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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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全球气候变暖,减排势在必行。个人碳排放虽然在我国碳排放总量中所占比重不大,但鉴于耗散结构的作用和间接排放的影响,个人减排对我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关键意义。在低碳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应厘清碳中和理念的内涵,在借鉴国外碳中和经验的基础上,探索我国个人碳排放的法律规制路径,逐步建立包含信息披露、补贴和标准制度在内的碳中和法律制度体系。
  关键词:碳中和;碳减排;碳补偿;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F468.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4-0023-006
  罗斯科·庞德曾经说过,“我们大家都需要地球,我们大家都有我们谋求满足的许多愿望和要求。我们有那么许多人,可是地球却只有一个。每个人的愿望不断地和他邻人们的愿望互相冲突或重叠。所以,人们不妨说,这就有了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任务。”[1] 39 如今, 70亿人口对环境容量使用的愿望与要求,使全球面临着一个艰巨的社会工程任务——应对气候变暖。中国学者在国际“低碳经济”、“低碳社会”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低碳城市”[2]的概念。但是目前对低碳城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发展模式与路径探索,以及微观层面生产领域的减排尝试上,鲜少对个人行为进行低碳约束的探究与讨论。低碳城市,是在低碳经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生产和生活两个领域中都遵循低能耗原则的发展模式。因此,在对生产领域进行规范的同时,亦应关注生活领域中对个人碳排放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个人碳排放行为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在社会文明进程中,社会控制的手段包括道德、宗教和法律。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由于个人愿望或要求的冲突与重叠,所以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任务以及我们称之为法的那种高度专门化形式的社会控制的任务,就在于控制这种为了满足个人欲望的个人扩张性的或自我主张的趋向。”[3] 81其中“个人欲望”即指利益,是“人类个别的或在集团社会中谋求得到满足的一种欲望或要求,因此人们在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安排人类行为时,必须考虑到这种欲望和要求” [3] 82。这种个人扩张性或自我主张的本能使个人不惜牺牲别人的利益满足自己的需求。在工业文明进程中,高科技和经济规模化彰显了个人对利益需求的自我主张本能,成为人类罔顾地球环境容量,大肆破坏环境与资源的动因之一。在城市化背景下,这种个人扩张性导致的负面效应会由于城市耗散结构[4]的作用而被不可估量的扩大化,甚至把人类引向灾难。城市是一个典型的耗散结构,不断地和外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并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增大,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由线性向非线性转变,耦合使微小涨落的作用膨胀,一个微小的事件可能决定大事业的成败。[5]3具体到温室气体的排放,虽然居民个人的碳排放量在总量中所占比重较小,但作为城市之主体,其行为引起的延伸效应对城市的影响力却是不容忽视的,他们决定着低碳城市建设这个大事业的成败。因此,在低碳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通过立法完善城市调节系统,加强城市的自动调节机制,引导城市向结构化、有序化的方向发展,控制个人扩张性或自我主张本能,使城市碳排放达到有序状态,实现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目标。
  在庞德的理论中,对个人扩张性或自我主张本能的控制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安排达成的,即承认某些利益,确定在什么限度内承认与实现那些利益,以及努力保障这些利益。庞德对利益进行类型化研究,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他认为个人利益,就是那些直接涉及个人生活和从个人生活的立场看待的请求、需求和欲望。公共利益是那些由有关的个人以组织名义提出或从政治生活的立场提出的请求、需求和要求。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的角度考虑,以社会生活名义提出的社会集团的需求和要求,他们事关社会维持、社会活动和社会功能,需求范围更为宽泛。资源,尤其是气候资源使用与保护,是事关全球发展的需求,属于典型的社会利益。无论其在现实中为私人所有还是公共所有,资源整体上仍然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对资源的利用应使社会整体福利增加。[6]因此,气候资源作为一种稀缺性的社会利益,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安排,保障主体在使用过程中履行以下义务:第一,合理利用资源;第二,主体使用资源获得利益,造成其他成员机会损失的,即丧失因占用资源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机会,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补偿;第三,主体因使用资源给他人带来损害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弥补他人的损失。因此,在低碳城市建设中,对个人的碳排放行为也应当予以法律规制。
