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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从教多年,好于推敲教材中的一些字、词、句(观点),滋生了许多疑惑,比如表达前后矛盾、混淆概念范围、点到为止的叙述误导学生等。“尽信书,不如无书”,下面我将疑惑细说出来,以求教于同仁,或许不再有疑惑。
疑惑一:前后矛盾的表达
如:初二思想政治(下)(2004年11第3次印刷)有两处表达前后矛盾。第一处在P110,内容为:“公民受到非法侵害,除了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还可以到执法机关去控告、起诉(即告状),以便得到法律的救济。”而另一处在P124,内容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怎么办?应该采取的正确办法,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到执法部门控告,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讨回公道,捍卫权益。”前者的表达体现了一种并列关系,后者的表达体现了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很显然,为了表达同一个意思而前后矛盾,让人疑惑不解。我倾向于后者的表达,因为所谓“法律武器”即为维权或维护其他利益、安全而采取的有效的合法的手段或方式,我认为它是一个大概念,理应包含合法的诸如向有关部门投诉、到执法部门控告、到法院起诉等手段在内。对于前者的表达,我曾经自圆其说过,就是把“法律武器”局限于“论法,论理”这种方式,虽然这样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心里面总是犯难,所以我总觉得,把“除了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改为“除了论法,论理外,……”似乎更合乎情理。
疑惑二:概念范围的混淆
疑惑一中所举的这个例子既是前后矛盾的表达,也是要概念范围的混淆。我再举一例。如:初二《思想政治》(下)(2004年11月第3次印刷),P102的第一目的目名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个观点,使用的效率比较高,老师和学生经常念惑读这句话,已经达到了朗朗上口的程度,也很少有人去怀疑这句话,但我认为这句话混淆了概念的范围;因为把“违法”与“犯罪”并列在一起进行表述很容易使学生误解为“违法”是“违法”,“犯罪”是“犯罪”,很可能会把“违法”与“犯罪”看成是毫无联系的两个概念。其实,“违法”与“犯罪”何止有联系,而且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中严重违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为了突出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性,未尝不可,但我认为不能以牺牲或混淆概念范围为代价。完全可以采取比较合适的表达,如“同违法尤其是犯罪做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疑惑三:点到为止的叙述误导学生
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无论是初二还是初三的教材,都作了较大的浓缩,我们很理解,但是有此观点过于精炼、简洁,让老师和学生理解起来,都很费力。比如:初二《思想政治》(上)P9小楷体字中有一句:“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初三《思想政治》(2003年4月第1次印刷,人教版)P95第一段正文的第三、四行有一句:“行使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也是它的经常性工作。”这两处,我提出的意思,既不是说明前后矛盾的表达,也不是概念范围的混淆,而是点到为止的叙述容易误导老师,从而误导学生。有的行家可能会责问:“这不是易懂吗?”表面的意思是非常容易理解。试想想,把“法律”、“法规”、“立法权”,仅仅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联系起来,是否会犯错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固然没有错,那么请问:“行使国家的立法权是不是仅仅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学生和老师会不也这样认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行政规章”是怎么一回事?“地方性法规”又是怎么一回事?请看图例:《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初二《思想政治》(下)P38。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出台是否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包干?我想充其量“①②③”这三个级别的法律是它们的责任,其他可能就得由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根据部门特点和省情来具体制定和落实。由此看来,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利。我的建议就是教材的编纂者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该简的就简,该明了的就得明了,或课本上体现出来,或教参里面体现出来,在以后的编纂工作中,要不断地改进,体现常编常新,与时俱进。
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我还会继续积累疑点——学贵有疑。“有可疑而不疑者不曾学,学则须疑;于不疑处有疑,方是进矣。”(宋人,张载)
(作者单位:331600 江西省吉水三中)
疑惑一:前后矛盾的表达
如:初二思想政治(下)(2004年11第3次印刷)有两处表达前后矛盾。第一处在P110,内容为:“公民受到非法侵害,除了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还可以到执法机关去控告、起诉(即告状),以便得到法律的救济。”而另一处在P124,内容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怎么办?应该采取的正确办法,是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其中包括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到执法部门控告,必要时到法院起诉,讨回公道,捍卫权益。”前者的表达体现了一种并列关系,后者的表达体现了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很显然,为了表达同一个意思而前后矛盾,让人疑惑不解。我倾向于后者的表达,因为所谓“法律武器”即为维权或维护其他利益、安全而采取的有效的合法的手段或方式,我认为它是一个大概念,理应包含合法的诸如向有关部门投诉、到执法部门控告、到法院起诉等手段在内。对于前者的表达,我曾经自圆其说过,就是把“法律武器”局限于“论法,论理”这种方式,虽然这样能达到一定的效果,但心里面总是犯难,所以我总觉得,把“除了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外,……”改为“除了论法,论理外,……”似乎更合乎情理。
疑惑二:概念范围的混淆
疑惑一中所举的这个例子既是前后矛盾的表达,也是要概念范围的混淆。我再举一例。如:初二《思想政治》(下)(2004年11月第3次印刷),P102的第一目的目名为“同违法犯罪做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个观点,使用的效率比较高,老师和学生经常念惑读这句话,已经达到了朗朗上口的程度,也很少有人去怀疑这句话,但我认为这句话混淆了概念的范围;因为把“违法”与“犯罪”并列在一起进行表述很容易使学生误解为“违法”是“违法”,“犯罪”是“犯罪”,很可能会把“违法”与“犯罪”看成是毫无联系的两个概念。其实,“违法”与“犯罪”何止有联系,而且存在着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因为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中严重违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为了突出同“犯罪”做斗争的重要性,未尝不可,但我认为不能以牺牲或混淆概念范围为代价。完全可以采取比较合适的表达,如“同违法尤其是犯罪做斗争,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疑惑三:点到为止的叙述误导学生
为了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无论是初二还是初三的教材,都作了较大的浓缩,我们很理解,但是有此观点过于精炼、简洁,让老师和学生理解起来,都很费力。比如:初二《思想政治》(上)P9小楷体字中有一句:“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初三《思想政治》(2003年4月第1次印刷,人教版)P95第一段正文的第三、四行有一句:“行使立法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主要职权,也是它的经常性工作。”这两处,我提出的意思,既不是说明前后矛盾的表达,也不是概念范围的混淆,而是点到为止的叙述容易误导老师,从而误导学生。有的行家可能会责问:“这不是易懂吗?”表面的意思是非常容易理解。试想想,把“法律”、“法规”、“立法权”,仅仅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联系起来,是否会犯错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固然没有错,那么请问:“行使国家的立法权是不是仅仅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学生和老师会不也这样认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行政规章”是怎么一回事?“地方性法规”又是怎么一回事?请看图例:《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初二《思想政治》(下)P38。
以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出台是否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包干?我想充其量“①②③”这三个级别的法律是它们的责任,其他可能就得由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政府,根据部门特点和省情来具体制定和落实。由此看来,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利。我的建议就是教材的编纂者要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该简的就简,该明了的就得明了,或课本上体现出来,或教参里面体现出来,在以后的编纂工作中,要不断地改进,体现常编常新,与时俱进。
在以后的教学工作中,我还会继续积累疑点——学贵有疑。“有可疑而不疑者不曾学,学则须疑;于不疑处有疑,方是进矣。”(宋人,张载)
(作者单位:331600 江西省吉水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