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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传播的发展过程中,依靠上网者的自律并没有想象中那么有效,在此背景下,政府起着重要的作用,不仅是网络传播的发起者和管理者,还应当是其发展的促进者。政府有责任净化网络内容,保障网络安全,使这一新兴媒体得到蓬勃发展。本文理论联系实际,对当前网络传播的社会管理问题进行了探讨。
因特网;社会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0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9-0045-02
计算机网络出现之后,一些新的传播特点,使许多原有的法律失效。为此世界各国都开始立法管理网络传播中内容及其使用过程。尽管在早期对是否应该监控互联网的争论非常激烈,甚至还有人反对管制互联网,但事实上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互联网都进行了或明或暗的监管,下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一些策略进行了探讨。
一、相关部门要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传播控制对策
对于传统的大众媒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媒体的立场,保证其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对于网络媒体,这种有形的控制手段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根本无法对网络传播实现全面监控。而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国家欲实施审批登记或经济控制的方法也不现实。目前对于网络传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控制策略:
1.加强对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才起步不久,网络法律法规还缺乏经实践检验后修正完善的过程,而且立法的类型也不是很全面。立法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更大的难处在于执法的障碍。对网络传播的监控,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等都是执法部门的面临的新问题。
2.加强对网络的道德规范
道德通过舆论、习俗、信念发挥作用。网络作为现代人生存的第二空间也应有一套道德伦理体系。其实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与网络本身的内涵有着相似的地方。网络倡导平等,蔑视霸权,寻求互相合作,追求公开公正,这都为网络道德伦理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制管理
网络传播中的有害信息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危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所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网络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网络信息立法主要包括: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对计算机病毒传播者的处罚、非法利用他人私人信息和数据的法律责任、打击互联网上的淫秽网站,对网络盗版与正常网络信息合理私用的界定等。目前虽然已经有了相关方面的立法,但是总起来说,网络传播立法涵盖的范围还很小,甚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对于已经发生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可以执行的法律措施。所以应该加快制定对于这些问题的法律措施。
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较为充分、快捷的新闻信息。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一些网站登载新闻不与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不注明来源,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或冒用新闻单位名义发布新闻,侵犯了这些新闻单位的正当权益;一些互联网站将道听途说的消息发布,或引用有害新闻,误导公众,混淆视听,造成混乱,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规范互联网站新闻业务的行为,是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这既是广大公众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国还建立了网络警察队伍,是我国最年轻的警种。我国警方建立网络警察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各种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警察按职责做出划分:有的负责打击辱骂、恐吓和垃圾邮件等行为;有的负责调查色情行为;有的负责计算机跟踪恐怖活动,寻找闯入和破坏计算机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负责调查经济诈骗等犯罪。为严防黑客、骇客,监控不良信息,公安部还建立了全国监控体系,对国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需要过滤的国外信息站点,对于国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及时制止传播,并进行安全检查,对犯罪的行为现场勘查、取证和鉴定。我国在加强网络法制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全球覆盖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界,使地域、民族的划分变得不像以前那样重要。所以,仅仅由某几个国家、在某个区域内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参与国际合作与协调,制订全球性的网络传播协议。全球性网络传播协议,首先,是建立在各国公认的根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如对各种国际惯例、公约的遵守,并确立制裁方式以保证协议的约束力;其次,协议应当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鼓励网络强国对网络弱国的援助,减弱网络霸权的扩张趋势;再次,协议应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用以评价网络信息、网络秩序的好坏、优劣,并能根据网络的发展状况做出调整。
(2)网络传播虽然形成了网络社会,但网络又不是完全孤立于社会其他各个领域之外的,它与社会其他领域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的趋势日益显著,这就要求在进行网络立法过程中,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因此,网络立法还要解决与现行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的问题。
(3)法律的制定一直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也是网络法制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由于网络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中,难以准确预测其社会后果,应该根据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网络发展状况,不断对网络法规进行评估、调整、修订,以切实合理高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如何将现有的传播规范延伸到网络空间,仍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网络法制建设还须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相关管理
除了加强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制管理、倡导文明的网络道德外,还有一个技术措施,即:用技术对抗技术,进一步加强技术控制。由于有害信息传播者具有一定的网络信息水平,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通过高新技术来实现。例如对于垃圾信息问题,可以通过开发垃圾信息过滤软件,采用反垃圾过滤器来解决;对于计算机病毒问题,可以培养专门的计算机安全专家,研制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增强反计算机病毒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于淫秽色情信息的监控,可以通过搜索、过滤软件和分级系统来实现。高新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网络不良信息屏蔽在网络用户所能获取的范围之外。
世界各国开发的信息控污技术、反病毒技术,有效防范信息污染,主要有:(1)研究确保网络信息真实性的控制技术,如使用口令、数字签名、身份认证以及在网络服务器上使用用户的标号,以预防信息的变形和失真。(2)对于网络上淫秽色情信息采用多重信息过滤保护措施来进行防控。(3)进一步研究反病毒技术,在病毒检测、病毒清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预防等方面增强反病毒技术的开发,防止计算机病毒对信息的污染和破坏。
四、结语
网络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是一项全面、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谭希培,李仲陶.论我国网络社会信息管理制度创新[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6).
