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激情犯理论在刑事责任认定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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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王斌余杀人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讨论了激情犯理论对刑事责任认定的影响,对本案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刑事责任 激情犯罪 死刑
  中图分类号: D914文献标识码:A
  
  2005年农民工王斌余讨薪未果,激愤杀人,依法被判处死刑。此案经媒体报道,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判决不公。审判过程中,王的辩护人曾提出“王斌余属激愤杀人,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那么何为激情犯罪?激情犯罪对刑事责任有何影响?本案是否适用激情犯理论?本文试对此进行讨论。
  一、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素
  弄清上述问题首先应阐明刑事责任及其构成要素。对刑事责任有很多学说,义务说、法律关系说、谴责说、后果说、评价说等。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从积极方面或消极方面理解刑事责任。如从积极方面将其理解为一种应当为或不应当为的义务,责任就与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相重复,则责任的评价就是犯罪的评价,没有责任的独立地位可言,只能依附于犯罪论中。如果从消极方面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后果,则与刑罚无法区分,要么无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要么无刑罚的独立地位。而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犯罪分子所受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与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立法上赋予了刑事责任独立于犯罪、刑罚的地位。
  笔者赞同刑事责任是一种评价。借鉴西原村夫教授对责任的分析,责任的定义包括以下几个层次:首先,责任是非难。对人来说,要按《刑法》上规范行动,违反规范时可以刑罚。这种情况,是立法时假定行为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样假定,并不否定因素与环境对意思决定给予影响的事实。从生活经验和司法实践观察其影响行为可能性存在。其次,责任是“社会伦理的非难”。仅实施违法行为还不能产生责任。首先在欠缺责任能力的场合,就不能对行为人非难。这种能力减退的人,虽然产生非难,但非难程度被减弱。再者没有实施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场合,或者虽然有但微小的场合,与上述结论相同。行为人的年龄、经历、性格及环境、犯罪的动机等,在有关非难可能性的有无、程度的认定范围内,影响责任的有无、大小。最后,责任是“犯罪行为的非难”。犯罪行为是刑法意义的违法行为,行为违反规范的种类、个数及形态等决定犯罪行为性质轻重的差别,也产生责任大小、轻重的差别。
  那么,刑事责任作为否定性评价具体包括哪些要素或内容?“责任的判断,是就被判断为具备构成要件符合性,且没有阻却违法性事由而有可罚的违法性的事实,以该事实是否足以非难行为人,其次,有非难可能性的场合值得怎样程度的非难的判断为内容。成为这种责任判断的对象的事实,叫责任要素。” 通说认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与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要素。有学者提出“三重构造说”,主张刑事责任的实体内容由刑事义务、刑事归责、和刑事负担三部分组成,在结构上是顺次构成的立体关系。 正如前述,对刑事责任一种否定性评价,从司法评价的角度,刑事责任由于受到犯罪评价和刑罚裁量两个范畴的限制,其要素就不能包括刑事义务与刑事承担。应从刑事规则的范围中寻找刑事责任要素。
  笔者认为,根据这些因素在责任评价中的作用或它们要解决的问题进行分类,可分为排除刑事责任的要素与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要素。排除刑事责任要素即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带有客观性质。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应包括:
  1、主观的要素:(1)刑事责任能力。关于责任能力地位,有责任要素说和责任前提说的对立。前提说认为责任能力不是关于各个行为的能力,是成为其前提的一般人格的能力,重视生物学要素,否定部分责任能力。笔者认为,作为责任能力的基础的生物学的状态常常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上对某种刺激表示异常的反应,由于暴行、伤害等造成的歇斯底里患者是存在的。这样的人,对该刺激的行动虽然应当否定责任能力,但对其他犯罪,并非不能肯定责任能力。而且,刑法中的责任判断,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的各个行为,是应当以对实施该行为的行为人的人格的非难为内容。这样,责任能力也应当就该行为认定问题,从而,看作责任的要素是妥当的。 (2)认识可能性。尽管人的认识的可能性具有界限故意与过失的作用,但是,它们对于评价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更为显著的效果,所以,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较恰当。(3)犯罪的动机目的,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动机目的不是构成要件,只是酌定量刑情节,而实践中往往考虑不充分,限制作用不明显。将其抽离出来置于责任论中,并进一步强调责任论的独立地位,有助于更合理地适用法律。
  2、客观的责任要素:(1)期待可能性,即具体情况下,是否有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2)部分属于刑罚论中的内容,如罪前、罪中、罪后情节,由于是评价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必要因素,所以也应从刑罚论中提取出来放在刑事责任论中。
