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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罚畜刑,顾名思义是用牲畜来处罚犯罪者,它是古代蒙古族立法中一个独特的刑罚方式。它并不以身体刑来处罚犯罪者,而是处罚犯罪者一定数量的牛、马、羊、骆驼等牲畜的一种刑罚手段。该刑罚手段在古代蒙古族立法中被广泛适用的原因,除了游牧经济的影响之外,还有藏传佛教的传入和蒙古族刑罚制度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共同发挥了作用。
关键词:罚畜刑;蒙古族;游牧经济;藏传佛教;刑罚制度
罚畜刑是古代蒙古族立法中一个独特的刑罚方式,它并不以身体刑来处罚犯罪者,而是处罚犯罪者一定数量的牛、马、羊、骆驼等牲畜的一种刑罚手段。该刑罚手段在古代蒙古族立法中被广泛适用的原因,除了游牧经济的影响之外,还有藏传佛教的传入和蒙古族刑罚制度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共同发挥了作用。本文主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对罚畜刑在古代蒙古法中被广泛适用的原因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游牧经济是罚畜刑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
翻看世界地图,蒙古地区位于亚洲东北部。从纬度上看,大约在北纬40度至60度之间,东经90度至125度之间,是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这里降雨稀少、早冷晚热的气候条件,使古代蒙古族只能专营逐水草游牧的畜牧经济,而无法从事其他经济。
这种比较单一的经济形式维持了很长的时间,并对蒙古民族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形成、历史发展等都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十三世纪的意大利传教士普兰·迦尔宾是这样阐述当时蒙古人的产业的:“他们富有各种牲畜:骆驼、乳牛、绵羊、山羊与马。据我看来:世界上再也找不出向他们那样多的驮用牲口;猪及其他动物则根本没有。”同时期宋朝派往蒙古的使者赵珙也做了相似的记载:“因蒙古地区水草丰美,所以适合放牧。他们以马奶来充饥、解渴。一匹马产出的奶可供三人饮用,常以羊肉为食。”可见,牲畜是当时蒙古族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蒙古人在战争、狩猎、出行、加工蒙古包、日常饮食、穿着等方面都离不开牲畜。比如,就马匹来讲,不仅马奶可以饮用,而且马在当时也是蒙古人出行时重要的交通工具。所以,蒙古人将自己的马匹看作是自己的好伙伴,如果其马匹死亡,就会感到非常悲伤。因而,如果对犯罪人处罚牲畜,相当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基础。罚畜刑对于任何一个古代蒙古人来说,都是很重的财产刑罚。另外,古代蒙古人除了牲畜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被执行,也是罚畜刑得以立足于各代蒙古法中的客观因素。虽然罚畜刑对于当时的蒙古人虽然是很沉重的负担,但从刑罚的作用上来看,它在客观上能够很好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人或是想要犯罪的人都能起到惩戒、教育和预防的作用。所以,各代立法者都将其作为重要的刑罚手段写入法律条文中,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方法来使用。
二、佛教的传播为罚畜刑的广泛使用提供了思想基础
藏传佛教是当代蒙古人主要信仰的宗教。然而,佛教传入蒙古地区并战胜其他宗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蒙元时期,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纷纷移植蒙古族聚居区,有的烟火颇为兴隆,然而主要是在上层社会流传,蒙古族大众仍信奉原始宗教萨满教,很少受它们的影响。”所以说,在元代及其之前的蒙古帝国时期,蒙古族一直是信仰萨满教的。佛教与其他宗教主要对贵族阶层产生一定影响,并没有能渗透到平民阶层当中。所以当时的罚畜刑还不是很发达。但是到了北元时期,随着蒙古地区社会政治环境的变迁,统治阶级急需通过一种新的宗教信仰来巩固自身的权力。而佛教反对杀生、反对暴力及战争、主张和平、强调因果关系的理念正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在蒙古地区正式引进佛教的是十六世纪蒙古土默特万户的首领阿勒坦汗。“1578年(万历六年)五月阿勒坦汗与索南嘉措在青海湖边新落成的仰华寺举行了历史性的会见……这次会见,一大批蒙古贵族由三世达赖喇嘛剃度为僧……十二土默特之一百零八人成为班第(小喇嘛)、脱因(和尚)。”正是在这次大会上,阿勒坦汗宣布引进佛教,施行政教并行的政策,以教法和政令治理他所控制的地区。另一方面,一批统治者本身也成了虔诚的佛教徒,受到佛教基本理念的洗礼,为罚畜刑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由此,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得以迅速发展。