[2]宋悦,刘扬.网络社会与后区的消逝[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
因特网;社会管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P30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9-0045-02
计算机网络出现之后,一些新的传播特点,使许多原有的法律失效。为此世界各国都开始立法管理网络传播中内容及其使用过程。尽管在早期对是否应该监控互联网的争论非常激烈,甚至还有人反对管制互联网,但事实上无论哪个国家和地区,都对互联网都进行了或明或暗的监管,下面对互联网进行监管的一些策略进行了探讨。
一、相关部门要制订符合当地实际的传播控制对策
对于传统的大众媒体,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控制媒体的立场,保证其为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广大人民的利益服务。但对于网络媒体,这种有形的控制手段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根本无法对网络传播实现全面监控。而由于网络自身的特点,国家欲实施审批登记或经济控制的方法也不现实。目前对于网络传播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控制策略:
1.加强对网络传播的法律法规建设
目前,世界各国的计算机和网络立法才起步不久,网络法律法规还缺乏经实践检验后修正完善的过程,而且立法的类型也不是很全面。立法只是形式上的问题,更大的难处在于执法的障碍。对网络传播的监控,对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与国际法律的协调等都是执法部门的面临的新问题。
2.加强对网络的道德规范
道德通过舆论、习俗、信念发挥作用。网络作为现代人生存的第二空间也应有一套道德伦理体系。其实网络道德规范的建设与网络本身的内涵有着相似的地方。网络倡导平等,蔑视霸权,寻求互相合作,追求公开公正,这都为网络道德伦理体系的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加强对网络传播的相关法制管理
网络传播中的有害信息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和破坏作用,危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所以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网络信息是非常有必要的。网络信息立法主要包括: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正常秩序、对计算机病毒传播者的处罚、非法利用他人私人信息和数据的法律责任、打击互联网上的淫秽网站,对网络盗版与正常网络信息合理私用的界定等。目前虽然已经有了相关方面的立法,但是总起来说,网络传播立法涵盖的范围还很小,甚至有的领域还是空白,对于已经发生的一些问题仍然没有可以执行的法律措施。所以应该加快制定对于这些问题的法律措施。
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在我国,互联网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较为充分、快捷的新闻信息。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一些网站登载新闻不与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不注明来源,擅自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或冒用新闻单位名义发布新闻,侵犯了这些新闻单位的正当权益;一些互联网站将道听途说的消息发布,或引用有害新闻,误导公众,混淆视听,造成混乱,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规范互联网站新闻业务的行为,是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这既是广大公众的要求,也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传播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于2006年制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的,主要是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我国还建立了网络警察队伍,是我国最年轻的警种。我国警方建立网络警察的主要目的是打击各种网上犯罪行为,维护广大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络警察按职责做出划分:有的负责打击辱骂、恐吓和垃圾邮件等行为;有的负责调查色情行为;有的负责计算机跟踪恐怖活动,寻找闯入和破坏计算机的犯罪嫌疑人;有的负责调查经济诈骗等犯罪。为严防黑客、骇客,监控不良信息,公安部还建立了全国监控体系,对国际互联网上的各种信息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需要过滤的国外信息站点,对于国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及时制止传播,并进行安全检查,对犯罪的行为现场勘查、取证和鉴定。我国在加强网络法制管理方面虽然取得了重要进展,但是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1)互联网全球覆盖的趋势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界,使地域、民族的划分变得不像以前那样重要。所以,仅仅由某几个国家、在某个区域内对网络传播进行规范是不够的,必须参与国际合作与协调,制订全球性的网络传播协议。全球性网络传播协议,首先,是建立在各国公认的根本原则的基础之上,如对各种国际惯例、公约的遵守,并确立制裁方式以保证协议的约束力;其次,协议应当有助于加强各国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鼓励网络强国对网络弱国的援助,减弱网络霸权的扩张趋势;再次,协议应建立一套指标体系,用以评价网络信息、网络秩序的好坏、优劣,并能根据网络的发展状况做出调整。
(2)网络传播虽然形成了网络社会,但网络又不是完全孤立于社会其他各个领域之外的,它与社会其他领域相互交融、相互作用的趋势日益显著,这就要求在进行网络立法过程中,要有广阔的视野和总体的设计,综合考虑,统筹兼顾。因此,网络立法还要解决与现行法律体系,保持良好的兼容性的问题。
(3)法律的制定一直落后于技术的发展,也是网络法制管理中面临的问题。由于网络处于日新月异的发展中,难以准确预测其社会后果,应该根据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网络发展状况,不断对网络法规进行评估、调整、修订,以切实合理高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如何将现有的传播规范延伸到网络空间,仍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网络法制建设还须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对网络技术的相关管理
除了加强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制管理、倡导文明的网络道德外,还有一个技术措施,即:用技术对抗技术,进一步加强技术控制。由于有害信息传播者具有一定的网络信息水平,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通过高新技术来实现。例如对于垃圾信息问题,可以通过开发垃圾信息过滤软件,采用反垃圾过滤器来解决;对于计算机病毒问题,可以培养专门的计算机安全专家,研制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增强反计算机病毒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于淫秽色情信息的监控,可以通过搜索、过滤软件和分级系统来实现。高新技术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网络不良信息屏蔽在网络用户所能获取的范围之外。
世界各国开发的信息控污技术、反病毒技术,有效防范信息污染,主要有:(1)研究确保网络信息真实性的控制技术,如使用口令、数字签名、身份认证以及在网络服务器上使用用户的标号,以预防信息的变形和失真。(2)对于网络上淫秽色情信息采用多重信息过滤保护措施来进行防控。(3)进一步研究反病毒技术,在病毒检测、病毒清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预防等方面增强反病毒技术的开发,防止计算机病毒对信息的污染和破坏。
四、结语
网络管理是一项复杂、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是一项全面、系统的社会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1]谭希培,李仲陶.论我国网络社会信息管理制度创新[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6).
[2]宋悦,刘扬.网络社会与后区的消逝[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