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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中国法学教育存在诸如人才定位混乱、教学模式单一、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脱节等问题,法律工作者知识结构单一,专业技能不强。在新形势下,中国法学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状,分析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拟从改革教学模式,完善教育教学方法,提倡法学终身教育等方面对中国法学教育改革思路进行探讨。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理念;多元化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 据考证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礼学考试。秦代推行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法律考试是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汉代……以四科取士,明达法令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①。唐、宋时期, 科举考试中有单独的法律考试— 明法科。元明清受理学的影响,科举以四书五经取才, 法学教育逐步淡出科举视野。19 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拉开了近代法学教育的序幕,清末法学教育也在这场法学教育战争中建立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颁布,法政科大学作为一个专设学堂进入大学堂。190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院校——京师法律学堂在北京成立,直隶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法政学堂相继开办。法学教育开始兴起,在校法学学生人数不断上升。截至1909年,全国共有高等教育学堂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共计47所,学生13282人,分别占比37%和55%。
新中国成立之后, 法学的光芒被历史尘埃与科学主义思想所遮盖,过度倚重马克思主义教育, 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的忽略; 重政治教育, 轻法学教育; 学科设置偏向工具课程,基本理论被淡化等等都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都受着意识形态的影响,从20 世纪50 年代起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兴起,政策教育逐渐代替了法学教育,“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达到了顶峰\+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成为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工具,丧失了其独立专业的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和逐步深入,全球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教兴国,教育兴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我国法学教育正逐步走上科学化、合理化、实际化的道路,理论与实践兼具,学术自由与教学改革并存,法学教育出现了跳跃式的发展。30 年来,开设法律专业的院校翻了两百倍,在校法学教育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数量甚至出现了畸形的增长,配套政策和设施没有跟上学生数量的增长,现行法学教育弊端日益突出。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人才定位不清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全日制学历教育,还是成人在职或函授教育:无论是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还是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几乎都定位于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说致力于法律人的培养和教育\+③。但事实上,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的要求相当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同时具备历史、经济、理工以及其他学科的基础专业知识;不仅要对庞大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烂熟于心,而且在法律推理能力运用能力要技高一筹,职业道德和素质更是必不可少。这些技能的掌握和素质的培养是一个很长、缓慢的过程,既要有充分的理论学习时间和实践锻炼机会,又要有良好的教学师资和丰富的教学资源。目前,我国高校中的大部分法学院都不真正具备这些条件,只是简单的为社会输送“流水线”的法律工匠。真正的法学人才目标的定位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职教学和专业教育的教学目标应该有所差异化。
2、法学教学模式单一
中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单一,很多高校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一支笔,一块黑板和一张嘴的阶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学教师间接技能的传授,当中缺乏最直接最有效的职业技巧培训。中国法学教育还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训练,像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仍然偏低;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 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教师仍采用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过于强调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创造思维的培养,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落后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够满足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3、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脱节
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学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相脱节,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法学教育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理论讲授和理解之上,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都没有体现法律职业的具体要求,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指引,没有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
4、招生的盲目扩张导致教学质量滑坡
随着国内绝大部分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法学受教育人数每年也在以可观的比例增长。但是,教学质量并未跟上教学规模,师生比例失调,硬件设施没有跟上,教学措施没有得到及时的改进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差,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思辨能力缺乏,知识结构明显不合理等情况的出现,部分高校的教学质量出现严重滑坡,法学学生就业率也是逐年下降。
三、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思路分析
(一)改革教育理念,注重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家偌内等说过:“法律家需要运用成套的独具一格的技能以成其事”。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④。从过去到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质量。在当今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应当树立全新的人才培养理念,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教育教学理念与时代特征相结合,把人才教育与时代需求挂钩,把传道授业解惑和培养职业技能相融合,构建起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科学合理的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从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转变到职业教育,避免“流水线”工作制造出一批简单的法律工匠。法律人才应从单纯地应用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到利用其它学科专业知识旁征博引,利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由于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工作者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⑤,法律职业要求的是一种比普通人更为苛刻的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二)完善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遵循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需要,在设置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以选修课的形式设置相应的社科、人文等其他学科知识,进一步拓宽法律人才知识领域和视野,在法律史学类课程、英美大陆法系比较类课程等课程上, 夯实学生法律常识基础和法律基本能力,帮助学生搭建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在理论实践课程设置比例方面,可适当增加实践性课程比重,将提高法律应用职业技能作为课程设置的目标之一。