  二、个人碳排放行为法律规制的现实基础
  (一)个人行为对碳排放量的影响不容忽视
  根据世界能源组织发布的数据,2009年全球化石能源消费量占世界能源总消费的80.9%,而全球99.6%的二氧化碳排放来源于化石能源,[7]因此我们可以把能源使用行为视为碳排放行为。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的中国,化石能源占全国能源消费总量的92.2%[8] 866,高耗能、重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固然是能源消费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结构的日益升级亦对其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凤振华[9](2010)等认为,居民消费行为所耗费的能源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45%-50%,比重相当可观。居民个人碳排放包括直接排放行为与间接排放行为。所谓直接碳排放行为,是指为了实现个人需要,并处于个人直接有效控制下的碳排放行为。直接碳排放行为包括家庭排放和交通排放。因履行职务而产生的交通排放,或者企业为生产家庭使用的产品而产生的排放等,虽然也以满足家庭、个人需要为目的,并且其最终行为主体为个人,但该排放并非完全受个人的控制,社会利益、职务要求、企业目标等因素都会影响碳排放量,故属于间接排放。在工业化国家,与个人生活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间接碳排放量在总量中占了相当的比重。产品的生命周期从原材料开始,在制造、运输、使用直至循环使用到最终处理,每一步都要耗费能量,排放温室气体。我国2002-2007年居民生活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了41%(见表1),其中间接碳排放量远远大于直接碳排放量,是直接碳排放量的5.68倍,且呈现明显的几何增长趋势。间接碳排放虽然不完全受个人的控制,但个人可以通过其消费行为,如采购绿色产品(碳中和产品)等的方式,影响生产者的生产和营销策略并最终达到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因此,低碳城市建设中碳中和理念的实施,不但有助于居民作为个人直接减少家庭和交通碳排放,还利于其作为社会人通过对企业的监督和影响实现间接碳减排,具有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   另外,来自British Energy Spare Trust的数据显示,全球约有四分之一的碳排放来自于家庭,平均每个家庭每年排放6吨二氧化碳。在欧洲,将近50%的GHG(Green House Gas)是由个人直接排放的,仅住房就耗费40%的能源。[11]我国2008年能源消费总量为291448万吨标准煤,其中生活消费为31898万吨标准煤。虽然只占总量的10.9%,但与1990年相比,上涨了100%。(见表2)在我国人口基数大、经济总量大的背景下,未来生活能源消费量存在巨大上涨空间。因此,必须对个人碳减排进行法律规制,才能顺利践行我国的减排承诺。
  (二)个人碳排放行为的规制效率较高
  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Nicolas Stern在其《气候变化经济学》的报告中指出,截至2050年,为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维持在550ppm以下,将耗费GDP的1%;如果我们现在无所作为,则气候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将使我们每年损失5%的GDP,直至全球经济崩溃;如果考虑到更为广泛的风险和影响,这个损失可能达到20%,甚至更多。全球变暖是人类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加以解决。既不能听之任之,也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减排必须讲究效率,力争以最小的代价达到最好的效果。
  与采用高科技降低能耗相比,个人碳减排的成本更为低廉。有时候,甚至一个生活习惯的改变即能减少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例如,据国际能源组织估算,待机状态耗费能源所导致的碳排放约占全球排放量的1%,与全球航空业的排放量接近。对于每一部电器而言,待机状态耗费的电量微不足道,大约在0.5-15瓦特,但是全球庞大的电器数量使其碳排放量惊人。在欧盟、北美、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中,家庭拥有电器的数量平均为20部,则待机状态耗费的电量占家庭耗电量的5%-10%。美国两位学者在其一篇论文中通过数据论证了个人生活习惯改变的惊人潜能。如果一个家庭拥有20部电器,通过以下个人家庭行为和交通习惯的改变,可以降低60%-62%的家庭能耗(见表3)。
  截至2009年底,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中7件大家电户均拥有量接近100%(见表4),其中电视机、空调、移动电话的拥有量每户超过一部,加上未列入统计范畴的录音机、收音机、MP3等小家电,户均拥有电器量约为10部。如果每个家庭都能够改变用电、开车模式,尽量减少待机状态、保持良好驾驶习惯、选用低能耗电器和汽车,至少可以轻松减少30%的家庭耗电量,相当于全国碳排放量的3%。
