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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十七大报告指出:“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检察机关自然责无旁贷。检察机关如何有效参与构建和谐社会,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是一个有效的切入点。在办案中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则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常新的话题。为此,本刊特刊登刘佑生教授撰写的系列文章:《化干戈为玉帛——关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的调查札记》,相信对该项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开展一定会有所裨益。
七月流火,学院放假。我便着手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的命题,策划到基层检察院调研之事,想起一句成语“化干戈为玉帛”。干戈,先秦用于作战的兵器;玉帛,玉器和丝织品,古代诸侯会盟朝聘所带的礼品。后人把干戈引申为一对矛盾,将玉帛引申为礼尚往来,使战争这对矛盾化为和平。我引用此语,作为本文的主题,是想说明,当今社会在司法领域,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客观反映。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创伤,重塑和谐,已成为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太平的基本方法。
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做?带着这个问题,我拨通了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民的电话,三言两语说明主题,他毫不犹豫马上推荐了荆州、汉阳、仙桃等检察院。
8月15日早上,天下着滂沱大雨,我们驱车来到荆州市。过去,荆州是一座闻名中外的古镇,坐落在江陵县,北望古楚都郢城,南守长江,几万城镇人口坐落在荆州城墙之内,自古以来为兵家必争之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夫人尹冬娇曾在荆州检察院工作过,我探亲时经常与之出东城门向南走十多里路到著名的轻纺城市沙市逛街。伴着流动的时光,而今,沙市地级建制已不复存在,而荆州也早已与沙市城区连成一片,沙市变成了荆州市的一个区。荆州古镇则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拥有50多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全市共辖三县二市二区,计六百多万人口。
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廖焱清40出头,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曾在省检察院干过研究室主任,在荆州当检察长也快三年了。见面小叙,我就对廖说:“我们是老熟人,你给我讲讲办案中化解矛盾的案例和方法。”他笑了笑说:“我们准备了基本材料,都给你。”接着他就讲了石首市检察院办的一起案件。
2006年夏天,正值荷花盛开时节,地处长江岸边的石首市发生了一起群体上访案件。高陵镇谭家村村民张某在农田灌溉渠道中种植的湘莲,绿荷随风,莲花摇曳,美不胜收,但湘莲长得太密,影响了其他农人稻田的正常灌溉。这样村民40多人找到村干部孙某、周某,要求将灌溉渠中过于茂密的湘莲砍割,以便灌溉农田。孙某、周某认为,张某在灌溉渠中栽种湘莲的承包期已过,属超期种植。因此,孙某、周某便召开大会让村民签字,随后组织群众将张某种植的湘莲全部砍割,造成张某损失21235元。案发后,市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孙某、周某羁押,并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办案中,村民情绪激动,为孙某、周某鸣不平。市检察院便与高陵镇委、镇政府联系,多次召集村民代表与张某协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由村委会及两名犯罪嫌疑人向张某道歉,村里给张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承诺让张延期承包灌溉二年。市检察院则根据该案的前因后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考虑孙、周两村干部系初犯,并能悔罪,故决定对两人作不起诉处理。这样,一起群体性纠纷得到平息,各方有口皆碑,乡村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听着这个故事,我觉得上述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动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运用刑事和解不至于造成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刑事和解是因犯罪嫌疑人的加害行为引起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刑事和解是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这正是我要说的主题:化干戈为玉帛。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关键在于把握情、理、法,在"化”字上下功夫,重点把好和解的真实性、和解的公正性、和解的合法性与和解有效性的关口,增强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中华文化“和”为贵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
听着我的议论,廖检察长接着说,刑事和解需要手段,刑事和解需要筹码。偏离法律规范和公正价值的和解是非法和解,但没有交易的和解是理想中的和解。在办案中,哪类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在什么环节运用刑事和解,怎样开展刑事和解,必须严格控制。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的侵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宽容可能带来的是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近几年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作了适当的限制。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二是加害人必须作有罪答辩和真诚悔罪。有罪答辩和真诚悔罪意味着罪犯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了明确具体的认识。三是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刑事和解必须得到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一致同意,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当事人因为强迫、威胁欺骗、引诱而参与刑事和解的,就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此外,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遭犯罪侵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四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必须以事实清楚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在加害人与受害者之间分清是非,厘清责任,也才能防止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出现反复,甚至诱发新的涉检上访。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从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激情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的;以及因同事、亲属、邻里纠纷等引起的故意伤害,数额不大的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还有因地界纠纷、建房和用水纠纷等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人身伤害或侵财的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的一般都可适用刑事和解。