蒙古地区传统的罚畜刑在元代及其以前的很长时间里,只是其他刑罚手段的补充内容,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非常低。但随着北元时期佛教在蒙古地区影响范围的不断扩大,佛教禁止杀生和反对暴力的理念逐渐被当时的统治者们所重视起来,使其在立法时只针对威胁到国家存亡等重大犯罪行为时才适用死刑。所以,在法律中原有的身体刑、生命刑等几乎被罚畜刑完全取代或与罚畜刑并列适用。统治者们纷纷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佛教绝对的统治地位,相应地也确定了罚畜刑在蒙古法中的地位。所以,在《阿勒坦汗法典》中罚九畜、罚五畜的内容会突然多了起来,成为当时主要的刑罚手段。经过半个世纪的检验,到了1640年制定《卫拉特法典》时,罚畜刑在实践中的效果得到了统治者们普遍的认可,从而再次确认了罚畜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其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到了清代,随着佛教理念进一步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和在平民中更广泛的传播,罚畜刑也得以保留。
三、广泛适用罚畜刑是蒙古族刑罚制度由重变轻的结果
任何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会经历从野蛮到文明,从落后到先进的过程。蒙古族作为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民族,其法律的发展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规律。在没有文字记载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先民们通过部落习俗来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事务。例如,在《黑鞑事略》中记载:“在牧草泛青以后乱挖地面的,处死;遗荒火而烧毁牧场的,杀其全家;随便捡拾遗失物的、踩门槛的、打马的头和眼睛的,一律处死。”[5]除此之外,还有禁止人们向水中和灰烬中溺尿,禁止人们徒手汲水,禁止跨火、跨桌、踩门槛等。如果做出了这些行为,一般会处以死刑。所以,当时的主要刑罚手段是死刑。到了成吉思汗《大札撒》时期,一方面有选择性地吸取了习惯法中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出于加强社会管理、稳定政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制定相对较重的刑罚手段。再者,《大札撒》是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刑罚较重的现象符合法律早期发展阶段的特征。元朝时期的立法受到中原法律的影响,罚畜刑并没有得到明显发展。到了十六世纪的北元阿勒坦汗时期,蒙古社会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罚畜刑也进入了发展较快的时期。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使统治者没有必要再以严酷的身体刑来处罚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了,在客观上推进了蒙古法的发展和文明化进程。所以,蒙古法中原有的罚畜刑被重视起来,成为当时主要的刑罚手段。在制定《卫拉特法典》时,虽然蒙古社会进入了动荡不安的时期,需要以严格的法律规范来整顿社会秩序。但罚畜刑的实践效果已经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所以,在立法中适当地改变了罚畜刑的内容,使罚畜刑作为蒙古法中特有的要素,在客观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罚畜刑取代死刑、身体刑是以财产刑代替身体刑的表现。这完全与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吻合,是古代蒙古法律走向文明、走向成熟的标志。