  个人是社会的主体,应当理性对待自己的选择与行为。只有当个人对自己日常生活所排放的GHG负责,并以其所拥有的或大或小的政治、经济影响力引领他人,使整个社会乃至全球形成良性的互动,方能最终形成有序的共生体系。因此,在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大战中,个人的承诺成为取得胜利的关键所在,以立法规制个人碳排放行为势在必行。
  三、个人碳排放法律规制的路径——
  碳中和制度的设计与实施
  (一)碳中和理念的内涵
  目前,碳中和理念是国际上对个人碳排放规制的最佳路径。在《新牛津英语字典》中,碳中和(carbon neutrality)是指在计算二氧化碳的排放总量的基础上,通过植树等方式对二氧化碳进行吸收,以达到环保的目的。碳中和体现了一个零碳排放的理念。许多文献中碳中和概念与碳补偿(carbon offset)的内涵具有同一性,并认为该理念因并未真正实现碳减排而存在缺憾。《碳中和的迷思》(Carbon Neutral Myth)中,作者Kevin Smith在讨论碳中和的弊端时,即以碳补偿的弊端替代碳中和。笔者认为,碳中和概念的内涵大于碳补偿,包含碳补偿和碳减排。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改变习惯》(Kick the Habit:a Guide to Climate Neutrality )指出,气候中和应当首先通过尽可能减少碳排放来实现,对于目前科技无能为力的碳排放,才考虑用碳补偿的方式来实现碳中和。英国标准协会(BSI)颁布的PAS2060碳中和承诺中也认为,碳中和是指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达到零净增的一种状态。主要是在测量碳排放量的基础上,通过碳减排(carbon reduction)和碳补偿(carbon offset)达到零碳排放的目的。因此,碳中和应当包括碳减排和碳补偿,并首先应当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提高效能等方式进行碳减排;对于现有科技暂时不能实现减排或者代价太高的,才考虑用购买碳补偿的方式实现零碳排放。
  碳中和概念从诞生起就存在争议,但其存在价值仍然受到瞩目。首先碳减排和碳补偿互为有益补充,碳补偿是碳减排实现的有效资金来源之一。碳补偿概念来源于碳排放交易。与之不同的是,碳排放交易需在严格的法律规定框架内实施,而碳补偿则由个人或公司自愿向非营利的碳补偿供应者购买。目前碳补偿主要通过采用植树、碳捕捉,购买碳排放信用等方式来实现。运行碳补偿容易导致有能力负担碳补偿的人怠于改变原有的生活方式,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碳减排,而这些人或团体又往往对气候影响最大。其结果是大量使用能源的生产与消费结构没有改变,原有的行为模式也没有改变。但是,碳中和却不能没有碳补偿。某些行业如飞机和水泥生产,目前具有不可替代性,并在可预见的未来无法大规模地降低碳排放,因此允许这些行业通过碳补偿方式达到碳中和,并将该资金用于减排科技研发,在短期内不失为有效策略!其次,碳中和具有功能多元性的特点。通过种植速成林的方式实施碳补偿,不仅可以作为燃料使用,减缓森林植被的破坏,又能够保护野生动物,减缓土壤侵蚀,提供木材水果和其他产品,同时优化人类的生存环境。第三,碳中和理念本身具有动态成长性,其实现的方式可以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而不同。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方式多种,代价各有不同。如果实现碳减排的成本更高,或者给其生活带来巨大的不便,个人易选择付费通过别人实现碳减排。这同时也使得能以较低成本实现碳减排的人获得资金的补偿。价值规律作用下,通过碳补偿实现碳减排的主体越多,则其价格就越高。当碳补偿价格高于碳减排行为成本时,碳补偿就失去了存在价值,碳减排将成为唯一的实现方式。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以碳中和作为实施本国低碳策略的基本理念。   (二)国外碳中和法律制度的实施
  碳中和理念实施的关键,在于其制度的设计是否有利于减排!世界各国为此进行了各种有益尝试。2008年2月,世界上第一个碳中和网络启动。该网络致力于为会员和世界各国政府、企业提供帮助以达到温室气体排放中和。目前4个国家、4个城市、7个企业加入该网络!英国国会通过了Climate Change Bill,为英国居民设立记录排放信用的电子账户[13],当他们购买与碳排放相关的产品时,必须考虑其账户中的排放信用额度。想要使用更多能源的,必须参加排放交易以获得更多的信用额度。日本虽未加入该网络,但日本政府在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碳中和理念的践行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值得我国在低碳城市建设立法中予以借鉴。
  1.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再生能源。为了减少由于化石能源利用产生的温室气体,促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日本颁布了《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措施法》、《新能源利用的措施法实施令》等法规,提倡使用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并积极开展潮汐能、水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究。日本还另辟蹊径打起了冬季积雪的主意,通过对积雪的处理解决夏天制冷问题[14]。1吨冰的溶解热就相当于8.6升石油,北方城镇如果全部改用存雪制冷,节约的燃油为数可观,而相应减排的二氧化碳可高达3500吨。
