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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尽管我国长期以来始终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严厉打击职务犯罪的同时,坚持预防。但我们还是时常看到某某高级官员因涉嫌腐败而被“双规”,某某高级官员因巨额贪腐而被判处严厉刑罚的报道。不仅如此,我们还注意到高官们的腐败犯罪时间往往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近期报道的被判處死缓的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案涉案受贿近2000万元,持续犯罪时间长达12年;被判处19年有期徒刑的茂名市原副市长杨光亮案家财5000万,持续犯罪时间更是长达17年。更为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腐败犯罪官员的官位还随着腐败犯罪的持续而不断提升。所有这些报道,连续不断地考验着人们对腐败犯罪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此长年的持续腐败犯罪,伴随腐败犯罪还不断升迁的怪相,更使我们不断地提出疑问:我们所开展的惩防并举的职务犯罪预防方针究竟有什么样的效果?
综观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不可谓不严,我国刑法对职务性犯罪有专章规定且有死刑设置,对职务犯罪的规制范围也愈宽广。除了1997年刑法专章设立的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挪用犯罪外,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财物,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围。同时又根据广大民众的普遍呼声将被称为贪官的“避难所”和“免死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高了整整一倍的法定刑。
不仅立法有着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和表现,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也对腐败犯罪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严惩风暴。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再次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许多意在规避刑事制裁的变相受贿行为和贿赂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幅度地扩大了受贿犯罪的惩处范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针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偏轻,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加强处罚力度的呼声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职务犯罪的自首、立功必须严格依法认定,从而彻底改变了职务人员犯罪自首认定宽泛,由此量刑大幅从轻或者减轻,以致打击不力的状况。
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不可谓不力,但为什么腐败犯罪还是不断产生?腐败犯罪的产生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我们强调惩与防,但却忽略了惩防的有效性,更忽略了刑罚的及时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和作用。
所谓刑罚的及时性,是指犯罪的产生就应即时伴随刑罚的惩治。刑罚并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及时。惩罚的及时可以使人们清楚犯罪是因,刑法是果这样的因果联系,使人们及时感受犯罪带来的痛苦而不敢犯罪。反之当迟来的惩罚虽然也是惩罚,倒更像是表演。职务犯罪案件中,其职务犯罪的时间跨度少则数年,多则十几年,而且许多官员的腐败犯罪与其官位的不断提高同步进行,这已是个普遍现象。不断受贿、贪赃竟然还能不断升官,这固然是官员晋升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写照,但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惩治缺乏及时性。
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所导致的恶果是,极大地助长了腐败犯罪的产生和扩展。可以想象,当一个犯罪产生不久,刑罚就能及时惩处,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愿冒受刑罚惩处,丢弃官位的风险再犯腐败之罪。反之当腐败犯罪产生之后,刑罚不能及时惩处,只能助长腐败犯罪的侥幸心理,久而久之,产生另一种可怕的思维,即腐败职务犯罪并不一定会被发现,也不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现有报道所涉及的长年犯罪的腐败人群中,在他的案件最终爆发以前,这种心理始终占据着支配地位,使之有着无所顾忌的胆量实施受贿等犯罪行为。试想,如果我们能够及时惩治这种腐败犯罪,又何至于会出现长达十几年,腐败犯罪数额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官位不断上升的腐败怪相。
同样,刑罚及时性的缺失也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实施腐败犯罪的助推力。正是因为已经实施腐败犯罪的人员没有受到刑罚的及时惩处,客观上也给其他社会人员提供了反面教材,为他们加入腐败犯罪行列提供了心理支持,进而导致腐败犯罪。
刑罚及时性的缺失不仅助长了腐败犯罪的产生和扩展,也为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民众对腐败犯罪的可承受能力越来越小,对腐败犯罪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而对腐败犯罪的严厉惩处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是此类腐败犯罪所导致的影响。而所有这些社会反映,与腐败犯罪刑罚及时性缺失不无联系。