参考文献:
[1]余大钧,蔡志纯译.《普兰·迦尔宾行记 鲁布鲁克东方行记》.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页
[2]赵珙撰.《蒙鞑备录》(蒙文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1页
[3]《蒙古民族通史》(第三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3,381-383页
[4] 彭大雅撰.《黑鞑事略》(蒙文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28页
作者简介:
包朝鲁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
关键词:罚畜刑;蒙古族;游牧经济;藏传佛教;刑罚制度
罚畜刑是古代蒙古族立法中一个独特的刑罚方式,它并不以身体刑来处罚犯罪者,而是处罚犯罪者一定数量的牛、马、羊、骆驼等牲畜的一种刑罚手段。该刑罚手段在古代蒙古族立法中被广泛适用的原因,除了游牧经济的影响之外,还有藏传佛教的传入和蒙古族刑罚制度自身发展需要等因素共同发挥了作用。本文主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对罚畜刑在古代蒙古法中被广泛适用的原因进行简要的探讨。
一、游牧经济是罚畜刑得以产生的经济基础
翻看世界地图,蒙古地区位于亚洲东北部。从纬度上看,大约在北纬40度至60度之间,东经90度至125度之间,是典型的温带大陆性气候。这里降雨稀少、早冷晚热的气候条件,使古代蒙古族只能专营逐水草游牧的畜牧经济,而无法从事其他经济。
这种比较单一的经济形式维持了很长的时间,并对蒙古民族思想观念和风俗习惯的形成、历史发展等都起到了基础性作用。十三世纪的意大利传教士普兰·迦尔宾是这样阐述当时蒙古人的产业的:“他们富有各种牲畜:骆驼、乳牛、绵羊、山羊与马。据我看来:世界上再也找不出向他们那样多的驮用牲口;猪及其他动物则根本没有。”同时期宋朝派往蒙古的使者赵珙也做了相似的记载:“因蒙古地区水草丰美,所以适合放牧。他们以马奶来充饥、解渴。一匹马产出的奶可供三人饮用,常以羊肉为食。”可见,牲畜是当时蒙古族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蒙古人在战争、狩猎、出行、加工蒙古包、日常饮食、穿着等方面都离不开牲畜。比如,就马匹来讲,不仅马奶可以饮用,而且马在当时也是蒙古人出行时重要的交通工具。所以,蒙古人将自己的马匹看作是自己的好伙伴,如果其马匹死亡,就会感到非常悲伤。因而,如果对犯罪人处罚牲畜,相当于剥夺了他们的生存基础。罚畜刑对于任何一个古代蒙古人来说,都是很重的财产刑罚。另外,古代蒙古人除了牲畜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被执行,也是罚畜刑得以立足于各代蒙古法中的客观因素。虽然罚畜刑对于当时的蒙古人虽然是很沉重的负担,但从刑罚的作用上来看,它在客观上能够很好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对于已经违法犯罪的人或是想要犯罪的人都能起到惩戒、教育和预防的作用。所以,各代立法者都将其作为重要的刑罚手段写入法律条文中,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主要方法来使用。
二、佛教的传播为罚畜刑的广泛使用提供了思想基础
藏传佛教是当代蒙古人主要信仰的宗教。然而,佛教传入蒙古地区并战胜其他宗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蒙元时期,佛教、道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纷纷移植蒙古族聚居区,有的烟火颇为兴隆,然而主要是在上层社会流传,蒙古族大众仍信奉原始宗教萨满教,很少受它们的影响。”所以说,在元代及其之前的蒙古帝国时期,蒙古族一直是信仰萨满教的。佛教与其他宗教主要对贵族阶层产生一定影响,并没有能渗透到平民阶层当中。所以当时的罚畜刑还不是很发达。但是到了北元时期,随着蒙古地区社会政治环境的变迁,统治阶级急需通过一种新的宗教信仰来巩固自身的权力。而佛教反对杀生、反对暴力及战争、主张和平、强调因果关系的理念正迎合了当时统治者的需要。在蒙古地区正式引进佛教的是十六世纪蒙古土默特万户的首领阿勒坦汗。“1578年(万历六年)五月阿勒坦汗与索南嘉措在青海湖边新落成的仰华寺举行了历史性的会见……这次会见,一大批蒙古贵族由三世达赖喇嘛剃度为僧……十二土默特之一百零八人成为班第(小喇嘛)、脱因(和尚)。”正是在这次大会上,阿勒坦汗宣布引进佛教,施行政教并行的政策,以教法和政令治理他所控制的地区。另一方面,一批统治者本身也成了虔诚的佛教徒,受到佛教基本理念的洗礼,为罚畜刑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由此,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得以迅速发展。