  2.各种碳中和补助金制度的制定。2008年5月,日本政府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2009年4月,又发布了《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政策草案。出台了折旧制度、补助金制度、会计制度等多项财税优惠措施,引导、鼓励企业开发节能技术、使用节能设备。[14]从2009年开始,日本政府向购买清洁柴油车的企业和个人支付补助金,以推动环保车辆的普及。自2009年4月1日起,日本已开始实施减免混合动力车等环保车辆的购置税和重量税的优惠政策。日本政府还联手企业对更换节能冰箱、空调的用户,补贴5000日元/台,对于使用节能设备的单位给予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对耗能过大的单位,进行罚款、停产整顿等处理。
  四、我国个人碳排放法律规制的法律对策
  综上所述,碳中和理念是当今世界上广受认可的碳减排路径。我国要实现既定减排目标,不仅要依赖国际协作,还应从挖掘自身的减排潜力, 通过立法践行碳中和理念,使每个国民都担负起各自的减排责任。
  (一) 碳中和基本法律制度
  建立碳中和法律制度,首先应当明确碳中和理念内涵,强调碳减排的重要性及碳补偿的补充作用,避免碳中和与碳补偿概念的混同。其次,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适当的法律约束。尽管碳中和的实施以自愿为基础,但考虑到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应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最大排放值,令高于该排放值的个人或家庭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可提高碳中和理念的实施效率。再次,建立家庭碳中和账户制度以及登记制度。建立家庭账户,可以为家庭提供碳排放信息,提醒并督促家庭适时实施碳减排措施,以完成碳中和目标;建立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碳减排量重复计算的风险,防止出现重复买卖的欺诈行为。
  (二)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碳中和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保障。信息的颁布可以引发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与讨论,也可以为政府、NGO和科研机构提供分析的依据。碳中和相关信息应当由国家环境部、能源局协同颁布,其信息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第一,提供个人碳排放量总量以及人均碳排放量的数据,以及产品碳排放量信息。许多调查显示,公众并不知道他们使用了多少能源以及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能源隐形问题是家庭能源使用中的突出问题。可靠的个人碳排放信息的传播,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的判断、改变人的行为。在产品的标签上表明碳足迹、用不同颜色的标签表明该产品的碳排放量的高低,在汽车上加装碳排放计数表等措施,可以有效地帮助公众理解碳中和,并逐步影响公众的行为。第二,公布关于气候碳排放对于经济和人身健康的危害的信息。与损害环境的信息相比,公众更容易被可能造成经济及人身损害的信息所感动。因此,政府披露气候变暖对经济和人身损害的信息,可以激发具有强烈个人责任感的公众遵守碳中和规范。第三,公布碳减排和碳补偿实现方式的信息。明确行为改变与碳减排的量化关系以及碳补偿的价格与方式,提供行为改变与金钱补偿的优劣对比,为个人根据自身情况确定碳中和行动提供科学依据,有助于鼓励个人自觉实施碳中和理念。
  (三) 碳中和补贴制度
  降低碳排放的行为包括节约行为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行为。虽然提高能效具有更明显的减排效果,但是由于和消费行为的密切关联性,改变阻力较大。赞同“理性人”观点的学者从成本的角度研究法律与社会规范对个人行为的影响,认为改变个人行为习惯的最佳方式是借助消费品税收、补贴、标准等手段,建立行为改变与个人利益的因果联系。因此建立补贴制度是碳中和制度有效实施的良策。补贴制度应当包括损失补贴以及贫困补贴。对于因实施碳中和、减少碳排放遭到实际损失的家庭或者个人予以鼓励性补贴;对于接近贫困线并购买碳补偿的人以贫困补贴,有助于环境正义的实现。
  (四) 制定统一标准
  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之一,是对气候变化影响的监测、评估和预测。这不但是考察应对措施必要性、有效性的基础,而且是进行减排机制磋商、减排义务分配与减排合作的基础。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测算网络及产品的碳足迹”作为未来标准化发展的重点,充分说明了标准化在温室气体排放监测、计算、评价方面的重要作用。个人碳中和理念的实现,主要依赖个人碳排放计算器以及碳补偿零售的有效性与合法性。由于碳补偿的零售商存在促进碳补偿销售量的利益动机,为保证碳中和的公平实施以及制度预期目的实现,应当制定统一的碳补偿零售标准及碳排放计算器标准,力争计算方法公开化与透明化,并严惩违反标准的生产商与销售商,以强制力保障标准的实施。
  制定碳中和标准,首先要设立碳补偿的阶梯式购买标准。随着个人或企业排放量的增加,其购买单位碳额度的价格要有所区别,以鼓励那些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实施碳减排的企业或个人。其次应加强对片面碳减排行为防范。如曾经有报道说,一家公司兜售的碳补偿来源于部分人被迫放弃现代社会生活。这种完全依靠人力代替现代文明成果做法,是社会的倒退,有悖于历史发展规律。因此,应当对碳补偿项目进行必要的立法引导与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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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兴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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