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下的网络司法拍卖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资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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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司法拍卖这一新型拍卖模式,从浙江宁波的首次实践到之后的兴起,一方面凸显出它相较于传统司法拍卖的优势,如零佣金,高效率,寻租空间小,司法公信力高等,另一方面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缺陷,如立法空白,成交价低,传统拍卖行业冲击等。应当从规范网络平台,健全相关制度,建立监督机制三方面来改善。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优势;缺陷;规范网络平台;健全制度;监督机制
  随着浙江宁波最先将司法拍卖试水淘宝网络平台,司法拍卖开始步入网络时代。在过去的一年,网络司法拍卖一直为大众所热议。
  一、网络司法拍卖现状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实践
  2012年7月10日,两项拍卖在淘宝网新设“司法拍卖”平台上成交。浙江宁波北仑区、鄞州区法院两辆涉诉车辆的拍卖被放上网络。此次浙江省高院与淘宝网首次合作的网络司法拍卖广受关注。
  截止2013年6月底,网络司法拍卖一年间总成交额超6亿元,节约佣金1187万元。[1]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优势
  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行对强制执行标的物进行拍卖在实践中有不少问题,网络司法拍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传统司法拍卖的弊端。
  1.零佣金
  在传统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司通常依据《拍卖法》收取占拍卖成交价10%的高额佣金。不少人认为申请执行的费用已包含了拍卖费用,拍卖佣金应由法院支付。[2]网络司法拍卖采用网络平台,避免了争议,零佣金在实现标的物价值最大化的同时,也做到了惠民。
  2.提高拍卖效率
  低成交率是传统司法拍卖的一大弊端,其拍卖公告通常发布在当地报刊上,而网络司法拍卖不受地域限制,有更多的人可知悉拍卖信息从而参与司法拍卖。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透露,2011年该院委托拍卖流拍率达33.3%,重新发布拍卖公告、召开拍卖会要消耗大量人力物力,效率低下。而首起淘宝网的网络司法拍卖从公告到办理标的物交付手续,仅花了18天就一次拍卖成功,拍卖效率极高。
  3.压缩权力寻租空间
  传统司法拍卖存在大量寻租空间,拍卖公司故意夸大或缩小宣传标的物瑕疵,压低或抬高参考价,竞买人围标、串标等现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现专门操控司法拍卖的职业控场人。[3]网络司法拍卖省略了拍卖行这一中介环节,竞买人与拍卖行、竞买人与竞买人之间的人为操作很大程度被避免,很好地实现了公正交易。
  4.提高司法公信力
  数据显示,全国70%落马法官都与司法拍卖有关,都曾涉及司法拍卖违规行为。[4]网络司法拍卖的高公开度,加大了制约和监督法官的力度,减少腐败,提高了执法效能,从而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缺陷及相关问题
  (一)立法空白
  首先,现行《拍卖法》明确规定其适用于拍卖企业,排除了网络司法拍卖;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而网络司法拍卖却无拍卖师。其次,法院与淘宝网权责界限不明晰,网络司法拍卖出现纠纷时,淘宝网责任的承担并无规定。再次,目前网络平台没有健全的拍卖流程规则可依。现行《中国拍卖协会网络拍卖规则(试用版)》中所指的网络拍卖,是指将拍卖现场,如拍卖师主持、拍卖现场等信息通过网络传导给客户端的竞买人,它没有对无拍卖师、无拍卖现场的情况纳入规范范围。这些都说明了我国目前缺乏一套成熟的网上司法拍卖规则,急需立法机关尽快制定相应法律法规。
  (二)成交价低
  网络司法拍卖实行的目的之一,就是扩大交易对象与交易地域,实现拍品的高成交价和高成交率。但网络司法拍卖刚兴起,宣传力度不大,拍品信息的受众不多。在网络司法拍卖成交价格低的背后还存在一个问题: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时,低价拍卖被执行人财产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5]
  (三)司法权的收回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其真实内涵,独立性、中立性、交涉性、消极性等特征逐渐灭失,司法权的地方化、法官的行政化、审判的实体化,异化了司法权,要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必须采取各种措施来克服异化。[6]网络司法拍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司法权异化、回收了部分司法权,但司法权的异化抑制与回收,是一个好的解决还是一个糟糕的选择,我们仍不得而知。
  另外,司法拍卖在国外通常由法官下达命令,执行事务官执行,但我国法院内部的机构建设和权力分配存在问题。我国执行拍卖不存在执行事务官,而且法院收回司法权并不意味着法院执行机构独自实施拍卖,还须考虑执行机构以外的部门,如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这些部门在司法拍卖市场化改革中进入了执行程序,若法院收回司法权,须重新考虑它们的定位问题,这在短期内存在较多困难。[7]
  (四)对传统拍卖行业的冲击
  中国拍卖行业在2012年的成交总额为5754.65亿元,其中通过网络平台的交易额为11亿左右,到了2013年则超28亿。而我国的拍卖行业有重重的司法烙印,传统司法拍卖是其行业的主要业务来源之一,在北上广等地更是集中于从业多年、经验丰富的拍卖企业。法院将司法拍卖慢慢转移至网络平台,对传统拍卖行业无疑是重创。
  三、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建议
  笔者认为,应从规范网络拍卖平台、健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和建立相应监督机制这三个方面来对网络司法拍卖加以规范。
  (一)规范网络拍卖平台
  1.对网络司法拍卖流程的建议
