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产品质量监督问题对于我国的民生问题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是近几年来,多个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出现,使得产品质量问题陷入了危机,人们开始对于各个产品的质量提出质疑,这代表着我国在质量监督的立法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缺陷。随着我国经济体系的逐渐发展,社会市场经济开始进入到一个深入发展制度之下,如何对于产品质量保障体系进行完善,就成为了其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本篇文章主要针对产品监督方式以及工作特性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以期为我国的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发展作出贡献。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 方式 特点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5-01-01
0 引言
产品质量如果出现了隐患,那么就可能对于整个社会本身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下,所产生的影响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对于绝大多数的经营人员来说,其各方面的工作都只关注最终是否能够盈利;而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本身来说,其产品的使用一般都包含了性能方面的问题,例如在食品、电器产品、药品方面,如果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就可能人自身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都受到威胁。对于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来说,其中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由交易主体来对于内容进行决定;而对于后者来说,质量监督工作所体现出来的恰恰是对于交易秩序所进行的控制,通常情况下对于各个方面的公共安全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下文主要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方式以及工作的特性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 产品质量监督方式
在我国当前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第三方的国家权利机构会介入到质量监督工作之中,如此以来,便使得质量监督体系之中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便得到了强化。这种形式下分野,实际上并不是意味着这两个方面的分立性,相反,进行这种权利区分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使得权利义务能够更加的合理、完善,并且对法律关系加以明确。政府介入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于交易的秩序进行控制,并且构建起能偶满足市场监督体系需求的评判标准。如此以来,整个市场上的生产主体以及消费者主体便能够拥有更好的管理利益。
在现行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1 行政监督工作,由政府的主管部门在对打定职权进行行使的过程中,主要是针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进行抽查。并且这方面的工作绝大多数都是在接收到相应的举报信息之后才展开,在确实查出部分问题之后,才能够对于违法的经营者本身进行相应的查处。
1.2 举报产品的质量违规措施,帮助政府的管理行为提供了较为良好的管理线索,或者说使得生產者本身必须要对于自身所造成的各方面法律责任加以承担。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工作实际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权利要害的问题,也就是说,其中的工作重点是要对于指定的范围之内实施相应的监督工作;而后者则是针对政府自身的管理体制行为进行了产品质量辨别信息的提供。通过该措施能够有效的判断出我国当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否具有着较高的合理性。在实际生产工作的执行过程中,部分市场竞争极为激烈的区域存在着地方保护的现象,甚至于对政府所拥有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滥用,直接将质量监督工作作为一个借口,来防止外地完全合格的产品进入到本地市场之中,这对于整个产品质量的发展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这类非法行之下,我国的市场商品统一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严重的限制了公平竞争制度的在质量监督体系中的执行。因此,产品质量法之中务必要明确的对于这方面进行固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够利用自身的职权离来对非本地企业或者是非本地系统企业的产品进入进行阻扰。严格的执行这一规定,能够防止地区进行产品封锁的现象出现,这其中还包括了不能够以不同检验标准以及方式等方面的理由来强行重复检测;任何机构和个人部门都不能够直接对于准销证、准入证等进行违规设置;不能够在违法的要求其他异地系统的合格产品不允许进入到当地地区之中。
2 目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特点
目前在质量监督系统之中,并未对安全性、适用性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后果进行不同的区分,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导致各个不同的主体部分之间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极为模糊,不良后果出现的几率较大。