刑罚的严厉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痛苦,刑罚的及时则体现了法网的严密。因此就预防犯罪而言,刑法的严厉性只能寄望于通过刑罚惩治的痛苦来威慑他人使之感受犯罪的恶果而放弃犯罪。但可以肯定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因为穷凶极恶的抢劫犯罪人也知道其将面临的严厉刑罚之痛苦,但仍然决意犯之。而刑罚的及时性是以刑罚的及时惩治为特征的,其意义是告诫所有可能犯案的人员,只要犯案就会有刑罚及时惩治的风险。因此两者相较,刑罚的及时性对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远甚于刑罚的严厉性
那么,如何提高刑罚的及时性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树立及时惩治对预防职务犯罪有着极为重要作用的观念;其次,应着力研究及时惩治的途径和方法;最后,应提升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使职务犯罪案件在早期就被查获和惩处。尽管腐败犯罪非常隐蔽,不似其他犯罪那样容易察觉,但人类发展至今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人类解决困难的办法总比困难多。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
综观我国对职务犯罪的惩治,不可谓不严,我国刑法对职务性犯罪有专章规定且有死刑设置,对职务犯罪的规制范围也愈宽广。除了1997年刑法专章设立的贪污、受贿、单位受贿、挪用犯罪外,2009年2月的刑法修正案(七)又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把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其财物,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原有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请托人财物的行为纳入刑法惩治的范围。同时又根据广大民众的普遍呼声将被称为贪官的“避难所”和“免死牌”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高了整整一倍的法定刑。
不仅立法有着严惩腐败犯罪的决心和表现,近年来的司法解释也对腐败犯罪掀起了前所未有的严惩风暴。200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1月再次颁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司法实践中许多意在规避刑事制裁的变相受贿行为和贿赂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大幅度地扩大了受贿犯罪的惩处范围。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针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偏轻,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加强处罚力度的呼声出台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职务犯罪的自首、立功必须严格依法认定,从而彻底改变了职务人员犯罪自首认定宽泛,由此量刑大幅从轻或者减轻,以致打击不力的状况。
对腐败犯罪的惩治不可谓不力,但为什么腐败犯罪还是不断产生?腐败犯罪的产生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笔者认为,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是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我们强调惩与防,但却忽略了惩防的有效性,更忽略了刑罚的及时性对预防职务犯罪的价值和作用。
所谓刑罚的及时性,是指犯罪的产生就应即时伴随刑罚的惩治。刑罚并不在于严厉,而在于及时。惩罚的及时可以使人们清楚犯罪是因,刑法是果这样的因果联系,使人们及时感受犯罪带来的痛苦而不敢犯罪。反之当迟来的惩罚虽然也是惩罚,倒更像是表演。职务犯罪案件中,其职务犯罪的时间跨度少则数年,多则十几年,而且许多官员的腐败犯罪与其官位的不断提高同步进行,这已是个普遍现象。不断受贿、贪赃竟然还能不断升官,这固然是官员晋升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写照,但同时也说明我们的惩治缺乏及时性。
刑罚及时性的缺失所导致的恶果是,极大地助长了腐败犯罪的产生和扩展。可以想象,当一个犯罪产生不久,刑罚就能及时惩处,那么还会有多少人愿冒受刑罚惩处,丢弃官位的风险再犯腐败之罪。反之当腐败犯罪产生之后,刑罚不能及时惩处,只能助长腐败犯罪的侥幸心理,久而久之,产生另一种可怕的思维,即腐败职务犯罪并不一定会被发现,也不一定会受到刑罚处罚。现有报道所涉及的长年犯罪的腐败人群中,在他的案件最终爆发以前,这种心理始终占据着支配地位,使之有着无所顾忌的胆量实施受贿等犯罪行为。试想,如果我们能够及时惩治这种腐败犯罪,又何至于会出现长达十几年,腐败犯罪数额数千万甚至上亿元,官位不断上升的腐败怪相。
同样,刑罚及时性的缺失也是社会其他人员“前腐后继”实施腐败犯罪的助推力。正是因为已经实施腐败犯罪的人员没有受到刑罚的及时惩处,客观上也给其他社会人员提供了反面教材,为他们加入腐败犯罪行列提供了心理支持,进而导致腐败犯罪。
刑罚及时性的缺失不仅助长了腐败犯罪的产生和扩展,也为社会带来极为恶劣的影响。近年来我国民众对腐败犯罪的可承受能力越来越小,对腐败犯罪的容忍度越来越低,而对腐败犯罪的严厉惩处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是此类腐败犯罪所导致的影响。而所有这些社会反映,与腐败犯罪刑罚及时性缺失不无联系。
刑罚的严厉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痛苦,刑罚的及时则体现了法网的严密。因此就预防犯罪而言,刑法的严厉性只能寄望于通过刑罚惩治的痛苦来威慑他人使之感受犯罪的恶果而放弃犯罪。但可以肯定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因为穷凶极恶的抢劫犯罪人也知道其将面临的严厉刑罚之痛苦,但仍然决意犯之。而刑罚的及时性是以刑罚的及时惩治为特征的,其意义是告诫所有可能犯案的人员,只要犯案就会有刑罚及时惩治的风险。因此两者相较,刑罚的及时性对预防腐败犯罪的作用远甚于刑罚的严厉性
那么,如何提高刑罚的及时性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首先,应树立及时惩治对预防职务犯罪有着极为重要作用的观念;其次,应着力研究及时惩治的途径和方法;最后,应提升及时侦破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使职务犯罪案件在早期就被查获和惩处。尽管腐败犯罪非常隐蔽,不似其他犯罪那样容易察觉,但人类发展至今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人类解决困难的办法总比困难多。
编辑:刘雁君 nina_lyj@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