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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修改后刑诉法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加强新时期未成年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当务之急,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充分理解、分析、构建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程序构建
修改后刑诉法亮点之一是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置,是对近几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更是我国当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不足。笔者主要从基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该制度的角度,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制度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制度。[1]
(二)修改后刑诉法具体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用三个条文的内容规定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包括适用条件、救济程序、考察主体、考验期限、考察内容、撤销条件和最终决定等方面。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适用条件和救济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指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适用罪名必须为刑法第四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除外罪名不得适用,且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三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最高刑。因为我国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只有2个罪名,如果只能适用于这2个罪名,该制度的设置就没有意义。四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有悔罪表现,这个条件是适用该制度最关键的要素,表明该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寻找最佳方式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考察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主要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表现,一般表现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积极赔偿等方面。
此外,本法条还规定了两个程序,一是前置程序,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二是救济程序,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而且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害人权益,在有被害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要促成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双方和解,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才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效果。
2、考察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本法条规定3个内容,一是规定考察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监护人为辅助主体,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二是规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三是规定考察内容,考察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日常活动及接受矫治和教育等情况。
考察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与相对不诉制度的特色部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内容、考察结果是作为最终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参考。
3、撤销条件和最终决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法条明确规定考察机关对被考察人在考验期内的考察结果,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标准。被考察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表明毫无悔改之心;“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表明被考察人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表明被考察人不服从帮教管理,不履行约束性义务。被考察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理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出公诉。
修改后刑诉法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加强新时期未成年司法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当务之急,要从司法实践角度充分理解、分析、构建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关键词:修改后刑诉法;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程序构建
修改后刑诉法亮点之一是设置了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该制度的设置,是对近几年来附条件不起诉实践工作的总结和肯定,更是我国当代刑事起诉制度的一个突破性立法,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行不起诉制度的不足。笔者主要从基层检察机关贯彻实施该制度的角度,结合工作实践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一、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概述
(一)制度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认为不起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附加一定条件,当被不起诉人满足这些条件并履行完毕时,不起诉决定即生效,追诉活动便到此终止的一种刑事不起诉制度。[1]
(二)修改后刑诉法具体内容
修改后刑诉法用三个条文的内容规定未成年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包括适用条件、救济程序、考察主体、考验期限、考察内容、撤销条件和最终决定等方面。这是中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立法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适用条件和救济程序
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适用主体是未成年人,指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适用罪名必须为刑法第四至第六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规定的罪名,除外罪名不得适用,且犯罪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并符合起诉条件。三是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法定最高刑。因为我国刑法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只有2个罪名,如果只能适用于这2个罪名,该制度的设置就没有意义。四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要有悔罪表现,这个条件是适用该制度最关键的要素,表明该制度设置的根本目的——寻找最佳方式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笔者认为,考察未成年人是否具有悔罪表现,主要考察犯罪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表现,一般表现为自动投案、认罪态度好、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积极赔偿等方面。
此外,本法条还规定了两个程序,一是前置程序,指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二是救济程序,指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不仅要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而且要充分尊重、保护被害人权益,在有被害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刑事案件中,要促成犯罪嫌疑人通过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达成双方和解,使被害人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才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正常进行和效果。
2、考察制度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本法条规定3个内容,一是规定考察主体为人民检察院,监护人为辅助主体,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二是规定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三是规定考察内容,考察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日常活动及接受矫治和教育等情况。
考察制度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与相对不诉制度的特色部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内容、考察结果是作为最终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参考。
3、撤销条件和最终决定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本法条明确规定考察机关对被考察人在考验期内的考察结果,作为决定是否起诉的重要标准。被考察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表明毫无悔改之心;“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表明被考察人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表明被考察人不服从帮教管理,不履行约束性义务。被考察人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理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依法提出公诉。