2.1 现行体制影响市场主体的必要自由,微观层面影响产品质量的提高,宏观层面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生产的、买卖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生产者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是他的自由,正如毁坏自己的财物而未影响到他人时,法律不得追究;对于公开宣称自己的产品质量不是很好的人,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就不应过问。而从消费者的角度,在质量没有安全危险而对销售产生影响的几种情形中,除了质次价高是非理性的之外,质次价低,质优价低,质优价高,正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果消费者愿意选择质量较差的产品,那也是其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既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更侵犯了其消费意志的自由。这样,生产者难以充分竞争,消费者也难于得到合意的产品,必然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2.2 现行体制下产品安全性的相关信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于充分获取,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损害到消费者权利中最根本的安全和健康权。以电气产品安全为例,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获知合格生产商名录,进行相关消费时就缺少了最重要的信息。由于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干预太广泛,对产品的众多一般质量指标的监督占去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而关系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的事务反而被忽视或者力不从心。这表明产品质量监督必须作出区分:消费者自行监督的范围只应限于一般产品的质量,涉及安全健康因素的产品质量只能由政府负责,政府有义务为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2.3 现行体制下产品质量评价体系难以实现自我更新,消费者受到“合法侵害”的悖论时时发生。技术进步在安全方面一般体现为对消费者保护程度的加强,但高技术可能意味着高成本,如非有特别的原因,现行体制下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去采用高技术,尽管对于消费者而言,由安全性引起的损害往往较之于由适用性引起的损害要大得多,但生产者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却没有很大的区别。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产品缺陷,而对于缺陷的判断,尽管作为兜底条款有“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就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对待产品质量的这两个不同层面,在方法上有其共性:产品适用性问题交由市场竞争和市场主体来解决;产品安全性问题,则采用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可能的手段和专门的政府机关的监管。如,美国有专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香港有专门负责电力及电气安全的机电署等。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以消费者最基本的安全和健康权为核心,达成了市场竞争与政府管理之间的适当平衡,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化管理的内在规律。这些经验完全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参考文献
[1] 趙宏玉. 关于保障和健全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思考[J]. 科技风. 2009(02)
[2] 惠松滨. 论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20)
[3] 仝延申. 浅议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及特点[J]. 电器工厂设计. 2005(04)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督 方式 特点
中图分类号:TB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05-01-01
0 引言
产品质量如果出现了隐患,那么就可能对于整个社会本身都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之下,所产生的影响有着较大的差异性。对于绝大多数的经营人员来说,其各方面的工作都只关注最终是否能够盈利;而对于市场上的消费者本身来说,其产品的使用一般都包含了性能方面的问题,例如在食品、电器产品、药品方面,如果说其中存在安全隐患,那么就可能人自身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都受到威胁。对于市场经营者的管理来说,其中基本内容实际上就是由交易主体来对于内容进行决定;而对于后者来说,质量监督工作所体现出来的恰恰是对于交易秩序所进行的控制,通常情况下对于各个方面的公共安全都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下文主要针对产品质量监督方式以及工作的特性进行了全面详细的探讨。
1 产品质量监督方式
在我国当前社会持续发展的过程中,通常情况下第三方的国家权利机构会介入到质量监督工作之中,如此以来,便使得质量监督体系之中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便得到了强化。这种形式下分野,实际上并不是意味着这两个方面的分立性,相反,进行这种权利区分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使得权利义务能够更加的合理、完善,并且对法律关系加以明确。政府介入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于交易的秩序进行控制,并且构建起能偶满足市场监督体系需求的评判标准。如此以来,整个市场上的生产主体以及消费者主体便能够拥有更好的管理利益。