长期以来,纯法律知识的灌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老师被动教学,学生被动学习,对法律框框条条死记硬背。这样的的教学方法,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和理论功底上去了,但是法律应用能力却是迟迟不前。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为了提高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改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增加教学实践性环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全面培养学生运用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参观监狱、到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见习,来完成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的对接;要加强以学生为主, 强调角色分工和协作工作的模拟法庭教学法,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教育多元化,加强终身教育
“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就是愚蠢。”美国学者约翰.S.步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提到。21世纪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学术百家争鸣,已经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多样化需求,法学教育多元化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首先,培养人才目标的多元化。各高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角色定位而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在研究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上有所侧重,培养不同的法学人才,突出自己的办学优势,满足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多样化需求。其次,教育内容和方式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综合发展,单一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复合型法律人才越来越受到各行业的欢迎。因此,法学教育课程因从单一到多元,从单纯的法律知识过渡到法律知识和其他各学科知识相融合。在教育内容多元化的同时,教育方式也要多元化转变,引入案例分析教学、诊所式教学、多媒体教学、实践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提升法律工作者的各项技能。
在教育多元化的同时,法律教育也要建立终身教育体制,督促法律工作者树立终身教育观念,加强终身教育,在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在职培训,从学校教育转变到以社会化教育为主,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拓展法学终身教育的新途径。
[注释]
①李英华,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通论—— 关于以吏为师、黄老无为与独尊儒术的比较研究[ J],学术探索, 2001, (S1)
②戚桂芳、袁雪,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09(21)
③吴鹃,吴小鸥,我国法学教育的检视及展望[J],湖湘论坛,2009(5)
④吴情树, 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年7月(25)
⑤李雍雅,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改革的趋势与法学图书信息资料的共建[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3)
[参考文献]
[1]李英华,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通论—— 关于以吏为师、黄老无为与独尊儒术的比较研究[ J],学术探索, 2001, (S1)
[2]戚桂芳、袁雪,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09(21)
[3]吴鹃,吴小鸥,我国法学教育的检视及展望[J],湖湘论坛,2009(5)
[4]吴情树, 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年7月(25)
[5]李雍雅,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改革的趋势与法学图书信息资料的共建[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3)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
关键词:法学教育;教育理念;多元化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和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源远流长, 据考证早在西周时期中国就出现了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的礼学考试。秦代推行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法律考试是选拔官吏最主要的途径。汉代……以四科取士,明达法令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考试内容\+①。唐、宋时期, 科举考试中有单独的法律考试— 明法科。元明清受理学的影响,科举以四书五经取才, 法学教育逐步淡出科举视野。19 世纪末的“清末修律”运动拉开了近代法学教育的序幕,清末法学教育也在这场法学教育战争中建立了自己独特的体系,打破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颁布,法政科大学作为一个专设学堂进入大学堂。1906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所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院校——京师法律学堂在北京成立,直隶法政学堂、京师法政学堂等法政学堂相继开办。法学教育开始兴起,在校法学学生人数不断上升。截至1909年,全国共有高等教育学堂127所,学生23735人。其中,法政学堂共计47所,学生13282人,分别占比37%和55%。
新中国成立之后, 法学的光芒被历史尘埃与科学主义思想所遮盖,过度倚重马克思主义教育, 对其他人文社会科学教育的忽略; 重政治教育, 轻法学教育; 学科设置偏向工具课程,基本理论被淡化等等都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的不良影响。一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学教育都受着意识形态的影响,从20 世纪50 年代起法律虚无主义开始兴起,政策教育逐渐代替了法学教育,“文革”期间法律虚无主义达到了顶峰\+②。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成为为无产阶级专政服务的工具,丧失了其独立专业的特征。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展和逐步深入,全球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科教兴国,教育兴邦”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举国上下的共识。我国法学教育正逐步走上科学化、合理化、实际化的道路,理论与实践兼具,学术自由与教学改革并存,法学教育出现了跳跃式的发展。30 年来,开设法律专业的院校翻了两百倍,在校法学教育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数量甚至出现了畸形的增长,配套政策和设施没有跟上学生数量的增长,现行法学教育弊端日益突出。
二、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1、人才定位不清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全日制学历教育,还是成人在职或函授教育:无论是专科层次的法学教育,还是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培养目标几乎都定位于为国家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也就是说致力于法律人的培养和教育\+③。但事实上,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的要求相当高,不仅应当精通法律知识,而且还应同时具备历史、经济、理工以及其他学科的基础专业知识;不仅要对庞大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烂熟于心,而且在法律推理能力运用能力要技高一筹,职业道德和素质更是必不可少。这些技能的掌握和素质的培养是一个很长、缓慢的过程,既要有充分的理论学习时间和实践锻炼机会,又要有良好的教学师资和丰富的教学资源。目前,我国高校中的大部分法学院都不真正具备这些条件,只是简单的为社会输送“流水线”的法律工匠。真正的法学人才目标的定位应当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而定,在职教学和专业教育的教学目标应该有所差异化。