  二、激情犯罪理论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激情犯又称情感犯,指因外在的言辞、行为等因素被激怒、刺激而实施了犯罪的人。激情犯是道德因素和冲动因素结合的产物,在行为人身上,被害人的不当行为与被告人的道德情感同时发挥作用。激情犯必须符合下列特征:(1)即时性。激情犯面临刺激即刻产生犯意,并在产生犯意后立刻或非常接近的时间内实施犯罪。激情犯自我控制能力的丧失必须是突然的、即时的。(2)特定性。针对激情犯实施的犯罪而言。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刑法,都将激情犯实施的犯罪限定在杀人犯当中。在某些犯罪中,如经济、诈骗犯罪等需要犯罪人保持清醒的意识,进行周密的思考,甚至需要多人共谋才能得逞的犯罪中,不存在激情犯罪的可能性。(3)情绪性。针对犯罪是主观意识而言。体现在:在受到刺激实施犯罪前,激情犯都是正常且有理智的人,在受到刺激而实施犯罪时,激情犯极度冲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与预谋的犯罪人相反,激情犯不是秘密的实行犯罪,不设圈套,没有共犯也不精心准备工具;在犯罪或被捕后,激情犯一般不会像预谋的犯罪人那样百般抵赖,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是能够向法官和陪审团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激情犯刑事责任时,应考虑到行为人事前无犯罪动机,只在极度激愤情况下,责任能力受影响。这并非指行为人极度愤怒以至完全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如果有这两种情况之一,被告人就缺少犯罪故意,一个缺少犯意的行为,是不应被作为犯罪行为处理的。只是遏制不住的愤怒和羞辱必然冲击和削弱行为人的意志力,使其行为脱离正常人的轨迹。“激情使意志减弱,因而主观恶性相对小一些。如果在激情突发的情况下,意志力完全丧失,且这种激情是不正当行为引起的,那么就应当认为没有主观恶性。”
  在英美法系,激情犯常被律师以精神失常为由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我国刑法理论是不存在这一可能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根据行为人年龄和精神状态划分刑事责任能力,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健全的心理精神状况,即被认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以控制能力和认识能力为内容。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从医学、法律标准,在静态中把握意志自由的度。而行为人发挥意志自由的过程是与周围的环境互动的结果,一方面环境可以影响行为人的认识,进而克制意志自由的正常发挥;另一方面,客观环境对行为人的心理产生直接压制,剥夺行为人的意志自由选择。所以,即使有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不一定发挥支配能力,而支配能力的认定往往是事后进行的,很难保证客观真实。在我国,关于精神状况的认定很强调行为人的精神病史,而精神病史和责任能力等事项的鉴定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来做。这就排除了基于极度愤怒、紧张或一时幻觉所指“责任能力减弱”的可能。笔者认为具体情况下的行为有许多被决定的成分,行为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受不同因素影响发挥程度不一样,所以反映出来的主观恶性也不一样,从而影响责任轻重。
  三、本案思考
  我国《刑法》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何谓罪行极其严重?笔者认为必须是犯罪的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的三位一体的统一。即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相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要正确把握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要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之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结合会议精神,笔者认为本案王属激情犯罪,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尚且被告人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不应被判处死刑。遗憾的是本案审理中,司法机关偏执于对行为后果重视。量刑从结果出发,对被告人具有的表明具较低程度人身危险性因素没有充分考虑,体现我国司法中对结果价值的偏爱。关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判断的逻辑是无精神病史即为精神健全,出现严重结果,对此结果一个精神健全人不可能无认识或不存在认识减弱,因此行为人主观恶性极其严重。而不是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具体环境判断认识控制能力,决定刑事责任能力,再结合结果的严重,决定人身危险性的严重程度。结果无价值论和前期的古典学派关系深厚,认为刑法规范是为了保护法益而设定,犯罪行为表现的是结果无价值。结果主义导致完全凭借结果决定刑事责任,在结果范围内宁缺勿滥,这和现代刑法理念相违背,受到质疑。
  四、结语
  以上,笔者从王斌余杀人案对激情犯罪影响刑事责任进行了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王斌余案件给我们很多启示,通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对现有立法与理论进行反思,正是我们讨论王斌余案件的意义所在。□
  (作者: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边防业务教研室讲师,研究方向:治安学,犯罪学)
  
  注释:
   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41页.
   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6-19页.
   日大冢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1986年版底393页.
   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第1版34-35页.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2]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
  [3]童德华.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4][日] 曾根威彦著,黎宏译.刑法学基础.法律出版社,2005年.
  [5]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前沿(第一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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