在现行调整产品质量的法律框架下,产品质量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1 行政监督工作,由政府的主管部门在对打定职权进行行使的过程中,主要是针对产品本身的质量进行抽查。并且这方面的工作绝大多数都是在接收到相应的举报信息之后才展开,在确实查出部分问题之后,才能够对于违法的经营者本身进行相应的查处。
1.2 举报产品的质量违规措施,帮助政府的管理行为提供了较为良好的管理线索,或者说使得生產者本身必须要对于自身所造成的各方面法律责任加以承担。这几个方面的监督工作实际上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前者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能够解决权利要害的问题,也就是说,其中的工作重点是要对于指定的范围之内实施相应的监督工作;而后者则是针对政府自身的管理体制行为进行了产品质量辨别信息的提供。通过该措施能够有效的判断出我国当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是否具有着较高的合理性。在实际生产工作的执行过程中,部分市场竞争极为激烈的区域存在着地方保护的现象,甚至于对政府所拥有的质量监督职权进行滥用,直接将质量监督工作作为一个借口,来防止外地完全合格的产品进入到本地市场之中,这对于整个产品质量的发展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在这类非法行之下,我国的市场商品统一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严重的限制了公平竞争制度的在质量监督体系中的执行。因此,产品质量法之中务必要明确的对于这方面进行固定,任何单位以及个人都不能够利用自身的职权离来对非本地企业或者是非本地系统企业的产品进入进行阻扰。严格的执行这一规定,能够防止地区进行产品封锁的现象出现,这其中还包括了不能够以不同检验标准以及方式等方面的理由来强行重复检测;任何机构和个人部门都不能够直接对于准销证、准入证等进行违规设置;不能够在违法的要求其他异地系统的合格产品不允许进入到当地地区之中。
2 目前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特点
目前在质量监督系统之中,并未对安全性、适用性等方面所呈现出的后果进行不同的区分,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导致各个不同的主体部分之间所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极为模糊,不良后果出现的几率较大。
2.1 现行体制影响市场主体的必要自由,微观层面影响产品质量的提高,宏观层面则在相当程度上阻碍经济的发展。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的各种主体在不妨碍他人的前提下都享有充分的自由,包括生产的、买卖的自由,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条件之一。生产者生产什么样的产品是他的自由,正如毁坏自己的财物而未影响到他人时,法律不得追究;对于公开宣称自己的产品质量不是很好的人,只要不涉及公共安全,法律就不应过问。而从消费者的角度,在质量没有安全危险而对销售产生影响的几种情形中,除了质次价高是非理性的之外,质次价低,质优价低,质优价高,正可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如果消费者愿意选择质量较差的产品,那也是其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在自由竞争的框架中,生产者的自由与消费者的自由经过博弈会达到恰当的平衡。政府强行划定的质量标准,既不一定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更侵犯了其消费意志的自由。这样,生产者难以充分竞争,消费者也难于得到合意的产品,必然影响市场经济发展。
2.2 现行体制下产品安全性的相关信息,对一般消费者而言难于充分获取,极大地影响了消费者的辨别能力,损害到消费者权利中最根本的安全和健康权。以电气产品安全为例,消费者几乎不可能获知合格生产商名录,进行相关消费时就缺少了最重要的信息。由于政府权力对经济生活干预太广泛,对产品的众多一般质量指标的监督占去了政府主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而关系到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等的事务反而被忽视或者力不从心。这表明产品质量监督必须作出区分:消费者自行监督的范围只应限于一般产品的质量,涉及安全健康因素的产品质量只能由政府负责,政府有义务为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提供必要的条件。
2.3 现行体制下产品质量评价体系难以实现自我更新,消费者受到“合法侵害”的悖论时时发生。技术进步在安全方面一般体现为对消费者保护程度的加强,但高技术可能意味着高成本,如非有特别的原因,现行体制下经营者一般不会主动去采用高技术,尽管对于消费者而言,由安全性引起的损害往往较之于由适用性引起的损害要大得多,但生产者法律责任承担方面却没有很大的区别。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产品缺陷,而对于缺陷的判断,尽管作为兜底条款有“缺陷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规定,但一般情况下是以相关强制性标准为依据的。
3 结语
综上所述,就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来看,对待产品质量的这两个不同层面,在方法上有其共性:产品适用性问题交由市场竞争和市场主体来解决;产品安全性问题,则采用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内的一切可能的手段和专门的政府机关的监管。如,美国有专门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的食品药品管理局,香港有专门负责电力及电气安全的机电署等。这样做的合理性在于,以消费者最基本的安全和健康权为核心,达成了市场竞争与政府管理之间的适当平衡,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与法制化管理的内在规律。这些经验完全可以为我们所借鉴。
参考文献
[1] 趙宏玉. 关于保障和健全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的思考[J]. 科技风. 2009(02)
[2] 惠松滨. 论安全视角下的产品质量监督[J].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7(20)
[3] 仝延申. 浅议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及特点[J]. 电器工厂设计. 20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