2、法学教学模式单一
中国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单一,很多高校法学教育仍然停留在一支笔,一块黑板和一张嘴的阶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学教师间接技能的传授,当中缺乏最直接最有效的职业技巧培训。中国法学教育还没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进行足够的从业技能训练,像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这些教学模式还在初步尝试阶段,各类考试中的案例题的比例仍然偏低;由于课堂教学的安排、实施或操作上的不便, 实习课普遍不被重视,教师仍采用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和手段,过于强调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死记硬背,而忽视了对法律逻辑思维和法律创造思维的培养,这种人才培养模式已经落后于当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能够满足各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
3、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脱节
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学职业的必经之路,法学职业是法学教育的目的之一,但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学职业相脱节,之间的关系尚未理清。法学教育依然停留在传统的理论讲授和理解之上,课程设置和课程内容都没有体现法律职业的具体要求,缺乏法律职业部门的参与和指引,没有将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目标。
4、招生的盲目扩张导致教学质量滑坡
随着国内绝大部分高校扩大招生规模,法学受教育人数每年也在以可观的比例增长。但是,教学质量并未跟上教学规模,师生比例失调,硬件设施没有跟上,教学措施没有得到及时的改进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法学学生实践能力差,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思辨能力缺乏,知识结构明显不合理等情况的出现,部分高校的教学质量出现严重滑坡,法学学生就业率也是逐年下降。
三、我国法学教育改革思路分析
(一)改革教育理念,注重法律职业教育
美国法学家偌内等说过:“法律家需要运用成套的独具一格的技能以成其事”。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着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是其中突出的内容\+④。从过去到现在,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忽视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的培养,严重影响了法律人才的质量。在当今新形势下,法学教育应当树立全新的人才培养理念,转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教育教学理念与时代特征相结合,把人才教育与时代需求挂钩,把传道授业解惑和培养职业技能相融合,构建起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科学合理的培养模式。
在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应从通识教育或素质教育转变到职业教育,避免“流水线”工作制造出一批简单的法律工匠。法律人才应从单纯地应用法律规定和法律条文到利用其它学科专业知识旁征博引,利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律分析和解决法律纠纷、法律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研究能力,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程序、证据运用、法庭辩论、法律文书制作等。由于法律职业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法律工作者代表着至高无上的法律权威\+⑤,法律职业要求的是一种比普通人更为苛刻的廉洁、刚正、正义的品格。
(二)完善课程设置,改进教学方法
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当遵循法律人才职业技能的需要,在设置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同时,可以以选修课的形式设置相应的社科、人文等其他学科知识,进一步拓宽法律人才知识领域和视野,在法律史学类课程、英美大陆法系比较类课程等课程上, 夯实学生法律常识基础和法律基本能力,帮助学生搭建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在理论实践课程设置比例方面,可适当增加实践性课程比重,将提高法律应用职业技能作为课程设置的目标之一。
长期以来,纯法律知识的灌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教学方式,老师被动教学,学生被动学习,对法律框框条条死记硬背。这样的的教学方法,学生的理论知识储备和理论功底上去了,但是法律应用能力却是迟迟不前。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为了提高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改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法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增加教学实践性环节,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机制,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全面培养学生运用综合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参观监狱、到律师事务所、检察机关、法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见习,来完成学生理论知识和实践的对接;要加强以学生为主, 强调角色分工和协作工作的模拟法庭教学法,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教育多元化,加强终身教育
“一所大学如果试图办成所有人需要的万能机构,那不是骗人就是愚蠢。”美国学者约翰.S.步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一书中提到。21世纪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学术百家争鸣,已经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满足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多样化需求,法学教育多元化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首先,培养人才目标的多元化。各高校应该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和角色定位而采取不同的教学模式,在研究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上有所侧重,培养不同的法学人才,突出自己的办学优势,满足社会对法律工作者的多样化需求。其次,教育内容和方式的多元化。随着社会的综合发展,单一知识结构的法律人才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复合型法律人才越来越受到各行业的欢迎。因此,法学教育课程因从单一到多元,从单纯的法律知识过渡到法律知识和其他各学科知识相融合。在教育内容多元化的同时,教育方式也要多元化转变,引入案例分析教学、诊所式教学、多媒体教学、实践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提升法律工作者的各项技能。
在教育多元化的同时,法律教育也要建立终身教育体制,督促法律工作者树立终身教育观念,加强终身教育,在全日制法学教育的同时,大力发展成人教育、在职培训,从学校教育转变到以社会化教育为主,通过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等形式拓展法学终身教育的新途径。
[注释]
①李英华,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通论—— 关于以吏为师、黄老无为与独尊儒术的比较研究[ J],学术探索, 2001, (S1)
②戚桂芳、袁雪,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09(21)
③吴鹃,吴小鸥,我国法学教育的检视及展望[J],湖湘论坛,2009(5)
④吴情树, 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年7月(25)
⑤李雍雅,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改革的趋势与法学图书信息资料的共建[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3)
[参考文献]
[1]李英华,秦汉之际国家意识形态通论—— 关于以吏为师、黄老无为与独尊儒术的比较研究[ J],学术探索, 2001, (S1)
[2]戚桂芳、袁雪,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现状及发展趋势[J].经济研究导刊,2009(21)
[3]吴鹃,吴小鸥,我国法学教育的检视及展望[J],湖湘论坛,2009(5)
[4]吴情树, 我国法学教育的未来走向[J], 高教发展与评估,2009年7月(25)
[5]李雍雅,中国法学教育多元化改革的趋势与法学图书信息资料的共建[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3)
(作者单位: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4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