如何启动刑事案件和解程序?一般情况下,由加害方和被害方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主动提出,检察机关在复核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时灵活把握。这样,可能产生捕前和解、诉前和解或诉后和解,根据三种和解途径,作出符合双方意愿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今年,荆州市检察院针对交通肇事案频发,刑事和解任务繁重的现象,与公安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案前和解、捕前和解和诉前和解的条件程序,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被告人樊某违章行驶,将行人刘某撞伤后逃逸。案发后,刘某急需医治;樊某也想摆脱关押,回家过年,经刑事诉前和解,樊某家人一次性支付刘某医药费、营养费、手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合计6.5万元,刘某为樊某的诚意感动,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在赔付费用到位后,市院依法对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被害人刘某经两次手术已完全康复,专程给荆州市检察院送锦旗致谢。该规定实施半年来,荆州市检察院适用这一制度,在捕前和解交通肇事案两件,诉前和解交通肇事案5件,得到肇事方与被害方的一致认可。
从廖检察长的谈话中,我了解到,刑事和解也有些许负面效应。有的可能会成为富人免刑的特权,在社会造成“拿钱买刑”的印象;有的将加害人应尽的赔偿义务作为刑事和解的条件,会让一部分加害人及其家属拿赔偿要挟被害人、与司法机关讨价还价;有的可能会使个别检察人员钻“空子”,滋生司法腐败。
那么,荆州市检察院是怎样从办案机制上规范刑事和解方式,预防负面效应的呢?廖检察长微笑着介绍了三点:一是在和解程序启动上,规定除群体性事件中可能妨碍社会稳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外,检察机关仅履行告知职责而不主动提出和解。二是在审查程序上,规定必须通过提审,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过;通过调查了解双方和解是否出于真实、自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既往表现、人格品性、属未成年人的还要了解监护和帮教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拟不起诉的人还要举行公平听证,进一步确认和解协议的自主性、真实性,听取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村)组织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三是在刑事和解监督制约机制上,做好“两延伸两健全”:延伸法律宣传工作,重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村)及相关人员中宣讲刑事和解,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监督刑事和解;延伸和解审查工作,做到案结必回访,防止双方翻悔扯皮,引发新的矛盾;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定期组织对不诉案件进行质量考评。
从廖检察长的娓娓叙述中,我深切地感到,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刑事和解。虽然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但其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安宁的效果是实实在在的。据荆州市检察院统计,近几年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個案上访上诉为零,此其一。其二,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件处理以后,相互谅解,化解积怨,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和睦相处。其三,一些穷困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伤病得到治疗,生活得到保障。其四,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正因为如此,中午,我的老朋友荆州市委应书记在相会时,交口称赞检察院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做得好。
(未完待续)
七月流火,学院放假。我便着手落实曹建明检察长关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如何化解社会矛盾的命题,策划到基层检察院调研之事,想起一句成语“化干戈为玉帛”。干戈,先秦用于作战的兵器;玉帛,玉器和丝织品,古代诸侯会盟朝聘所带的礼品。后人把干戈引申为一对矛盾,将玉帛引申为礼尚往来,使战争这对矛盾化为和平。我引用此语,作为本文的主题,是想说明,当今社会在司法领域,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是社会矛盾的一种客观反映。因此,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社会关系,修复社会创伤,重塑和谐,已成为司法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太平的基本方法。
在这方面,检察机关应该如何做?带着这个问题,我拨通了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民的电话,三言两语说明主题,他毫不犹豫马上推荐了荆州、汉阳、仙桃等检察院。
8月15日早上,天下着滂沱大雨,我们驱车来到荆州市。过去,荆州是一座闻名中外的古镇,坐落在江陵县,北望古楚都郢城,南守长江,几万城镇人口坐落在荆州城墙之内,自古以来为兵家必争之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我夫人尹冬娇曾在荆州检察院工作过,我探亲时经常与之出东城门向南走十多里路到著名的轻纺城市沙市逛街。伴着流动的时光,而今,沙市地级建制已不复存在,而荆州也早已与沙市城区连成一片,沙市变成了荆州市的一个区。荆州古镇则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拥有50多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全市共辖三县二市二区,计六百多万人口。
荆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廖焱清40出头,是武汉大学法学院的高才生,曾在省检察院干过研究室主任,在荆州当检察长也快三年了。见面小叙,我就对廖说:“我们是老熟人,你给我讲讲办案中化解矛盾的案例和方法。”他笑了笑说:“我们准备了基本材料,都给你。”接着他就讲了石首市检察院办的一起案件。
2006年夏天,正值荷花盛开时节,地处长江岸边的石首市发生了一起群体上访案件。高陵镇谭家村村民张某在农田灌溉渠道中种植的湘莲,绿荷随风,莲花摇曳,美不胜收,但湘莲长得太密,影响了其他农人稻田的正常灌溉。这样村民40多人找到村干部孙某、周某,要求将灌溉渠中过于茂密的湘莲砍割,以便灌溉农田。孙某、周某认为,张某在灌溉渠中栽种湘莲的承包期已过,属超期种植。因此,孙某、周某便召开大会让村民签字,随后组织群众将张某种植的湘莲全部砍割,造成张某损失21235元。案发后,市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将孙某、周某羁押,并将此案移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官在办案中,村民情绪激动,为孙某、周某鸣不平。市检察院便与高陵镇委、镇政府联系,多次召集村民代表与张某协商,最终形成一致意见,达成和解协议,由村委会及两名犯罪嫌疑人向张某道歉,村里给张某赔偿损失5000元,并承诺让张延期承包灌溉二年。市检察院则根据该案的前因后果,按照法律的规定,考虑孙、周两村干部系初犯,并能悔罪,故决定对两人作不起诉处理。这样,一起群体性纠纷得到平息,各方有口皆碑,乡村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听着这个故事,我觉得上述轻微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动主要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小,运用刑事和解不至于造成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的失衡。刑事和解是因犯罪嫌疑人的加害行为引起的受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和解。刑事和解是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这正是我要说的主题:化干戈为玉帛。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关键在于把握情、理、法,在"化”字上下功夫,重点把好和解的真实性、和解的公正性、和解的合法性与和解有效性的关口,增强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中华文化“和”为贵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
