模式,提炼出近年来该院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实践中出现的特点和问题。以今年该院开展的“护蕾行动”为检察文化品牌建设载体,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审查逮捕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特别程序的修改,有针对性地研究今后应对之策。
  [关键词]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帮教;必要逮捕;研究
  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现状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情况考察
  2010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5件100人,分别占同期办理各类审查逮捕案件数的10.7%和人数的11.82%;其中批准逮捕92人,占同期批准逮捕人数的12.62%;不批准逮捕8人(其中绝对不捕7人,相对不捕1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8.89%,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8%。
  2011年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56件114人,分别占同期办案件数的11.96%和人数的14.73%;其中批准逮捕95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13.81%;不批准逮捕15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相对不捕6人,存疑不捕5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7.44%,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13.16%。
  2012年1至4月共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19件48人,分别占同期办案件数的13.87%和人数的21.72%;其中批准逮捕41人,占同期批捕人数的22.65%;不批准逮捕6人(其中绝对不捕4人,相对不捕2人),占同期不批准逮捕人数的16.22%,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不捕率为12.5%。
  以上数据显示,近年来,钦南区辖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发案率上呈上升趋势,在该院同期办理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也在逐年扩大。该院对绝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不捕率偏低。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类型情况考察
  2010年至2012年4月,该院办理抢劫案45件102人,批准逮捕92人,不批准逮捕10人,不捕率为9.8%;办理盗窃案35件53人,批准逮捕50人,不批准逮捕2人,不捕率为3.77%;办理故意伤害案23件48人,批准逮捕38人,不批准逮捕7人,重新报捕后批准逮捕3人,不捕率为14.58%;办理强奸案11件13人,批准逮捕8人,不批准逮捕4人,不捕率为30.77%。上述四类案件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办案数量的87.69%和人数的82.44%,不捕率为10.65%。其他各类案件包括爆炸、交通肇事、抢夺、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破坏电力设备、强制猥亵妇女、强迫卖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部分毒品类犯罪等。以上数据表明,近年来该院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四类案件上。其中,抢劫案、盗窃案最为高发,且不捕率明显偏低;故意伤害案、强奸案所占比重也颇高,但不捕率相对抢劫和盗窃案较高。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年龄情况考察
  2010年至2012年4月,该院共办理14至15周岁未成年人各类审查逮捕案件31件65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数量的23.85%和人数的24.81%。其中,批准逮捕63人。不批准逮捕13人(绝对不捕7人,相对不捕5人,存疑不捕1人),不捕率为20%;办理16至17周岁未成年人各类审查逮捕案件99件186人,分别占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数量76.15%和人数的70.99%。其中,批准逮捕167人,不批准逮捕16人(绝对不捕8人,相对不捕4人,存疑不捕4人),不捕率为8.6%。
  二、涉罪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的特点及存在的不足
  (一)案件数量多,工作节奏快
  从以上数据情况考察可以看出,该院近年来办理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基数很大(2010年以来年均100人左右),所占全年审查逮捕办案总量的比例也较大(2010年以来年均10%以上),且比重有进一步快速增长的趋势,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基层审查逮捕工作总量大,办案期限短,未成年人审查逮捕程序一般又较其他成年人案件更为复杂,如需要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通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等。因此,客观上增加了审查逮捕工作程序的复杂性,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节奏必须在常规办案的基础上提速,否则难以在法定办案期限内结案。
  (二)案件类型集中,不捕率偏低
  该院办理的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绝大部分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这四类,案件类型非常集中,涉案人数众多。对未成年人案件,该院打击力度较大,绝大多数均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四类案件中,只有故意伤害、强奸类案件不捕率高于10%,而所占比重更大的抢劫、盗窃类案件不捕率均低于10%,特别是对盗窃类案件更是几乎全部批准逮捕。不捕率的持续偏低导致大量的涉罪未成年人进入漫长的刑事羁押程序,在当地缺乏专门的未成年管教场所的情况下,这些涉罪未成年人被长期羁押于看守所,但这种压抑恶劣的环境显然并不是最有利于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改造的场所。检察机关出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批准逮捕决定,剥夺其人身自由,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初衷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如此做法虽然保证了个案的侦结和审判,却并没有从事实上抑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的现象。