  淘宝网目前使用的具体流程并不完善。例如,关于“报名拍卖的最低人数为2人”,笔者认为,网络身份的认证度远低于传统司法拍卖面对面的身份认证,应当增加人数,以减少少数竞拍人串通的可能。又如,其中规定一经发现其他竞买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等,淘宝及法院有权拒绝其参加竞拍或取消其买受人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淘宝是营利性质的网络平台,“有权”给予了淘宝网因利益而选择忽视买受人违反拍卖规定行为的可能性。[8]   2.提高网络平台的可操作性和安全性
  网络平台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使其不可避免地存在操作风险。如可能会出现网络拥堵,用户因服务器问题而错拍、误拍、漏拍标的物,恶意上传虚假标的物信息,拟制、篡改、泄露用户资料,甚至有可能被黑客通过编程来操控司法拍卖这些情况。所以网络平台在技术上应不断革新,为网络司法拍卖提供便捷的通道和安全的护盾。
  3.人才培养
  网络司法拍卖虽无拍卖师,却增加了系统管理员、系统操作员、客户导拍咨询员等,他们也是网络司法拍卖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笔者认为应当对这些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培训,不单应了解、掌握网络拍卖操作的技术要领,更应熟知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知识,以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的正常进行。
  (二)健全网络司法拍卖制度
  1.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委于2013年正式立项《网络拍卖规程》,经前期起草、讨论和修改,目前已进入后期内容修改阶段,2013年下半年中国拍卖协会进行了大范围意见征求,并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终稿,提交国家标准委进行审批,争取尽早实现网络拍卖有规可依的目标。[9]由此可见,我国正紧锣密鼓地筹备着,《网络拍卖规程》的出台将会成为网络司法拍卖真正法律化的标志。
  2.平衡网络模式与传统的市场份额
  2012年7月18日,浙江省最高院院长齐奇在批示指出:“网络交易,是近十年才新兴的市场方式,过去制定的司法拍卖规定尚无网络是市场的概念。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物资均可上网拍卖。比如,属于标准化、通用型的动产乃至不动产,可能适于网上拍卖;属于非标的动产、不动产,如珠宝、股东、高级工艺品,特定性的建设用地、住宅区、工业生产线等等,可能仍宜采用传统的拍卖方式。”由此可见,明晰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的可拍物与禁拍物,将有利于规范整个拍卖市场,也有利于平衡网络模式与传统模式的市场份额,两者可以良性竞争,互相制约,从而建立起一个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的拍卖市场。
  (三)建立网络司法拍卖监督机制
  一个好的体系要能健康持续地发展,监督机制是必不可少的,许多行业监督协会的存在及运作效果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对网络司法拍卖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是相当必要的。
  1.网络监督
  设立专门的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监控体系,对拍卖网页的设置,标的物信息的公布,拍卖过程,成交时效及款项保管等进行半自动监管,既有软件检测,也有人工审核,及时记录网络平台上的数据,反馈至技术人员,不断促进网络平台技术的革新。
  2.法院权力监督
  目前我国已有“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网站上公开的拍卖信息是除法院与拍卖平台外的第三方公布,它在具有公正性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法院过度参与网络司法拍卖以致权力过剩甚至越位。其次,笔者认为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也应全程参与到跟进网络司法拍卖进度的工作中来,若存在不合法之处,及时向当事人、法院反馈相应情况,与公众一同监督法院权力的行使情况。
  3.资金监管
  网络平台的零佣金,导致了在保证金的安全保障技术要求上没有正面激励机制,且很有可能因不可抗力如网络崩溃,或者因第三方过错如黑客窃取资金等产生损失。此外,淘宝网等网络平台具有营利性,支付宝有将暂时扣留在账户中的保证金进行投资、获得孳息的相关经济活动,而孳息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
  针对上述问题,在立法上明晰网络平台在网络司法拍卖中的身份及其权责的同时,法院还应监督网络平台对于保证金的处置,没有竞拍成功的竞买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和孳息应及时返还竞买人;买受人虽在成交后将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打入法院指定的账户中,但他滞留在支付宝中的保证金同样会产生相应孳息,其收益应纳入执行款中,用于支付被申请执行的债权,[10]多余部分则应返还给买受人。
  参考文献:
  [1]中国宁波网.http://news.cnnb.com.cn/system/2013/07/11/007779257.shtml,2013-11-12.
  [2]刘萍.网络司法拍卖法律问题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2).
  [3]邓宇.<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1(21).
  [4]陈东升.浙江省高院回应网络司法拍卖质疑[N].法制日报,2012-08-10(4).
  [5]王比学,陈慧茹.司法拍卖,“网下走”还是“网上行”[N].人民日报,2013-09-04(19).
  [6]黄斌.论当代中国司法权的异化与回归[J].湛江师范学院院报,2005(1).
  [7]百晓锋.新民诉法第247条与面临十字路口的司法拍卖改革[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2).
  [8]淘宝网“司法拍卖Q&A”.有关淘宝网司法拍卖的具体流程[EB/OL].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knowledge-2582698.htm?spm=1.220716.237603.1,2013-11-12.
  [9]刘礼福.<网络拍卖规程>有望年内报批[N].中国商报,2013-08-22(6).
  [10]黄阳明.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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