听着我的议论,廖检察长接着说,刑事和解需要手段,刑事和解需要筹码。偏离法律规范和公正价值的和解是非法和解,但没有交易的和解是理想中的和解。在办案中,哪类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在什么环节运用刑事和解,怎样开展刑事和解,必须严格控制。因为任何犯罪都是对社会的侵害,对一个犯罪嫌疑人的宽容可能带来的是事与愿违的结果。因此,近几年来,荆州市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条件作了适当的限制。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一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均为自然人;二是加害人必须作有罪答辩和真诚悔罪。有罪答辩和真诚悔罪意味着罪犯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了明确具体的认识。三是应当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刑事和解必须得到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一致同意,必须出于双方的真实意愿。当事人因为强迫、威胁欺骗、引诱而参与刑事和解的,就不能达到应有的目的。此外,经济赔偿数额和其他补救办法应当与被害人遭犯罪侵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加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并且应当考虑加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赔偿、补救能力。四是案件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对案件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理,必须以事实清楚为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在加害人与受害者之间分清是非,厘清责任,也才能防止双方在达成赔偿协议后出现反复,甚至诱发新的涉检上访。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包括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事案件;未成年犯、老年犯、初犯、从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激情犯、防卫或避险过当的;以及因同事、亲属、邻里纠纷等引起的故意伤害,数额不大的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犯罪;还有因地界纠纷、建房和用水纠纷等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人身伤害或侵财的犯罪嫌疑人,情节较轻的一般都可适用刑事和解。
如何启动刑事案件和解程序?一般情况下,由加害方和被害方的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主动提出,检察机关在复核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时灵活把握。这样,可能产生捕前和解、诉前和解或诉后和解,根据三种和解途径,作出符合双方意愿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今年,荆州市检察院针对交通肇事案频发,刑事和解任务繁重的现象,与公安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刑事和解的暂行规定》,明确了案前和解、捕前和解和诉前和解的条件程序,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如被告人樊某违章行驶,将行人刘某撞伤后逃逸。案发后,刘某急需医治;樊某也想摆脱关押,回家过年,经刑事诉前和解,樊某家人一次性支付刘某医药费、营养费、手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合计6.5万元,刘某为樊某的诚意感动,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在赔付费用到位后,市院依法对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现在,被害人刘某经两次手术已完全康复,专程给荆州市检察院送锦旗致谢。该规定实施半年来,荆州市检察院适用这一制度,在捕前和解交通肇事案两件,诉前和解交通肇事案5件,得到肇事方与被害方的一致认可。
从廖检察长的谈话中,我了解到,刑事和解也有些许负面效应。有的可能会成为富人免刑的特权,在社会造成“拿钱买刑”的印象;有的将加害人应尽的赔偿义务作为刑事和解的条件,会让一部分加害人及其家属拿赔偿要挟被害人、与司法机关讨价还价;有的可能会使个别检察人员钻“空子”,滋生司法腐败。
那么,荆州市检察院是怎样从办案机制上规范刑事和解方式,预防负面效应的呢?廖检察长微笑着介绍了三点:一是在和解程序启动上,规定除群体性事件中可能妨碍社会稳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外,检察机关仅履行告知职责而不主动提出和解。二是在审查程序上,规定必须通过提审,认真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过;通过调查了解双方和解是否出于真实、自愿,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既往表现、人格品性、属未成年人的还要了解监护和帮教条件,在此基础上,对拟不起诉的人还要举行公平听证,进一步确认和解协议的自主性、真实性,听取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村)组织和公安机关的意见。三是在刑事和解监督制约机制上,做好“两延伸两健全”:延伸法律宣传工作,重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社区(村)及相关人员中宣讲刑事和解,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和监督刑事和解;延伸和解审查工作,做到案结必回访,防止双方翻悔扯皮,引发新的矛盾;健全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定期组织对不诉案件进行质量考评。
从廖检察长的娓娓叙述中,我深切地感到,检察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实行刑事和解。虽然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但其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安宁的效果是实实在在的。据荆州市检察院统计,近几年经调解达成刑事和解的刑事案件個案上访上诉为零,此其一。其二,一些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加害人与被害人在案件处理以后,相互谅解,化解积怨,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的和睦相处。其三,一些穷困的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伤病得到治疗,生活得到保障。其四,提高了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树立了检察机关的司法权威。
正因为如此,中午,我的老朋友荆州市委应书记在相会时,交口称赞检察院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做得好。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