蒙古地区传统的罚畜刑在元代及其以前的很长时间里,只是其他刑罚手段的补充内容,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非常低。但随着北元时期佛教在蒙古地区影响范围的不断扩大,佛教禁止杀生和反对暴力的理念逐渐被当时的统治者们所重视起来,使其在立法时只针对威胁到国家存亡等重大犯罪行为时才适用死刑。所以,在法律中原有的身体刑、生命刑等几乎被罚畜刑完全取代或与罚畜刑并列适用。统治者们纷纷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佛教绝对的统治地位,相应地也确定了罚畜刑在蒙古法中的地位。所以,在《阿勒坦汗法典》中罚九畜、罚五畜的内容会突然多了起来,成为当时主要的刑罚手段。经过半个世纪的检验,到了1640年制定《卫拉特法典》时,罚畜刑在实践中的效果得到了统治者们普遍的认可,从而再次确认了罚畜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其内容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充实和完善。到了清代,随着佛教理念进一步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和在平民中更广泛的传播,罚畜刑也得以保留。
三、广泛适用罚畜刑是蒙古族刑罚制度由重变轻的结果
任何国家的法律发展都会经历从野蛮到文明,从落后到先进的过程。蒙古族作为对人类历史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民族,其法律的发展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规律。在没有文字记载的习惯法时期,蒙古先民们通过部落习俗来调整社会生活各方面的事务。例如,在《黑鞑事略》中记载:“在牧草泛青以后乱挖地面的,处死;遗荒火而烧毁牧场的,杀其全家;随便捡拾遗失物的、踩门槛的、打马的头和眼睛的,一律处死。”[5]除此之外,还有禁止人们向水中和灰烬中溺尿,禁止人们徒手汲水,禁止跨火、跨桌、踩门槛等。如果做出了这些行为,一般会处以死刑。所以,当时的主要刑罚手段是死刑。到了成吉思汗《大札撒》时期,一方面有选择性地吸取了习惯法中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出于加强社会管理、稳定政权和对外战争的需要,制定相对较重的刑罚手段。再者,《大札撒》是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刑罚较重的现象符合法律早期发展阶段的特征。元朝时期的立法受到中原法律的影响,罚畜刑并没有得到明显发展。到了十六世纪的北元阿勒坦汗时期,蒙古社会进入了相对稳定的发展阶段,罚畜刑也进入了发展较快的时期。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使统治者没有必要再以严酷的身体刑来处罚较轻微的违法犯罪行为了,在客观上推进了蒙古法的发展和文明化进程。所以,蒙古法中原有的罚畜刑被重视起来,成为当时主要的刑罚手段。在制定《卫拉特法典》时,虽然蒙古社会进入了动荡不安的时期,需要以严格的法律规范来整顿社会秩序。但罚畜刑的实践效果已经得到统治阶级的认可,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已经不可动摇。所以,在立法中适当地改变了罚畜刑的内容,使罚畜刑作为蒙古法中特有的要素,在客观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以罚畜刑取代死刑、身体刑是以财产刑代替身体刑的表现。这完全与法律发展的客观规律相吻合,是古代蒙古法律走向文明、走向成熟的标志。
参考文献:
[1]余大钧,蔡志纯译.《普兰·迦尔宾行记 鲁布鲁克东方行记》.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1页
[2]赵珙撰.《蒙鞑备录》(蒙文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71页
[3]《蒙古民族通史》(第三卷),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73,381-383页
[4] 彭大雅撰.《黑鞑事略》(蒙文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228页
作者简介:
包朝鲁门,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族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