  (三)年龄结构化,不捕差异化
  从年龄结构上看,14至15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可适用的罪名较少,往往只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少数案件上,虽然绝对数量不少,但是相应的在同期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小;16至17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可适用的罪名较多,被批准逮捕的人数也最多,最明显的表现就是盗窃类犯罪所占比重显著较大,而该年龄段其他各类型涉罪案件绝大多数也都做出了批准逮捕决定。从不批准逮捕类型上看,被作出绝对不捕处理的未成年人数总体上略多于被作出相对不捕处理和存疑不捕处理的为未成年人数。而在少量的存疑不捕中又有三人是被补查后重新报请后批准逮捕的,可见,未成年人审查逮捕案件存在明显的不批准逮捕处理类型差异化的特点。   三、完善未检观护及审查逮捕工作的建议
  (一)抓好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基础工作,实现“三个转变”
  一方面,对侦查监督阶段的未检工作要紧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和逮捕必要性规定开展,切实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必要性证明机制,实现逮捕理念从“够罪即捕”向“必要逮捕”转变。另一方面,要结合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机制,优先尽快研究制定继续羁押必要性评估机制,推动羁押理念从“一捕到底”向“必要羁押”转变。要敢于用好新法赋予的权力,以更积极的姿态践行能动司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羁押对涉罪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损害。再一方面,要建立“阳光审查”机制,实现从闭门审查向敢于“开门纳谏”转变。要从提升执法公信力的角度转变观念,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实行阳光审查。要加强同法律援助机构的沟通联系,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更为人性化的人权保障。
  (二)结合本院实际细化配套工作具体流程
  首先,侦查监督干警要更新观念,明确新刑事诉讼法制定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重要的“捕、诉、监衔接”机制对侦查监督部门及其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综合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一普通程序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所作出的规定,优先在现行工作程序中引入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申请或依职权进行逮捕必要审查环节,将受理申请的证明材料、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基本情况及继续羁押审查报告等书面材料导入审查逮捕卷宗。以推动未检工作品牌建设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工作流程,进而促进侦查监督工作逐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要求。
  (三)广开信息搜集渠道,保证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由于审查逮捕工作属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比较靠前的诉讼环节,所以在实践中,侦查监督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司法处理决定。交付侦查机关执行之后,往往难以再掌握案件后期的发展变化动态。因此,这就需要从两个方面去着手,对接新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要加强侦、捕、诉衔接,通过召开联系会议等形式,加强信息合作平台开发工程,构建起切实有效而方便快捷的信息交流机制,确保侦查监督部门将捕后羁押审查工作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加速案件管理工作平台的筹备建设,配制专编专人对案件流程情况实施监控,及时或定期提供案件羁押信息报表,对羁押必要性提出处理建议,为侦查监督部门准确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提供科学、及时的参考。
  (四)大力推进未检队伍专业化建设,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未检机构
  包括未检观护工作在内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作为一项特别程序已经为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下来,这就需要我们及时转变观念,努力以专业化队伍建设为基石,以特别的视角跟进新刑事诉讼法作出的转变。如跟进社会调查制度,关注少年司法的未然行为,了解犯罪少年的人身危险性、可矫正性及其影响矫正的环境条件等,并以此作为选择犯罪少年处遇的重要依据。也可参考发达地区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先进做法,设立未检科,主要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刑罚执行监督、犯罪预防等专业化办案工作,其中将犯罪预防集中在特殊预防。一般预防与不捕、不诉帮教工作全部交由社会,从而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观护体系,从而更有效地分担帮教矫治工作。通过制定专门的未检工作组、或者增设专门的未检办案部门来系统地承担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编制、财政上的支持,主动联络综治办、教育、团委、妇联、学校、社区等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开展预防、帮教、考察工作,逐步将未检工作推向更高水平的专业化运行模式,完善“护蕾行动”职能承担结构,逐步打造更加适应新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未检工作体系。
  [作者简介]熊伟,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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